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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合同

鎖定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是“無償合同”的對稱。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是其典型。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不必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等為其典型。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劃分,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的劃分,並不完全等同。一般來説,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但單務合同卻並非皆為無償合同。有些單務合同是無償的,如贈與合同:而有些單務合同則為有償合同,如借款合同。 [1] 
中文名
有償合同
外文名
Paid contract
別    名
有償契約
實    質
合同
對    稱
無償合同
特    點
雙方均有給付義務

有償合同簡介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的同時,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民法上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於:其一,責任的輕重不同。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其二,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有償合同劃分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劃分,同雙務合同於單務合同的劃分,並非完全等同。一般來説,雙務合同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大多為無償合同,也有有償合同。對此,以借款合同為例加以説明。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96條以下的規定,為諾成性合同,於是,貸款人負有交付借款的義務,借款人負有返還本息的義務,構成雙務合同;同時,因借款人須向貸款人償付利息,此類合同又是有償合同。但是,如果此類合同中,當事人約定貸款人交付借款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那麼,該借款合同雖然仍為有償合同,卻是單務合同。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其一,責任的輕重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債務人所負的注意義務程度較低;在有償合同中,則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過失致保管物毀損滅失,若為有償保管,就應全部賠償;若為無償保管,則應酌情減輕,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374條)。其二,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訂立重大的有償合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但在負返還原物義務的無償合同中,仍然須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但對於有償的明顯低價的處分行為,只有在債務人及其第三人在實施交易行為時有加害於債權人的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其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一種學説認為,如果無權處分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若為善意時,一般不負返還原物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返還原物的義務。 [2] 

有償合同法律效力

(一)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
在有償合同中,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就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二)當事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在有償合同中,行為人承擔着較重的義務與責任。一般來説,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説,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對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一切過錯負責。
在傳統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為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將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過失則是指欠缺注意義務或者説不注意的心理狀態。在社會生活中,在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傳統民法根據行為人是否盡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而將過失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果行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是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而盡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義務,則為輕過失。在輕過失中,如果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則為具體輕過失;如果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為抽象輕過失。一般來説,在上述三種注意義務中,從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看,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是最輕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最重的;從過失的程度來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的重大過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抽象輕過失乃是最重的。在現代民法上,行為人以承擔抽象輕過失為原則,以承擔具體輕過失為例外。
(三)合同受益人之權益法律保護程度
法律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比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個條件就是受讓人依有償法律行為受讓動產的佔有,如果該受讓人系依據無償法律行為而受讓動產的佔有,則其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動產的所有權。這説明法律對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要低。

有償合同生效條件

有償合同是交易關係,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不存在對價,不是財產的交換,是一方付出財產或者付出勞務(付出勞務可以視為付出財產利益)。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兩個諾言的結合,因此可以把有償合同稱為雙諾合同,是兩個諾言、兩個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成立並生效的合同。法律一般把有償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因為雙方都負擔義務,所以,雙方兩個諾言取得一致的情況下,有償合同成立並生效。有償合同一般情況下,除了要經過批准、登記的以外,合同成立時即行生效。而無償合同,因為一方要付出財產或者勞務,但沒有獲得對價,因此,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把無償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或者規定為有任意撤銷權的諾成合同。其意義在於給無償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權,以鼓勵人們的無償行為、助人行為。對於實踐合同,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者開始履行的時候,才開始成立或者生效。對於有任意撤銷權的諾成合同(如贈與合同),贈與人(債務人)的反悔權是通過通知對方撤銷來體現的,在贈與的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6條)。

有償合同對比區別

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有償合同對比特點

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有償合同區分意義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
(一)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
(二)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三)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有償合同違約

