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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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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是一個為徵收增值税而暫時發佈的條例。徵收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新增值税條例及細則經修訂後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1] 
2017年10月30日,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的決定》。 [2]  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公佈。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
徵税對象
單位和個人
施行時間
2009年1月1日
頒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條例修訂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佈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條例全文以及修改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税。
第二條 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17%。
(二)納税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税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税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6%。
(四)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税率為零。
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税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税銷售行為),應納税額為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税人發生應税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税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税額,為銷項税額。銷項税額計算公式:
銷項税額=銷售額×税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税人發生應税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税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税人發生應税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税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税額,為進項税額。
下列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税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税額計算公式:
進項税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税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税款的完税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税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税人發生應税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徵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税人以外的納税人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税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税額。
第十四條 納税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税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和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税率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税: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税的免税、減税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税、減税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税人兼營免税、減税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税、減税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税、減税。
第十七條 納税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税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税;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税。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税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税由税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税由海關代徵。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連同關税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税人發生應税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税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税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應税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税銷售行為適用免税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税納税地點:
(一)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二)固定業户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三)非固定業户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税款。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税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納税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税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税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税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税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税;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税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税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税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納税人繳納增值税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税。”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17%。
“(二)納税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税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税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税率為6%。
“(四)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税率為零。”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修改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税銷售行為)”;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修改為“發生應税銷售行為”。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税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第九條中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修改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税額”修改為“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税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税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税款的完税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徵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修改為“發生應税銷售行為”;將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應税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刪去第二款第三項。
八、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固定業户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將第一款第三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修改為“銷售貨物或者勞務”。
九、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制定”之前增加“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税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税”。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納税人繳納增值税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 [3]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