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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版權的今稱)

鎖定
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在我國,著作權即指版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中文名
著作權
外文名
copyright
原    稱
版權
原    意
複製權
法    律
安娜法令》、《表演權法》等
定刑依據
知識產權

著作權定義

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在我國,著作權即指版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1]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
3.《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年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係,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著作權權利主體

著作權1.著作權主體的概念

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是指依照著作權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在通常語境下指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側重於身份,但作者並非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法律意義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2.著作權主體的種類

以主體的形態為標準,著作權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不論創作者的年齡、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況下自然人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但為平衡、保護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慮到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創作作品時付出的組織、物質等支持,法律也允許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
以著作權的取得方式為標準劃分,著作權的主體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主體(繼受著作權人)。著作權原始主體即作品創作完成時,直接依照著作權法和合同約定即刻對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主體。繼受著作權人即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方式獲得著作權的主體。原始著作權人與繼受著作權人在權利範圍、權利保護方式上有所不同。

著作權權利客體

著作權1.作品的概念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法律意義上的作品具有以下條件:
(1)獨創性。
首先,獨創性中的“獨”並非指獨一無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獨立完成,而非抄襲。假設兩件作品先後由不同的作者獨立完成,即使他們恰好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均可各自產生著作權。典型如攝影作品,兩名攝影師可能先後對同一景點進行拍攝,角度、取景等內容基本一致,但在後拍攝者並未看到過在先拍攝者的作品,系自己獨立拍攝,後者同樣可以對其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
其次,獨創性須滿足一定的創造性,體現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個性化表達。創造性不同於藝術水準,無論是畫家還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繪畫能夠獨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設計,獨特地表現出自己真實情感、思想、觀點,都能夠成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達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作品應當是智力成果的表達,可供人感知並可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思想是抽象的、無形的,不受法律保護,僅當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現之後,方能夠被他人感知,才能成為受法律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2.作品的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作品種類分為以下幾類: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説、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説、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説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5)攝影作品
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6)視聽作品
2020年《著作權法》修正前,該類別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該類型作品形態不再受制於創作手法的限制,而是關注創作結果形態。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説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8)計算機軟件
由於計算機軟件的特殊性,計算機軟件作品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9)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此為兜底條款,用以涵蓋立法者未能預見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無法歸入前述分類的作品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202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更改了原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於發揮兜底條款的作用。

著作權3.不予保護的對象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不予保護的對象。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創意、題材、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實用功能等屬於思想層面的,不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權利取得

我國採取自動取得原則,當作品創作完成後,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條件,著作權即產生。著作權人可以申請我國著作權管理部門對作品著作權進行登記,但登記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法定條件。作品登記過程僅對作品的權屬信息做形式審查,一般對著作權的歸屬只能起到初步證明的作用。

著作權鄰接權

鄰接權屬於廣義的著作權,原意是相鄰、相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稱之為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人除表演者以外,僅享有財產性權利。鄰接權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著作權1.表演者權

表演者權是依照法律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所有享有的專有權利。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包括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表演者人身權利有:(1)表明身份的權利;(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表演者財產權利包括:(1)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2)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3)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著作權2.版式設計者權

版式設計者權,指的是圖書或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編輯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權3.廣播組織權

廣播組織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廣播組織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專有權利。廣播組織權包括:廣播組織可以禁止未經許可者(1)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2)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以及複製;(3)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權4.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錄音錄像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專有權利。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錶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視聽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權權利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1.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況外,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權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筆名,禁止或允許他人署名等權利。
(3)修改權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權2.著作財產權

(1)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3.著作權保護期

根據不同的權利內容,法律給予其不同的保護期限。
(1)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時間限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自然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著作權權利限制

著作權限制,是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關權保護之對象,且不構成侵權的制度。

著作權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播放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以閲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的限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著作權2.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有:
(1)教科書編寫的法定許可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音樂作品的法定許可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播放視聽作品需要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錄像製品需取得錄像製作者、著作權人的許可。
(5)製作課件的法定許可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註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著作權3.發行權權利窮竭

