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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税

鎖定
開發利用國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以重要資源品為課税對象,旨在消除資源條件優劣對納税人經營所得利益影響的税類,包括礦產資源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等。資源税是以各種應税自然資源為課税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税。資源税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徵的一般資源税和對級差礦租課徵的級差資源税,體現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採者開採的所有應税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税;同時,開採中、優等資源的納税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税。
2020年6月28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財政部、總局發佈《關於資源税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 [1] 
中文名
自然資源税
特    點
徵税範圍較窄等
徵税範圍
原油、天然氣、煤炭等
簡    稱
資源税

自然資源税概念

資源税是對在我國境內開採應税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税資源税數量徵收的一種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採《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税。
資源税是對自然資源徵税的税種的總稱。
級差資源税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於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徵的一種税。
一般資源税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税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一種税。1984年,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資源税體系,我國開始徵收資源税。鑑於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後來又擴大到對鐵礦石徵税。
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國相繼建立了耕地佔用税制度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制度。國務院於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訂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暫行條例》,財政部同年還發布了資源税實施細則,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修訂後的“條例”擴大了資源税的徵收範圍,由過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鐵礦石少數幾種資源擴大到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種,其中,原油僅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岩等煉製的原洫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選煤等金屬礦產品非金屬礦產品,均指原礦石;鹽,係指固體鹽液體鹽。但總的來看,資源税仍只囿於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都沒有徵税。

自然資源税特點

(一)徵税範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範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税徵税範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徵税範圍。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税的徵税範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税目前的徵税範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税額從量徵收
我國現行資源税實行從量定額徵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於促進資源開採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同時,資源税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徵;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徵”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税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三)實行源泉課徵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税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税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自然資源税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税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税收槓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採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徵的税。開徵資源税,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自然資源税扣繳義務人

在我國境內開採應税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在某些情況下,可由收購未税礦產品的單位代為扣繳税款

自然資源税徵税範圍

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資源税
原礦、鹽這7類

自然資源税計税依據

應税產品的課税數量
資源税應納税額的計算
2020年9月1日資源税的税目税率幅度表
税 目  税 率
税目
徵税對象
税率
能源礦產
原油
原礦
6%
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
原礦
6%
原礦或者選礦
2%—10%
煤成(層)氣
原礦
1%—2%
鈾、釷
原礦
4%
油頁岩、油砂、天然瀝青、石煤
原礦或者選礦
1%—4%
地熱
原礦
1%—20%或每平方米1—30元
金屬礦產
黑色金屬
鐵、錳、鉻、釩、鈦
原礦或者選礦
1%—9%
有色金屬
銅、鉛、鋅、錫、鎳、銻、鎂、鈷、鉍、汞
原礦或者選礦
2%—10%
鋁土礦
原礦或者選礦
2%—9%
選礦
6.5%
選礦
8%
金、銀
原礦或者選礦
2%—6%
鉑、鈀、釕、鋨、銥、銠
原礦或者選礦
5%—10%
輕稀土
選礦
7%—12%
中重稀土
選礦
20%
鈹、鋰、鋯、鍶、銣、銫、鈮、鉭、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
原礦或者選礦
2%—10%
非金屬礦產
礦物類
高嶺土
原礦或者選礦
1%—6%
石灰岩
原礦或者選礦
1%—6%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原礦或者選礦
3%—8%
石墨
原礦或者選礦
3%—12%
螢石、硫鐵礦、自然硫
原礦或者選礦
1%—8%
天然石英砂、脈石英、粉石英、水晶、工業用金剛石、冰洲石、藍晶石、硅線石(矽線石)、長石、滑石、剛玉、菱鎂礦、顏料礦物、天然鹼、芒硝、鈉硝石、明礬石、砷、硼、碘、溴、膨潤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鐵礬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託石粘土
原礦或者選礦
1%—12%
葉蠟石、硅灰石、透輝石、珍珠岩、雲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閃石、工業用電氣石、白堊、石棉、藍石棉、紅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原礦或者選礦
2%—12%
其他粘土(鑄型用粘土、磚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紅土、水泥配料用黃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礦或者選礦
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岩石類
大理岩、花崗岩、白雲岩、石英岩、砂岩、輝綠岩、安山岩、閃長巖、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閃巖、頁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長巖、蛇紋岩、麥飯石、泥灰岩、含鉀岩石、含鉀砂頁岩、天然油石、橄欖岩、松脂巖、粗面岩、輝石巖、正長巖、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礦或者選礦
1%—10%
砂石
原礦或者選礦
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寶玉石類
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瑪瑙、黃玉、碧璽
原礦或者選礦
4%—20%
水氣礦產
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原礦
2%—5%
礦泉水
原礦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鈉鹽、鉀鹽、鎂鹽、鋰鹽
選礦
3%—15%
天然滷水
原礦
3%—15%或者每噸(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海鹽 [2] 
-
2%—5%
課税數量:
(1)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税數量。
(2)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税數量。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法》。

