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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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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和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意志。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種利益(如人身權)和通過一定行為獲得的利益(如財產權);權利人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就是服務於民事主體特定利益的實現或維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證實現的自由。這種自由,可以是自主決定的積極自由,如形成權;可以是免受侵擾的消極自由,如人格權;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權。
中文名
民事權利
外文名
civil rights

民事權利定義

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範圍和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意志。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種利益(如人身權)和通過一定行為獲得的利益(如財產權);權利人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就是服務於民事主體特定利益的實現或維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證實現的自由。這種自由,可以是自主決定的積極自由,如形成權;可以是免受侵擾的消極自由,如人格權;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權。

民事權利法律規定

民事權利民法典的規定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五十七條 【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終止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民事權益】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八條 【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事權利權利分類

民事權利關於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權利區分為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和社員權。
1、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民事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種,因為人格權是直接與權利主體的存在和發展相聯繫的。
財產權是通過對有體物和權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
2、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特定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這些客體包括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3、社員權
民法中的社團的成員(社員)基於其成員的地位與社團發生一定的法律關係,在這個關係中,社員對社團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體,稱為社員權。社員權的權利主體是社員,其相對人是社團。社員只是社團的一分子。所以社員權與前面的各種權利不同,不是個人法上的權利,而是團體法上的權利。
(二)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以區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1、支配權
指可以對權利的客體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如物權。支配權的特點表現在:第一,其客體通常是特定的。第二,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第三,支配權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行為,但義務人不得實施妨礙支配權實現的行為。第四,支配權因支配而產生排他性的效力。支配權常常是確認之訴的對象。
2、請求權
指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的請求權、非債權的請求權等。其中債權的請求權屬於獨立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
3、抗辯權
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區分為永久抗辯權和延期抗辯權。所謂永久抗辯權是指該項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項請求權的實現。
4、形成權
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抵銷權等。根據形成權的行使是否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可以將形成權區分為簡單形成權與形成訴權,前者如合同解除權,後者如債權人的撤銷權;根據形成權的行使是着眼於消滅一特定的法律關係還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關係,可以將形成權區分為消極形成權與積極形成權,前者如抵銷權,後者如追認權、優先購買權等。
(三)根據權利人可以向其主張權利實現的義務人的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1、絕對權
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格權。由於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的實現,在這種意義上,他可以對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
2、相對權
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積極地實施或不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於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的實現,在這種意義上,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對人權。
(四)以權利的相互關係為標準,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1、主權利
指在相互關聯着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
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權利。如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前者是主權利,後者是從權利。二者的區分意義在於:主權利移轉或消滅時,從權利也隨之移轉和消滅。
(五)民事權利根據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備,可以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
1、既得權
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備的權利,如物權、債權等都屬既得權。
2、期待權
是指的是處於向既得權過渡階段的權利,是指權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備,但將來有可能完全具備的權利。

民事權利權利行使

民事權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權利內容的實現。權利人通過實施行使權利的行為,可以實現權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滿足自身的需要。在行使權利的方式上,權利人可以實施某種事實行為來行使權利,也可以實施某種民事法律行為來行使權利;可以由自己行使權利,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長期地不主張或行使自己的權利(如請求權、形成權或抗辯權等),尤其是當權利人對於有關財產的安排或對某種他本來可以用以保護自己不受侵害的措施置之不理,使得相對人合理地認為權利人不會再行使他的權利時,該權利可能失效。權利失效的後果是權利不再存在。

民事權利權利保護

民事權利的保護措施,按照性質可以分為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兩種。
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是指權利人自己採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我國民法明文規定的自我保護措施有:

民事權利正當防衞

所謂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侵權行為人採取的必要防衞行為。通過正當防衞實現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首先是現實性,其次是違法性,再次是針對性。

民事權利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財產損害的行為。其構成條件如下:首先是危險的緊迫性,其次是避險措施的必要性,最後是避險行為的合理性。

民事權利自助行為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請求權,在情事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所採取的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合法行為。
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是指當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給予保護。這種保護手段是由國家機關採取的,所以又稱公力救濟。由於民事權利受國家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種法律部門的保護,因而在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有關行政機關給予保護,也可以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判決或仲裁。應該指出,任何民事主體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時,都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保護。

