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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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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轄權是國家税權的組成部分。税收管轄權,實質上是一種徵税權,它是國家在其主權管轄範圍內享有的税權,是國家主權在税收領域的體現,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税收管轄權是國際税法中一個基本範疇,是分析國際税收關係的前提,國家之間税收權益的協調,必須彼此相互尊重其税收管轄權。税收管轄權意味着一個國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以及在處理本國事務時所享有的不受外來干涉和控制的權力。税收管轄權一般由該國政府行使,基於這種權力,一國政府可以決定對哪些人徵税、徵何種税、徵多少税以及如何徵税。税收管轄權既是一國政府確定納税人、税種和税率並行使徵税的實體權力,又是在國際税法領域,處理國家間税收利益衝突、避免重複徵税與反避税方面的徵管權力。
税收是國家憑藉其政治權力與法律規定徵收的,這一本質決定了一個國家行使其徵税主權時,不能超越國家的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行使範圍的界限。雖然沒有任何國際公約對各主權國家的税收管轄權施加約束,甚至各國憲法也都沒有對本國的税收管轄權施加限制,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税收管轄權不受任何限制。任何國家,既然是國際社會的一員,就不能置國際慣例於不顧,也不能違背客觀經濟規律。各國税收管轄權的行使方式和範圍,更多地還是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實際情況與傳統法律因素,按照自己的主觀意志來確定。
中文名
税收管轄權
性    質
管轄權
屬    性
税收
所屬類別
國家事務

税收管轄權定義

税收管轄權是國家税權的組成部分。税收管轄權,實質上是一種徵税權,它是國家在其主權管轄範圍內享有的税權,是國家主權在税收領域的體現,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税收管轄權是國際税法中一個基本範疇,是分析國際税收關係的前提,國家之間税收權益的協調,必須彼此相互尊重其税收管轄權。税收管轄權意味着一個國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以及在處理本國事務時所享有的不受外來干涉和控制的權力。税收管轄權一般由該國政府行使,基於這種權力,一國政府可以決定對哪些人徵税、徵何種税、徵多少税以及如何徵税。税收管轄權既是一國政府確定納税人、税種和税率並行使徵税的實體權力,又是在國際税法領域,處理國家間税收利益衝突、避免重複徵税與反避税方面的徵管權力。
税收是國家憑藉其政治權力與法律規定徵收的,這一本質決定了一個國家行使其徵税主權時,不能超越國家的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行使範圍的界限。雖然目前沒有任何國際公約對各主權國家的税收管轄權施加約束,甚至各國憲法也都沒有對本國的税收管轄權施加限制,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税收管轄權不受任何限制。任何國家,既然是國際社會的一員,就不能置國際慣例於不顧,也不能違背客觀經濟規律。各國税收管轄權的行使方式和範圍,更多地還是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實際情況與傳統法律因素,按照自己的主觀意志來確定。

税收管轄權法律原則

國際社會中,各個國家平等行使税收管轄權,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約束,這是國際税收秩序的要求使然。國際法上,確定管轄權的依據有四項原則:屬人原則、屬地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各國行使税收管轄權時,應當遵循這些原則。其中,重點是前兩項原則。屬人原則是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原則;屬地原則是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行使管轄的原則。税收管轄權因此分為屬人性質的税收管轄權和屬地性質的税收管轄權。各國以納税人或徵税對象與本國主權存在的某種屬人或屬地性質的聯結因素作為行使税收管轄權的前提或依據,屬人性質的聯結因素是税收居所,屬地性質的聯結因素是所得來源地或財產所在地。

