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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鎖定
民政部關於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衞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衞生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三部、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
為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2011年7月29日公佈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我們重新修訂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現予印發,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總後勤部 [1] 
2011年12月27日 [2] 
中文名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發佈時間
2011年12月27日
執行時間
2012年1月1日
制定依據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評定標準

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綜合考慮殘疾軍人於醫療期滿後的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和對醫療護理依賴的程度,將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因病致殘義務兵初級士官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
1.植物狀態(持續三個月以上);
2.極重度智能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脊柱損傷後致完全截癱;
9.全身瘢痕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並重度毀容;
11.雙眼球摘除;
12.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3.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4.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5.大部分小腸切除,殘餘小腸不足50cm;
16.小腸移植術後移植腸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腸內營養或普通飲食;
17.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無法行腎移植手術)。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二級:
1.重度智能減退;
2.後組顱神經雙側完全麻痹;
3.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4.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經連續住院治療≥2年,症狀不緩解,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基本喪失;
5.雙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含肘關節離斷);
6.雙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雙膝、雙踝強直於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喪失;
8.肩、肘、髖、膝關節中4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80%,四肢大關節中4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面部瘢痕佔全面部的90%並重度毀容;
11.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2.雙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4.一側上頜骨並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5.肺功能嚴重損害,呼吸困難Ⅳ級,需依賴氧療維持生命;
16.食管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瘻空腸造瘻進食;
17.氣管食管瘻無法手術修補,不能正常進食;
18.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後;
19.器質性心臟病心功能Ⅳ級或心室擴大伴左室射血分數≤35%(含高原性心臟病心功能Ⅳ級);
20.器質性心臟病兩次以上反覆發作的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室性心動過速/心室顫動(器質性心臟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內);
21.小腸移植術後(能夠耐受普通飲食或腸內營養);
22.大部分小腸切除,殘餘小腸50-100cm;
23.肝切除術後或膽道損傷伴肝功能重度損害;
24.原位肝移植術後;
25.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布-加(Budd-chiari)綜合徵;
26.全胰切除;
27.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衰竭期)6個月以上,終生依賴藥物治療或間斷透析;
2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
29.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
30.急性白血病治療後未緩解;
33.淋巴瘤Ⅲ~Ⅳ期,治療後病情繼續進展;
34.急性極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三級:
1.中度運動障礙;
2.截癱或偏癱肌力3級;
3.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4.後組顱神經雙側不完全麻痹,或單側完全麻痹;
5.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經系統治療≥3次,症狀仍緩解不全或有危險、衝動行為,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大部分喪失;
6.一手缺失(腕關節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7.雙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肘上缺失(含肘關節離斷);
9.一側腕關節平面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
