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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處理

鎖定
違章處理主要指税務違章,是對有違反税法行為的納税人採取的懲罰措施。違章處理是税收強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體現,納税人必須按期足額的繳納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繳税、偷税逃税等違反税法行為的,都應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處罰制裁等)。
違反税收徵收管理制度;包括未辦理税務登記、註冊登記和使用税務登記證;未按規定辦理納税申報;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帳務、票證;未按規定提供納税資料,拒絕接受税務機關監督檢查等行為;
欠税:即納税人應故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少繳或未繳的違章行為;
偷税:即納税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税的違法行為。
抗税:即納税人公然拒絕履行國家税法規定的納税義務的違法行為 [1] 
中文名
違章處理
外文名
Violation handling
違章行為
欠税
本    質
懲罰措施
實    質
是税收強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體現

違章處理措施簡介

對納税單位和個人在發生違反税法行為時所作的處理規定。它是維護國家税法嚴肅性的一種必要措施,也是税收強制性的具體體現。納税人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 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税務登記、註冊登記和使用税務登記證; 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納税鑑定的; 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納税申報; 未按照條例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帳務、票證; 未依照條例規定提供納税資料; 拒絕接受税務機關監督檢查。除責令限期糾正外,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章處理處理方法

對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為的處理:
①漏税,是指納税人並非故意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對漏税者,税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税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滯納金。
②欠税,是指納税人因故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對欠税者,税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欠税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5‰的滯納金。
③偷税,是指納税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税的行為。對偷税者,税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偷税款外,並處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慫恿偷税行為者,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④抗税,是指納税人拒絕遵照税收法規定履行納税義務的行為。對抗税者,税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税款和處以所抗税款5倍以下的罰款外,並可以根據納税人的具體情況,加罰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責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為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章處理處理措施

納税人拖欠税款、滯納金、罰款,經催繳無效,主管税務機關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正式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扣繳入庫,
第二、吊銷其税務登記證、收回由税務機關發給的票證,限期繳納:
第三、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停止其營業,限期繳納;
第四、採取上述一、二、三項措施無效時,由税務機關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章處理爭議處理

納税人、代徵人或其他當事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税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税款、滯納金、罰款,然後在10日內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税務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覆。申訴人對答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納税人違反税收法規,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