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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程度

鎖定
傷殘程度是殘廢是身體 某部位因傷或病造成缺損或一定程度的功能 障礙,而導致永久性勞動能力喪失的狀態, 又稱殘障。一般因傷所致殘廢稱為傷殘。傷殘程度通常是根據組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來確定。鑑定人根據致殘原因,按相應的傷殘標準對傷殘程度進行評定,並以鑑定 書形式提出鑑定意見,稱為傷殘程度鑑定。 涉及訴訟時需進行法醫學鑑定,評定傷殘等級,為辦案機關確定賠償受傷者的生活補助 費提供依據。 [1] 
中文名
傷殘程度
別    名
殘障
1950年頒佈了我國第一個傷殘評定標準,即《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卹暫行條例》,作為軍人傷殘評定標準,條例中將殘廢程度分為四等六級。此條例於1989 年進行了修訂。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佈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將傷殘程度分為十個等級;作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標準。2002年對該標準進行了修訂,並作為國家標準頒佈實施。目前尚無故意或意外傷害案件的傷殘鑑定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進行傷殘程度評定。(劉興本)
參考資料
  • 1.    官大威.法醫學辭典: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