10.雙髖、雙膝關節中,有兩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重度不全;
11.單側腕上缺失合併一側踝上缺失;
12.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70%,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3.面部瘢痕>80%並中度毀容;
1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15.雙眼矯正視力<0.05或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16.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物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24%(或半徑≤15°);
17.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18.無吞嚥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0.一側上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21.肺功能重度損害,呼吸困難Ⅲ級;
22.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或一側胸廓改形術(切除肋骨≥6根)後伴中度肺功能損害;
23.器質性心臟病心功能Ⅲ級或心室擴大伴左室射血分數≤40%(含高原性心臟病心功能Ⅲ級);
24.Ⅲ°房室傳導阻滯,未安裝永久起搏器;
25.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未行手術者);
26.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嚴重損害(含高原高血壓病3級);
27.腹壁全層缺損≥1/2,無法修復;
28.肝切除術後或膽道損傷伴肝功能中度損害;
29.大部分小腸切除,殘餘小腸100--150cm;
30.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失代償期6個月以上);
31.腎移植術後,移植腎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32.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瘻;
33.膀胱全切除;
34.肝硬化失代償期Child-Pugh C級,反覆發生肝性腦病或頑固性腹水
35.重度炎症性腸病糖皮質激素依賴、抵抗或使用糖皮質激素期間病情持續活動);
36.腹部多次手術、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覆發作的腸梗阻營養不良
37.塵肺Ⅲ期;
38.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
39.塵肺Ⅰ、Ⅱ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
41.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療
42.胰島細胞瘤(含增生)術後復發;
43.糖尿病出現下列併發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級、腎功能不全失代償、雙眼增殖性視網膜病變、下肢壞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小部分護理依賴的,為四級:
1.中度智能減退;
2.重度癲癇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單肢癱肌力2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經系統治療≥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覆出現的幻覺,思維貧乏、意志減退情感淡漠等症狀,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部分喪失;
8.雙拇指腕掌關節平面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9.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喪失;
10.一側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1.一側下肢高位截肢
12.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喪失;
13.雙膝以下缺失;
14.脊柱損傷術後不完全性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大小便功能障礙;
15.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一個關節功能不全;
16.面部瘢痕>60%並輕度毀容;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32%(或半徑≤20°);
1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1;
19.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20.雙耳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90dBHL;
21.吞嚥障礙,僅能進全流食
22.一側上頜骨部分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23.下頜骨缺損8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24.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5.舌缺損>全舌2/3;
26.雙側完全性面癱
27.肺功能中度損害,呼吸困難Ⅱ級;
28.一側全肺切除或雙側肺葉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損害,呼吸困難Ⅱ級;
29.嚴重胸部外傷後伴有呼吸困難Ⅱ級;
30.食管重建術後狹窄,僅能進流食;
33.莫氏Ⅱ°Ⅱ型房室傳導阻滯或病態竇房結綜合徵,需植入但因禁忌證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
34.治療無效的非器質性心臟病兩次以上反覆發作的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室性心動過速或心室顫動;
35.全胃切除;
36.大部分小腸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結腸切除,殘餘小腸150-200cm;
37.全結腸、直腸和肛門切除,迴腸造瘻;
38.外傷後重度肛門排便失禁
39.胰次全切除合併有胰島素依賴;
40.腎移植術後;
41.永久性膀胱造瘻
44.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或功能喪失;
45.會陰、陰道嚴重攣縮、畸形,難以修復;
47.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損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營養不良,需要胰島素或消化酶長期替代治療
