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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鎖定
商標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以區分來源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標誌的權利。商標權的取得方式包括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和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兩種方式。通過註冊獲得商標權又稱為註冊商標專用權。在我國,商標註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基本途徑。《商標法》第3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中文名
商標權
外文名
trademark right
性    質
無形資產
相關法律
《商標法》
含    義
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佔的、排他的權利
構成元素
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等

商標權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商標法》的具體規定。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正確審理註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等問題。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馳名商標。

商標權權利主體

1.商標權主體的概念
商標權的主體(商標權人)是指依照商標法,對為區別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標記享有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商標權主體的種類
以主體的形態為標準,商標權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以商標權的取得方式為標準劃分,商標權的主體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原始主體即經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繼受主體即通過繼承、受讓等方式獲得商標權的主體。

商標權權利客體

1.商標的概念
商標權的客體是商標,商標是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而使用的標記。商標最主要的功能是來源識別功能。經營者將商標使用於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使消費者通過商標認識、記住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瞭解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品質特點,建立自己的信譽,消費者則可以通過商標選購心儀的商品或服務。除此之外,商標可以促使商標使用人努力保持、提高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因此,商標就有了另一派生功能,即質量擔保功能。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2.商標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商標分為不同的種類。
(1)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商品商標,是指商品生產者在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使用於商品上,是指將商標貼附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裝、容器、交易文書等紙上,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商品展銷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也屬於商標使用。
服務商標是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於他人的服務相區分而使用的商標,服務商標的使用方式包括:直接使用於服務,如使用於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的照片、工作人員服飾等與服務有聯繫的文件資料上;將商標使用在廣告中。
(2)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着集體商標的企業,有權同時使用自己獨佔的其他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證明商標的意義在於向消費者表明其產品符合規定的條件或標準。
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是地理標誌,可以將其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
(3)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
聯合商標,是指某一個商標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註冊幾個近似的商標,或在同一類別的不同商品上註冊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相互近似的商標稱為聯合商標。這些商標中首先註冊的或者主要使用的為主商標,其餘的則為聯合商標。
防禦商標,是指同一民事主體在不同類別的若干商品上註冊的相同的商標。先註冊的是主商標,其他商標是防禦商標。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因此,主商標轉讓時,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應一併轉讓,以免造成消費者混淆。
(4)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的註冊需具備法定條件和經法定程序。在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內,商標一經註冊便獲得使用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禁止權。
未註冊商標,是指未獲得國家主管機關的註冊,使用人不具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未註冊商標不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但是可以使用,並可享有使用所產生的影響和信譽,受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5)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與一般商標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標只能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獲得保護,而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可以獲得同類保護,還可以獲得跨類保護。

商標權權利取得

(一)商標取得的原則
1.使用取得原則
使用取得原則是指商標權的獲得的依據是商標在商業活動中被真實使用,註冊只是證明享有商標權的初步證據。該原則認為,商標只有真實地使用,才能發揮商標的功能和作用,無使用的商標無必要給予商標權保護。美國採取是商標使用取得原則。
2.註冊取得原則
註冊取得原則是指商標權的獲得的依據是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註冊,未註冊的商標不能享有商標權的保護。註冊取得原則容易誘發商標的惡意註冊,但該原則的優勢在於安全和效率。我國採取的是註冊取得原則,但同時商標立法上也不斷強化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
(二)商標取得的條件
商標要獲得註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我國商標法不僅從正面對商標構成要素和註冊條件做了規定,而且從反面對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做了具體的列舉規定。商標註冊應當具備合法性、顯著性、非功能性及不與他人在先權利和權益相沖突四個要件。
1.合法性
合法性包括兩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指商標標識的構成要素應當符合《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另一方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不得是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商標的標誌。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標識具有顯著特徵,能夠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務於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開來。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3.三維標誌不得具有功能性
商標的非功能性是指具有功能性的商標不得註冊為商標,商標的功能應當申請專利保護,我國商標法禁止具有實用功能性和美學功能性的三維標誌註冊為商標。《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
4.不與他人在先權利和權益衝突
商標法所保護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即已存在併合法有效的權利。同時,當出現不同主體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同日申請相同近似商標,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情形時,商標法亦對在先使用商標提供保護。《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二十八條規定:與在先註冊商標相沖突的申請註冊商標,應予以駁回。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先權利包括《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在先權利,比如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權等。
(三)商標的異議
商標的異議是指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如果認為違法商標法律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反對意見。
1.異議的理由
(1)絕對理由
1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註冊的
2違反《商標法》第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3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4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超範圍代理的
2)相對理由
1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或註冊馳名商標的
2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以及因合同業務關係搶注商標的
3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標中錯誤標示地理標誌,誤導公眾的
4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與已經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5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違反先申請原則或先使用原則的
6《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的
2.異議的後果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1)准予註冊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標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2)不予註冊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權權利內容

