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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户

鎖定
個體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單個自然人申請個體經營,應當是16週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請個體經營,作為户主的個人應該有經營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不一定都有經營能力。個體工商户享有合法財產權,包括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種債權。
截至2023年底,全國登記在冊個體工商户1.24億户,佔經營主體總量67.4%,支撐了近3億人就業。全年新設個體工商户2258.2萬户,同比增長11.4%。作為產業鏈和消費鏈的“毛細血管”和市場的“神經末梢”,個體工商户的穩定發展守住了街頭巷尾的人間煙火氣,維持了億萬家庭的生計,顯示出我國經濟的強大活力和韌性。 [12] 
中文名
個體工商户
外文名
privately or individually-owned business
全國總數
1.24億户(截至2023年底登記在冊)
全年新設
2258.2萬户(2023年)

個體工商户定義

個體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單個自然人申請個體經營,應當是16週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請個體經營,作為户主的個人應該有經營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不一定都有經營能力。個體工商户享有合法財產權,包括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種債權。

個體工商户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户的定義】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户。個體工商户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六條 【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第三百九十六條 【浮動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個體工商户主要作用

個體工商户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激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池春水”,個體工商户在繁榮經濟、穩定就業、促進創新、方便羣眾生活等方面發揮着獨特的重要作用。
個體工商户是百姓生活最直接的服務者,主要集中在“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和“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持續增長的個體工商户為穩增長穩就業提供重要支撐;個體工商户成為創業創新的重要力量,2022年1至8月,“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的新設個體工商户增幅分別達到65.5%、45.4%。 [4] 

個體工商户常見問題

  • 個體工商户應核准登記
個體工商户應當依法進行核准登記。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家庭,凡是要進行個體經營的,都須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且經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核準登記,頒發個人經營的營業執照,取得個體工商户的經營資格。
  • 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
個體工商户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包括手工業、加工業、零售行業以及修理業、服務業等。對此,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
  • 個體工商户可以起字號,享有名稱權
個體工商户依法在法律規定和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充分享有自主經營權利,並經批准可以起字號、刻圖章、在銀行開立賬户,以便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户的字號享有名稱權,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經營活動中,沒有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户,應當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經營者的姓名作為經營者的名義,這種經營者使用的姓名實際上已經與自然人本身的姓名有所區別,具有字號的含義。

個體工商户清償原則

關於個體工商户在經營中所負債務的清償原則
(一)個體工商户是以個人進行經營的,其所負債務就是個人債務,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沒有關係。
(二)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經營的,無論是其收益還是負債,都是家庭共有財產,對在個體經營中負擔的債務,應當以家庭的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三)個體工商户在經營中無法區分是個人經營還是家庭經營的,應當按照有利於債務人的原則確認,認定為家庭經營,以家庭財產承擔。