税收管轄權法律類別

税收管轄權屬人性質的税收管轄權

作者名稱:徐孟洲、徐陽光
來源:税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引用0049頁
屬人原則,是指一個國家對一切在境內和在境外的本國人都有權管轄。
屬人原則,是以相關主體的國籍和住所等人的因素為標準,來確定税收管轄權行使範圍的一種原則。税收居所是納税人與徵税國之間存在着的以人身隸屬關係為特徵的法律事實。自然人方面隸屬關係形成的主要依據是:個人在徵税國境內是否擁有住所、居所等或是否具有徵税國的國籍;法人方面隸屬關係形成的主要依據是:法人是否在徵税國註冊成立或者總機構、管理控制中心是否設在徵税國境內。自然人或法人如果與徵税國的税收居所有聯繫,就是該國税法上的居民納税人;否則,就是該國税法上的非居民納税人。
屬人性質的税收管轄權,可以歸納為:徵税國根據税收居所聯繫對納税人來自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和財產價值予以徵税。具體來説,屬人性質的税收管轄權可以分成兩種形式:第一,居民税收管轄權,是指徵税國基於納税人與徵税國存在居民身份關係的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徵税權,以居民身份為聯結因素;第二,公民税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具有本國國籍者在世界範圍內取得的所得和擁有的財產價值行使徵税權,以公民身份為聯結因素。目前,大多數國家實行居民税收管轄權,只有美國、墨西哥、荷蘭等少數國家實行公民税收管轄權。
堅持屬人性質的税收管轄權的主要理由在於:國家對居民或公民及其財產提供法律保護和社會公益,居民或公民理所當然地要向國家履行納税義務。一國政府以納税人在本國的居民或公民身份為依據,對於取得本國居民或公民身份、被認定為本國居民或公民的自然人和法人甚至非法人的經濟實體,有權就其來自世界範圍內的全部所得實施徵税,稱為從人徵税。居民或公民對其居住國或國籍國承擔的納税義務,不受國境的限制,是一種無限納税義務。各國對自然人與法人的居民身份的認定,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判斷標準:
1.對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
關於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較為常見的有住所標準、居所標準、居住時間標準、意願標準和國籍標準。具體來説,其內容如下:
第一,住所標準,亦稱户籍標準。所謂住所,是指人的永久性、固定性居住場所,通常指家庭、配偶和財產的所在地。判斷住所,需要同時滿足久住意思與久住事實的主客觀條件。採用住所標準的國家較多,雖然永久性住所也很可能並不是一個人的真實活動場所。
第二,居所標準。所謂居所,一般是指人的經常性或習慣性居住場所,並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質。居所可以是自有,也可以是租用的公寓、旅館。與住所相比,居所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個人與其主要經濟活動地之間的關係,有時,居所也被稱為“税收住所”。
第三,居住時間標準。是指以自然人在本國居住或停留時間的長短,來確定是否屬於本國居民。該標準一般不單獨適用,而是與居所標準相結合,來克服居所標準的不確定性。有些國家還按照居住時間的長短來將居民納税人進一步細分為長期居民與非長期居民。
第四,意願標準。是指在確定自然人是否屬於居民納税人時還必須結合考慮本人是否有長期居住的意願。
國際上廣泛應用的是住所標準與居住時間標準,或者兩者的結合。
第五,國籍標準。根據本國國籍法應為本國公民的自然人,即構成税法上的居民。國籍標準,是指國家對於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有權按照本國的法律實施税收管轄。隨着經濟生活日益國際化,人們國際交往的日趨頻繁,許多自然人的國籍國與經濟活動所在地的聯繫較為鬆散,採用這一確認標準難以適應自然人實際所得和財產的狀況。目前只有美國、菲律賓、墨西哥等少數國家仍堅持這一標準。這種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實際上即指公民税收管轄權。
我國採用的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是“住所標準”與“居住時間標準”相結合的標準,納税人分為居民納税人與非居民納税人,分別承擔無限納税義務與有限納税義務: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税人。居民納税人承擔無限納税義務,必須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税人。非居民納税人承擔有限納税義務,只需對“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2.對法人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
關於法人居民身份的確認,較為常見的有法人登記註冊地標準、總機構標準、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控股權標準以及主要營業所在地標準。具體來説,內容如下:
第一,法人登記註冊地標準,又稱法律標準,即凡是在本國登記註冊的公司都屬於本國居民,或者説凡是依據本國法律成立的公司都屬於本國居民。
第二,總機構標準,即凡是公司總機構設在本國的,均視為本國的居民公司。
第三,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是指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經營管理重大決定和決策的地點,例如,公司的董事會所在地等。根據這一標準,凡是公司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在本國境內的,即為本國居民。
第四,控股權標準,即以公司擁有控制表決權的居民身份為依據來確定是否為本國居民。
第五,主要營業所在地標準,主要營業所在地,通常以公司生產經營業務數量的大小為依據來確定。根據這一標準,凡是主要營業地在本國的,即為本國居民。
我國採用的法人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是“登記註冊地標準”與“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相結合的標準,納税人分為居民法人與非居民法人,或者稱為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税義務與有限納税義務:
(1)“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是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承擔無限納税義務,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2)“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是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税義務,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税收管轄權屬地性質的税收管轄權

