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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税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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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税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精神就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税問題印發的通知。由國家税務總局於2010年4月23日印發。
中文名
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税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機構
國家税務總局
發佈日期
2010年4月23日
實施日期
2010年4月23日
國税函[2010]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精神,現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税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税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税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税專用發票已報税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税。?
二、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税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税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税。?
三、對屬於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必須加強出口退税審核,在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的情況下,按現行出口退税規定辦理出口退税事宜。
國家税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