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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

鎖定
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中文名
行政複議
外文名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作    用
通過行政救濟解決行政爭議
管理單位
行政複議機關
關聯制度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複議定義

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複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複議修訂歷程

2023年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行政複議法,明確行政複議原則、職責和保障,完善行政複議範圍有關規定,增加行政複議申請便民舉措,強化行政複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完善行政複議受理及審理程序,加強行政複議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等。 [1] 

行政複議法律特徵

主編:吳高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引用030-031頁
行政複議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行政複議所要處理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這裏的行政爭議,是指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糾紛。行政複議所要處理的行政爭議,核心是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適當。這也是行政複議制度與行政調解制度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
(二)行政複議所要審查的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同時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兩類。行政複議所要審查的對象,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因為這些具體的行政行為,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主體制發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原則上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審查對象。但是,當抽象行政行為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成為行政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時,則可以一併進行審查。
(三)行政複議所採用的方式原則上是書面審查,必要時也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所謂書面審查,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從證據材料、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方式。採用書面審查,無須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證人等當面進行質證,可有效提高行政複議案件的辦理效率。所謂聽證方式,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時,召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等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然後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方式。按照國務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中的規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

行政複議適用範圍

主編:吳高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引用47-49頁
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複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複議的特徵:一是行政複議所處理的爭議是行政爭議;二是行政複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並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三是行政複議主要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四是我國的行政複議實行一級複議制度。行政複議機關,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的種類主要有: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人民政府。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通過對複議案件進行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決定:(1)維持決定。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經複議後提起賠償請求的,是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還是由複議機關作賠償義務機關,在國家賠償法修改時存有爭議。有專家、學者提出,經複議機關複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和最初作出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該意見認為,複議維持是對原行政行為的維持,也是對原行為內容的認可,被維持的原行為在法律上也是複議機關的行為和意思。因此,將原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列為共同的賠償義務機關,符合複議維持情形下的行為主體與行為效力特徵,有利於複議機關發揮複議監督的積極作用。也有的專家、學者提出,加重損害的賠償,視為行政複議機關與原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應相互承擔連帶責任。還有意見認為,為了與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銜接,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是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複議機關,這樣可使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與行政訴訟被告相統一,程序上簡便,還便於降低訴訟成本。
從上述各種觀點可以看出,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從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因此,在確立時,有必要綜合考慮賠償義務機關確立的總的原則、目的,理論上的周嚴性與實際中的可行性以及與相關法律的銜接等方面的問題。對於經過行政複議機關複議後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總的指導思想是“誰侵權,誰賠償”。只要職務行為的作出導致了侵權損害的發生,作出該職務行為的主體就應承擔賠償責任。當複議機關加重損害結果時,複議機關已成為侵權行為主體,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複議機關僅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實際上是採取了嚴格的“誰侵權,誰賠償”的原則,由原侵權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各自就自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後的賠償義務機關應按下列辦法確定:(1)複議機關複議決定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複議機關複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複議機關複議決定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並減輕損害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4)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並加重受害人損害的,複議機關和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這時的賠償義務機關有兩個,但複議機關只對加重部分承擔責任。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情況主要發生在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上。例如,公安分局由於認定事實有錯誤,對沒有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決定處罰一百元,被處罰的人不服,申請公安局複議,市公安局複議決定處罰二百元,後經行政訴訟判決撤銷了處罰決定。受害人要求賠償時,作為複議機關的市公安局只對加重處罰的一百元履行賠償義務,最初決定處罰的一百元,由公安分局履行賠償義務。這樣規定,有利於複議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進行監督,同時,對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也能起到了促進作用。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

行政複議常見問題

(一)審查期限
主編:吳高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引用141-142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後,並不意味着必然導致行政複議程序的繼續往下進行,還需要經過受理的環節以後,才能進入下一步的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並不是有申請即受理。按照本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也就是説,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才能依法受理。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
(二)具體行政事項採取行政複議制度,那麼如果發現普遍印發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的有異議如何處理?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2]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2]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同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3] 