1、寫入合同中的條款都是合同條款,不應以有償無償來劃分是否是合同條款,在這一點上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是一樣的。無償服務既然列入合同條款,就不應當以是否有償來確定是否違約,而應按照是否全部履行來衡量,履行合同只要不符合合同條款就是違約。這也是符合嚴格履行的合同原則的。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
2、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是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説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整、全面、準確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堅持合同的全部履行原則。任何一種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都是違約行為,都構成違約。
3、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務儘管是無償的,可一旦寫入合同中就不能再按一般的口頭承諾一樣對待了。因為,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是相當慎重的,每個條款之間都有一定的關聯,無論在權利上還是在義務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平衡性,如果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即使是無償的義務,也會打破合同中的這種平衡性,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失。
但是,應注意本文中討論的這種違約責任僅限於有償合同,因為合同性質不同,會產生不同的權利義務。比如單純的無償服務合同,即使構成違約,也不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

有償合同相關案例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價格已不再是商家制勝的唯一法寶,精明的商家紛紛展開了“服務質量”的大戰。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
別的不説,單這家電行業的服務就在不斷的推陳出新,先是“傳統服務”型—及時的售後安裝、免費保修、終身維護服務,接着延伸到“顧客滿意服務”型—要求服務人員上門須先出示服務監督卡、穿套鞋、電話回訪,制定修理時間等,以保障免費服務的質量,將售後服務作為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眾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同時,也越來越注意售後服務,有的甚至將擁有何種服務作為其選購商品的決定因素之一。 然而,商家承諾的保修服務、消費者看重的免費服務在法律上的效力到底如何呢?在合同實際履行中應提供無償服務的一方拒絕服務,是否構成違約?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呢?商家與消費者卻各持己見、眾説不一。
門頭溝區法院就審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甲公司向原告乙公司購買了一批計算機軟件,總價款為40萬元,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三年的免費維護期。甲公司在使用該批軟件的過程中發生了一些問題,並要求乙公司給予技術支持。但是,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傳真後,認為計算機出現的問題不是自己提供的軟件問題,而是計算本身的硬件問題,不屬於保修範圍,故未派人到甲公司檢查,也未向甲公司説明情況。之後,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為由,拒絕支付剩餘的1萬元價款。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給付尚欠貨款。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在賣方不履行免費服務是否構成違約,應否承擔違約責任方面產生重大分歧。原告乙公司認為,提供無償服務的一方拒絕服務不構成違約,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也代表了大多數商家的意見。商家們列舉了自己的觀點和理由:一、世界上沒有不享受權利的義務,也沒有不負義務的權利。對無償服務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履行是自願,不履行是權利。雙方雖然約定了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務,但因為這種服務是無償的,在權利義務上是不對等的,提供服務的一方提供服務是自願的,如果不提供服務對方也沒有什麼損失,因為對方沒有支付相應的對價。僅管是當事人約定的也不構成違約,更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這種約定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二、不履行無償服務的約定,受損害的首先是承諾提供服務一方的聲譽。所以不履行無償服務的約定,承諾一方必然有更大的損失或者更大的無奈。按照公平原則也不應確定拒絕提供無償服務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相反,被告甲公司卻認為提供無償服務的一方拒絕服務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也代表了大多數消費者的意見。他們的理由很簡單,既然賣方承諾有三年的免費服務,雙方又在合同中進行了明確約定,這就應作為雙方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賣方的主要義務,如果賣方不履行該義務,就應視為違約。
門頭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乙公司承諾甲公司的三年免費服務應為乙公司的一項合同義務,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傳真後,未及時對其出售的軟件進行檢查,也未向甲公司説明情況,其行為屬於履行義務有瑕疵,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乙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主要涉及有償合同中違反無償服務約定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無償服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自願利用自己的特長免費向對方當事人提供幫助,以解決對方當事人的需要。在有償合同中,有時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無償的技術或勞務服務,以滿足對方的需要。在本案中,應提供無償服務的乙公司拒絕提供該服務時已明顯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是法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 1.    柳經緯.合同法: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
  • 2.    魏振瀛.民法(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42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