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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學

(法學分科)

鎖定
法律哲學是哲學在法律領域中的一個分支,如同科學哲學、政治哲學等領域一樣,是一門對於社會現象或者學術領域的基礎信念進行反思的學問。在不同的場合或者學術脈絡之下,法律哲學(法哲學)又被稱為“法理學”、“法理論”、甚至“基礎法學”,不過這些名詞的指涉原本不盡相同,但在許多時候他們都被用來代表法律哲學。
中文名
法律哲學
別    名
法理論
原    理
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準/820
所屬類別
法律

法律哲學法學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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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科
根據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準/820
基礎法學
分類法學
邊緣學科
法律信息學法經濟學科技法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法律統計學、犯罪偵查學證據學、刑事證據學、民事證據學、行政證據學、法律系統工程學。
交叉學科

法律哲學法理學與基礎法學

至於基礎法學一詞並非是一個精確的學術用語,法學之基礎是否相當於基礎法學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學、法律史、法律社會學等等,可能會引起爭論。
基礎法學的內容通常指的是法學和其他學術領域的交錯,或者以其他學術領域之成果和方法對法學或者法律進行反省和探索,一般來説基礎法學比法律哲學所包含的範圍來得廣,我們可以將台灣法理學學會章程所指的法理學清單整理如下。

法律哲學範圍

一、法律哲學和法理論。子項目可大致分為(僅為列舉):
法認識論、法學方法論與法律及規範邏輯。
倫理學、政治哲學、社會哲學、實踐哲學等之研究與法律、制度或正義等問題相關者。
法律思想史。
二、法律之各種社會或自然科學研究,如:
法律社會學
法律人類學
法律心理學
法律與經濟分析
比較法學
法律文化研究
法律性別研究
法控制學
法資訊學等。
三、其他與法律有關之基礎理論研究者。
不過這個法理學的內容涵蓋毋寧比較適合“基礎法學”,或者我們以法律學者定義時常採用的廣義狹義分類,這是一種“廣義的法理學”,而“狹義的法理學”指的仍是法律哲學,也就是上述分類的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