48.塵肺Ⅱ期;
49.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Ⅱ級;
50.肝硬化失代償期Child-Pugh B級或C級,曾發生食管胃底靜脈曲張出血、肝性腦病或腹水;
51.粒細胞缺乏症,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52.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53.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治療後進展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後復發;
54.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g/L,需長期治療;
55.頻繁發作的陣發性睡眠性血紅蛋白尿,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 g/L,需長期治療;
56.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 g/L,需長期治療;
57.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慢性廣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59.功能性垂體瘤腎上腺功能性腫瘤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質醇增多症、嗜鉻細胞瘤等)因禁忌證無法手術或術後復發。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五級:
1.完全運動性或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
3.四肢癱肌力4級;
4.單肢癱肌力3級;
5.單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後組顱神經單側不完全麻痹;
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9.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雙相情感障礙,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1次,仍殘留部分幻覺、妄想、情感反應遲鈍、意志減退、抑鬱、消極等症狀,勞動和社交能力部分喪失;
10.單側膝以下缺失;
11.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2.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3.雙前足缺失(蹠骨以遠含蹠骨);
14.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15.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
16.面部瘢痕>40%並符合毀容標準6項中之一;
17.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8.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1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或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0.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3;
21.雙眼矯正視力< 0.3或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2.一側眼球摘除,0.3≤另眼矯正視力<0.8;
23.第Ⅲ對顱神經完全麻痹;
24.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且視野≤48%(或半徑≤30°);
25.雙耳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80dBHL;
26.鼻缺損>1/3或雙耳廓完全缺損;
27.一側完全性面癱合併另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28.一側上頜骨部分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29.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30.上唇或下唇缺損>1/2;
32.舌缺損>全舌1/3;
33.心臟瓣膜置換或成形術後;
3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室壁瘤切除術;
35.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後仍有其它胸主動脈夾層動脈瘤
36.胸主動脈夾層或動脈瘤腔內支架治療術後;
37.心臟穿透傷修補術後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雙側肺葉切除術後或肺葉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I級;
39.嚴重胸部外傷,並輕度肺功能損害,呼吸困難I級;
40.氣管食管瘻手術修補或支架治療後遺留氣道狹窄或吞嚥功能障礙;
41.器質性心臟病心功能Ⅱ級,或左室射血分數≤45%(含高原性心臟病心功能II級);
42.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中度損害(含高原高血壓病3級);
43.各種心律失常且伴永久起搏器植入術後;
44.肛門、直腸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瘻;
45.大部分小腸切除,殘餘小腸150-200cm,回盲部保留;
46.肝切除術後或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損害;
47.胰腺切除2/3伴胰島素依賴;
48.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代償期6個月以上);
49.腎病24小時尿蛋白定量>2.0g,持續6個月以上,經腎穿刺活檢明確病理診斷,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50.原發性完全性腎小管酸中毒,終生依賴藥物治療;
51.肝硬化代償期Child-Pugh A級,伴有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53.炎症性腸病服用免疫調節劑2年以上,症狀仍有發作或伴營養不良;
54.慢性胰腺炎伴反覆急性發作;
55.尿道瘻不能修復;
56.兩側睾丸及附睾缺損,生殖功能重度損害;
57.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8.50歲以下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次全切除;
59.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50歲以下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或無功能;
61.會陰部瘢痕致陰道狹窄尿道外口狹窄、肛門狹窄不能修復(達其中2項);
