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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轉讓
鎖定
- 中文名
- 無形資產轉讓
- 外文名
- transfer of intangible assets
- 分 類
- 可辨認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
- 轉讓方式
- 轉讓使用權轉讓所有權
無形資產轉讓相關簡介
無形資產轉讓(transfer of intangible assets)。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和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商譽。 無形資產處置主要指無形資產出售和轉銷。無論是出售無形資產還是轉銷無形資產,都表明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因此應將其從企業賬面沖銷。
無形資產轉讓轉讓方式
無形資產轉讓有兩種方式: 一是轉讓使用權
二是轉讓所有權。
無形資產轉讓核算
私營公司無形資產轉讓的核算:
1.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所取得的損益作為企業的資產處置損益。
企業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也就是企業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無形資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轉讓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税費,貸記“應交税費”等科目,按其賬面餘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產處置損益”科目或借記“資產處置損益”科目。
[例]某企業購入一項專利權,支付費用400000元,有效期為10年,企業購入3年後轉讓給其他單位,取得收入200000元。企業有關會計分錄編制如下:
(1)購入專利權時: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 40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0
(2)每年攤銷時:
(3)取得轉讓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200000
累計攤銷 120000
資產處置損益 80000
貸: 無形資產 400000
企業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時,其轉讓收入的核算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的收入核算相同,只是結轉轉讓成本的方法不一樣。由於企業轉讓的只是使用權,企業仍保留對此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對其仍擁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此,此項無形資產仍為企業的資產,不能從賬上衝銷掉。企業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成本,只是履行出讓合同所規定義務發生的費用(如服務費等)。因而結轉轉讓成本時,應按履行合同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借記“其他業務支出”賬户,貸記 “銀行存款”等賬户。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0
如果企業轉讓專利使用權時,共支付服務費等有關費用8000元,則企業應結轉無形資產轉讓成本,會計分錄編制如下:
借:其他業務支出 8000
貸:銀行存款 8000
無形資產轉讓税務處理
無形資產轉讓的税務處理舉例:
在轉讓過程中,除了按轉讓合同金額雙方計交印花税外,轉讓方還要按轉讓金額計算繳納營業税。如果是以無形資產交換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則雙方都是購銷雙重身份,印花税要按兩份合同計税,無形資產轉讓方除了按轉讓金額計交營業税外,作為換回的貨物,其入帳金額中可能含有消費税,並視存貨或固定資產,在價外或價內反映增值税。對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在扣除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税費及被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時的無形資產帳面淨值後,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企業在轉讓之前,應充分考慮在各種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下。企業要納的税種,以求整體税負最輕、轉讓淨收益最大。 確定何時轉銷無形資產需要進行判斷。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當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企業應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該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解答:按照《營業税暫行條例》的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應按照5%的税率繳納營業税,上述業務應納營業税2.4萬元(48×5%)。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企業轉讓無形資產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轉讓其所有權,二是轉讓其使用權,兩者的會計處理有所區別。
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無形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税費,貸記“應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收益”或“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科目。
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僅僅是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出讓方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受讓方只能取得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而無權轉讓。在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情況下,由於轉讓企業仍擁有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此,不應註銷無形資產的賬面攤餘價值。
三源株式會社無形資產轉讓應分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轉讓兩種情況,分別做會計處理如下:
1.三源株式會社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
2.三源株式會社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