民事權利人格權利

關於對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具體人格權的規定
自然人享有的具體人格權是:
(一)生命權,是指自然人維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證其生命安全利益為基本內容的具體人格權。
(二)身體權,是自然人維護其身體完全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具體人格權。
(三)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具體人格權。
(四)姓名權,是指自然人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並維護其姓名利益的具體人格權。
(五)名稱權,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名稱,依照法律規定轉讓名稱,並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盜用或冒用的具體人格權。
(六)肖像權,是自然人對有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為內容所享有的具體人格權。
(七)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
(八)榮譽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體人格權。
(九)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等私生活安寧利益自主進行支配和控制,不被他人侵擾的具體人格權。
(十)婚姻自主權,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自主決定其婚姻的締結和解除,不受任何人強迫或干涉的具體人格權。
(十一)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民法典第1013條)、名譽權(民法典第1024條)、榮譽權(民法典第1031條)等具體人格權。
七、權利取得
民事權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體依據法律賦予,或者依據合法的方式或根據獲得並享有民事權利。按照民法典總則編第129條的規定,民事權利取得的具體方式是:
(一)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取得民事權利的基本方式。例如,締約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的行為取得合同債權。
(二)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一種,是指行為人實施的不具有設立、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三)事件
事件是指與人的常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事件與民事主體的意志無關,獨立於人的意志之外,是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客觀事實,它的發生、發展,都依照客觀規律發生。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的其他取得方式,主要是法律直接賦予。法律直接賦予的民事權利只有人格權,因此人格權是固有權利,而不是基於某種事實取得的權利。人格權的固有性是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基本區別之一。

民事權利常見問題

民事權利對民事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的規定

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相一致原則,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相輔相成,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水遠相對應,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時,必須履行民事義務的民法基本準則。
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相一致的主要表現是:1.就特定的民事權利而言,必然與特定的民事義務相對應。當一個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時,必有其他民事主體對該民事權利負有民事義務。2.就特定的民事主體而言,當權利人享有民事權利時必定也負有相應的民事義務。3.就特定的行使民事權利行為而言,當一個特定的權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時,這個權利人的義務人必須履行自己相應的民事義務,以保障民事權利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的實現。

民事權利權利濫用的特徵及禁止濫用原則的功能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權利主體在外表上雖屬於行使權利,但在實際上是背離權利本質或超越權利界限的違法行為。其特徵是:1、權利濫用具有行使權利的表徵或與行使權利有關,這是權利濫用的形式特徵;2、權利濫用是違背權利本質或超越權利正當界限的行為,這是權利濫用的實質特徵;3、權利濫用是一種違法行為,這是權利濫用的法律特徵。法律對權利濫用行為予以否認,或者限制其效力的原則,就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功能是:1、指導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的功能,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的時候不能越界;2、提供評價民事法律行為標準的功能,法官在審查因民事法律行為發生爭議時,根據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評判和解釋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3、給法官提供解釋和補充法律規定民事權利不足時的尺度。

民事權利案例分析

案例:某市一中法院判決劉某等訴某市市某區婦幼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民事權利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
胎兒分娩脱離母體後有生命體徵但無獨立呼吸,應認定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本案案號】(2016)渝0112民初1411號,(2016)渝01民終5395號
【案情】
2014年6月12日,劉某與唐某登記結婚。2015年9月28日,唐某入住某市市某區婦幼保健院產房,進行陰道分娩,某市市某區婦幼保健院使用縮宮素靜脈滴注催產。16時42分,唐某在會陰保護下助產一男嬰。患兒出生後即發現無自主呼吸、無心跳、皮膚青紫、四肢軟。立即採取措施搶救,約30秒患兒病情無好轉,心跳約5至8次/分,繼續搶救,約5分鐘左右患兒心跳約100次/分,心率不規則,仍無自主呼吸。患兒心跳逐漸減弱,約生後8分鐘左右,患兒又出現心跳小於60次/分,繼續給予胸外按壓,約15分鐘患兒心跳停止,繼續採取搶救措施後,患兒一直無心跳與呼吸。
約18時左右市兒童醫院醫生到院,查體患兒無自主呼吸及心跳,瞳孔散大固定,宣告臨牀死亡,於18時35分徵得家屬同意放棄搶救,宣佈患兒死亡。唐某住院分娩記錄:“……產後5分鐘胎盤胎膜自娩完整……。”經某市法醫驗傷所對劉某、唐某之子進行屍體解剖,該所出具檢驗意見:“唐某之子系宮內窒息引起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某市市法醫學會司法鑑定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可以確認胎兒系宮內窘迫導致死亡……醫方在對唐某的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醫療過錯行為與胎兒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唐某、劉某認為某市市某區婦幼保健院存在過錯,造成胎兒重度窒息,離開母體後經搶救無效死亡。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某市市某區婦幼保健院支付賠償金。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向某市市法醫學會司法鑑定所去函,要求明確唐某之子在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該所出具《回函》,認為唐某之子在分娩過程中因宮內窒息引起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認定為死產。