行政複議司法觀點

(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期間是否計算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卷1引用676-677頁
關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過程中是否計算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問題,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9號《關於行政處罰的加處罰款在訴訟期間應否計算問題的答覆》的規定:“對於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加處的罰款屬於執行罰,在訴訟期間不應計算”。其主要理由是:儘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訴訟不停止原則,但是,《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又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換言之,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相對人有訴權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一般不予以執行。即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是沒有執行權的,行政相對人也沒有執行義務,所以在訴訟結束後,還計算訴訟期間的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是不合理的。
但是,對於依法享有自行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而言,並不受《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關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條件的限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過程中,除非複議機關決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行政機關有權自行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9號不計算行政訴訟期間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理由就不能成立了。因此,我們主張,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享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期限仍應當按照行政決定製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開始計算,行政複議和訴訟期間不予扣除。但是,如果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或者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期限,不得計算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同時,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行政決定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本金數額。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二)行政強制中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單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卷1引用502頁
相對人對行政強制決定不服的,或者不作為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二)項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都明確將“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納入了受案範圍,當事人對於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審判實踐中對此並沒有什麼爭議。
但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能否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則有着不同的認識。《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此也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有的認為,行政強制執行依附於基礎行政決定,本身沒有獨立性,行政決定生效後又不自動履行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是天經地義的,這是為了保證生效行政決定的執行,不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決定侵犯合法權益,也只能針對基礎的行政決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允許對行政強制執行行為複議和訴訟,實際上干擾了行政管理秩序的正常進行,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只會給惡意規避法律的人以藉口。我們認為,與基礎行政決定不同,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是基於不同的事實,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據,所依據的程序也不同。這種行為屬於《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所指稱的“具體行政行為”,且也可能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將其納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

行政複議立法觀點

(一)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關係
主編:吳高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引用0063頁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對於沒有行政複議前置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第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
(二)行政複議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
主編:吳高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引用051-055頁
行政複議的合法原則,並不是抽象的、空泛的,而是具體的、明確的。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主體合法。所謂主體合法,是指參加行政複議活動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要求。換言之,就是行政複議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參加行政複議活動的主體資格,即主體適格。
主體合法,既是行政複議合法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行政複議活動合法的基本前提。主體合法,包括行政複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行政複議機關三個主體的合法:
(1)關於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即申請行政複議的主體,必須是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行政相對人,或者是與該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條中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2)關於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被申請人,必須是作出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按照行政複議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既可以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也可以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關於行政複議機關的主體資格。行政複議機關必須是法律、法規賦予其行政複議職責,並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複議職權的行政機關。如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按照這一規定,行政相對人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合法的行政複議機關為“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其他的行政機關就不屬於合法行政複議機關的範圍。
此外,行政複議機關中從事行政複議的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專職行政複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取得相應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即專職行政複議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沒有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專職行政複議人員的職務,不得從事專職行政複議工作。
2.程序合法。所謂程序合法,是指行政複議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要求。具體來講,就是行政複議法律關係的主體,在進行行政複議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行政複議程序的規定。
法律程序是保障法律主體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重要措施。從法律規範的分類上來講,行政複議屬於程序性的規範,其對程序的要求,比實體法更為具體、明確和嚴格。程序合法,既是行政複議合法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行政複議活動合法的重要保障。
程序合法,體現在行政複議活動的各個環節之中,表現為行政複議的形式、時限、步驟、方式、方法、順序等方面的程序性要求。如關於行政複議的申請與受理,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又如關於行政複議申請書發送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答覆,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因此,程序合法,不只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同時也要求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以及參加行政複議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要求,還要求被申請人在參加行政複議活動時也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的規定。
3.依據合法。所謂依據合法,是指行政複議活動的開展,在依據上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具體來講,就是行政複議法律關係的主體,在進行行政複議活動時,必須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
依據合法,是行政複議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行政複議活動合法的重要內容。依據合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依據合法。對於申請人來講,其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應當有合法的依據。沒有合法依據,申請人不得提起行政複議申請。如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據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單獨對“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又如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要求,這樣申請人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的要求,就屬於有合法的依據。
(2)行政複議機關開展行政複議活動的依據合法。對於行政複議機關來講,其受理行政複議申請、開展行政複議活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必須具有合法的依據。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同時,行政複議機關行使行政複議職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也應當符合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發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因為這些規定也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4.內容合法。所謂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複議活動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具體來講,就是行政複議機關開展行政複議工作,對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時,所確認或者保障的權利,以及設定或者免除的義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內容合法,既是行政複議合法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行政複議過程合法的必然要求,是主體合法、程序合法、依據合法的必然結果和最終追求。內容合法,就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進行行政複議活動時,應當根據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決定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於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查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作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對於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作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行政複議決定;對於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或者明顯不當的等情形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複議決定,如果行政複議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對於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作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等。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條

