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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政府間國際組織)

鎖定
聯合國(the United Nations),是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成立於1945年10月24日。核心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進行國際合作,是最具普遍性、權威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凡愛好和平、接受《憲章》義務的國家,均可成為會員國。 [24] 
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1941年6月12日,《同盟國宣言》在英國倫敦簽署,是促成聯合國誕生的第一步。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 簽署。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同年6月26日,50國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同年10月24日,中國法國蘇聯英國美國和其他多數簽字國遞交批准書後憲章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25] 
截止2024年,聯合國共有會員國193個,另有2個觀察員國。 [24]  聯合國主要機關為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書處 [26]  秘書處設於紐約總部,在日內瓦內羅畢維也納也設有辦事處。另有開發計劃署、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衞生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機構組織共43個。共有5個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中國、美國、俄羅斯、英國、法國。正式語言共有6種: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和阿拉伯文。 [24] 
聯合國為世界提供了有助於為各種糾紛或問題找到解決辦法的機制,並就人類關切的問題採取行動。在減緩國際緊張、預防衝突和制止已發生的戰事方面,應對環境、糧食、人權、難民、氣候變化、自然災害問題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23] 
中文名
聯合國
外文名
the United Nations(英文) [17-18] 
Organisation des Nations Unies(法文) [17-18] 
Las Naciones Unidas(西班牙文) [17-18]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Объединенных Наций(俄文) [17-18] 
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阿拉伯文) [17-18] 
屬    性
政府間國際組織 [24] 
成立時間
1945年10月24日 [24] 
總部地點
美國紐約 [24] 
員工人數
37000人(2023年) [30] 
現任秘書長
安東尼奧·古特雷斯 [27] 
綱領文件
《聯合國憲章》 [24] 

聯合國發展歷程

聯合國組織前身

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根據《凡爾賽和約》,國際聯盟於1919年成立,旨在“促進國際合作和實現世界和平與安全”。截至1946年4月20日,國際聯盟已不復存在,所有資產移交給聯合國。 [28] 
更早期的國際組織和機構
1865年,有關國家首次成立國際組織,就具體事務開展合作。1865年,國際電報聯盟成立,後改稱國際電信聯盟;1874年,萬國郵政聯盟成立。如今,這兩個組織都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1899年,國際和平會議在海牙召開。此次會議旨在擬訂和平解決危機、防止戰爭以及規範戰爭條例的文書。會議通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並依據公約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1902年,常設仲裁法院開始開展工作。 [28] 