62.完全性中樞性尿崩症伴一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損害;
63.兩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損害;
64.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65.雙側腎上腺缺失或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需長期藥物替代治療;
66.神經原性膀胱不伴腎積水;
67.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療;
68.血小板持續減少(≤30×109/L)難治伴反覆出血;
69.痛風伴有嚴重併發症(痛風石致關節功能受損或痛風腎病腎功能受損)。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六級:
1.輕度智能減退;
2.中度癲癇;
3.輕度運動障礙;
4.三肢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6.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Chair-Ⅱ畸形和脊髓空洞症伴運動和感覺障礙
9.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妄想性障礙、雙相情感障礙,病程≥1年,經系統治療≥1次後,精神症狀緩解但仍需維持治療;
10.躁狂發作複發性抑鬱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2次後仍需繼續維持治療;
11.強迫症,病程≥2年,經系統治療≥2次,症狀緩解不全,需繼續維持治療;
12.人格改變:表現為情緒不穩,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覆的暴怒發作攻擊行為,行為不顧及後果,症狀持續時間≥1年,社會功能明顯受損;
13.一拇指掌骨以遠缺失(含掌骨);
14.一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兩指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關節以遠缺失;
16.除拇指外其餘四指掌指關節以遠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7.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8.一髖或一膝關節重度功能不全;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
22.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3.鼻缺損>1/4或一側耳廓全缺損;
24.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40%;
25.面部瘢痕>20%;
26.全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髮
27.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3或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2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3或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30.一側眼球摘除另眼矯正視力≥0.8;
31.雙耳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70dBHL;
32.前庭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3.雙側顳下頜關節功能不全,張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緣間距,下同)<1cm;
34.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35.一側完全性面癱;
36.肺爆震傷後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Ⅰ級;
37.氣管、支氣管成形術後管腔狹窄伴有呼吸困難I級,或支架術後;
39.吞嚥障礙,僅能進半流食
40.食管重建術後經造影檢查證實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或內鏡證實反流性食管炎粘膜損害融合≥2/3管周;
42.經治療未轉復的持續性心房顫動
43.冠心病心絞痛,並且經冠狀動脈造影冠狀動脈CT三維重建證實存在狹窄≥50%的病變血管;
44.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後;
46.莫氏Ⅱ°Ⅱ型房室傳導阻滯或病態竇房結綜合徵,植入永久起搏器;
47.高原性心臟病心功能I級;
48.胃切除≥2/3;
49.胰腺切除≥1/2伴胰島素依賴;
50.腹壁缺損≥1/4,不能修復;
51.甲狀腺功能低下;
52.甲狀旁腺功能低下;
54.完全性中樞性尿崩症;
55.內分泌源性浸潤性突眼
56.糖尿病合併神經、心血管腦血管、腎臟、視網膜等兩種以上器官明顯損害或致嚴重體位性低血壓
57.腎損傷致高血壓;
58.一側腎切除;
59.雙側睾丸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60.外傷後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62.50歲以下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3.骨盆骨折產道狹窄(50歲以下未育者);
64.會陰部瘢痕導致陰道狹窄或尿道外口狹窄或肛門狹窄,不能修復;
65.塵肺Ⅰ期,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I級;
66.肺纖維化,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I級;
67.吸入性肺損傷伴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I級;
68.肺葉切除術,並輕度肺功能損害,呼吸困難I級;
70.支氣管擴張症反覆感染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以上);
71.慢性活動性肺結核規律治療≥2年,痰結核桿菌陽性;
72.腎臟疾病致24小時尿蛋白定量0.5g~1.9g達6個月以上,經腎穿刺活檢明確病理診斷,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73.原發性不完全性腎小管酸中毒,需終生依賴藥物治療;
74.肝硬化代償期(Child-Pugh A級)伴肝功能輕度損害;
75.中度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組織病理學檢查G3S1-3/G1-3S3);
76.反覆發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並慢性中度以上貧血
77.白血病完全緩解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
78.淋巴瘤完全緩解;
79.中度骨髓型放射病
80.類風濕關節炎三個以上關節區X線平片Ⅱ期改變;
81.強直性脊柱炎X線平片有雙側骶髂關節Ⅱ級改變或經CT片證實;
