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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
鎖定
非貨幣性資產資產簡介
非貨幣性資產定義
非貨幣性資產有別於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徵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例如,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主要目的是用於生產經營過程,通過折舊方式將其磨損價值轉移到產品成本中,然後通過該產品銷售獲利,固定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因此,固定資產屬於非貨幣性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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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相關項目
一般來説,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項目中屬於非貨幣性資產的項目有:股權投資、預付賬款、存貨(在途物資、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生產成本)、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
非貨幣性資產存在形態
從經濟史看,人類經濟史上共存在三種情形下的非貨幣資產:
非貨幣性資產分佈
中國非貨幣資產的分佈:
在中國的非貨幣資產中,主要包括幾個組成部分:
2、中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各種無形資產,如聲譽,品牌未得到充分估值,這其中,尤其是一些中華老字號和老品牌.此外,還有中國曆代文獻的版權等;
3、歷史遺留的生產和技術資產,包括一部分歷代建築,工程;建國前沒收的國民黨政府資產和資本家的資產,如鋼鐵廠等;另外,還包括一些幾千年來流傳的古老技術,如陶瓷,宣紙,織錦,中醫藥,氣功,食品,手工藝品,表演藝術,歷史著名事物如少林寺,人名如孔子等名牌的使用,等,都還未經受市場化的洗禮,都還沒有用貨幣去計量;
4、歷代形成的各種基礎設施,如水庫,水利灌溉設施,道路,森林綠化等,這些設施許多是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形成的,沒有估值,屬於非貨幣資產;
5、還有一些外國援助,引進的技術設備,知識,培訓後的人才等資產,處於帳外或閒置狀態,也屬非貨幣資產之列;
6、統計遺漏的.由於理論和體制的原因,在中國原有統計體制下,所統計到的社會總資產只是實際總資產的一部分,大量非正式組織,個人的資產難以彙總,或無渠道統計上來.此外,由於受統計指標設計上的限制,一些非物質生產條件下形成的資產或其它形式的資產未被統計進去。
非貨幣性資產涉税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投資活躍,帶動了整個國民經濟的迅猛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在投資過程中,國家税款的流失比較嚴重,特別是在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情況下。造成這種税款的流失現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投資者或相關人員對投資涉及的税收規定不是很系統的瞭解。
非貨幣性資產基本原則
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税務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繳納相關税款(如流轉税、所得税、其他税費等)。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可按計税價值或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貨幣性資產,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本文為了述説方便具體分為存貨、機器設備、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所有有權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外投資,成為投資者,具體可分為企業、個人、其他有權投資的單位。不同的投資者,同一投資者投入的不同資產,投資時所涉及的税收都有可能不同。以下按非貨幣性資產不同類別,分別進行説明。
一,存貨
1、涉及的流轉税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税,屬消費税徵税範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對於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作價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銷售額,其確定順序及方法如下:
(1) 按納税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 按納税人日期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 以上兩種方法均不能確定其銷售額的情況下,可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銷售額。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税税額
或: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税税率)
投資者如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存貨對外投資的,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接受投資方企業,符合抵扣條件的,也可按規定進行抵扣。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存貨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税務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和損失,繳納所得税税款。如果投資者為個人、個體工商户或應屬個人所得税徵税範圍的其他投資單位(如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應按“個人所得税”的規定繳納所得税,具體為:個人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徵所得税;除個人外的投資者按“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計徵所得税。如果投資者為除上述外的企業或其他投資單位,應按“企業所得税法”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因投資轉讓資產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税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税有困難的,報經税務機關批准,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後不超過5個納税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税所得中。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存貨,可按計税價值確定有關存貨的成本。
3、涉及的其他税
二,機器
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購買或已使用的機器設備對外投資,涉及的相關税收具體如下:
1、涉及的流轉税
納税人銷售舊貨(包括舊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税人銷售自已使用過的應税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納税人或小規模納税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不得抵扣進項税額。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徵消費税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税。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税,但是不包括摩托車、遊艇、應當徵收消費税的汽車等。以上規定當然適用於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的視同銷售行為,因此,不同的投資者應根據上述規定計繳税款,屬消費税徵税範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税。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資者以機器設備對外投資,與以存貨對外投資涉及的所得税規定基本相同。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機器設備,可按計税價值或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機器設備的成本,並計提折舊。
3、涉及的其他税
與投資者以存貨對外投資基本相同。
三,不動產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擁有產權的不動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其他無形資產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對外投資,涉及的相關税收具體如下:
1、涉及的流轉税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徵收營業税。但轉讓該股權的,根據《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國税發[1993]149號文)及後發的《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文)的規定,應按如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2003年1月1日後(含)轉讓的,不徵收營業税;(2)2003年1月1日前轉讓的,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税,未交納的,應予補税。
如果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的,則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徵收營業税:(1)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税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税;(2)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其他無形資產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税目徵收營業税。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以存貨對外投資涉及的所得税規定基本相同。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不動產或無形資產的成本,並計算攤稍。
3、涉及的其他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