聯合國組織籌備

《同盟國宣言》
1941年6月12日,聯合王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南非聯邦的代表,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南斯拉夫流亡政府的代表,以及法國戴高樂將軍的代表,在古老的聖詹姆斯宮舉行會晤並簽署了《同盟國宣言》(又稱《聖詹姆斯宮宣言》),該宣言是促成聯合國誕生的第一步。宣言的部分內容如下:
“持久和平的唯一真正基礎,是自由的人民在一個擺脱了侵略威脅、人人都可以享有經濟與社會保障的世界中自願合作;為此目的,我們將在戰時與平時同其他國家的自由人民通力合作。” [29] 
《大西洋憲章》
1941年8月14日,《大西洋憲章》簽署,其中,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和聯合王國首相温斯頓•丘吉爾向世界宣佈了“兩個國家政策中的若干共同原則(他們對更好的未來世界的希望即以此為基礎)”。
《大西洋憲章》的第八段提到,要在未來“建立一個更普遍和更持久的全面安全體系”。 [29] 
《聯合國家宣言》
1942年1月1日,與軸心國交戰的26個國家(包括美國、聯合王國、中國和蘇聯)簽署了一份文件,認同《大西洋憲章》所體現的宗旨和原則,該文件被稱為《聯合國家宣言》。此後,另有21個國家簽署該宣言。《聯合國家宣言》首創了“聯合國”一詞。“聯合國”這一名稱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提出。
《聯合國家宣言》 《聯合國家宣言》
《聯合國家宣言》最初的26個簽署國為:美國、聯合王國、蘇聯、中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哥斯達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希臘、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波蘭、南非聯邦、南斯拉夫。
隨後簽署《聯合國家宣言》的有:墨西哥、菲律賓、埃塞俄比亞、伊拉克、巴西、玻利維亞、伊朗、哥倫比亞、利比里亞、法國、厄瓜多爾、秘魯、智利、巴拉圭、委內瑞拉、烏拉圭、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敍利亞、黎巴嫩。 [29] 
莫斯科和德黑蘭會議
1943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美國、聯合王國、蘇聯和中國在莫斯科舉行了一次會議。會議結束時,與會國通過了一份《四國普遍安全宣言》,在《宣言》中,他們“承認有必要在儘早可行的日期,根據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無論大小,均得加入這一組織。”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建立一個維持和平的國際組織。 [29] 
1943年11月28日,斯大林、羅斯福和丘吉爾在德黑蘭會晤 1943年11月28日,斯大林、羅斯福和丘吉爾在德黑蘭會晤 [29]
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羅斯福總統、丘吉爾首相和蘇聯總理約瑟夫•斯大林在德黑蘭會晤,再次確認了共同政策,明確表明三國“應在戰時及戰後和平時期攜手合作”的決心,並承認“我們及所有聯合國家對實現這種和平負有崇高的責任,這種和平將獲得全球絕大多數人民的擁護,並使未來許多世代免遭戰爭的禍患與恐怖。”他們還宣佈,計劃在一個“世界民主國家大家庭”裏,“尋求所有國家(不分大小)的合作和積極參與,因為這些國家的人民和我們國家的人民一樣,全心全意致力於消除專政和奴役、壓迫和不容忍”(《德黑蘭宣言》,德黑蘭,1943年12月1日)。 [29] 
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塔會議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在“關於國際和平與安全組織的華盛頓對話”(也稱敦巴頓橡樹園會議)的背景下,美國和聯合王國的代表在敦巴頓橡樹園分別會見了蘇聯代表(8月21日至9月28日)與中國代表(9月29日至10月7日)。在會議上,各國政府交換了莫斯科會議結束後編寫的國家報告。一個指導委員會受託就主要的實質性問題達成一致,另有一個聯合擬定小組在談判的基礎上以條約的形式起草了一份文案。此次會議的成果文件名為“關於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的提案”,於1994年10月9日印發。這個文件也成為了1945年舊金山會議的初始工作文件。
1945年2月4日至11日的雅爾塔會議繼續就未來建立國際組織的事宜進行談判。美國總統羅斯福、聯合王國首相丘吉爾和蘇聯總理斯大林出席了此次會議。會議的議事議定書中有一節專門討論“世界組織”,其中包括一項重要決定,即於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召開一次“關於世界組織提案的聯合國家會議”。本文件確定了將受邀參加會議的國家,以及邀請函的文本。
1945年2月2日至3月8日,在墨西哥城舉行的美洲共和國會議對敦巴頓橡樹園提案表示了進一步支持。在敦巴頓橡樹園提案中,有一個重要問題尚未得到解決,即安理會的表決程序。直到丘吉爾、羅斯福和斯大林以及三國的外長與重要官員在克里米亞舉行雅爾塔會議,這個問題才得以解決。1945年2月11日,雅爾塔會議決定舉行舊金山會議。 [29] 

