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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税點

鎖定
起税點,又稱“徵税起點”或“起徵點”,是指税法規定對課税對象開始徵税的最低界限,收入未達到起徵點的低收入者不納税,收入超過起徵點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課税對象納税。
中文名
起税點
別名一
徵税起點
別名二
起徵點
定    義
對課税對象開始徵税的最低界限
分    類
起徵價額和起徵税額

起税點定義

起徵點指税法規定的對課税對象開始徵税的最低界限。起徵點與免徵額有相同點,即當課税對象小於起徵點和免徵額時,都不予徵税。兩者也有不同點,即當課税對象大於起徵點和免徵額時,採用起徵點制度的要對課税對象的全部數額徵税,採用免徵額制度的僅對課税對象超過免徵額部分徵税。在税法中規定起徵點和免徵額是對納税人的一種照顧,但兩者照顧的側重點顯然不同,前者照顧的是低收入者,後者則是對所有納税人的照顧。
百科x混知:圖解免徵額 百科x混知:圖解免徵額

起税點分類

根據起徵界限對象的不同,起徵點分為起徵價額和起徵税額。以徵税對象的價值金額作為開始徵税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徵價額;以應徵税額作為開始徵税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徵税額。根據起徵界限的數額不同,起徵點又可分為幅度起徵點和額度起徵點。對徵税對象的價值金額只規定一定幅度作為開始徵税起點的,稱為幅度起徵點;對徵税對象的價值金額規定具體數額作為開始徵税的起點的,稱為額度起徵點。
課税對象起始徵税的數額。又稱徵税起點。各國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沒有起徵點的規定,如人頭税。隨着人們之間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負原則的提出,各國的税收制度才開始規定起徵點。課税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徵點的不徵税;達到和超過起徵點的按全額徵税,即連同起徵點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規定税率徵税。

起税點企税起税點

現行税法規定企業所得税實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為25%,無起徵點的規定。國務院日前發佈了《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提出29條具體意見,其中在税收方面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在20萬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2023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過去五年,階段性將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起徵點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5萬 [3] 

起税點個税起税點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級數 全月應納税所得額 税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税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以上“3500元”是免徵額不是起徵點,現今輿論多有誤用,兩者概念實際不同,讀者可自行辨別:
起徵點 是指當徵税對象的數額未達到一定數額標準不徵税,達到後即對全部徵税對象徵税的一種税收優惠措施
免徵額 是指在徵税對象中確定一個固定的數額給予免税,只就徵税對象超過免徵額的部分徵税。 [1] 

起税點與免徵額區別

税收制度的構成要素中,起徵點是屬於減免税範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税法
規定徵税對象開始徵税的數額。徵税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徵點的不徵税,達到或超過起徵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徵税。規定起徵點是為了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税人的税收負擔,縮小徵税面,貫徹合理負擔税收政策
與之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免徵額”。它也屬於減免税範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税法規定的徵税對象中免於徵税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徵税,只對超過免徵額的部分徵税。規定免徵額是為了照顧納税人的最低需要。可見,“起徵點”與“免徵額”是兩個不同含義的概念。
為了便於理解,現舉例加以説明: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其當月的收入分別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現在我們規定1500元為納税的起徵點,並規定税率為10%。那麼,這3人在不考慮其他因素時的納税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因為沒有達到起徵點而不納税;
乙的收入正好達到起徵點,應該全額計税應納税額=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經超過起徵點,也應該全額計税,應納税額=1501×10%=150.1(元)。
現在其他條件不變,我們規定1500元為免徵額,這時,3人的納税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徵額之內而不納税;
乙的收入正好屬於免徵額的部分,也不需要納税;
丙的收入比免徵額的數額要多,則需要納税,但應該是收入中扣除免徵額部分的餘額部分納税,應納税額=(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樣的數額規定為起徵點和規定為免徵額,對那些收入在規定數額以下的人來説,似乎看不出什麼差異,但對應收入超過規定數額的納税人而言,其影響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兩種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所納的税額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們會認為,大家能夠理解這一數額的實際意義,至於叫什麼並不重要。事實上,這是應該明確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國的税收法律體系中,個人所得税則是有免徵額規定的,現行的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月免徵額(也成為費用扣除標準)為3500元。當前廣泛討論的是否應該提高的數額其實就是這個免徵額或者稱費用扣除標準。由於個人所得税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們對税收法律體系瞭解不甚全面的情況下,使用規範的概念表述,應該更有利於對税法的領會,進而掌握其税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納税。因此我們還是採用對這一數額表述的規範概念,不要再用起徵點這種不準確的表述,以免以訛傳訛。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