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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

鎖定
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大陸法各國民法對委託合同的限制不盡相同。按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委託合同的標的既包括法律事務,也包括非法律事務;合同內容可以是有償的,也可是無償的。我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認為:委託合同的標的只限於法律行為,它是委託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託人在委託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後果完全由委託人承擔。 [1] 
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中文名
委託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s for commission
來    源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2] 

委託合同義務責任

委託合同受託人

包括:
1.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託他人;
2.遵守委託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委託事務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託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託人。

委託合同委託人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於有償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委託合同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334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3]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於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託人有權加以制止,並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經委託人催告後,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3] 
3、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於研究開發人 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託合同法律特徵

委託合同特徵

1、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
委託人之所以選定受託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託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瞭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託人之所以接受委託,也是出於願意為委託人服務,能夠完成委託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於對委託人的瞭解和信任。因此,委託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願,委託合同關係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係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不經委託人的同意,不能轉託他人處理受託的事務。同時,在委託合同建立後,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託合同。
2、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
委託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受託人替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關於委託事務的範圍,《合同法》並沒有將委託事務限於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於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託事務的範圍也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託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後果,直接歸委託人承受。這是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託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委託合同其他

委託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託合同為諾成合同。委託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採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委託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為雙務合同。在無償的委託合同中,委託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託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託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無償的委託合同也是雙務合同。

委託合同種類

1、根據受託人的權限範圍,委託合同可以分為特別委託概括委託

委託合同特別委託

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
特別委託是指委託人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託;

委託合同概括委託

概括委託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託。關於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作了明確規定:“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2、根據受託人的人數,委託合同可以分為單獨委託共同委託

委託合同單獨委託

單獨委託是指受託人為一人的委託;共同委託是指受託人為兩人以上的委託。

委託合同共同委託

關於共同委託,《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3、根據受託人產生的不同,委託合同可以分為直接委託轉委託

委託合同直接委託

直接委託是指由委託人直接選任受託人的委託;
轉委託
轉委託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再選任受託人的委託。受託人為委託人進行轉委託,除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託的以外,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關於轉委託,《合同法》第四百條明確規定:“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委託合同合同終止

委託合同終止原因

委託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託事務處理完畢、委託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託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託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 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託合同還是無償委託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託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託合同,也無論委託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託合同。這是因為,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並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託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會影響委託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
委託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託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託律師進行訴訟,委託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託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因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託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委託合同終止後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託合同的後果。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託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託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託事務的處理,而委託事務的處理又正處於關鍵階段時,受託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託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託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於解除委託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託合同的後果。因委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時,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因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

委託合同區別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1.行紀合同的選用範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行紀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以委託人名義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行紀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委託合同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四百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 第三 人,受託人僅就 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 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 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 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第四百零二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 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第四百零五條 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 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 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 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 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條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條 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十八條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託物。
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委託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
中國合同範本指南書 中國合同範本指南書
委託人: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受託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 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______________事務。
第二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權限與具體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委託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委託人(是/否)允許受託人把委託處理的事務轉委託給第三人處理。
第五條 受託人有將委託事務處理情況向委託方報告的義務。
第六條 受託人將處理委託事務所取得的財產轉交給委託人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委託人支付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所付費用的時間、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報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委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開户銀行:
郵政編碼:
監製部門:
受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電話:
開户銀行:
郵政編碼:
印製單位:
注意事項
委託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項合同,為了保障委託人的合法、合理利益,對於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條款的約定。

委託合同委託事務

在委託合同中,應對委託事務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尤其是委託事務的具體要求,為了確保受託人能夠很好地完成委託事務,同時受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若是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或者委託人減少其相應的報酬。未經委託人指示,受託人不得擅自改變委託事務,更不能將委託事務所產生的利益據為己有。

委託合同委託合同之期限

在委託合同中,應對期限進行明確約定,受託人應按約定期限保質保量完成委託事務。若是受託人因自己的過失不能按時完成,則構成違約,甚至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損失。

