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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專用繳款書

鎖定
税收專用繳款書是納税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税款時使用的憑證。這種憑證不能用於直接或委託代收現金,也不能用以徵收其他財政收入或地方規費。繳款書除了必須具備完税的各項內容外,還必須蓋有金庫經收處的收款章,方具有合法完税憑證的效力。税收專用繳款書按税種可分為“產品税專用繳款書” 、“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營業税專用繳款書”、“鹽税專用繳款書”、“資源税繳款書”、“國營企業獎金税專用繳款書”、“城市維護建設税專用繳款書”和“滯納金專用繳款書”等。現以“產品税專用繳款書”為例説明其內容和使用方法。 [1] 
中文名
税收專用繳款書
定    義
納税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税款時使用的憑證
“產品税專用繳款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税收機關名稱,預算級次,收款國庫名稱,繳款單位名稱、地址、開户銀行及賬號,税目產品名稱、單位、數量、單價、計税總值、税率、入庫税款和金額合計、有關人員簽章以及會計分錄等。此外在憑證左上角還應填寫繳款單位的經濟性質、預算科目編號等。“產品税專用繳款書”每份為六聯; 第一聯為收據,由國庫收款蓋章後退還繳款單位; 第二聯為付款憑證,即繳款單位的支付憑證,開户銀行作支付傳票; 第三聯為收款憑證,收款國庫作收入傳票; 第四聯為回執,國庫收款蓋章後退税務機關; 第五聯為報查聯,國庫收款蓋章後退基層税務機關; 第六聯為存根,税務機關留存,企業自填的由企業送税務機關。
參考資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編會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