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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程序

鎖定
行政複議程序是行政複議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至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行政複議程序是行政複議行為的重要環節,也是行政複議合法、高效進行的重要保證。
中文名
行政複議程序
外文名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性    質
行政複議行為的重要環節
具體程序
申請受理審理決定
重要性
行政複議合法高效進行的重要保證

行政複議程序概念

行政複議程序是行政複議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至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行政複議程序步驟

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行政複議程序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所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行政複議程序二、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上述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行政複議程序三、 審理

1、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準備。(1)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審閲複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着重審閲複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5)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但為了防止和糾正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複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複議申請的撤回。在複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複議申請的,經向行政複議機關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程序四、決定

1、複議決定作出時限。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複議決定的種類
(1)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決定撤消、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有兩種情況:一是認為原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越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決定撤消、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二是被申請人不依法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決定撤消。
(3)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有兩種情況:
一是拒絕履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履行,也不明確表示履行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撤消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5)決定賠償。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消、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申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6)決定返還財產或者解除對財產的強制措施。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3、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提出審查申請,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不合法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依法作出:
(1)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2)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4、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製作。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者,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3)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4)行政複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5)行政複議結論。
(6)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向法院起訴的期限(如為終局行政複議決定,則為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年、月、日。
(8)行政複議決定書由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蓋行政複議機關的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行政複議決定外,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對於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