自然資源税減免税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税
2.納税人開採過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損失的資源税,可照顧減免税
3.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減免税項目計税依據
計算資源税應納税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税計税依據是指納税人應税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税數量;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税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税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税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税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税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税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税。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税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税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税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税數量。
自然資源税 -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5)納税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體鹽,按固體鹽税額徵税,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税數量。納税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税額准予抵扣。
資源税以應税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税數量。由於對鹽徵税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税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税數量:
①納税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税數量。
②納税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税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係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税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制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係數(該係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係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税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税數量(液體鹽不再徵税);納税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税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税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税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税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税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製鹽、鹼等)耗鹽係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税數量。再製鹽的耗鹽係數是指單位再製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係數分別是1:1.1、1:1.2、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税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税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數量÷耗鹽係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製鹽的課税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申報期限納税期限
1.資源税納税人的納税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税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税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税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2.如何填寫《資源税税收申報表》(見申報納税20)
3.如何填寫《資源税納税申報表》(見申報納税21)
資源税會計處理
企業計提、繳納資源税在適用會計科目賬務處理方面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企業繳納的資源税,應通過“應繳税金——應繳資源税”科目核算,具體規定如下:
(1)發生銷售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銷售的應税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税,借記“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税金——應繳資源税”科目;上繳資源税時,借記“應繳税金——應繳資源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自用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税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税,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繳税金——應繳資源税”科目;上繳資源税時,借記“應繳税金——應繳資源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收購未税礦產品:企業收購未税礦產品,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税,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應繳税金——應繳資源税”科目;上繳資源税時,借記“應繳税金——應繳資源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企業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税,借記“應繳税金——應繳資源税”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税後的數額,借記“材料採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後,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税,借記“產品銷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税金——應繳資源税”科目;將銷售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税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税後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繳税金——應繳資源税”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自然資源税改革

2010年5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新疆工作座談會在北京舉行。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温家寶就新疆工作部署作了講話。
中央決定,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税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税由從量計徵 資源税
改為從價計徵;對新疆困難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税兩免三減半”優惠;中央投資繼續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兵團傾斜。到2015年新疆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城鄉居民收入和人均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達到西部地區平均水平。
温家寶指出,為推動新形勢下新疆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必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決定,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税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税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對新疆困難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税“兩免三減半”優惠;中央投資繼續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兵團傾斜,“十二五”期間新疆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將比“十一五”期間翻一番多;鼓勵各類銀行機構在偏遠地區設立服務網點,鼓勵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到新疆設立分支機構;適當增加建設用地規模和新增建設用地佔用未利用地指標;適當放寬在新疆具備資源優勢、在本地區和周邊地區有市場需求行業的准入限制;逐步放寬天然氣利用政策,增加當地利用天然氣規模等。
中央制定的這些政策措施,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新疆發展的首要目標,將加快經濟發展同發展社會事業、解決關係人民生活的突出問題結合起來;堅持把科學發展作為解決新疆問題的根本舉措,將解決短期突出困難同夯實經濟長遠發展基礎結合起來;堅持以改革開放破解發展難題,把有效發揮政府作用與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結合起來;堅持立足於增強新疆自我發展能力,把中央和各兄弟省市的支持幫助同充分發揮新疆自身的比較優勢後發優勢結合起來。表明了中央推動新疆加快發展的堅定決心。