聯合國組織成立

舊金山會議
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50個國家的代表齊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舉行了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根據敦巴頓橡樹園會議的提案、《雅爾塔協定》和各國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會議商定了《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 [31] 
最初受邀參加舊金山會議的有46個國家(包括四個發起國)。這些國家曾對德國和日本宣戰,並簽署了《聯合國家宣言》。作為46個國家之一的波蘭沒有參加舊金山會議,因為波蘭新政府直到會議結束之後才宣告成立。因此,《憲章》上為波蘭留出了一個供簽字的空白,這是因為波蘭是《聯合國家宣言》的最初簽署國之一。會議召開之時,波蘭還沒有成立得到普遍承認的政府。6月28日,波蘭政府宣告成立,10月15日,波蘭在憲章上簽字,從而成為51個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之一。此外,會議還邀請了其他四國參會,分別是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以及新近解放的丹麥和阿根廷。因此,共有50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了1945年4月的舊金山會議。 [31] 
工作安排
舊金山會議的工作安排如下。最高機構是全會會議,負責案文的最後表決和通過。全體會議下設四個委員會:
指導委員會,由所有代表團的團長組成,審議主要的政策和程序問題;
1945年5月10日,指導委員會會議在舊金山召開。 1945年5月10日,指導委員會會議在舊金山召開。 [31]
執行委員會,由14個代表團的團長(四個發起國政府代表團團長和十個共同選舉的成員)組成,職責是為指導委員會籌備推薦事宜;
協調委員會,由上述14個代表團的技術成員組成,為執行委員會提供協助,一個法學家諮詢委員會為協調委員會提供協助;
全權證書委員會,由六個代表團的代表組成,負責核查代表的全權證書。 [31] 
為研究最重要的待解決問題,在指導委員會以下分別設立了四個總務委員會,負責協調12個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和起草提案的準備工作。在必要時,技術委員會可設立小組委員會。其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委員會(一般規定)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序言、宗旨和原則)和第二技術委員會(會員、修正和秘書處)的工作;
第二委員會(大會)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結構和程序)、第二技術委員會(政治和安全職能)、第三技術委員會(經濟和社會合作)和第四技術委員會(託管制度)的工作;
第三委員會(安理會)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結構和程序)、第二技術委員會(和平解決)、第三技術委員會(執法安排)和第四技術委員會(區域安排)的工作;
第四委員會(司法組織)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國際法院)和第二技術委員會(法律問題)的工作。
秘書處為會議提供日常管理。通過上述正式架構,各代表團,特別是出席會議的五個大國(美國、聯合王國、蘇聯、中國和法國),分別舉行了非正式協商。
出席舊金山會議的各國代表 出席舊金山會議的各國代表 [31]
出席舊金山會議的代表共有850人,加上代表顧問、工作人員以及會議秘書處人員,共3500人。此外,還有2500多名來自報業、電台和新聞片業的代表,以及來自多個社會團體和組織的觀察員。全體會議只在會議的最後階段召開。提案到達全體會議階段才可以進行投票表決,在此之前,各籌備委員會需要開展大量的工作。舊金山會議的投票表決程序非常重要。《憲章》的每一部分都必須得到並且確實得到了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聯合國憲章》簽署之時,聯合國尚未成立。在許多國家,《憲章》必須得到國會或議會的批准通過。因此,當中國、法國、聯合王國、蘇聯、美國以及其他大多數簽署國的政府批准,並向美國國務院交存批准書後,《憲章》便告生效。 [31] 
正式成立
1945年10月24日,經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大多數簽署國的批准,《聯合國憲章》正式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31]  聯合國的成立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一部分,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的成果和體現。《聯合國憲章》作為最重要的國際法,確立了戰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成為戰後國際秩序的基礎。 [33] 
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憲章》簽署儀式現場 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憲章》簽署儀式現場 [29]