83.一個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受損;
84.異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50%。
85.重度特發性骨質疏鬆或伴脆性骨折的重度骨質疏鬆。
七、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七級: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或不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3.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4.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8.骨盆骨折嚴重移位,影響功能;
9.一側前足(蹠骨以遠)缺失,另一足僅殘留踇趾;
10.一側前足(蹠骨以遠)缺失,另一足除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11.一側全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12.一拇指指間關節以遠缺失或腕掌關節功能喪失;
1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
14.雙足踇趾全失或一足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15.肩、肘、腕、踝關節之一功能重度不全;
16.髂骨跟骨骨髓炎,反覆發作一年以上;
17.肢體短縮>4cm;
18.髖、膝關節之一中度功能不全;
19.鼻缺損>1/5;
20.一耳或雙耳廓累計缺損>2/3;
21.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30%;
22.面部瘢痕>15%;
23.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髮>50%;
24.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另一側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
2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6.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7.一眼矯正視力≤ 0.1,另眼矯正視力≥0.4;
28.雙眼矯正視力≤ 0.4或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9.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30.第Ⅳ或第Ⅵ對顱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複視者;
31.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2.雙耳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60dBHL;
33.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脱落10顆以上;
34.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5.部分胸廓改形術後;
36.食管重建術後合併輕中度返流性食管炎;
37.左半、右半或橫結腸切除,或結腸切除≥1/2;
38.外傷後肛門排便輕度失禁;
39.脾切除
40.輕度排尿障礙伴膀胱容量縮小;
41.男性生殖功能輕度損害;
42.50歲以下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43.女性雙側乳腺切除;
44.已育女性子宮切除或次全切除;
45.已育女性雙側輸卵管切除;
46.已育女性單側卵巢切除;
47.陰道狹窄;
48.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49.放射性白細胞減少≤3×109/L;
50.放射性血小板減少≤60×109/L;
51.輕度骨髓型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八級:
1.輕度癲癇;
2.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4級;
6.顱骨缺損≥25cm2;
7.脊柱骨折內固定術後;
8.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
9.一足踇趾缺失,另一足非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0.一足除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四肢骨折非關節活動方向成角畸形≥15°;
12.四肢長骨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一年以上;
13.下肢短縮>2cm;
14.肩、肘、腕、踝關節之一功能中度不全;
15.膝關節交叉韌帶修復重建術後;
16.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20%;
17.面部瘢痕>10%;
18.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髮>30%;
19.女性一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20.一眼矯正視力≤ 0.2,另眼矯正視力≥0.5;
21.雙眼矯正視力≤0.5或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2.雙側瞼外翻合併瞼閉合不全;
23.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後眼壓控制正常者;
24.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5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90dBHL;
25.發聲及構音困難;
26.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3;
2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8.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脱落8顆以上;
29.舌缺損>全舌1/6;
30.雙側顳下頜關節功能不全,張口度<2cm;
31.肺葉切除術後;
32.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3根);
33.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後(其餘胸主動脈無夾層或動脈瘤);
34.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嚥下運動不正常;
36.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痹
37.肺內多處異物存留;
38.氣管損傷成形術後;
39.胃部分切除、胃腸重建術後;
40.小腸部分切除;
41.肝部分切除;