自然資源税推廣進程

2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税從量定額計徵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徵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税税率。分析人士指出,暫行條例的修改意味資源税改革向全國推廣的進程有望加快,對於完善税制、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節能減排、擴大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有積極意義。分析人士表示,實施從價計徵將大幅提高石油、天然氣行業的資源税成本,相關板塊估值將受到衝擊,這一影響將較為長遠;煤炭未明確表示列入計價徵收資源税行列,暫時免於不利影響;新能源板塊或將受益;未來如果稀土、水資源、鐵礦石等資源品也納入計價徵收行列,影響面將進一步擴大。
資源税改革時間窗打開
國務院9月7日印發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提出,積極推進資源税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和煤炭資源税計徵辦法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並適當提高税負水平。此次修改資源税暫行條例雖然沒有像此前市場預期中那樣將資源税改革推廣到更多地區或全國,從價徵收的品種也用了“原油、天然氣等品目”的表述,沒有明確將煤炭納入,但無疑仍是資源品價格改革跨出的重大一步。“今後從價徵收就有了法規政策依據,而不僅是幾個地區的試點。”分析人士表示,從地域和品種上進一步推廣從價徵收無疑已經提上日程。
2010年,為了加快新疆經濟社會發展,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税改革試點。2010年12月1日起,又將在新疆實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税改革推廣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
西部相關省市負責人透露,西部省份在此次率先實行資源税改革中所新增的税收,都將主要用於資源產地的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這將有效促進當地資源、能源的合理開採與可持續利用
在油氣資源税改革已落實到位的新疆,今年前4月,新疆入庫資源税19.37億元,同比增收14.70億元,增長314.6%。而12個省、區、市以外的地方政府對推廣資源税呼聲很高。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今年“兩會”上曾表示,今年會進一步推進資源税改革。資源税改革有利於進一步理順資源類產品價格,有利於促進節約使用資源、保護環境,同時也能夠相應地增加中西部地區資源富集地區的財政收入,更好地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分析人士認為,當前,全球市場動盪導致的國際資源品價格下跌,輸入型通脹趨緩,這些都為資源税價格改革提供了契機。同時,國內8月份物價漲幅出現回落也為資源税改革打開了時間窗口。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價能夠趨於平穩,資源税改革的寶貴時間窗口就已臨近,應該把資源税的覆蓋面擴大,包括區域覆蓋面和品種覆蓋面。
石油天然氣板塊受衝擊
從價計徵即按照徵税對象的銷售金額來計徵。隨着資源價格的持續飆升,實施從價計徵將大幅提高相關行業的資源税成本。分析人士表示,一旦資源税改革向全國範圍內推廣,石油天然氣板塊將受到負面衝擊。在資源税改革向西部12省推廣時,中金公司曾預測,這或令中石油在2011年全年盈利減少2.5%。
不過,在此次暫行條例修改中,此前市場關注的煤炭和稀土行業的資源税改革並未提及。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條例修改對石油股有負面影響,對煤炭股影響有限。同時,由於傳統能源成本的提高,對新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核能等行業或有有利影響。
從長期來看,未來隨着資源税的改革到位,資源品的價格將理順。同時,上游勘探開採行業的暴利現象也有望得到緩解。

自然資源税納税人

依照税法規定負有繳納資源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在中國境內開採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應税產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其他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納税人的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資源税的“普遍徵收”原則。為了銜接資源税的新舊税制,對以下情況在納税人方面還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

自然資源税徵税方法

1994年1月1日前出場未繳納鹽税的鹽,是指庫存在鹽業運銷環節,尚未由運銷單位銷售出去的鹽。這部分鹽按原鹽税規定應由運銷單位在運銷環節繳納鹽税。鹽税取消後,按現行資源税暫行條例規定,鹽的運銷單位不再是資源税的納税人。為了合理解決這一問題,對這部分鹽的徵税採取過渡辦法,即在其銷售時,由鹽的運銷單位在運銷環節按照現行資源税條例規定繳納資源税。
依照新的資源税條例規定,在出場(廠,下同)和在銷區儲備期間的國家儲備鹽不再免税,所以,對1994年1月1日後出場儲備的鹽(可稱之為新儲備鹽),應同其他用途的鹽一樣,在出場時徵收資源税。對1994年1月1日前出場儲備的鹽(可稱之為老儲備鹽),考慮到新、老儲備鹽的税負平衡和徵税規定上的銜接,對老儲備鹽,在動用時一律由動用單位按照現行資源税條例規定的税額標準就地繳納資源税。如果動用單位對老儲備鹽的產地劃分不清,按從高適用税額的原則徵收資源税。

自然資源税繳納

納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簽定的銷售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後供貨的,依照現行資源税條例規定及税額繳納資源税。
自然資源税 - 徵收範圍
資源税對哪些產品徵税,它表明了資源税徵收的廣度。現行資源税的徵收範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徵收資源税範圍 資源税範圍限定如下:
(1)原油,指專門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採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税的徵收範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採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徵收礦區使用費,為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目前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採仍然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為徵收資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税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税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滷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徵税品種 資源税税法中將資源税課税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徵税品種或項目,它是資源税徵收範圍按產品類別或品種等的細化。現行資源税税目,大而言之有7個,即: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現行資源税税目的細目主要是根據資源税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需要(確定相應的税額)而設置的。原油、天然氣税目是按開採企業設置細目的。煤炭税目具體又分為統配礦和非統配礦細目或子目。煤炭中的統配礦子目又按開採企業設置更細的品目,非統配礦子目進一步又按省區細劃。其他礦產品主要是按品種劃分子目,量大的礦產品,如鐵礦石、銅礦石鉛鋅礦石等等又按資源的等級再細劃。而授權由各省開徵的品目則劃分得比較粗,鹽的税目也劃分得比較粗,主要按鹽的形態及其大的產區劃分子目。