聯合國組織發展

儘管由於東西方冷戰和美蘇爭霸,聯合國的作用受到極大限制,但聯合國通過維持和平行動、非殖民化、發展十年戰略等行動,仍然為世界和平、發展和人權等做出了巨大貢獻。 [33]  作為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既是戰後國際秩序的象徵,也是冷戰和冷戰後國際關係的重要行為體。在當今應對全球性問題和開展全球治理的過程中,聯合國的作用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當然,聯合國自身和外部環境也面臨各種壓力和挑戰,需要不斷通過改革,維護和加強其在國際秩序和全球治理中的權威和效力。 [32] 
冷戰時期
聯合國成立後,會員國希望建立一個和平、團結和聯合的世界,但現實是世界分裂為東西南北:東西方對抗、北約華約對峙、美蘇爭霸;南北不平等和差距越來越大。聯合國與冷戰密不可分,一方面,冷戰是聯合國發展的基本環境,甚至決定了聯合國的發展軌跡;另一方面,聯合國成為冷戰的一部分。無論是朝鮮半島的分裂,還是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的克什米爾爭端,或者中東的阿拉伯與以色列衝突,聯合國都成為一個“原點”。本應成為戰後世界“主角”的聯合國,卻成為冷戰的“配角”。東西方對抗嚴重製約了聯合國發揮作用的空間,美蘇爭霸更使聯合國特別是安理會經常成為對抗的場所而不是合作的平台。
戰後美蘇從爭奪霸權發展到全球對抗,聯合國很快被淹沒在冷戰之中,大國極力要把聯合國變成冷戰的工具。強權政治、霸權主義和集團政策嚴重地傷害着聯合國,並使其不斷陷入各種困境之中。 [34] 
1946年1月17日,安理會舉行第一次會議。 1946年1月17日,安理會舉行第一次會議。 [35]
1945年10月16日,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正式成立,屬聯合國專門機構。 [72] 
1946年1月10日,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議在倫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廳召開,有51個國家出席。同年1月17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倫敦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安理會議事規則。同年1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在倫敦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安理會議事規則。同年1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一項決議,其主要內容是: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同年2月1日,特里格夫•賴依被任命為首位聯合國秘書長。 [35]  同年2月16日,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下稱“經社理事會”)決議,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成立,為經社理事會職司委員會之一。 [62]  同年,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決議,成立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為經社理事會職司委員會之一。 [50]  同年,國際勞工組織(1919年成立)成為聯合國負責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社會事務的專門機構。 [52]  同年,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成立,成為聯合國負責教育、科學及文化的專門機構。 [54] 
1947年,國際電信聯盟(1865年5月17日成立)成為聯合國負責電信事業專門機構。 [55]  同年,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正式成立,併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60]  同年1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45年12月27日成立)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73] 
1948年,世界衞生組織成立,為聯合國負責衞生健康領域專門機構。 [58]  同年,萬國郵政聯盟(1874年成立)成為聯合國負責國際郵政業務與合作的專門機構。 [63] 
1949年10月24日,在聯合國日召開的一次特別露天大會上,秘書長特里格夫•賴伊和總建築師沃里斯•哈里森為紐約聯合國總部大樓奠基。
建造中的聯合國總部大樓 建造中的聯合國總部大樓
1951年1月1日,根據1950年第5屆聯大決議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成立。 [57] 
1953年4月7日,聯合國第二任秘書長達格•哈馬舍爾德就任。 [36]  同年,聯合國國際兒童緊急基金會更名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幫助解決發展中國家兒童的營養不良、疾病和教育等問題。 [68] 
1956年,蘇伊士運河危機期間,聯合國以公正干預交戰各方的形式發展出維持和平行動。自那時起,聯合國不斷擴大其行動範圍。這些棘手且複雜的行動要求很高,從而使聯合國面臨諸多挑戰。 [37] 
1957年7月29日,國際原子能機構成立,是聯合國系統中的獨立政府間國際組織。宗旨是“原子用於和平與發展”。 [78] 
1960年9月30日,17個新獨立國家加入了聯合國,其中16個來自非洲。 [36] 
1962年11月30日,聯合國第三任秘書長吳丹就任。 [39] 
1963年,由聯合國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共同創辦世界糧食計劃署正式開展業務。 [69] 
1965年1月10日,聯合國大會創立了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旨在與各國政府開展合作,建設抵禦危機並維持增長的國家能力。 [39]  同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正式成立於1965年,是聯合國系統最大的多邊無償援助機構。 [64] 
1966年,社會委員會(1946年成立)更名為聯合國社會發展委員會,為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職司委員會之一。 [65] 
1967年7月14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1974年12月,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宗旨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並在適當情況下與其他國際組織配合,促進世界範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保證各知識產權聯盟間合作。 [49] 
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開放供簽署,共有191個締約國,並於1970年3月5日生效。對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核裁軍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繼續維護條約的權威性和普遍性,對於維護多邊軍控與裁軍機制,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40] 