42.膽道修補或膽腸吻合術後;
43.胰腺部分切除;
44.雙側輸卵管缺損,不能修復;
45.異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過顏面總面積30%。
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
1.顱骨缺損9cm2~24cm2;
2.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3.一拇指掌指關節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兩指末節缺失;
5.一足踇趾末節缺失;
6.跗骨骨折影響足弓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術後、椎間盤突出術後、髕骨骨折脱位術後、半月板切除術後(不含椎間盤內減壓術);
11.四肢大關節外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12.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無需手術;
1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滑膜炎術後,經病理診斷證實;
14.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10%;
15.面部瘢痕>5%;
16.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髮>10%;
17.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
18.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9.雙眼矯正視力≤0.6;
20.淚器損傷,手術無效;
21.一側瞼外翻合併瞼閉合不全;
22.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
23.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24.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5.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
26.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4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80dBHL;
27.發聲及構音不清;
28.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5;
29.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0.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脱落6顆以上;
31.頜面部多發性骨折術後面部畸形、咬合錯亂;
32.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3.心臟、大血管損傷修補術後;
34.肺段切除或修補術後;
35.支氣管成形術後;
36.陰莖部分切除術後(冠狀溝以遠);
38.脾部分切除術後;
39.子宮修補術後;
40.一側睾丸、附睾切除;
41.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42.一側腎上腺缺損;
43.單側輸卵管切除;
44.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住院超過1個月,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後,邊緣智能;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後;
5.除拇指外,其餘任一手指末節缺失;
6.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無需手術;
7.四肢長骨幹骨折術後;
8.肌腱韌帶損傷術後合併輕度功能障礙;
9.兩節及以上脊柱橫突骨折不癒合合併腰痛;
10.創傷後四肢大關節之一輕度功能不全;
11.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
12.面部瘢痕>2%;
13.頭皮缺損或瘢痕性禿髮>5%;
14.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15.雙眼矯正視力<0.8;
16.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7.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眼,矯正視力正常或術後無晶體眼,矯正視力正常;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術矯正,但仍影響外觀;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術,但仍影響外觀;
20.瞼球粘連影響轉動,行成形術,但眼球轉動仍有限制;
21.晶狀體部分脱位;
22.角鞏膜穿通傷治癒;
23.眶內異物未取出;
25.感音神經性聾,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26.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27.嚴重聲音嘶啞
28.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29.嗅覺完全喪失;
30.單側鼻腔和(或)鼻孔閉鎖;
31.一側顳下頜關節功能不全,張口度<2.5cm;
32.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脱落4顆以上;
34.肋骨骨折≥3根;
35.肺內異物存留;
36.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
37.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38.異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過顏面總面積25%。
説明:
1.醫療期滿係指損傷在現代醫療水平的情況下,按照一般醫療常規,繼續治療已無意義(可能存在醫療依賴);傷者所遺留的功能障礙相對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轉性;精神病患者系統治療指住院治療3個月以上。
2.職業病或職業暴露引起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心理障礙及對醫療護理依賴,依據本標準相關殘情進行等級評定。
3.本標準未列載的各種惡性腫瘤及其它傷、病致殘情況,可參照相應殘情進行等級評定。
4.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鑑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兩項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5.各種實驗室檢查結果必須取近半年內三次檢查結果的平均值,並結合臨牀症狀判斷分級(內分泌代謝疾病經替代治療除外)。