著作權權利窮竭是指以銷售方式將原作品原件或複製件投放市場後,任何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繼續發行銷售該作品原件或複製件,不構成侵權。著作權窮竭,不意味着著作權權利的消滅,而是指著作權人對已經合法流入市場的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發行權的用盡。

著作權權利利用

著作權的利用分為轉讓、許可、質押。

著作權1.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對著作財產權的支配,它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被許可人獲得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權。許可使用應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刊登作品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3)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4)付酬標準和辦法;(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著作權2.許可使用的種類

著作財產權許可使用可分為獨佔許可使用、排他許可使用和普通許可使用。
(1)獨佔許可使用
獨佔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其作品,除被許可人之外,包括著作權人本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約定的時間、範圍和特定方式使用該作品。
(2)排他許可使用
排他許可使用又叫獨家許可使用,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權人仍然可以同樣的條件繼續使用作品,但不得再許可第三人進行同樣的使用。
(3)普通許可使用
普通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一定時間、一定範圍內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權人可以自行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進行同樣的使用。普通許可使用也應當簽訂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在發生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原則上不能提起訴訟。但經著作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3.著作權的轉讓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可以將其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的一項、幾項或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受讓人可以取得該著作權中的一項、幾項或全部著作權財產權。著作權人身權因為具有人身屬性,因此不能成為著作權轉讓的客體。著作權的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作品的名稱;(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3)轉讓價金;(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4.著作權的質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有權處分的財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著作權財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可以作為質押的對象。
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辦理出質登記。

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實施受著作權人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著作權(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種類

1.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直接侵犯了被實施對象的著作權。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廣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攝影作品。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的幫助或教唆等行為促成了直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得以發生或繼續。如向直接侵權人提供破壞技術措施的服務,又如視頻網站經營者在經權利人投訴後未能下線網站內相關的盜版視頻內容。
2.按照責任的承擔分類
(1)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2)除承擔民事責任,行為嚴重的,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複製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權(二)著作權侵權訴訟

1.訴前臨時禁令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採取臨時禁令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2)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3)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4)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法院根據厲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或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於48小時內作出裁定,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申請人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3.舉證責任倒置
除特殊侵權情形外,按照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但《著作權法》規定了幾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將該行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訴訟程序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本法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4.訴訟時效及管轄法院
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5.賠償數額的確定
(1)按照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計算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
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2)按照法定數額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確定賠償數額的舉證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著作權相關案例