1971年12月22日,聯合國大會提名庫爾特•瓦爾德海姆擔任聯合國秘書長。從1972年1月1日至1981年12月31日,瓦爾德海姆先生連任兩屆秘書長。 [41] 
1972年,第27屆聯合國大會決定成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簡稱“環境署”)。1973年1月,正式成立。 [66] 
1974年11月,聯合國在羅馬召開世界糧食會議,決定建立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簡稱“農發基金”),屬聯合國專門機構。 [74]  同年,亞洲和遠東經濟委員會改稱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 [77] 
1981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任命哈維爾•佩雷斯•德奎利亞爾為聯合國秘書長。 [42] 
1982年,海事協商組織(1959年成立)更名為國際海事組織,併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53] 
1985年,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1966年成立)成為聯合國促進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的包容與可持續工業發展的專門機構。 [75] 
1987年,聯合國人口基金被正式定名,其前身為1969年成立了“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 [67] 
冷戰結束後
冷戰結束後,聯合國發揮作用的環境和空間大為改善。隨着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協商機制的建立,安理會發揮了更為積極的作用。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不斷增加,並且更多地應對國家內部的衝突。聯合國設立建設和平架構,實施千年發展目標,倡導“保護的責任”規範,為全球安全、發展和人權的治理提供新的路徑。 [38] 
1991年12月3日,經聯合國安理會推薦,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被聯合國大會任命為秘書長。 [43] 
1992年2月,根據聯大第46/152號決議,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成立。 [48]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前身為關税與貿易總協定。 [76]  同年6月26日,慶祝《聯合國憲章》簽署50週年的會議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舊金山舉行。 [43] 
1995年10月22日~24日,聯合國成立50週年紀念大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各國元首和政府首腦出席。 [43] 
1996年,在聯合國的推動下,防擴散和軍控領域取得新的進展,《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得以無限期延長,《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得以簽署。 [38]  12月17日,來自加納的科菲•安南擔任第七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先生是首位從聯合國工作隊伍中脱穎而出的秘書長,也是首位來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的秘書長。 [43] 
1997年,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成立,由聯合國禁毒署和聯合國預防犯罪中心合併而成。 [59] 
1998年3月2日,聯合國首次設立常務副秘書長職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任命弗雷謝特女士為首位常務副秘書長,幫助管理秘書處的運行並確保活動和計劃的連貫性。 [43] 
1999年,未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聯盟實施空襲。聯合國的權威首次受到挑戰。 [38] 
21世紀以來
進入21世紀以來,聯合國通過不斷改革,在應對氣候變化、貧困、恐怖主義等全球性挑戰方面發揮着引領作用。聯合國已成為全球性國際組織的成功範例。 [33] 
2000年9月,聯合國舉辦千年首腦會議,會議上,聯合國各會員國商定了八項目標,即“千年發展目標”(MDGs),呼籲各國採取行動、進行國際間合作,為世界各地的兒童、婦女和男子提供食物、教育、保健和經濟機會。 [44] 
2001年12月,聯合國大會56/206號決議決定將聯合國人居中心升格為聯合國人居署 [70] 
2003年,在沒有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以美國為主的聯合部隊入侵伊拉克。2003年8月19日,聯合國駐巴格達總部遭受恐怖襲擊,22人罹難。秘書長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塞爾希奧·德梅洛先生也同時罹難。這是聯合國第一次成為襲擊目標。聯合國也未能在應對危機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38]  同年,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56] 
2005年2月11日,聯合國慶祝《聯合國憲章》在舊金山簽署60週年。 [45] 
2005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設立了建設和平委員會,旨在幫助剛擺脱衝突的國家實現可持續和平。 [51] 
2006年3月16日,聯合國大會設立人權理事會,成為負責人權事務的主要聯合國政府間機構。同年10月13日,聯大以鼓掌方式通過決議,任命時任韓國外交通商部長官潘基文為聯合國秘書長。 [45] 
2012年6月,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決定,成立聯合國可持續發展高級別政治論壇,取代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71] 
2015年10月24日,慶祝聯合國成立70週年活動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聯合國舉辦了一系列峯會,其中,發展峯會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提出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和169個具體目標,成為全球發展的指導性文件。 [46] 
2015年10月24日,慶祝聯合國成立70週年活動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同年,聯合國還對和平與安全架構進行改革,突出預防衝突和可持續和平。從維和行動到和平行動,表明聯合國在全球安全治理領域的轉型。
2016年,國際移民組織(1951年成立,1989年改為現名)成為聯合國協助有關國家處理移民問題聯繫組織。 [61]  同年10月13日,聯合國大會以鼓掌方式任命安東尼奧•古特雷斯為聯合國秘書長。 [46] 
2021年6月18日,安東尼奧•古特雷斯正式獲得連任,於2022年1月至2026年12月間繼續其第二個5年任期。 [47] 

