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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經濟術語)
鎖定
税法釋義
釋義:關於徵税的法規。
【出處】:《詩經·小雅·甫田》“今適南畝” 唐 孔穎達 疏:“今適南畝,言民之治田則歲取十千,宜為官之税法。”
【示例】:《新華半月刊》1958年第12期:“工業手工業試製的新產品和新建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在試製期間和生產期間,如果按照税法規定納税,會發生虧損的。”
税法要素
一、納税人
納税人不同於負税人。負税人是最終負擔國家徵收税款的單位和個人,通常情況下,納税人同時也是負税人,即税收負擔最終由納税人承擔,如所得税的負税人就是納税人。但有些税種的納税人與負税人並不一致,如流轉税的税款雖由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納税人繳納,但税收負擔卻是由商品或服務的最終消費者承擔的。
納税人也不同於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是法律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
納税人有兩種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兩個相對稱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基於法律規定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二、徵税對象
三、税目
税目,是徵税對象的具體化,是税法中對徵税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徵税品種和項目。如消費税就設有煙、酒和酒精、化妝品等税目。
四、税率
(1)單一比例税率,是指對同一徵税對象的所有納税人都適用同一比例税率。
(2)差別比例税率,是指對同一徵税對象的不同納税人適用不同的比例徵税。
3.定額税率。
徵税對象的計量單位直接規定應該納税額的税率形式。徵税對象的計量單位可以是其自然單位,也可以是特殊規定的複合單位。前者如現行税制中的鹽税以鹽的噸數作為計量單位,資源税中的天然氣以千立方米為計量單位。採用定額税率徵税,税額的多少同徵税對象的數量成正比。
中國現行税制中的定額税率有四種表現形式:
(2)分類分級定額税率,即把徵税對象按一定標誌分為類、項或級,然後按不同的類、項或級分別規定不同的徵税數額。
(3)幅度定額税率,即在統一規定的徵税幅度內根據納税人擁有的徵税對象或發生課税行為的具體情況,確定納税人的具體適用税率。
(4)地區差別、分類分級和幅度相結合的定額税率,即對同一徵税對象在按照地區差別或分類分級定率的前提下,實行有幅度的定額税率。
五、納税環節
納税環節,指徵税對象在流轉過程中,按税法規定應當納税的環節。如商品從生產到消費一般要經過產製、批發和零售三個環節,納税環節解決的就是徵一道税,或是徵兩道税,還是道道徵税以及確定在哪個環節徵税的問題。
六、納税期限
納税期限,指税法規定的納税人繳納税款的法定期限。納税期限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確定結算應納税款的期限,一般由税務機關依法確定;二是繳納税款的期限,即在納税期限屆滿後,向税務機關繳納税款的期限。如增值税的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增值税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納税人以1個月為一期繳納增值税的,應當從期滿之日起15日以內申報納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税的,應當從期滿之日起5日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七、減税、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減免税不同於税法中規定的起徵點。起徵點,是指對徵税對象徵税的起點數額。徵税對象未達到起徵點的,不徵税;達到或超過起徵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徵税。另外,減免税也不同於税法中規定的免徵額。免徵額,是指對徵税對象免於徵税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徵税,只對超過免徵額的部分徵税。
八、違章處理
税法分類
1.按照税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税收實體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實體法主要是指確定税種立法,具體規定各税種的徵收對象、徵收範圍、税目、税率、納税地點等。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務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納税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税務機關組織法、税務爭議處理法等。
税法關係
税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
(一)税法與憲法的關係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屬於部門法,其位階低於憲法,依據憲法制定,這種依從包括直接依據憲法的條款制定和依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制定兩個層面。
(二)税法與民法的關係
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時間較早。税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民法的密切聯繫主要表現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但是税法與民法分別屬於公法和私法體系,其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係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與行政法的關係
1.税法與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聯繫。這種聯繫主要表現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徵: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法律關係中居於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
(3)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2.税法雖然與行政法聯繫密切,但又與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經濟分配的性質,並且是經濟利益由納税人向國家的無償單向轉移,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備的。
(2)税法與社會再生產,特別是物質資料再生產的全過程密切相連,不論是生產、交換、分配,還是消費,都有税法參與調節,其聯繫的深度和廣度是一般行政法所無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種義務性法規,並且是以貨幣收益轉移的數額作為納税人所盡義務的基本度量,而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少數義務性法規也不涉及貨幣收益的轉移。
(四)税法與經濟法的關係
1.税法與經濟法有着十分密切的關係,表現在:
(1)税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即在税法運行過程中,始終伴隨着經濟分配的進行。
(2)經濟法中的許多法律、法規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據。
(3)經濟法中的一些概念、規則、原則也在税法中大量應用。
2.税法與經濟法之間也有差別:
(1)從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係,而税法調整對象則含有較多的税務行政管理的性質。
(2)税法屬於義務性法規,而經濟法基本上屬於授權性法規。
(五)税法與刑法的關係
刑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税法與刑法是從不同角度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為。刑法是實現税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二者調整對象不同、性質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六)税法與國際法的關係
税法與國際法的關係:兩者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
税法作用
(一)税法的規範作用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預測作用
4.強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經濟作用
1.税法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保證
2.税法是正確處理税收分配關係的法律依據
3.税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監督管理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