夢幻西遊vs神武著作權侵權案,案號:(2018)粵73民初684號。
1.基本案情
網易公司系知名網絡遊戲《夢幻西遊》軟件的合法權利所有者和經營者。2010年,多益公司推出《神武》遊戲,其遊戲背景與《夢幻西遊》遊戲相同,並整體性地採用了《夢幻西遊》所有主要遊戲元素,包括遊戲中人物角色的種族、主要角色的名稱、美術形象,門派的名稱、技能屬性、裝備的屬性及與人物的配合度、特殊的遊戲活動以及遊戲商業系統等。網易公司認為《神武》遊戲使用了與《夢幻西遊》遊戲實質性相同的內容,侵犯了網易對《夢幻西遊》遊戲軟件所享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另外,網易公司還認為,多益公司在《神武》遊戲中整體性地移植《夢幻西遊》遊戲的故事背景、遊戲結構和主要遊戲元素,進而搶奪原告的用户資源,掠取原告的市場份額,侵佔原告的市場競爭優勢,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2.爭議焦點
(1)被告是否侵犯《夢幻西遊》軟件著作權
(2)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3)被告是否侵犯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權
(4)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3.法院認為
(1)關於被告是否侵犯《夢幻西遊》計算機軟件的複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問題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複製權是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是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被告開發、運營《神武》遊戲,用户雖然可在網絡上自行下載上述遊戲的端口,但遊戲過程需要調用運營方服務器數據,故被告的行為形式上屬於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但上述行為構成侵權的前提是《神武》端遊及手遊計算機軟件構成對《夢幻西遊》計算機軟件的複製。在判斷兩個作品是否構成複製時,司法實踐中多采用“接觸+實質性相似”的方法,法院亦採用該方法予以判斷:
1)是否接觸
《神武》手遊軟件的開發完成時間晚於《夢幻西遊》軟件在國家版權局的登記時間,《夢幻西遊》遊戲在相關公眾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神武》手遊的開發方為從事遊戲開發、運營的公司,法院認定《神武》手遊軟件的創作者有接觸《夢幻西遊》軟件的可能性。
2)是否實質性相似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鑑於本案中原告並未對文檔主張權利,故只需對被訴《神武》端遊及手遊的程序與《夢幻西遊》程序的同一性進行判斷。在判斷兩個軟件程序同一性時,通常運用以下方法:第一種,源程序的直接比對;第二種,目標程序的直接比對,即通過編譯工具將源程序生成目標程序,再進行比對。
原告在本案訴訟中僅提交了《夢幻西遊》遊戲視頻光盤、《神武》端遊、手遊視頻光盤及遊戲玩家評價《神武》遊戲與《夢幻西遊》遊戲類似的證明材料,上述證據至多隻能證明《神武》端遊、手遊與《夢幻西遊》遊戲在運行時的界面是否相似。原告未提交《夢幻西遊》軟件源程序代碼、目標程序代碼,也沒有提交《神武》端遊及手遊軟件源程序代碼、目標程序代碼等證據作為檢材。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開發、運營《神武》端遊及運營《神武》手遊的行為侵犯《夢幻西遊》計算機軟件的複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關於涉案文字作品《“夢幻西遊”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介紹》著作權歸屬的問題
涉案《“夢幻西遊”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介紹》的文字作品較為完整地勾勒出遊戲的主體內容和邏輯架構,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故該涉案作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涉案文字作品是原告法人作品,被告及第三人主張涉案文字作品為第三人的個人作品,原告不享有該作品著作權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3)被告是否侵害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權
1)關於接觸
涉案文字作品《“夢幻西遊”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介紹》在2009年進行著作權登記,作品的內容早已隨2003年年末《夢幻西遊》的發表而公開,上述時間均早於《神武》端遊及手遊的開發完成時間。且《夢幻西遊》遊戲在相關公眾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神武》端遊及手遊的開發方均為從事遊戲開發、運營的公司,故法院認定《神武》端遊及手遊的創作者有接觸涉案文字作品《“夢幻西遊”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介紹》的可能性。
2)被訴遊戲中對應文字與涉案文字作品的相似性認定
經比對,門派體系部分,除了個別門派和門派師傅名稱不同外,《神武》端遊在3族12門派體系及名稱、各門派及師傅名稱相同,門派特色、門派地位,門派技能、法術的名稱,法術、特技特效的使用條件和消耗的描述等均與涉案文字作品實質性相似。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神武》端遊、手遊中對應文字與涉案文字作品實質性相似。
3)被告行為性質的認定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複製權是指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在開發、運營《神武》端遊中使用與涉案文字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文字,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被告該行為並未侵犯原告對作品享有的發行權。被告運營《神武》手遊的行為中使用與涉案文字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文字,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文字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被告該行為並未侵犯原告對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
(4)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1)被訴行為是否市場競爭行為
市場競爭行為是行為人為競爭目的,獲取或破壞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本案原、被告的經營活動都涉及網絡遊戲行業,兩者的經營範圍、消費羣體存在重合。被告開發、運營《神武》端遊及運營《神武》手遊的行為會影響原告在網絡遊戲市場中對用户的鎖定程度,從而影響雙方在網絡遊戲市場的競爭優勢和利益格局,故被訴行為具有市場競爭屬性。
2)被訴行為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
公認的商業道德要按照特定商業領域中市場交易參與者即經濟人的倫理標準來加以評判,體現的是一種商業倫理。