自然資源税税率

計算課税對象每一單位應徵資源税額的比例。現行資源税税率採用定額税率,簡稱為税額或單位税額。
資源税在税額方面的規定,其主要內容一是如何確定税額,二是由誰確定税額。
資源税税額基本上是按照應税產品的資源等級併兼顧企業的負擔能力確定的。
資源税資源等級的劃分,主要是組織行業專家按照不同礦山或礦區的資源賦存及開採條件、選礦條件、資源自身的優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項經濟、技術因素綜合確定的。
資源等級的高低比較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各礦山資源級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資源税就根據資源等級相應確定了級差税額。等級高的,税額相對高些;等級低的,税額相對低些。另外,部分税目資源税税額的確定同1994年流轉税負的調整是統籌考慮的,如鐵礦石、鎳礦石鋁土礦、鹽等。因為一部分礦產品原礦和鹽的深加工產品實施規範化增值税後降低的税負過多,為穩定財政收入,這部分税負需要前移並通過徵收資源税的方式拿回來。通過對原礦徵收資源税,推動礦產品價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產品降低的税負,但確定資源税額有一個限度,即:某一礦產品的國內市場價格加上資源税税額,不高於進口同類產品的價格。資源税依照應税產品的品種或類別共設有7個税目和若干個子目,並規定了相應的定額税率(簡稱税額)。
考慮到資源税的税目多(還涉及劃分礦產品等級的問題)、税額檔次多,而且隨着資源條件的變化需要適時調整税額,這樣,資源税税額的核定權限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資源税現行税額採用了分級核定的辦法。
首先,資源税税目、税額幅度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其次,納税人具體適用的税目(即子目)、税額,由財政部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税額幅度內確定,並可根據納税人資源條件及級差收入的變化等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納税人具體適用的税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含調整),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資源税税目税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這些子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或暫緩徵收資源税;
“一部分納税人”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税人適用的税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税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税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為確保不同的應税品目都能能執行其相應的規定税額,如果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不同的應税產品,未按規定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税目應税產品的課税數量,從高確定其適用税額。

自然資源税口徑

2020年6月28日財政部、税務總局發佈《關於資源税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34號)
一、資源税應税產品(以下簡稱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税人銷售應税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税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准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税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二、納税人自用應税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税的情形,包括納税人以應税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税產品等。
三、納税人申報的應税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税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税產品銷售額:
(一)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後續加工非應税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後確定。
(四)按應税產品組成計税價格確定。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四、應税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税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税情形的應税產品數量。
五、納税人外購應税產品與自採應税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税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税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准予扣減外購應税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税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税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併計算繳納資源税。
納税人核算並扣減當期外購應税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應當依據外購應税產品的增值税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六、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同一税目下適用不同税率應税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税率應税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税率。
七、納税人以自採原礦(經過採礦過程採出後未進行選礦或者加工的礦石)直接銷售,或者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礦計徵資源税。
納税人以自採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通過破碎、切割、洗選、篩分、磨礦、分級、提純、脱水、乾燥等過程形成的產品,包括富集的精礦和研磨成粉、粒級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礦加工品)銷售,或者將選礦產品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税情形的,按照選礦產品計徵資源税,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税。對於無法區分原生岩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按照砂石税目徵收資源税。
八、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同一應税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減税項目的產量佔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税、減税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九、納税人開採或者生產同一應税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徵資源税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十、納税人應當在礦產品的開採地或者海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税。
十一、海上開採的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務管理機構徵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税改革的通知》(財税〔2014〕72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 天然氣資源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73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稀土 鎢 鉬資源税從價計徵改革的通知》(財税〔2015〕52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税改革的通知》(財税〔2016〕53號)、《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源税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6〕54號)同時廢止。 [1] 

自然資源税數據統計

2023年12月15日,財政部公佈數據,1-11月累計,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200131億元,同比增長7.9%。其中主要税收收入項目情況顯示,資源税2846億元,同比下降10.2%。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