個體工商户案例分析

案例:林某等訴胡某股權轉讓糾紛案——台商投資內地個體醫療診所的法律效力

個體工商户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2006年以來,大陸在醫療領域的惠台措施不斷出台,台商紛紛投資大陸醫療機構。但投資醫院的門檻較高,許多台商大多以隱名投資者身份進入個體診所或門診部。隨着投資項目的增加,糾紛接踵而至。本案是關於轉讓醫療門診部的糾紛,轉讓合同是否因違反投資導向而無效就成為本案爭議焦點。從投資導向角度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簽署後,某市的地方法規規定台商可以投資醫療機構。從工商變更登記角度看,個體工商户經營者可以變更,醫療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變更,投資權益理應可以轉讓。從隱名投資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外商投資所簽訂的隱名投資協議是有效的,除非違反投資導向、違反效力性強制規範。
【案號】(2011)廈民初字第165號
【案情】
原告:林某,我國台灣地區居民。
原告:王某,我國台灣地區居民。
被告:胡某。
福建省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原告林某、王某與被告胡某就被告將其持有的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及其內部資產的股份轉讓給原告事宜,簽訂了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股權轉讓協議書。2010年5月26日、6月1日、6月8日、6月15日,被告收到原告購買瑞安XX診部款項分別為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合計50萬元整。2010年6月1日,原告的代表郭大祺與被告的代表葉春梅辦理了交接手續,移交了門診部公章、票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税務登記證、開户資料、心電圖機及B 超機的檢定合格證書、六本醫師執業證書等。
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系私人開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原為胡某。2010年7月15日,胡某辭去該門診部法定代表人職務,由唐舒靜擔任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資料中,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記載申請變更事項是法定代表人,申請變更登記理由是“便於管理,聘用唐舒靜為法人代表”,由被告胡某在申請書上簽字。變更登記資料還包括一份存款證明,內容是以唐舒靜名義於2010年7月5日13:40在平安銀行某市分行存款100萬元。唐舒靜擔任該門診部法定代表人系原告指定;上述存款證明系原告安排辦理,資金由原告提供。2011年3月14日,該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又變更為原告指定的李芳宏。
另查明,2010年5月20日,某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廈勞社監行決字[2010]第057號處罰決定書,對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作出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資格等處罰決定。原、被告在簽署本案訟爭轉讓協議之前,原告已經知道前述行政處罰決定。原告接管該門診部的經營管理後,還提出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原告林某、王某訴稱,2010年5月24日,原告與被告胡某簽訂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股權轉讓協議書,雙方約定:被告將其持有的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及其內部資產的股份轉讓給原告。該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由於被告的過錯,造成了原告經濟上的損失,所以,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全部經濟損失。故原告訴請:1.確認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2.被告返還給原告股權轉讓款50萬元並支付利息損失(自支付之日起至被告返還之日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6.06%計算,暫計3.03萬元);3.被告賠償造成原告的損失(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裝修費/購置辦公設備),暫計6.97萬元;4.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個體工商户裁判結果

福建省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股權轉讓協議書的效力問題,第一,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登記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經濟性質屬於個體工商户,其投資者本應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97217)'>關於個體診所和個人行醫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個字[2007]12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工商登記。個體工商户的經營者變更應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或於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個體工商户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二,《個體工商户條例》及《某市經濟特區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規定台灣同胞可以在大陸/某市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户。第三,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單獨轉讓、出賣等行為,而並未涉及醫療機構的投資權益是否可以整體或部分轉讓的事宜。投資權益轉讓中涉及許可證登記事項的變更,不是該條例禁止範圍。第四,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之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中,大陸方面承諾醫院服務向台灣服務提供者開放。大陸允許台灣同胞投資於醫療衞生行業,並未禁止或限制台灣同胞投資於個體診所或門診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台灣同胞投資,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某市經濟特區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第三條規定:“台灣同胞在本市投資,享受居民待遇,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大陸居民可以申請開辦個體診所或門診部,那麼,台灣同胞享受居民待遇也應有此權利。該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設立醫療機構。”此處使用“醫療機構”而非“醫院”的概念,醫療機構當然包括個體診所或醫療門診部。第五,本案許可證多次變更登記的事實證明,原告所指定的大陸人員順利擔任了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法定代表人,因此,醫療機構投資權益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可以以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轉讓。第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15條規定:“合同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參照該規定,台灣同胞以隱名投資的方式投資於個體診所亦與法不悖。至於原告以何人名義進行投資,與被告無關;兩原告之一若欲以自己名義擔任法定代表人,可報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因此,本案中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股權轉讓協議書有效。雖然該院如此認定,但該院並不鼓勵台灣服務提供者以隱名投資方式投資個體診所或醫療門診部。隱名投資不利於行政主管部門的有效監管,易引發糾紛。
綜上,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轉讓門診部的款項,被告已向原告指定人員移交了經營門診部所需證照、印章、資產等,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亦按照原告的指定辦理了變更登記,故雙方已誠信地履行了本案某市思明瑞安XX診部股權轉讓協議書。原告訴請確認本案協議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相應地,原告基於合同無效而提出的返還轉讓款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既失去了訴訟基礎,應予駁回。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林某、王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從判決,沒有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個體工商户案件評析