聯合國組織文件

聯合國重要文件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中文版首頁(左)董必武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右) 《聯合國憲章》中文版首頁(左)董必武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右)
《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的創始文件。 [81]  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82] 
《聯合國憲章》的制定和聯合國的誕生是現代國際關係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戰後規劃和平體制的一項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國民眾的和平願望。作為聯合國組織的總章程,除序言和結語外,共分19章111條。 [82]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獻,對世界人權事業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 [83]  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世界人權宣言》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對世界各國人民,為爭取人權和自由解放而鬥爭的事業起了鼓舞、推動和促進的作用,對維護和改善世界各國的人權狀況也具有積極意義。 [84] 
《世界人權宣言》繼承、吸取了人類文化遺產中有關自由、平等、人權的一般觀念,特別是近現代西方國家有關人權的立法和實施經驗,基本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世界人民爭取、維護人權的強烈願望和當時多數人的認識水平,與當時歐美各國人權立法中體現的人權概念相比,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充實和擴大,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84] 

聯合國公約宣言

公約·條約·憲章
時間
名稱
主題
1925年
裁軍
1926年
人權
1930年
勞工
1945年
聯合國
1945年
聯合國;刑事司法
1946年
刑事司法
1946年
刑事司法
1948年
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公約
勞工
1948年
人權
1949年
人權
1949年
人權
1949年
人權
1949年
組織及共同交涉權公約
人權
1949年
人權
1949年
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
人權
1951年
人權;難民和移民
1951年
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
婦女;勞工
1952年
婦女
1952年
刑事司法
1953年
婦女
1954年
人權;難民和移民
1955年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人權;刑事司法
1956年
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
人權;刑事司法
1957年
已婚婦女國籍公約
婦女
1957年
廢止強迫勞動公約
勞工
1958年
領海及毗連區公約
海洋法
1958年
公海公約
海洋法
1958年
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
海洋法
1958年
大陸架公約
海洋法
1958年
關於強制解決爭端的任擇簽字議定書
海洋法
1958年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刑事司法
1958年
歧視(就業及職業)公約
勞工
1959年
南極條約
裁軍
1960年
取締教育歧視公約
人權
1961年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國際法
1961年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關於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
國際法
1961年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關於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
國際法
1961年
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國際法
1961年
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
藥品管制
1962年
關於婚姻之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之公約
婦女
1962年
設立一個和解及斡旋委員會負責對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各締約國間可能發生的任何爭端尋求解決辦法的議定書
人權;刑事司法
1963年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裁軍
1963年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
國際法
1963年
關於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
國際法
1963年
關於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
國際法
1964年
就業政策公約
勞工
1965年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人權
1966年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
1966年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
1966年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人權
1966年
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
外層空間
1967年
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人權;難民和移民
1967年
關於援救航天員、送回航天員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體之協定
外層空間
1967年
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
裁軍
1968年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裁軍
1968年
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人權
1969年
特別使團公約
刑事司法
1969年
關於強制解決爭端的任擇議定書
刑事司法
1969年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國際法
1969年
特種使節公約
刑事司法
1970年
禁止在海洋底牀及其下層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毀滅武器條約
裁軍
1971年
精神藥物公約
藥品管制
1971年
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的公約
裁軍
1971年
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
外層空間
1972年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文化
1973年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人權
1973年
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刑事司法
1973年
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勞工
1974年
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
外層空間
1974年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可持續發展
1976年
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
裁軍
1977年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人權
1977年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人權
1978年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經濟貿易
1979年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婦女;人權
1979年
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
外層空間
1979年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刑事司法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裁軍;人權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第一號議定書)
裁軍;國際人道法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第二號議定書)
裁軍;國際人道法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議定書(第三號議定書)
裁軍;國際人道法
1982年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海洋法
1984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人權
1985年
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
人權
1985年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
裁軍
1986年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號議定書
裁軍
1986年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三號議定書
裁軍
1988年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藥品管制
1988年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
經濟貿易
1989年
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人權
1989年
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
人權
1989年