6.前庭功能障礙是指耳科前庭系統出現器質性損害,造成平衡功能受損者。評定前庭功能殘情者,必須提交前庭功能檢查結果(含人體姿態平衡檢查項目和眼震電圖檢查項目)。因肌肉、關節或其他神經損害引起的平衡障礙,按有關學科殘情定級。
7.評定視力障礙殘情必須提交如下客觀檢查資料:
(1)視野;
(2)眼前後節照相;
(3)眼前後節OCT檢查;
(4)眼底造影和眼電生理檢查;
(5)眼眶、眼球影像資料。
8.評定五官面容形態必須提供照片資料。
附件:功能分級判定依據及基準
附件:
功能分級判定依據及基準
一、醫療依賴分級
1.特殊醫療依賴:傷、病致殘於醫療期滿後,仍需終身接受特殊藥物(如:免疫抑制劑)或特殊醫療器械(如:呼吸機、血液透析)治療。
2.一般醫療依賴:傷、病致殘於醫療期滿後,仍需終身接受一般藥物(如:降壓藥、抗凝藥)治療。
二、護理依賴分級
1.完全護理依賴:傷、病致殘於醫療期滿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進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動5項均需依賴他人護理。
2.大部分護理依賴:傷、病致殘於醫療期滿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進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動5項中有3~4項需依賴他人護理。
3.部分護理依賴:傷、病致殘於醫療期滿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進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動5項中有2項需依賴他人護理。
4.小部分護理依賴:傷、病致殘於醫療期滿後,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進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動5項中有1項需依賴他人護理。
三、智能減退分級
1.極重度智能減退:(1)記憶損傷,記憶商MQ)0~19;(2)智商(IQ)<20;(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減退:(1)記憶損傷,MQ20~34; (2)IQ20~34;(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減退:(1)記憶損傷,MQ35~49; (2)IQ35~49;(3)生活能部分自理。
4.輕度智能減退:(1)記憶損傷,MQ50~69; (2)IQ50~69;(3)生活勉強能自理,能做一般簡單的非技術性工作。
5.邊緣智能:(1)記憶損傷,MQ70~86; (2)IQ 70~86;(3)抽象思維能力或思維的廣度、深度、機敏性顯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級複雜的腦力勞動
四、癲癇分級
1.重度癲癇: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後,全身性強直──陣攣發作、單純或複雜部分發作,伴自動症或精神症狀(相當於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經兩家三級醫院24小時腦電圖監測提示重度異常腦電圖各2次。
2.中度癲癇: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後,全身性強直──陣攣發作、單純或複雜部分發作,伴自動症或精神症狀(相當於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發作和其他類型發作,經兩家三級醫院24小時腦電圖監測提示中度異常腦電圖各1次。
3.輕度癲癇:需系統服藥治療方能控制的各種類型癲癇發作,偶有各種類型癲癇發作,常規腦電圖檢查異常3次。
五、顏面毀容分級
1.重度:具有下述六項中4項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項中3項者。
3.輕度:具有下述六項中2項者。
(1)眉毛缺失;(2)瞼外翻或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小口畸形;(6)頸部瘢痕畸形。
六、非肢體癱性運動障礙分級
(1)重度運動障礙:肌張力異常共濟失調導致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運動障礙:肌張力異常及共濟失調導致上述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3)輕度運動障礙:肌張力異常及共濟失調導致完成上述運動雖有一些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七、肢體癱性運動障礙肌力分級
1.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2.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3.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平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離平面。
4.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5.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6.5級:正常肌力。
八、關節功能分級
1.關節功能完全喪失:指關節僵硬(或攣縮)固定於非功能位,或關節周圍肌肉韌帶缺失或麻痹鬆弛,關節呈連枷狀或嚴重不穩,無法完成其功能。
2.關節功能重度不全:殘留關節屈伸範圍約佔正常的三分之一,較難完成原有勞動並對日常生活有明顯影響。
3.關節功能中度不全:殘留關節屈伸範圍約佔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勞動,對日常生活有一定影響。
4.關節功能輕度不全:殘留關節屈伸範圍約佔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對日常生活無明顯影響。
九、吞嚥障礙分級
1.極重度吞嚥障礙:因鼻咽返流、嗆咳、誤咽、頸部咽漏、下嚥部狹窄等造成的吞嚥困難,只能依賴胃管或胃造瘻。
2.重度吞嚥障礙:因鼻咽返流、嗆咳、誤咽、頸部咽漏、下嚥部狹窄等造成的吞嚥困難,只能進流食。
3.中度吞嚥障礙:因鼻咽返流、嗆咳、誤咽、頸部咽漏、下嚥部狹窄造等成的吞嚥困難,只能進半流食。
十、發聲及構音障礙分級
評定聲音嘶啞殘情者,必須提交圖像資料(電子動態喉鏡纖維喉鏡)。
1.發聲及構音困難:呼吸通道雖無障礙,但有失聲、構音不全等明顯言語發音障礙
2.發聲及構音不清:發聲不暢、構音含混等言語發音障礙。
3.嚴重聲音嘶啞:聲帶損傷、小結等器質性損害致不能勝任原來的嗓音職業工作。
十一、肝功能損害分級
1.肝功能重度損害
(1)血漿白蛋白<28g/L;(2)血清膽紅素>85.5 umol/L;(3)頑固性腹水;(4)肝性腦病;(5)凝血酶原時間活動度<40%。
(2)肝功能中度損害
(1)血漿白蛋白28~32g/L;(2)血清膽紅素51.3~85.5 umol/L;(3)無或少量腹水;(4)無或輕度肝性腦病;(5)凝血酶原時間活動度60~40%。
(3)肝功能輕度損害
(1)血漿白蛋白32~35g/L;(2)血清膽紅素34.2~51.3 umol/L;(3)無腹水;(4)無肝性腦病;(5)凝血酶原時間活動度>60%。
十二、排尿障礙分級
1.重度排尿障礙:真性重度尿失禁排尿困難殘餘尿≥50mL)。
2.輕度排尿障礙:真性輕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難(殘餘尿<50mL)。
十三、生殖功能損害分級