商標權的內容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專有使用權
商標權人有權在其核定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核準註冊的商標,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任何人不能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與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商標處分權
商標權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許可、轉讓、出質和投資等方式處置其註冊商標。
3.使用註冊標記權
商標權人有權在使用註冊商標時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
4.有效期限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商標權無效與撤銷

1.商標的無效
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商標法的規定而不應獲得註冊的已註冊商標,按照法律程序宣告其無效的制度。具體而言,是指已經註冊的商標,因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或因侵犯他人權益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主動依職權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申請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制度。
被宣告無效的商標自始無效,即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1)註冊商標的無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絕對無效的情形
1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註冊的
2違反《商標法》第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3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將禁止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註冊為商標的
4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超範圍代理的
5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2)相對無效的情形
1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侵犯未註冊馳名商標或註冊馳名商標的
2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商標以及因合同業務關係搶注商標的
3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商標中錯誤標示地理標誌,誤導公眾的
4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與已經註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5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違反先申請原則或先使用原則的
6《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注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的
(2)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效力
1)商標權自始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2)惡意註冊應予賠償原則與顯失公平應予返還原則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3)僅對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對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予以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4)宣告無效之日起的一年過渡期
《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被註銷後設置一年過渡期的目的在於,該註冊商標在權利終止前已經使用,並在市場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其商品或服務還未完全退出市場時,如果立即允許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使得帶有新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市場,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有必要在一定期限內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商標法》規定了一年的過渡期,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而超過一年時間的,則應當依法予以核准。
2.商標的撤銷
商標在獲得註冊之後,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或顯著性退化,或註冊人擅自改變註冊商標或註冊事項,該註冊商標可以被撤銷。
(1)連續三年不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2)商標成為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3)違法使用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權權利利用

商標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可以被轉讓、許可、質押、信託,還可作為遺產以及破產財產等。
1.商標權的轉讓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根據此條規定,註冊商標轉讓只有經過商標局核准並公告之後才能生效,僅簽訂商標轉讓合同還不能產生轉讓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效力。同時,使用同一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出自同一經營者,否則就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因此,如果註冊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了相同或近似的數個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2.商標權的許可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分為三種類型,即獨佔許可使用、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指許可人可以允許不同的人同時使用某一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獨佔使用許可,是指許可人在同一時間裏只能允許某一個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指定的商品上獨佔地、排他地使用其註冊商標。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許可人不能再允許第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3.商標權的質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有權處分的財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根據民法典四百四十條規定,商標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可以作為質押的對象。
以商標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時設立。

商標權權利限制

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保護不是絕對的,有些利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圖形的行為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這就意味着如果他人未將與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內容用於識別商品來源,就不屬於對商標的使用,自然不可能構成侵權。此外,有些行為雖然涉及利用商標的識別功能,卻基於正當的理由或目的,也不構成侵權:
1.商標的正當使用
商標正當使用,是指非商標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使用他人商標而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由於我國商標法中僅對商標描述性使用進行了明文規定,對其他商標正當使用的內容並未提及,因此商標正當使用的種類具體有哪些並不明確,目前學界達成共識的是,商標正當使用至少包括商標描述性使用和商標指示性使用。
(1)商標描述性使用
商標描述性使用又稱之為商標敍述性使用,如果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在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則這種使用行為即為描述性合理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這一規定的合理性在於,對於通用名稱或僅描述商品質量、功能等描述性的詞彙,本來是不具備顯著性不應作為商標獲得註冊的,但可能由於實際使用使得這些詞彙實際產生了商標識別來源的作用,從而獲得了顯著性,因此獲准註冊,但這些詞彙被註冊成為商標並不代表商標權人可以壟斷這些標誌的使用,對於表達語境的使用,商標權人無權禁止。
(2)商標指示性使用
如果利用他人商標中的文字或圖形,是為了説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能夠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配套,或是為了傳遞商品或服務來源於商標權人這一真實信息,也即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用途、服務對象和真實來源,而非為了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則構成“指示性使用”,不屬於侵權行為。商標指示性使用在立法上並無明確規定,是指為了客觀説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某些用途、特點或者能夠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兼容或相匹配等而對他人商標進行的使用。這種使用是表達語境的使用,並不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的“商標使用”,因此也不應當受到商標權人干擾,而屬於正當使用行為,明確非商標使用行為不侵犯商標權人商標權利,有利於我們理清商標權和公共領域的界限,避免商標權的過分擴張。
(3)基於其他正當目的或理由的使用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他人“搭便車”-無償利用註冊商標所體現的商譽牟取不當利益,以實現公平的商業競爭。如果在一個商標在獲得註冊之前,他人就已經善意地在相同或相似產品上使用了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自然談不上“搭便車”。對他人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使用其商標的行為,商標法應當予以容忍,否則,就會剝奪在先使用人通過誠實經營所積累的商譽,對於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商標法》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這就表明承認了“在先使用”可以作為抗辯事由。
2.商標權用盡
“商標權用盡”又稱“商標權枯竭”是指對於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標品,他人在購買之後無須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該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眾。
3.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是指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進口商將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經合法授權投放市場的產品,向境內知識產權人或獨佔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目前我國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註冊商標的平行進口,司法實踐上對商標平行進口的態度是平行進口不損害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品質保證等功能以及不會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下,不認為是商標侵權。