作者名稱:徐孟洲、徐陽光
來源:税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 引用0051頁
屬地原則,是國家對境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發生的事都有權行使管轄權。屬地原則,是以納税人的收入來源地或經濟活動地為標準,來確定税收管轄權行使範圍的一種原則。來源地,是指徵税對象與之存在經濟上的源泉關係的國家或地區。換言之,如果某項所得與某地區存在經濟利益上的聯繫,則該項所得或財產價值將被視為源自該國或該地區。來源地包括所得來源地和各類財產存在地。屬地性質的税收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税收管轄權,是指根據來源地這一聯結因素對納税人來自於本國境內的所得或財產價值主張行使的徵税權。
屬地性質的税收管轄權,以收入來源地為聯結因素。徵税國依據徵税對象與本國領域存在的經濟上的源泉關係這一事實而主張徵税權,並不考慮納税人的居民身份或者國籍所屬。依據收入來源地這一因素,收入來源地國有權要求有源於本國所得或存在於本國的財產價值的人承擔納税義務。對非居民行使來源地税收管轄權的核心問題,在於納税人是否擁有來源於本國的所得。一國政府只對來自或被認為來自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徵税權。
來源地税收管轄權以納税人的收入來源地為依據,一般只對跨國納税人一切來自本國境內的收入或在本國境內從事的經濟活動,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依據本國税法行使徵税權;而對跨國納税人來自於境外的收入,不管納税人是否為本國居民或公民,也不管他國政府是否對該收入徵税,都不包括在本國的税收管轄權內,因而又稱為從源徵税。依據來源地税收管轄權原則,國家可以且只能對相關主體在該國領域內發生的所得或經濟行為行使税收管轄權,而不能對其源於境外的所得或在境外從事的經濟活動徵税。
當一國依據其税法規定,確認非居民的上述所得來自本國境內時,有權行使徵税權。來源地國行使税收管轄權應遵循的規則實際上就是來源地税收管轄權的約束規則。關於跨國所得來源地的判定,可以區分不同種類的所得來進行,其具體判定原則和標準如下:
1.營業所得
營業所得,是納税人從企業經營活動中取得的利潤。營業所得,又稱營業利潤或事業所得,是指個人或公司從事一切生產性或非生產性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純收益。確定納税人某項所得是否是營業所得,其依據在於納税人取得該項所得的經濟活動是否是其主要經濟活動。
第一,交易地標準,這是英美法系國家較常採用的標準。所謂交易地,包括合同簽訂地、貨物生產地、交付地以及貨款支付地等。
第二,常設機構標準,這是大陸法系國家較常採用的標準。即如果非居民的營業活動是通過在本國境內設立的某種營業機構或固定場所實施,並由此獲得營業所得,那麼就可以判定這筆營業所得源自本國。
我國在營業所得來源地的判斷上採用“交易地標準”與“常設機構標準”相結合的標準:“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是非居民企業。
2.勞務所得
勞務所得,是指自然人從事勞務活動而取得的報酬。勞務所得可以分為獨立勞務所得與非獨立勞務所得,前者是指自由職業者從事某種專業性勞務或其他獨立性活動所取得的報酬;後者是指由於受僱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
第一,勞務提供地標準,依照這一標準,個人在哪個國家提供勞務,其所獲得的勞務報酬即為來源於哪個國家的所得,亦即勞務所得的來源地就是勞務的提供地。
第二,勞務所得支付地標準,這一標準以支付勞務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設機構的所在國為勞務所得的來源地國。
目前,較多國家採用勞務提供地標準,因為這一標準更能反映勞務所得與勞務提供地的真正聯繫,而且在税收徵管上比較切實可行。我國對勞務所得規定的也是勞務提供地標準。
3.投資所得
投資所得,是指納税人從事各種間接投資活動所獲得的收益。投資所得是投資者將其資金、財產或權利提供給他人使用所獲取的收益,投資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具有消極和被動的性質。投資所得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等。
第一,權利提供地標準,跨國利息、股息、租金及特許權使用費等投資所得來源於提供債權、股權、特許權的居民所在國,因此,提供上述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哪國的居民,則因這些權利而產生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就來源於哪個國家。
第二,權利使用地標準,即權利在哪個國家使用就應判定因此權利而產生的所得來源於哪個國家。
發達國家或資本輸出國傾向於適用權利提供地標準,認為跨國投資所得來源於居住國居民的各項跨國經濟行為,如果沒有這些國家居民的跨國投資行為,就不會發生各項投資所得,所以,居住國主張對跨國投資者的投資所得應由居住國獨立行使居民管轄權。發展中國家或資本輸入國傾向於適用權利使用地標準,我國也適用權利使用地標準。
4.財產所得
財產所得,包括不動產所得和財產收益,前者是指納税人在不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情況下,使用和出租不動產所取得的所得;後者又稱財產轉讓所得或資本利得,是指轉移財產的所有權所獲取的收益,即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扣除財產的購置成本和有關的轉讓費用後的餘額。財產收益又分為不動產轉讓所得與動產轉讓所得。不動產所得和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所在地為所得來源地。而對於動產轉讓所得,則有以下兩個標準:第一,轉讓者的居住國標準,即轉讓財產者的居住國。第二,財產的實際銷售地或成交地標準。

