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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出口
鎖定
- 中文名
- 委託代理出口
- 意 義
- 代辦出口貨物銷售的一種出口業務
- 特 點
- 不負擔出口貨物的盈虧
委託代理出口辦理規定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辦理規定
委託代理出口業務,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託方辦理退税改由委託方辦理退税,受託方向委託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一般情況下,《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託代理出口企業在代理出口貨物已實際結匯後,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辦理。税務機關應及時錄入證明的有關內容,並與有關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後出證。在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受託代理出口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1、委託代理出口協議;
2、受託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税聯);
3、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委託代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税規定
委託代理出口主體範圍
准予辦理退税的企業範圍及貨物範圍
1、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國家税務局國税發[1991]003號文件規定的貴重貨物);
對無出口經營權的流通性公司經營的貨物及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委託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税。
委託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税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⑴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⑷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
⑸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
委託代理出口退免税規定
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税規定
1、委託方是生產企業的退(免)税規定
2、委託方是有出口經營權的其他企業的退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