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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管理

鎖定
税收徵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管理、徵收、檢查三方面內容。
中文名
徵收管理
包    括
管理、徵收、檢查
根    據
税法和管理權限規定
徵收管理
税務機關根據税法和管理權限規定,對納税人在納税方面進行徵收、管理與檢查等工作的統稱。亦稱“稽徵管理”。是整個税收管理的核心,是貫徹税收政策、法規、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發揮税收職能作用的基礎性工作。通過徵收管理活動,還可以及時反映經濟信息,為宏觀決策服務,促進經濟發展。
沿革 任何一種税收制度,因其税種、納税人、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等的不同,徵收管理的內容和形式也不一樣。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税收制度和税收任務的變化,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從1949年10月至1957年,國家在部分保留或沿用舊中國税收制度和徵收管理方法的基礎上,通過整理揚棄和改革,逐步建立了適應中國社會主義新税制的徵收管理體系。這時期,税收徵收管理工作不僅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利用、限制、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重要工具。從1958年“大躍進”到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税收管理工作總的是處於削弱階段。在“大躍進”期間,片面簡化税制,撤併税務機構,削減税務人員,税收管理工作受到嚴重削弱。1961年,國家提出“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經濟建設方針,並採取了一系列加強税收管理措施,税收徵收管理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法逐步得到恢復。但隨後的十年“文化大革命”又一次嚴重衝擊了税收徵管工作。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以後,國家重新強調税收及其徵收管理工作對於國民經濟的重要意義,並切實加強税務機構建設、充實税務幹部隊伍,健全税收法制,強化徵管制度,完善徵管方法。1986年,國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規範了税收徵收管理工作。1992年9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將税收的徵收管理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內容:①管理。指對納税人的納税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指導和督促。包括税務登記納税鑑定納税輔導、帳務票證管理和減免税管理等。②徵收。指基層税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税依據,依率計徵,並按照一定方法,組織税款入庫。其中包括申報納税、税款徵收等環節。③檢查。是對管理和徵收進行事後監督的一種形式,通過檢查可以考核管理和徵收的質量,發現税務違章行為,並依法給予及時處理。此外,税收宣傳,發動羣眾協税護税,做好促產增税,也是税收徵收管理工作重要的內容。
形式 税收徵收管理的任務要通過一定的徵收管理形式實現。中國由於地域遼闊,城鄉經濟差異較大,各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並存,税源廣、税種多,税務機關可根據納税人和徵税對象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確定不同的徵收管理形式,方便徵納。
税款徵收形式主要有:查帳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民主評議徵收、駐廠徵收、起運徵收、定期定額徵收、代徵、代扣代繳等。税收管理形式主要有:駐廠管理、行業管理、分片管理、巡迴管理,以及其他由税務機關確定的管理形式。例如,對集市貿易税收,可實行“徵收管理與市場管理結合,上市報驗登記(或交保),劃地段設攤銷售,售後完税銷號”的徵管形式。對個體工商業户税收,實行徵收管理與歸口管理結合,按地段結合行業編組,按户定員,各税統管的徵管形式。對臨時經營税收,視具體情況採取貨幣保證、實物保證、信用保證等形式進行管理,以防止逃漏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