本案中,原告主張《神武》端遊、手遊抄襲、模仿《夢幻西遊》中的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玩法陣法、寵物、寵物技能等遊戲元素的選取、編排、優化和設定,但原告並未提供《夢幻西遊》遊戲內容供法院比對,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神武》端遊、手遊抄襲、模仿《夢幻西遊》中的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玩法、陣法、寵物、寵物技能等遊戲元素的選取、編排、優化和設定,也未舉證證明被告開發、運營《神武》端遊及運營《神武》手遊過程中存在違反網絡遊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
另外,原告提出《夢幻西遊》是原告及其關聯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研發、推廣和運營的結果,被告不正當的抄襲、模仿是搭便車行為,故該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市場經濟下,競爭和競爭自由是市場經濟的根本機制。搭便車行為本身並不必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將搭便車行為等同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3)被訴行為是否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造成損害是不正當競爭構成中的基本要素,無損害即無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市場損害不是簡單地損害競爭優勢、商業機會等競爭利益,而必須是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相協調,構成競爭性損害,特別是構成對於市場競爭機制的損害。
原告主張《夢幻西遊》中的門派、技能、法術等遊戲元素的選取、編排、優化和設定是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權益,被訴行為給其造成損害。首先,上述遊戲中的玩法、陣法、寵物、寵物技能等遊戲元素的選取、編排、優化的設定,原告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是《夢幻西遊》首創或特有,且上述設定是涉案遊戲獲得市場競爭力的關鍵要素。其次,負有舉證義務的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被訴行為對涉案遊戲的競爭優勢造成損害,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被訴行為導致市場競爭機制的損害。
鑑於原告未能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舉證證明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4.裁判結果
(1)被告多益公司停止複製、通過信息網絡形式向公眾傳播網易公司《夢幻西遊》遊戲中的文字作品《“夢幻西遊”門派技能法術裝備特技介紹》的行為
(2)被告多益公司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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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2021.11.19公佈/2021.11.19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意見》已經2021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2021年第43次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11月1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7.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探索創新容錯司法機制。鼓勵、支持海南檢察機關開展知識產權檢察職能集中統一履行試點工作,統籌履行好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檢察職能,以更加專業和精準的檢察服務為海南科技創新保駕護航。全面推開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工作,提升案件辦理透明度。持續落實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各項制度,依法打擊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犯罪。加大對涉及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重大科研項目和關鍵核心技術,特別是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製造、智能製造、互聯網、生物醫藥、海洋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重點產業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鼓勵和保護對科技成果的合理利用和改進提升,依法保護科研人員憑創新成果獲取的合法權益。服務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助力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環境,打造國際一流的創新平台。依法加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力度,提高辦理新類型案件的精準度;依法審慎辦理涉科研創新案件,對重大科研活動中的職務犯罪依法慎用強制措施,涉科研骨幹的捕、訴層報省檢察院審批。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法發〔2021〕29號/2021.09.24公佈/2021.09.24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法發〔2021〕29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黨中央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適應新時代要求,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制定本意見。
5.加強著作權和相關權利保護,服務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充分發揮著作權審判對於優秀文化的引領和導向功能,促進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與繁榮。依法加強“紅色經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權益保護,以法治手段傳承紅色文化基因,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大對文化創作者權益保護,準確把握作品認定標準。依法維護作品傳播者合法權益,適應全媒體傳播格局變化,依法妥善處理互聯網領域文化創作及傳播的著作權保護新問題。依法審理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案件,妥善處理維護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和尊重權利人意思自治關係,促進作品傳播利用。加強遺傳資源、傳統文化、傳統知識、民間文藝等知識產權保護,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和利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