税收管轄權常見問題

税收管轄權企業所得税的徵税範圍與税收管轄權

作者名稱:張守文
來源:財税法學(第五版)(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精品教材)
企業所得税的徵税對象同樣是所得,但具體對哪些性質、種類、來源的所得徵税,即徵税對象的具體範圍,需要由法律作出規定。而法律對徵税範圍的確定,需考慮獲取所得的主體以及所得產生的地域,從而使徵税範圍的大小與税收管轄權直接相關。
税收管轄權是國家徵税的基礎性權力,是各類税收徵收管理的前提,對此前已述及。在有關所得税的部分再提及此問題,是因為税收管轄權對所得税的徵收至為重要。無論是企業所得税制度還是個人所得税制度,均離不開税收管轄權。
在所得税領域,所謂地域管轄權,是指國家對來源於其境內所得的一切人均可予以徵税的權力,也稱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所謂居民管轄權,是指對本國居民(或公民)的所得,無論其源於何處,均可予以徵税的權力。世界各國有的只行使其中的一種管轄權,有的兩種管轄權都行使,這樣,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税收管轄權的衝突,導致重複徵税。為此又需要通過訂立税收協定等手段來加以協調。
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轄權的情況下,納税人的納税義務是不同的,由此使所得税的納税主體有了居民和非居民的區分。在行使居民管轄權的情況下,居民負有無限的納税義務,需要就其源於世界各地的“環球所得”納税。而非居民僅承擔有限的納税義務,即僅對其源於該國境內的所得向該國納税,而無須就其源於世界其他地方的所得向該國納税;對於非居民一般行使地域管轄權。
在企業所得税制度中,納税主體同樣要分為居民企業(公司)和非居民企業(公司)兩類。認定居民企業(公司)的標準,各國不盡相同,目前主要有三種標準,即登記註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例如,在實行登記註冊地標準的情況下,如果某公司的登記註冊地在一國境內,則此公司即為該國的居民公司,反之則為非居民公司。對於上述三種標準,有的國家僅採其一,有的國家則同時採用幾個。我國現行立法採用的是登記註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標準,對此在後面還將談到。