當下,台商是否獲准投資內地個體診所或門診部,能否以受讓全部或部分投資份額的方式進入這個行業,以及台商隱名投資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這些問題不僅我國各地衞生主管部門有不同意見,而且審判實踐中對此處理不一。因此,探討台資隱名進入個體診所的合法性問題,對指導台商投資於這個行業具有現實意義。
傳統觀點認為,此類合同無效。此觀點認為,台資准入個體診所或門診部事宜尚無直接可適用之法律規範;國家政策對於是否向台灣投資者開放投資個體診所或門診部這個具體領域尚不明確。即使台資准入個體診所、門診部,依照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也禁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轉讓或買賣。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終字第41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轉讓許可證的合同無效;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廈民初字第2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未經衞生和外資審批的合同無效。
首先,我國對於外商投資設立醫院的門檻較高,除對香港和澳門的投資者外,{1}未向其它境外投資者開放個體診所、門診部。根據商務部與衞生部聯合發佈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2章的設置條件,外資准入醫院的條件如下:投資總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外方投資者是具有先進管理經驗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此准入門檻,上述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例中台灣居民作為個人,僅投資了人民幣幾十萬元,不管是從投資主體還是投資總額的條件出發,都不符合准入條件。
其次,對台優惠政策是在海峽兩岸協商的基礎上逐步賦予的。在ECFA附件四中,大陸方面只承諾開放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醫院;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2}大陸方面沒有承諾台商可以投資個體診所、門診部。到2010年12月30日,衞生部公佈《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獨資設立醫院管理暫行辦法》,沒有關於允許台資進入個體診所、門診部的規定。優惠政策、開放程度,是海峽兩岸協商的結果,不可以由基層具體行政部門決定給予或由司法機關推定。
再次,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終字第4125號民事判決書便援引該規定判決關於診所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合同無效。該院審理本案認為:案涉協議內容應認定天人信和診所與王慧英之間實質是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規避我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天人信和診所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聘任協議書應認定無效。
最後,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廈民初字第243號民事判決書中判決認定台資進入醫療應滿足法定條件,該案由於雙方合作的主體、投資總額兩個方面均不符合《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2章的設置條件,故合同無效。{3}
合同有效説認為,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合同無效的情形限縮在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範這樣狹窄的範圍內,更何況大陸沒有禁止台商投資這個領域,故台商可以成為個體工商户經營者,可以進入醫療行業,兩者相結合,可以推斷台商可以開辦個體診所、門診部。某市的地方法規還明確規定台商可以投資於醫療機構,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則更加明確地規定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包括個體診所。當然,台商也可以以受讓投資份額的方式投資於這個行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表明外商可以隱名投資,本判決亦採納此觀點。
一、傳統判決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修正
在合同法頒佈前,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自由裁量權可謂太大,一般性的違法,例如普通的超越經營範圍,都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合同法頒佈後,人民法院判決合同無效的情況大量減少。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過了大約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14條指出:“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個體工商户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的規定就屬於行政管理性規章,僅作為行政執法依據,而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有關合同效力的依據。相應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隱名投資合同效力問題也不再堅守須經行政審批方有效的古板立場,而在《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15條中認可了此類合同的效力。因此,某市中院在2004年針對合夥開辦個體診所案件的裁判理念已經嚴重過時了。合同法理論及司法解釋的更新,已不允許再這樣過度干預合同效力。
二、台資進入個體診所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首先,台資可以在大陸創辦個體工商户。大陸部分城市試點開放港澳台居民開辦個體工商户,經過五六年的試驗,某市於2006年1月18日開始試點。國務院即廢除《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於2011年3月30日頒佈了《個體工商户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生效。該條例第2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户。”因此,台商投資創辦個體工商户已沒有法律障礙。
其次,雖然上位法僅規定台資准入醫院,未明確規定台資是否准入個體診所,但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文規定台資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包括個體診所;某市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台灣同胞可以投資醫療機構。即將生效的《個體工商户條例》第27條所指國家有關規定,專家理解應該主要是指符合投資導向的規定。依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2章的設置條件,外資可以進入醫療行業,但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外資主體必須是法人,外商個人、內地個人均不能作為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主體;二是投資數額也必須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三是應以合資或合作方式成立醫療機構,辦理衞生和外資兩項審批。
在ECFA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中,大陸方面承諾開放醫院服務,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醫院;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4}因此,大陸允許台灣同胞投資於醫療衞生行業,並未禁止或限制台灣同胞投資於個體診所。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台灣同胞投資,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投資形式。”這裏的“其它投資形式”為地方立法允許台資進入個體診所留下了一定自由空間。在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發佈後,廣東省衞生廳於2008年12月31日發佈通知,取得內地醫師資格的港澳居民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獨資設置門診部。{5}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09年12月10日發文更明確規定台資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包括個體診所。{6}在ECFA 頒佈的背景下,某市市人大修訂《某市經濟特區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其中有兩個修訂條文與台灣同胞投資與個體診所直接相關。第3條規定:“台灣同胞在本市投資,享受居民待遇,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大陸居民可以申請開辦個體診所,那麼,台灣同胞享受居民待遇亦有此等權利。該條例第13條明確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設立醫療機構。”此處使用“醫療機構”,而非“醫院”的概念,醫療機構當然包括個體診所、門診部。
