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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税負擔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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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税負擔機制的通知》由國務院於2005年8月1日以 國發〔2005〕25號發佈,包括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税分擔比例、規範地方出口退税分擔辦法及改進出口退税退庫方式等三條內容。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税負擔機制的通知
發佈機構
國務院
發佈時間
2005年8月1日
發文字號
國發〔2005〕25號

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税負擔機制的通知文件背景

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税負擔機制的通知
國發〔2005〕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出口退税機制,是黨中央、國務院為促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出口退税機制改革一年多來進展總體順利,基本實現了預期目標,全部還清了歷年累計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税的機制,調動了企業出口積極性,優化了出口商品結構,促進了外貿出口快速增長。但是,新機制在運行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地區負擔不均衡,部分地區負擔較重,個別地方甚至限制外購產品出口、限制引進出口型外資項目等。為此,國務院決定,在堅持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税負擔機制的通知文件全文

一、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税分擔比例。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
二、規範地方出口退税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税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税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
三、改進出口退税退庫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國 務 院
二○○五年八月一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