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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鎖定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是國家為加強增值税的徵收管理,提高納税人依法納税的自覺性,及時發現和查處增值税偷、騙税行為而實施的國家金税工程的主要組成部分。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是1994年由國家税務總局與航天工業總公司等部門,組織力量聯合攻關,集計算機、微電子、光電技術和數據加密等技術於一體開發研製的。該系統採用複合式加密認證算法,採用理論上不可破譯的一機一密,一次一密的密碼體制,具有很強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税務部門和企業利用該系統能獨立實現發票的防偽認證,不需聯網即可隨時隨地稽查假髮票和大頭小尾的“陰陽”票。同時,從該系統的報税子系統取得的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取得的抵扣聯數據將直接進入增值税計算機稽核系統,通過增值税計算機稽核系統,對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和納税申報信息進行全面的交叉比對,及時掌握税源情況和發現增值税税收管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能夠遏制利用增值税專用發票違法犯罪行為。
中文名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特    性
保密性,安全性
功    能
獨立實現發票的防偽認證等
研製時間
1994年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組成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由四個子系統構成:税務發行子系統、企業發行子系統、防偽開票子系統和認證報税子系統(認證和報税為二套軟件,但必須裝在同一台計算機中)。税務發行子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對下級税務發行子系統、下級企業發行子系統及下級認證報税子系統進行發行;企業發行子系統的功能是對企業開票子系統進行初始發行和向企業發售專用發票;認證報税子系統的主要功能是接收企業的抄税數據並對發票的真偽進行辨別,以上三個子系統是分別用於各級税務機關。防偽開票子系統則是專門用於企業開具專用發票,防偽税控開票子系統必須通過其主管防偽税控税務機關對其所持有的“税控IC卡和金税卡”進行發行後才能使用。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適用範圍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增值税專用發票的管理,國家税務總局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萬元版、千萬元
增值税專用發票,凡一次開票其銷售額達到百萬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均納入防偽税控系統,開具電腦版發票;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寫十萬元版增值税專用發票停止使用,凡一次開票其銷售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及被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糧食銷售業務,均納入防偽税控系統,開具電腦版發票。
根據以上規定,在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中,凡一次開票銷售額達到十萬元上的企業,均應納入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一次開票銷售額達不到十萬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批同意,也可納入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原理

防偽税控開票子系統由插有企業開票金税卡和微機安全保護卡的普通PC計算機、税控IC卡、打印機和運行在DOS環境下的開票軟件共同構成。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企業開票金税卡是防偽税控系統的核心部件,它具有三個功能部件:加密功能部件、税控黑匣子、IC卡讀寫接口。税控黑匣子具有大容量的存貯功能,企業開具的發票數據被逐票存儲於其中。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防偽開票子系統
税控IC卡是企業與税務機關傳遞信息的介質。税控IC卡上的信息不易人工修改,可以保證數據的安全性,所以它充當了企業與税務機關信息傳遞的介質,除此以外税控IC卡還具有以下幾個作用:
1、企業購買發票的憑證之一;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
2、傳遞企業所購發票的發票號碼和張數;
3、抄取企業納税信息;
4、進入防偽税控開票子系統的鑰匙。
微機安全保護卡是用於保護開票軟件的安全,使開票軟件免受病毒侵蝕和非許可的修改。
防偽税控企業在利用防偽税控開票子系統開具發票時,該系統將利用防偽税控開票子系統提供的加密功能,將發票上主要信息(包括開票日期、發票號、購銷雙方的税務登記號、金額和税額),經數據加密形成防偽電子密碼(也稱密文)打印在專用發票上,同時也將用於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登錄在金税卡的黑匣子中。
如需識別一張發票的真偽,可通過數據掃描器或鍵盤將發票上的密文輸入認證系統,經解密恢復出六項關鍵數據,再與發票上相應內容對比,若不相等即為假票。
由於每次交易的很重要信息(包括開票日期、發票號、購銷雙方的税務登記號、金額和税額)都被記錄在金税卡的黑匣子中,而黑匣子中的信息只能讀出不能修改,企業用税控IC卡抄取黑匣子中的信息再持IC卡到主管税務機關報税,税務機關通過報税子系統讀取該IC卡中數據,同時與企業提交的納税申報表及記錄有每筆交易數據文件的軟盤中的數據對比,兩卡記錄的金額與税額和累計值應一致。這樣税務機關便得到企業所有交易的真實信息,在納税申報過程中就有效地控制了税源,即達到“税控”的目的。
防偽開票子系統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1、開具帶有防偽電子密碼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包括紅字發票);
2、企業增值税進項税額銷項税額情況的自動抄報;
3、各種含税價與不含税價的自動換算,不必使用計算器;
4、方便靈活的客户信息庫和商品庫操作,最大限度減輕開票人員填寫發票的麻煩,縮短開票時間;
5、各種發票庫和資料庫的統計查詢;
6、各種報表的統計、打印;
7、自動形成存根聯報表和抵扣聯報表及軟盤數據文件。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登記發行