至於大陸方面其它地區,某市以外的海峽西岸經濟區,可以根據先行先試的政策,依照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7}為台商辦理個體診所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相信大陸方面將逐步乃至於全面開放台灣同胞投資於個體診所。
再次,正確解釋相關概念,《某市經濟特區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規定允許台商投資於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進行文意解釋,該概念包括醫院、個體診所和門診部,就可以得出台商可以投資門診部。假設該概念不明確,依照類推適用法律的方法,也很容易解決台商是否可以在某市投資門診部的問題。既然CEPA 已經明文承諾港澳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開辦個體診所,且台商與港澳商人都屬於我國不同行政區域內的投資者,那麼,可以類推得出如下結論:國務院及有關行政部門明文准許台資進入個體診所應該指日可待。廣東省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台商可以投資於個體診所,那麼,福建省應該也明文規定台商可以投資個體診所。如果某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類推適用CEPA及參考廣東的做法向台商頒發個體診所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亦不違法。事實上,某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06年1月發佈的《台灣居民在某市市申辦個體工商户登記的若干意見(試行)》,就規定台資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參照港澳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户的營業範圍,而港澳居民開辦的個體工商户經營範圍已經擴大到了包含個體診所在內的25類,這樣,在某市申辦台資個體診所是合理合法的。
此外,以合夥投資的方式投資於個體診所也合理合法。我國現有的個體工商户、私營企業都具有合夥的性質,{8}既然台資個體診所可以獲准,那麼,以台資私營企業、台灣同胞之間合夥或者台灣同胞與大陸居民之間的合夥等方式投資於醫療門診部都可以獲准。本案中,台灣居民持有全部投資份額且不擔任法定代表人應該符合投資政策。
三、關於醫療機構投資權益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個體診所作為個體工商户類型之一,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辦理包括經營者變更(即投資權益轉讓手續)。值得注意的是,醫療機構的轉讓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轉讓既有包容關係,也有本質區別。
《個體工商户條例》及《某市經濟特區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規定,台灣同胞可以在大陸/某市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户。思明門診部登記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經濟性質屬於個體工商户,其投資者本應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97217)'>關於個體診所和個人行醫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工商個字[2007]12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工商登記。個體工商户的經營者變更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或《個體工商户條例》第10條和第11條的有關規定。
應該正確理解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規定禁止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單獨轉讓、出賣等行為,而並未涉及醫療機構的投資權益是否可以整體或部分轉讓的事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變更個體診所的法定代表人方面所執行的審查標準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個體工商户負經營者、企業法人的股東變更所掌握的標準是類似的,例如,要審查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用、資信狀況。思明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事實證明,台商所指定的大陸人員順利擔任了思明門診部法定代表人,證明經過審批,個體診所是可以轉讓的。推敲上文合同無效説所援引北京天人診所無效承包合同案,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説理可推演出裁判的精神是禁止無資金、財產而僅僅就《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轉讓,並不是禁止醫療機構的轉讓。
司法實踐中也有支持合議庭觀點的裁判。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浙杭商終字第643號民事判決書,在鄭武與俞振偉等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中認為:“案涉方埠衞生院20%的股權系經鄭武、俞振偉和汪學增三方協商達成意思一致後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該院認定鄭武、俞振偉和汪學增之間就案涉方埠衞生院20%的股權轉讓事宜達成意思一致後即存在合同關係,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該案一審法院判決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二審法院明確判決股權轉讓合同有效,並且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有效。這個案件對本案的處理具有很好的示範效果。
四、台商隱名投資的合同有效
由於上位法及國家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台商可以在大陸設立個體診所,某市的地方性規章似乎也有爭議,故部分台商採取隱名投資的方法進入個體診所。即便如此,有關投資合同仍然有效,因為,大陸法律也沒有禁止台灣居民投資於個體診所。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作為。
自2010年5月起,外商隱名投資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司法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15條規定:“合同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一方當事人僅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為由主張該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依據雙方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約定利益分配,實際投資者請求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向其交付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向實際投資者請求支付必要報酬的,人民法院應酌情予以支持。”
雖然隱名投資已有司法解釋作為合同有效的依據,但專家並不鼓勵台商隱名投資,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工商管理規定個體工商户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規章,不足以認定合資、股權轉讓等合同無效,卻是行政處罰的依據。
綜上,大陸方面的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台資可以申辦個體工商户,並承諾向台灣服務提供者開放醫院服務,且廣東明文規定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範圍包括個體診所,某市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台商可以投資醫療機構,某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章規定某市個體工商户經營範圍參照港澳投資個體工商户,而CEPA早就開放個體診所給港澳居民,那麼,台資進入個體診所這個小小的投資領域的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在此,專家建議,台灣服務提供者直接向大陸/某市的衞生主管部門申辦個體診所;對於過去因誤解而採取隱名方式進行的投資,應儘快辦理變更登記,改為顯名投資,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處罰。同時,行政主管部門也儘量不要採取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的處罰方式。(文/曹發貴(一審主審法官);作者單位:福建省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