行政複議案件示例

(一)江西檢察機關“做實行政檢察、促進案結事了政和”典型案例發佈
2021.09.28公佈
案例一:江西某公司訴江西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傷認定及行政複議檢察監督案
1、案件背景
賴某生前系江西某公司物流部員工。2018年4月12日,江西某公司因停水導致生產線停工,物流部其他員工均在8:00前打卡上班、18:30前打卡下班,賴某當天上班打卡時間是13:52、下班打卡時間是21:36。當日晚23時許,一同事發現賴某身體不適躺在公司宿舍牀上休息,後將賴某送至某縣人民醫院治療。4月14日,賴某經搶救無效死亡。4月17日,死者家屬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認為賴某死亡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為工傷。
江西某公司認為,賴某當天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死亡,不屬於工傷,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市政府複議維持工傷認定。江西某公司不服複議決定,2019年3月提起行政訴訟。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賴某屬於工傷,判決駁回江西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江西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被駁回,後又申請再審亦被駁回。2020年11月,江西某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2、檢察機關監督及化解情況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調閲了法院案卷及相關材料,經審查,認為該案不符合監督條件。但檢察機關沒有“就案辦案”、簡單作“不支持了之”處理,而是分析認為,本案表面看是江西某公司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爭議,實際上需要解決的是公司與死亡員工家屬的賠償糾紛。經瞭解,死者家屬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賠償仲裁。為此,檢察機關決定積極促成死者家屬與公司就賠償事宜達成和解,一攬子化解相關聯之訴。
辦案目標明確後,檢察機關立即與公司、死者家屬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分別溝通交流,對該案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交換意見,促使雙方訴訟代理人形成和解共識;其後,分別約見公司負責人、死者家屬,進一步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和解。此後,檢察機關積極做好聯絡協調工作,及時轉達和解方案,引導雙方調整補償金額,不斷縮小分歧差距,最終促成雙方於2021年1月簽訂和解協議,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款53萬元。
協議簽訂後,檢察機關持續跟進,多次提醒公司負責人、死者家屬按約履行義務,促成江西某公司提前付清補償款、撤回檢察監督申請,死者家屬也按約撤回另案勞動仲裁案件。該案及相關糾紛一併得到實質性化解。
3、典型意義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工傷認定案件過程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摒棄“就案辦案”“機械辦案”思維,充分關注案件中與行政爭議相關聯的民事爭議等基礎性問題“癥結”的解決。通過引導雙方在合法合理範圍內達成民事和解,從根本上、源頭上一攬子化解矛盾糾紛,讓當事人有實實在在的司法獲得感,切實提高人民羣眾滿意度。
(二)廣西法院實質解決行政爭議10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馬某芳訴梧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案
1、案情簡介
馬某芳因對其位於梧州市新興一路新興裏房屋的徵收補償評估結論的複核結果不服,申請自治區住建廳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自治區住建廳將其申請轉交梧州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處理。梧州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答覆其應直接就徵收補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馬某芳不服該答覆,申請梧州市政府複議,梧州市政府以馬某芳申請事項不屬於複議範圍,作出不予受理複議決定,馬某芳不服訴至法院。
按照法律規定,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自治區高院二審審理時瞭解到,馬某芳對房屋評估報告複核結果不服申請鑑定,但梧州市未成立有該職能的相應機構,馬某芳為此信訪、複議、訴訟,致使房屋徵收補償僵持不下。自治區高院以實質解決行政爭議、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為目標,在梧州市機構改革之際,司法建議梧州市政府推動梧州市住建局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經過努力,梧州市住建局成立了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受理馬某芳的房屋評估報告複核結果鑑定申請,馬某芳申請撤訴。
2、典型意義
行政爭議重在預防。有效地預防、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比行政爭議形成後,通過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信訪等渠道解決紛爭,更節省司法資源、行政資源和社會資源。全區各級法院通過發佈行政案件司法審查白皮書、提出司法建議、參與立法論證、支持執法培訓等方法,助力行政機關完善執法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從而提高執法質量,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本案中,法院提出建議後,梧州市住建局及時成立了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解決了本案爭議,起到源頭預防、減少類似爭議發生的作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