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匯
鎖定
- 中文名
- 結匯
- 外文名
- 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 基本釋義
- 外匯結算的簡稱
- 所屬領域
- 金融
- 分 為
- 個人結匯與公司結匯
- 形 式
- 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
結匯形式
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户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在我國,過去是實行強制結匯制的,在2008年8月1日 新《外匯管理條例》出台之後,我國實行的是意願結匯制(willingness exchange settlement system)。
結匯手續
除採用信用證結匯外,其它付款的匯款方式一般有匯付和託收,其中匯付包括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匯(DEMAND DRAFT(D/D))、信匯(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於電子化的高速發展,匯款主要使用電匯方式。
結匯方式
結匯方式是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通過銀行收結之外匯的方式。結匯方式代碼分為匯付, 託收,信用證和其他。
1.匯付包括:
(2)電匯:進口地銀行應買方申請,直接用電報發出付款委託書,委託出口地銀行向賣方付款。
2.託收包括:
3.信用證(L/C):信用證是銀行在買賣雙方之間保證付款的憑證.銀行根據買方的申請書,向 賣方開出保證付款的信用證,即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銀行就保證付款。
結匯結匯方法
1.收妥結匯或收妥付款
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核無誤,將單據移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賬户的貸匯通知書(Credit Note)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給外貿公司。銀行並不墊付資金,這即為收妥付款。這種方式不利於促進外貿企業擴大出口。 但是這種方式對議付行來説相對安全所以經常運用。
2.定期結匯
定期結匯是指我國銀行根據向國外銀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例如銀行審單認可後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動將應收款項結算成人民幣記入外貿企業賬户。
3.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方)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貨款。銀行敍作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週轉。但是銀行對信用證的安全程度也不能完全保證,所以這種結匯方式已經不多用。
結匯項目結匯
1.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賬,並在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2. 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結匯或入賬,並在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上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銀行須自結匯或入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收匯單位須持收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自結匯或入賬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
(3)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賬。
4.對於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匯或入賬;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應持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匯局的核準件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
5.對於先結匯或入賬、事後核對的匯入匯款,銀行辦理結匯或入賬後,不得出具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賬時逐筆登記,收匯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結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出具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
6.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匯,須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户。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事後不能按規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並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衝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户知識
7.代理出口項下出口收匯,如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收款行收匯後可以憑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託代理協議,出口合同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賬户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並在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上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識
結匯企業結匯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外匯局可以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
1.有外經貿部批准的進出口經營權,且在當地工商管理局註冊的獨立法人;
2.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近兩年沒有發生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3.主要業務主管人員經過當地外匯局培訓考核,熟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
4.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省級分局制訂的其它條件。
結匯政策指引
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結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年度結匯總額為等值5萬美元(含)。
境內個人結匯超過年度限額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捐贈款結匯:經公證的捐贈協議或合同,捐贈須符合國家規定;
4.保險外匯收入結匯:保險合同及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證明,投保外匯保險須符合國家規定;
5.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結匯: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6.法律、會計、諮詢和公共關係服務收入結匯:付款證明、協議或合同;
7.職工報酬結匯:僱傭合同及收入證明;
境外個人結匯超過年度限額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3.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結匯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制定 。
3.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隻準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
4.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 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 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 企業法人代碼證書複印件;
(5) 海關註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6) 出口合同複印件知識 。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並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於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
8.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後,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賬户的入賬手續,並出具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賬聯同時套寫並具備下列要素:
(1)經辦銀行的名稱;
(2)結匯或者收賬日期;
(3)收款單位名稱、賬號;
(4)收匯金額及幣種;
(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
(6)淨結匯或者入賬金額及幣種;
(7)核銷單編號;
(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
(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10.對於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賬,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不屬於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
(3)進入除外匯結算賬户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匯賬户的;
(4)已進入各類外匯賬户(含外匯結算賬户)後,再從該賬户中結匯或者劃出的;
(5)從境內其它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它外匯賬户劃轉來的 。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辦。
(1)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的,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説明情況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遺失核銷單的單位負擔),並作如下處理:A.對於空白核銷單,予以註銷;B.對於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並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税聯補辦證明";C.對於已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後的核銷單原則上不予補辦,特殊情況下要求補辦出口退税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税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税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税聯補辦證明"。
(2)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3)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補辦。外匯局核實同意後,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後,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批准件,銀行憑該批准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在補辦的出收匯核銷專用聯上註明"補辦"字樣 。
(1)從領單之日起4個月內未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
(2)未經外匯局批准,即期出口項下,超過報關日180天內未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遠期出口項下,超過在外匯局備案的預計收款日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
(3)出口收匯核銷差額超過成交總價10%且無正當理由的;
(4)遺失核銷單後,自遺失之日起15天內未向外匯局掛失的;
(5)未用的核銷單,自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未退回外匯局註銷的;
(6)多次丟失核銷單、情節嚴重的;
(7)因關、停、並、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未按時將全部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的。
結匯結匯要求
國內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結匯法律法規
原《條例》規定: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户。新《條例》取消了該強制性要求,境內機構可以保留外匯收入。同時,新《條例》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存放境外。
新《條例》大大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新《條例》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具有真實和合法的交易基礎,規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和結匯資金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和違法流向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結匯代碼表
代 碼 名 稱 1 信匯
2 電匯
3 票匯
4 付款交單
5 承兑交單
6 信用證
7 先出後結
8 先結後出
9 其他
結匯相關數據
2019年5月2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4月,銀行結匯10182億元人民幣(等值1516億美元),同期,銀行代客遠期結匯簽約1268億元人民幣,遠期售匯簽約305億元人民幣,遠期淨結匯963億元人民幣。截至4月末,遠期累計未到期結匯3886億元人民幣;數據還顯示,2019年1至4月,銀行累計結匯39625億元人民幣(等值5879億美元),同期,銀行代客累計遠期結匯簽約4840億元人民幣。
[2]
- 參考資料
-
- 1. 黃漢江.投資大辭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0-08:839
- 2. 前4月銀行結售匯逆差1344億元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9-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