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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費

鎖定
使用費可以被理解為公共部門中的單位通過銷售自己所生產的商品或勞務,用有償交換來取得收入的形式。只要商品或勞務可以銷售,使用費就可以成為公共部門獲得收入的一種手段。 [1] 
中文名
使用費.
外文名
user charge
特    點
自願
制度設計
公共定價
構    成
三部分
作    用
提高效率、解決擁堵

使用費定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這個術語在美國得到了廣泛使用,在國外還未有權威人士對這個術語作出一個精確的定義,或者指出它與類似術語的區別。
羅森(Rosen,1985 年)把一筆使用費定義為一個價格,該價格是由一個政府生產的某個商品或勞務的收費標準。 某些學者看起來把這個術語限於對政府生產的服務的付費。
使用費可以被理解為公共部門中的單位通過銷售自己所生產的商品或勞務,用有償交換來取得收入的形式。只要商品或勞務可以銷售,使用費就可以成為公共部門獲得收入的一種手段。
使用費的特點正好與税收相反, 它是自願的。因為政府部門所提供的商品和勞務,大多不能銷售或不適宜銷售,使用費只是取得收入的一種輔助手段,收取使用費的作用,除了可為政府籌集一部分公共收入外,更重要的 是在以下兩點:一是有利於促進政府所提供的公共設施的使用效率;二是有助於避免經常發生公共設施的所謂“擁擠”問題。 [1] 

使用費使用費的構成

就某些公共服務而言,增加一個消費者可能就會給其他使用者造成額外成本,這種成本稱之為擁擠成本(congetison cost)。比如,如果道路和橋樑越來越擁擠,行駛速度就會緩慢,所有使用者的(時間)成本就會增加。由於向額外一個消費者提供某種公共服務沒有增加政府的成本,故政府無需徵收更多的收入來彌補經營成本。可是,政府應當且時常就全部公共服務向使用者收費。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費的目的就是要在競爭性需求之間配置稀缺資源。
圖1 圖1
我們藉助圖1來分析這種擁擠現象。對於低於
的使用數量或公共服務數量,即使消費者增加了,也不會給其他使用者造成任何成本。這種設施實際上還不是“擁擠的”。由於邊際成本(經營成本和擁擠成本)為零,效率價格也是零,不需要收取使用費。如果這種公共服務的需求是
,不應收取使用費,或用一般性税收或用某種固定費就可補償資本成本。對於超過
的使用數量或公共服務數量,這種公共設施就開始變得擁擠,消費者增加就會給其他使用者造成擁擠成本。因此,這種公共服務的需求是
,適當的使用費就是
,由此導致的使用數量等於
。在
,最後一個使用者的邊際收益是
,等於該使用者給其他所有使用者造成的邊際成本。倘若不收使用費,使用數量就有可能是
,這種公共設施就會使用過度,也就是它“太擁擠了”。
通過使用費來定價,以校正擁擠成本,可能需要在不同的時間有不同的收費。就圖1所表明的公共服務而言,需求有時是
,要求效率使用費為零;有時可能是
,效率使用費是
。比如,公園在週末比較擁擠、交通要道在上下班時間比較擁擠,而在平常則不然。換言之,高峯時間與非高峯時間的需求是不同的。在需求高峯時,收取較高的使用費比較合理;在需求非高峯時,收取較低的甚至為零的使用費比較合適。
顯然,有效地利用使用費所產生的收入不一定能彌補額外經營費用。在圖1中,在高峯需求時間按價格
收取擁擠使用費會產生淨收入,因為邊際經營成本為零。這恰好是使用費的優勢之一,這些使用費表明了新設施的實際需求,併為建造新的沒施提供資源。如果現有的使用者對其消費正在支付適當的成本(包括擁擠成本),而且仍然存在着超額需求(説明擁擠現象嚴重),那麼,這就説明所選定的這種公共設施數量太小,消費者願意支付以增加這種公共設施。超過經營成本之上的收入(這是由高峯時間的使用者支付的)可以用來增加這種公共設施或建造另一種公共設施。
綜上所述,使用費大致分為三個部分:第一,補償全部或部分資本成本的享用權使用費;第二,補償全部或部分因使用而給政府造成的經營成本的使用費;第三,補償額外使用者給其他使用者造成的成本的擁擠使用費。 [2] 

使用費使用費的制度設計

使用費到底應當收多少以及收取方法正是西方財政學界近二三十年來所研究的“公共(企業)定價”問題。從經濟效率角度來看,使用費應當反映服務的邊際成本。在邊際成本為零的情況下,問題在於經營成本(operation costs)。這種經營成本或者通過通常以扭曲的方式籌措的一般性收入來融資,或者通過某種次優的邊際成本定價規則來解決、倘若利用公共定價就要涉及兩個方面,即定價水平和定價體系。定價水平是指政府提供每一單位共用品的定價(收費)是多少、定價體系是指把費用結構(固定費用和可變費用的比率)和需求結構(家庭用、企業用和產業用,以及少量需求和大量需求等不同種類的需求,高峯負荷和非高峯負荷等不同負荷的需求)考慮進來的各種定價組合。這種邊際成本定價規則的方式多種多樣:或根據各類需求的相對彈性制定差別價格(拉姆斯定價或平均成本定價),或按照相對使用能力制定差別價格(高峯負荷定價),或採用二部定價(分段定價)。因此,在各國的實踐中,公共定價方法一般包括三種,即平均成本定價法、二部定價法和高峯負荷定價法。
平均成本定價法是指政府在保持企業收支平衡的情況下,採取儘可能使經濟福利最大化的定價方法,從理論角度來看,邊際成本定價是最理想的定價方式,但它會使企業產生虧損,長此以往,企業很難提供足夠的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物品,因為財政補貼也足有限度的。因此,在成本遞減行業,為了使企業保持收支平衡,公共定價或價格管制要高於邊際成本定價。
二部定價法是由兩種要素構成的定價體系:一是與使用量無關的按月或按年支付的“基本費”,二是按使用量支付的“從量費”。因此,二部定價是定額定價和從量定價二者合一的定價體系,也是反映成本結構的定價體系。由於二部定價法中的“基本費”是不管使用量的多少而收取的固定費。所以有助於企業財務的穩定;由於二部定價法具有“以收支平衡為條件實現經濟福利最大化”性質,所以幾乎所有受管制的行業(特別是電力、城市煤氣、自來水、電話等自然壟斷行業)都普遍採用這種定價方法。
高峯負荷定價法是指對不同時段或時期的需求制定不同的價格。在電力,煤氣、自來水、電話等行業,按需求的季節、月份、時區的高峯和非高峯的不同,有系統地制定不同的價格,以平衡需求狀況。在需求處於最高峯時,收費最高,而處於最低峯時,收費最低。 [3] 
參考資料
  • 1.    胡代光,高鴻業;丁冰.西方經濟學大辭典: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05
  • 2.    高培勇,“費改税”:經濟學界如是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03月第1版,第296-298頁
  • 3.    郭慶旺 趙志耘著,財政理論與政策 第二版,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09月第1版,第216-2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