商標權侵權

1.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此外,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2..商標權侵權訴訟
(1)訴前臨時禁令
商標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採取臨時禁令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2)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3)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4)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法院根據厲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避免當事人在判決前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權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訴前財產或證據保全申請後應於48小時內作出裁定,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申請人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4)訴訟時效及管轄法院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三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5)賠償數額的確定
1)按照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計算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按照法定數額賠償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3)確定賠償數額的舉證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4)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權相關案例

“非X勿擾”案,案號:(2016)粵民再X號
1.基本案情
金某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並獲得了“非X勿擾”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5類,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後金某認為XX衞視的電視節目名稱《非X勿擾》與自己的商標名稱相同,服務類別也相同,構成對自己的商標專用權侵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XX電視台立即停止侵權。本案一審判決金某敗訴,二審改判金某勝訴。XX電視台不服改判又提起了再審申請。
2.本案焦點及再審法院認為
(1)XX電視台對被訴標識的使用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
XX電視台主張其對"非X勿擾"標識的使用僅屬於對節目名稱的使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再審法院認為,相關標識具有節目名稱的屬性並不能當然排斥該標識作為商標的可能性,判斷"非X勿擾"標識是否屬於商標性使用,關鍵在於相關標識的使用是否為了指示相關商品/服務的來源,起到使相關公眾區分不同商品/服務的提供者的作用。本案中,"非X勿擾"標識被XX電視台反覆多次、大量地在電視、官網、招商廣告、現場宣傳等商業活動中單獨使用或突出使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續性與連貫性,其中標識更在整體呈現方式上具有一定獨特性,具備了區分商品/服務的功能。而且,XX電視台在不少廣告中將"非X勿擾"標識與其他品牌標識並列進行宣傳,且曾就該標識的使用謀求商標授權,直接反映XX電視台主觀上亦存在將被訴標識作為識別來源的商標使用、作為品牌而進行維護的意願。因此,XX電視台否認相關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不能成立。
(2)XX電視台是否侵害了金某涉案註冊商標權
1)被訴標識與涉案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
"非X勿擾"標識與金某註冊商標在客觀要素上相近似,但客觀要素的相近似並不等同於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法所要保護的,並非僅以註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標標識本身,而是商標所具有的識別和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被訴行為並非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或者並未損害涉案註冊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功能,亦未因此導致市場混淆後果的,不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
2)關於兩者服務類別是否相同或類似的問題
兩者無論是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上均區別明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能夠清晰區分電視文娛節目的內容與現實中的婚介服務活動,不會誤以為兩者具有某種特定聯繫,兩者不構成相同服務或類似服務。即便認為被訴《非X勿擾》節目與"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服務類似,但因金某註冊商標中的"非X勿擾"文字系商貿活動中的常見詞彙,用於婚姻介紹服務領域顯著性較低,其亦未經過金某長期、大量的使用而獲得後天的顯著性,被訴行為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也不構成商標侵權。
綜上,法院認為雖然被訴"非X勿擾"標識與金某註冊商標在客觀要素上相近似,但兩者用於不同的服務類別,也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被訴"非X勿擾"標識並不構成對金某註冊商標的侵權。
3.判決結果
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金某敗訴)
法院在判決書中還特別指出廣播電視行業本身負有公眾文化服務職責,不可避免地要對現實生活有關題材進行創作昇華,但現實生活題材只是電視節目的組成要素,不能簡單、孤立地將某種表現形式或某一題材內容從整體節目中割裂開來,應當綜合考察節目的整體和主要特徵,從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出發充分考察被訴行為是否導致混淆誤認,恰如其分地作出侵權與否的判斷,在維護保障商標權人正當權益與合理維護廣播電視行業的繁榮和發展之間取得最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