1、納入防偽税控系統的企業必須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防偽税控系統推行計劃下達《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防偽税控企業應於《增值税防偽税税控系統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防偽税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税務機關須認真審核防偽税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後簽署審批意見。
防偽税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的手續。
2、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批同意後,納入防偽税控系統的企業應憑《防偽税控企業認定登記表》第三聯、(2)加蓋有一般納税人確認專章的税務登記證(副本)、企業經辦人身份證到税務機關指定的單位領購“金税卡”、“IC卡”後,持以上有關證件和IC卡及金税卡到到其主管防偽税控税務機關進行辦理髮行事宜,並領購增值税專用發票。在從税務機關領購專用發票時,主管防偽税控的税務機關在對企業所持有的“税控IC卡和金税卡”進行發行時,將發票的起止範圍及購買數量登記在其税控IC卡上,同時也將有關這些發票流向信息記錄在發票發售子系統中。
3、防偽税控系統實行分級管理。省直屬企業納入防偽税控系統,應由省國家税務局直屬分局對其“税控IC卡和金税卡”予以發行;市州所屬直屬企業應由市州國家税務局直屬分局對其“税控IC卡和金税卡”進行發行;其它納入防偽税控系統的企業由所屬縣級國税局對其進行企業發行。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發票發售

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金税卡、IC卡、讀卡器、延伸板及相關軟件等。税務機關防偽税控專用設備由國家統一配備。企業所需防偽税控專用設備由防偽税控服務單位實施發售管理。
文件
防偽税控服務單位應憑主管税務機關下達的《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使用通知書》向防偽税控企業發售專用設備。
防偽税控企業憑税控IC卡向主管税務機關領購電腦版專用發票。主管税務機關核對企業出示的相關資料税控IC卡記錄,確認無誤後,按專用發票發售管理規定,通過企業發票發售子系統發售專用發票,並將專用發票的起始號碼及發售時間登錄在税控IC卡內。
新納入防偽税控系統的企業,在系統啓用後十日內將啓用前尚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包括誤填作廢的專用發票)報主管税務機關繳銷。
防偽税控企業必須使用防偽税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不得以其它方式開具手工版或電腦版專用發票。
防偽税控企業應按照《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專用發票,打印壓線或錯格的,應作廢重開。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認證報税

防偽税控系統企業應在納税申報期限內將抄有申報所屬月份納税信息的IC卡和備份數據軟盤向主管税務機關報税。
防偽税控企業和未納入防偽税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取得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應據增值税有關扣税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税額,如期申報納税,屬於扣税範圍的,應於或前報主管税務機關認證。
主管税務機關應在企業申報月份內完成企業申報所屬月份的防偽税控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於利用丟失被盜金税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後,應將認證相符的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並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税卡開具的專用發票,將及時組織查處。
認證戳記式樣由省級税務機關統一制定。
防偽税控企業應將税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經税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税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税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税額。

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生產保管

專用設備生產服務
防偽税控所需專用設備必須由有關研製生產單位按照國家總務總局制定的計劃組織生產,並確保其產品質量和安全,“兩卡”等關鍵設備在出廠時要進行統一編號,標貼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發的“商密產品認證標識”。
為切實保證防偽税控系統的正常,各地都設有防偽税控服務單位,負責防偽税控系統的安裝調試、操作培訓、維護服務和企業防偽税控系統專用設備的銷售。
專用設備保管
服務單位在向防偽税控企業發售專用設備時,應和企業簽訂系統維護合同,按照税務機關的有關要求明確服務標準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報當地税務機關備案。
防偽税控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税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櫃保管。
任何單位和未以總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動防偽税控系統軟、硬件。服務單位和防偽税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税務機關。税務機關或企業損壞以及安規定收繳的兩卡,應由省級税務機關統一造冊並集中銷燬。
防偽税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