個體工商户發展狀況

與1980年改革開放之初相比,當時中國個體工商户數量不到1萬户,佔市場主體比重不足1%。個體工商户規模的不斷壯大,充分體現了中國經濟的活力,展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4] 
截至2021年底,全國登記在冊個體工商户已達1.03億户,約佔市場主體總量的2/3。這是一個歷史性突破,邁上了1億户。
調查顯示,個體工商户平均從業人數為2.68人,以此推算,全國個體工商户解決了我國2.76億人的就業、 近兩年,儘管受到疫情影響,個體工商户仍總體發展平穩。
2021年,全國新設個體工商户1970.1萬户,同比增長17.2%,超過了從2012年到2021年年均11.8%的增速;個體工商户新設退出比為100∶50,與近幾年數據基本持平。 [1] 
截至2022年8月底,全國登記在冊個體工商户已達1.09億户,是2012年的2.7倍,十年來年均增長10.9%。 [3] 
2022年10月1日,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促進個體工商户發展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5] 
2022年3月28日,國務院國資委發佈《關於做好2022年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户房租減免工作的通知》,推動中央企業抓緊抓實抓好2022年房租減免工作,切實幫助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渡過難關。通知明確,普遍減免3個月租金工作要力爭在上半年實際完成主體工作,補充減免3個月租金工作要在列為中高風險地區後2個月內完成。 [2] 
2023年3月,河北首張“個轉企”營業執照在衡水頒發 [6]  。4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介紹,中國個體工商户從2013年的4000多萬户增長到目前的1.16億户。 [7] 
2023年上半年,全國新設個體工商户增速明顯,共新增1136.5萬户,同比增長11.3%。截至6月底,全國登記在冊個體工商户達1.19億户,佔經營主體總量的67.4%。 [8] 
2023年前三季度,全國新設個體工商户1719.6萬户,同比增長11.7%。 [9] 
截至2023年底,全國登記在冊個體工商户1.24億户,佔經營主體總量67.4%,支撐了近3億人就業。全年新設個體工商户2258.2萬户,同比增長11.4%。 [10] 
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國市場監管部門累計為各類經營主體修復行政處罰信息85萬條,修復經營異常名錄信息496萬條,修復個體工商户經營異常狀態1776萬户。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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