1.生殖功能重度損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輕度損害:精液中精子數<500萬/mL或異常精子、死精子、運動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項>30%。
十四、肛門失禁分級
1.重度:(1)大便不能控制;(2)肛門括約肌收縮力很弱或喪失;(3)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很弱或消失;(4)直腸內壓測定,肛門注水法<20cmH2O。
2.輕度:(1)稀便不能控制;(2)肛門括約肌收縮力較弱;(3)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較弱;(4)直腸內壓測定,肛門注水法20~30cmH2O。
1.Ⅳ級:任何體力活動均引起症狀,休息時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絞痛。
2.Ⅲ級: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低於日常活動量即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3.Ⅱ級:靜息時無不適,但稍重於日常生活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4.Ⅰ級: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十六、高血壓分級
1.高血壓3級: 在未服藥情況下,不同時間3次所測平均血壓,收縮壓≥180mmHg和/或舒張壓≥110mmHg。
2.高血壓2級: 在未服藥情況下,不同時間3次所測平均血壓,收縮壓160mmHg~179mmHg和/或舒張壓100mmHg~109mmHg。
3.高血壓1級: 在未服藥情況下,不同時間3次所測平均血壓,收縮壓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張壓90mmHg~99mmHg。
十七、高血壓致臟器損害程度分級
1.嚴重損害:有器質性的損害,並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癱、失語或語言困難認知障礙、痴呆、心力衰竭、腎功能衰竭糖尿病併發症夾層動脈瘤、視力障礙、失明等。
2.中度損害:有器質性的損害,但功能代償,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輕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十八、腎損傷性高血壓判定
腎損傷所致高血壓係指血壓的兩項指標(收縮壓≥160mmHg,舒張壓≥90mmHg)只需具備一項即可成立。
十九、呼吸困難分級
1.呼吸困難Ⅳ級:(1)靜息時氣短;(2)動脈血氧分壓<50 mmHg;(3)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預計值<30%,或者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佔預計值<50%。
2.呼吸困難Ⅲ級:(1)稍活動(穿衣,談話)即氣短;(2)動脈血氧分壓50~59mmHg;(3)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佔預計值30~49%,或者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佔預計值50~59%。
3.呼吸困難Ⅱ級:(1)平路步行100米即氣短;(2)動脈血氧分壓60mmHg~69mmHg;(3)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佔預計值50~79%,或者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佔預計值60~69%。
4.呼吸困難Ⅰ級:(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樓時氣短明顯;(2)動脈血氧分壓70mmHg~79mmHg;(3)阻塞性通氣功能減退,一秒鐘用力呼氣量佔預計值80~90%,或者限制性通氣功能減退,肺活量佔預計值70~80%。
二十、非急性發作期哮喘重度:症狀頻繁發作(每週≥3次),夜間哮喘頻繁發作(每月≥2次),嚴重影響睡眠,體力活動受限,PEF或FEV1<60%預計值,PEF變異率>30%。
二十一、慢性腎功能不全分期:
1.尿毒症期:(1)尿素氮>28.6mmol/L ;(2)肌酐≥707µmol/L;(3)GFR<10 ml/min。
(2)腎功能衰竭期:(1)尿素氮17.9~28.6mmol/L ;(2)肌酐443~707µmol/L;(3)GFR10~20 ml/min。
(3)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1)尿素氮7.1 mmol/L~17.9mmol/L ;(2)肌酐178µmol/L~442µmol/L;(3)GFR20 ml/min~50ml/min。
(4)腎功能不全代償期:(1)尿素氮正常;(2)肌酐133µmol/L~177µmol/L;(3)GFR50 ml/min~80ml/min。
二十二、評定聽力障礙殘情方法
1.必須提交如下聽功能檢查資料:(1)純音測聽(含語言頻率聽閾閾值和聽力圖);(2)聽覺誘發電位(含聽閾閾值和圖形);(3)聲阻抗(含鼓室壓圖+聲反射+聲反射衰減);(4)耳聲發射
2.聽力損傷計算法:取患耳的語言頻率500Hz、1000Hz及2000Hz純音氣導聽閾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聽閾超過90dBHL,仍按90dBHL計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數,則小數點後之尾數採用四捨五入法進為整數。
二十三、面神經損傷的評定
面神經損傷分中樞性和周圍性損傷。本標準所涉及到的面神經損傷主要指周圍性病變。一側完全性面神經損傷係指面神經的五個分支(顳支、顴支、頰支、下頜緣支及頸支)支配的全部顏面肌肉癱瘓,表現為:
(1)額紋消失,不能皺眉;
(2)眼瞼不能充分閉合,鼻唇溝變淺
(3)口角下垂,不能示齒、鼓腮、吹口哨、飲食時湯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經損傷係指出現部分上述症狀和體徵及鱷魚淚、面肌間歇抽搐或在面部運動時出現聯動者。 [2]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制定歷史

2004年11月0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為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2004年8月1日公佈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制定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發[2004]195號)。 [3] 
2011年12月27日,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衞生部、總後勤部 [4]  為貫徹國務院、中央軍委2011年7月29日公佈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重新修訂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民發〔2011〕218號) [4-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