税收管轄權學術觀點

税收管轄權解決税收管轄權衝突的基本原則

作者名稱:徐孟洲、徐陽光
來源:税法(第五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 引用0055頁
解決税收管轄權衝突的基本原則,是指對於相關法律制度的運行具有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是可以作為其基礎或本源的具有綜合性和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解決税收管轄權衝突的基本原則,實際上也是國際税法的基本原則,是確立國際税法具體規範的前提和依據。國際税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消除和避免重複徵税、防止和規制税收規避以及實現國際税收合作。解決税收管轄權衝突的基本原則有以下三項:
1.國家税收主權獨立原則
國家税收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税收主權獨立,意味着國家在徵税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對本國的税收立法和税收徵管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具體到税收管轄權衝突解決這一問題上,即指一國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本國税收主權的範圍,有權對屬於該範圍內的徵税對象進行徵税。税收主權獨立同時意味着其排他性,即國家獨立自主地行使徵税權力,不受任何外來意志的控制和干涉。對國家税收主權的限制,只能是一種在國家間相互自願、平等地進行協調的基礎上的自我限制。税收主權獨立原則,是由國際税法對國內税法的必然的依賴性決定的。一國的國際税收政策是其國內税收政策的延續和伸展,國際税收政策往往是各國税法和税收政策相協調的產物;税法本質上屬於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宜,一國制定什麼樣的税法取決於該國的國內國際税收政策。國家税收主權獨立原則是維護國家權益、平等互利地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重要前提和制度基礎。
2.税收公平原則
税收公平原則是各國國內税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税法領域中的公平原則不完全等同於此,它既有對國內税法中税收公平原則的繼承,也有由國際税法的本質特徵決定的因素。國家税法上的税收公平原則分為國家間税收分配關係的公平原則和涉外税收徵納關係中的公平原則兩部分:
(1)國家間税收分配關係的公平原則,是各國在處理與他國之間的國際税收分配關係上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其實質就是公平互利。各個主權國家在其税收主權相對獨立的基礎上平等地參與税收利益分配問題的協調過程,最終達到既照顧各方利益又相對公平的解決結果。在國家之間税收分配問題上,雖然也有效率價值的體現,但它遠沒有公平價值重要。國際税法應該奉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價值取向。
(2)涉外税收徵納關係的公平原則,包括税收的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國際税法中的徵納公平原則還具有特殊的意義,體現在本國納税人與外國納税人税收待遇的問題上,這也是國內税法公平原則的延伸。之所以單獨加以説明,是因為現代國家在本國與外國納税人税收待遇上往往並不公平。這是加速其經濟發展的一條切實可行的道路,但是,涉外税收優惠並不是萬能的,其所創造的一國涉外税收環境作用的發揮也是有條件的。對税收優惠的作用,不能孤立、片面地理解,而應從全局出發,作適當的分析和估量。
3.税收中性原則
國際税收中性原則,是指國際税收體制不應對跨國納税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一箇中性的國際税收體制應既不鼓勵也不阻礙納税人在國內進行投資還是向國外進行投資,是在國內工作還是到國外工作,或者是消費外國產品還是消費本國產品。在國際税法領域內,税收中性原則仍具有同樣的重要地位。一個好的國際税法就不應對資本、勞動和貨物等在國際間的流動產生影響,從而有助於實現資源在世界範圍內的合理利用。國際税收中性原則可以從來源國和居住國兩個角度進行衡量。從來源國的角度看,就是資本輸入中性;而從居住國的角度看,就是資本輸出中性。資本輸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勵也不阻礙資本的輸出,使得在國內的投資者和在海外的投資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適用相同的税率;資本輸入中性要求位於同一國家內的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況下適用相同的税率。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在內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對立或矛盾,在理論上本身已如此,而且難以統一。

税收管轄權相關詞條

企業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