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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税貨物

鎖定
應税貨物指税法規定屬於應當徵收貨物税的貨物。貨物種類很多。1950年12月修正公佈的《貨物税暫行條例》規定,列入徵税範圍的貨物有: 煙酒、纖維皮毛、飲食品、用品、工業品、化妝品、鞭炮及迷信品、礦產品及竹木類等八大類,每類下均列舉若干個税目和品目,共列舉358個徵税品目。 [1] 
中文名
應税貨物
類    型
財税術語
應税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氣體、熱力和自來水等的銷售行為。《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税。”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