委託合同受託人損害賠償

委託合同如果是有償的,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若是因委託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託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委託合同若是無償的,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委託合同委託合同之報酬

委託合同若是有償的,應在合同中對於報酬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1、明確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
2、明確約定報酬的支付時間,在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應支付約的報酬給受託人。同時,委託人還應支付給受託人在委託事務處理中墊付的相關必要費用。
3、明確約定委託事務但因受託人的過失而未能完成,委託人可以不支付報酬或是就已經完成的部分給予相應的報酬。

委託合同其他事項

在訂立合同,建議根據實際具體委託事項對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作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有密切的聯繫,但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
1、適用範圍不同。就代理關係而言,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種類型,而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係的基礎,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同時,委託合同還適用於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經濟行為和單純的事務行為。
2、效力範圍不同。代理關係是存在於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法律效力涉及這三方面的當事人,代理人必須有代理權,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法律關係的建立、變更或消滅則對被代理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委託合同則與此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及於委託人和受託人,即使在委託代理中,委託合同也只是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權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對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委託合同注意事項

一、事務 [4] 
在委託合同中,應對委託事務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的約定,尤其是委託事務的詳細要求,為了確保受託人能夠很好地完成委託事務,同時受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如果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或委託人減少其相應的報酬。沒有經委託人指示,受託人不得擅自改變委託事務,更不能將辦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利益據為己有。
二、 期限 [3] 
在委託合同中,應對期限進行明確的約定,受託人應按約定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委託事務。如果受託人因自己的過失不能按時完成,則構成違約,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損失。
三、 損害賠償
委託合同若是有償的,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因委託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託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委託合同若是無償的,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 
四、報酬
委託合同如果是有償的,應在合同中對於報酬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進行明確的約定。
1、需明確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
2、明確約定報酬支付時間,在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應支付約定的報酬給受託人。同時,委託人還應支付給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中墊付的相關必要費用。
3、明確約定委託事務因受託人的過失而未能完成,委託人可以不支付報酬或是就已經完成的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
五、 其他事項
在訂立合同,建議根據實際具體委託事項對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作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委託合同單方撤銷權

委託合同的解除權屬於沒有附加任何前置條件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委託合同當事人特別享有的專屬權利。它着重強調委託合同解除權的。這表現了委託合同中責任的在任意解除權與委託合同的成立同時生成,即只要委託合同成立,該權利就已產生,委託合同的解除無需徵得另一方的同意。當然,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口頭解除或發出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合同於該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必要時可以通過郵寄並申請郵寄行為的證據保全公證的方式來通知對方解除委託關係。如果對合同的解除負有過錯的話,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依法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委託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終止)的例外情況:一是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之後。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二是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的,在委託人做出善後處理措施前,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

委託合同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章 委託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九百二十七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八條 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權限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一條 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造成受託人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條 委託人死亡、終止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條 因委託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九百三十六條 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5] 

委託合同相關圖書

委託合同基本資料

書名:委託合同 行紀合同 居間合同
圖書編號:707572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定價:26.0
ISBN:780078731
作者:關德東
出版日期:2003-09-01
版次:1
開本:大32開

委託合同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經頒佈實施四年多,這部法律對規範和調整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經過四年多的合同實踐,一些重點、熱點和疑點問題充分顯露出來,為了更好地在實踐中理解和運用這部規律,我們組織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國家科技部、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保險公司等部門的專家學者有豐富經驗的律師編寫了這套《中國合同法實務操作叢書》。 本叢書以準確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內容和基本原理為重點,詳盡介紹了每類合同的基本知識要點、實施的陷阱與風險防範、典型案例評析,並提供了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合同範本。本叢書突出了以實用為目的、以最新的資料為基礎的特點,重點解決了合同“是什麼”、“怎麼辦”等公眾關注的問題。本叢書是各類企事業單位、經濟管理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廣大公民參閲的一套實用性很強的權威用書。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