民事權利裁判結果

某市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結合現行理論界較為認可的理論,“出生”應包括“出”和“生”,兩者不可割裂開來。“出”,應為胎兒完全脱離母體;“生”,應為脱離後須有自主呼吸能力。只有兩者同時具備,方能為“出生”,方能具有法律上的民事權利能力。本案中,唐某之子雖然完全脱離了母體,已“出”,但自脱離母體後一直未有自主呼吸,不能謂之“生”,且鑑定機構的回函中也認為“唐某之子為死產,系死胎的一種”。據此,唐某腹中胎兒應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判決駁回唐某、劉某要求醫院支付胎兒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唐某、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某市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標誌生命活動存在的生命體徵主要有心率、呼吸、體温、脈搏、血壓、瞳孔和意識等;目前我國醫學和法律上,也尚以呼吸、心跳停止作為判定死亡的標準;無自主呼吸僅指生物個體在自然狀態下不能由自己調節和控制的呼吸過程,並非就意味死亡。本案中,唐某腹中胎兒於娩出脱離母體後,雖無自主呼吸,但在胸外按壓、插管等施救措施下,有不同頻率的心跳,且心跳在娩出15分鐘後才停止,並於18時左右查體無自主呼吸及心跳,瞳孔散大固定,宣佈臨牀死亡。由此,唐某所分娩胎兒脱離母體經搶救後是有生命體徵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從出生之日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本案中,唐某所產之子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唐某、劉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民事權利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唐某娩出胎兒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雖然我國未在法律上明確認定自然人出生標準,但主流觀點以“獨立呼吸説”為準,本案裁判理由則認為,胎兒脱離母體後雖不能自主呼吸,但其具有生命體徵可認定其生命活動存在,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1.呼吸不是判斷生命體徵的唯一指徵。
首先,標誌生命活動存在的生命體徵主要有心率、呼吸、體温、脈搏、血壓、瞳孔和意識等,呼吸只是上述指徵之一,而獨立呼吸只是生物個體在自然狀態下自己調節和控制呼吸的過程。本案中,雖然唐某之子脱離母體後,雖無自主呼吸,但在胸外按壓、插管等施救措施下,有不同頻率的心跳,且心跳在娩出15分鐘後才停止。
其次,根據全球廣泛使用的Apgar評分,評價新生兒的指標分為膚色、脈搏、反射、肌張力和呼吸五項,即該評分方法確定了檢查新生兒身體狀況應綜合五項指標,醫生根據評分不同進行相應的處理,其中出生後1分鐘評分0-3分的新生兒考慮患有重度窒息。本案中,唐某之子出生後無自主呼吸、無心跳,1分鐘評分0分,僅代表其可能患有重度窒息,並不代表其在分娩過程中已經死亡。最後,醫學臨牀中分娩,特指胎兒脱離母體作為獨自存在個體的這段時間和過程,分娩過程包括宮口擴張、胎兒娩出、胎盤娩出期。從某市市某區婦幼保健院的分娩記錄及搶救記錄顯示,唐某在產後5分鐘胎盤胎膜即完整娩出,而在唐某產後15分鐘內,其娩出胎兒仍有心跳。也即在唐某分娩過程結束後,娩出胎兒仍有生命體徵。因此,法院認為唐某之子在脱離母體經搶救後具有生命體徵,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2.如何認定某市市法醫學會司法鑑定所的《回函》效力。本案中,某市市法醫學會司法鑑定所的《回函》認為唐某之子在分娩過程死亡,但在唐某分娩過程結束後,唐某娩出胎兒仍有生命體徵;且此回函內容並非委託鑑定事項,僅是司法鑑定所針對一審法院關於唐某之子在出生時是活體還是死體這一諮詢的回覆,其性質類似於專家意見,而法院結合其他證據認定回函與法院所查明的事實不符,故不予採納。
3.採用“生命體徵説”作為出生標準更利於保護自然人民事權利。在“獨立呼吸説”作為出生標準的適用條件下,將不能自主呼吸但具有生命體徵的胎兒定義為“死胎”不符合現實的發展,隨着醫學的進步,無法獨立呼吸的新生兒可藉助科學技術、醫療措施、輔助器具進行呼吸且具有生命體徵時,“獨立呼吸説”難以迴應來自倫理道德的質疑。
此外,以“獨立呼吸説”作為出生標準,恐會引發部分父母和醫護人員怠於搶救無獨立呼吸的新生兒。因此,採用“生命體徵説”作為出生標準更利於保護自然人民事權利。(案例編寫人:某市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李立新 黃 琦)

民事權利相關詞條

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