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約
人權
1989年
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僱傭軍國際公約
裁軍
1990年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
1990年
引渡示範條約
刑事司法
1990年
刑事事件互助示範條約
刑事司法
1990年
刑事訴訟轉移示範條約
刑事司法
1990年
有條件判刑或有條件釋放罪犯轉移監督示範條約
刑事司法
1991年
聯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
經濟貿易
1991年
關於在可塑炸藥中添加識別劑以便偵測的公約
裁軍
1992年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
裁軍
1992年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環境
1992年
生物多樣性公約
環境;可持續發展
1992年
化學武器公約——關於保護機密資料的附件(“保密附件”)
裁軍
1992年
化學武器公約——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核查附件”)
裁軍
1992年
化學武器公約——關於化學品的附件
裁軍
1994年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
刑事司法
1994年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
環境
1995年
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
經濟貿易
1995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關於激光致盲武器的議定書(第四號議定書)
裁軍;人權
1996年
《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佩林達巴案
裁軍
1996年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裁軍
1996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議定書
裁軍
1997年
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
恐怖主義
1998年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環境
1998年
關於向減災和救災行動提供電信資源的坦佩雷公約
國際合作
1998年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刑事司法
1999年
國際扣船公約
國際法
1999年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
婦女;人權
1999年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恐怖主義
1999年
關於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
兒童;人權
1999年
在獲得常規武器方面實現透明的美洲公約
裁軍
2000年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兒童;人權
2000年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兒童;人權
2000年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刑事司法
2000年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刑事司法
2000年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的補充議定書
刑事司法;難民和移民
2000年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環境
2000年
國家繼承涉及的自然人國籍問題
人權;難民和移民
2001年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環境
2001年
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款轉讓公約
經濟貿易
2001年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非法制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
恐怖主義;裁軍
2002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
人權
2002年
刑事司法
2003年
裁軍
2003年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刑事司法
2003年
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裁軍
2003年
健康;衞生
2003年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文化
2003年
亞洲公路網政府間協定
可持續發展
2003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第五號議定書)
裁軍;國際人道法
2004年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
刑事司法
2005年
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刑事司法;恐怖主義
2005年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
經濟貿易
2005年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任擇議定書
刑事司法
2005年
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
藥品管制
2005年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人權
2005年
國際衞生條例
衞生
2005年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文化
2006年
殘疾人權利公約
人權
2006年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人權
2006年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人權
2008年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人權
2008年
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刑事司法
2011年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設定來文程序的任擇議定書
兒童;人權
2012年
消除煙草製品非法貿易議定書
健康;衞生
2013年
武器貿易條約
裁軍
2014年
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
經濟貿易
2015年
巴黎協定
環境
2017年
禁止核武器條約
裁軍
參考資料來源: [80] 
宣言·規定·説明
時間
名稱
主題
1947年
聯合國旗幟
聯合國
1948年
世界人權宣言
人權
1949年
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
刑事司法
1959年
兒童權利宣言
兒童;人權
1960年
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
人權;主權
1961年
禁止使用核及熱核武器宣言
裁軍
1962年
天然資源之永久主權
主權
1962年
把裁軍節省下來的資金轉用於和平需要的宣言
裁軍;和平與安全
1963年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
種族;人權
1963年
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工作之法律原則宣言
外層空間
1965年
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
婦女;人權
1965年
非洲非核化宣言
裁軍
1965年
關於在青年中培養民族間和平、互相尊重及彼此瞭解等理想之宣言
青年;和平與安全
1965年
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
主權
1967年
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婦女
1967年
領域庇護宣言
人權
1969年
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
可持續發展
1970年
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70年
第二個聯合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策略
可持續發展
1970年
關於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洋底牀與下層土壤之原則宣言
可持續發展
1970年
聯合國二十五週年紀念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70年
加強國際安全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71年
宣佈印度洋為和平區
和平與安全
1971年
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
人權
1973年
關於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
刑事司法
1974年
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1974年
侵略定義
和平與安全
1974年
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
婦女;兒童
1974年
武裝衝突中對人權的尊重
人權
1974年
世界消滅飢餓和營養不良宣言
人權
1975年
利用科學和技術進展以促進和平並造福人類宣言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1975年
殘廢者權利宣言
人權
1975年
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
人權
1976年
關於納米比亞和人權的達喀爾宣言
種族;人權
1977年
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的國際宣言
種族;人權
1977年
加深和鞏固國際緩和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78年
保護人權宣言
人權
1978年
為各國社會共享和平生活做好準備的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78年
納米比亞宣言
種族
1978年
支持納米比亞自決和民族獨立的行動綱領
人權
1978年
種族與種族偏見問題宣言
種族
1979年
國際合作裁軍宣言
裁軍
1979年
關於南非的宣言
種族
1979年
執法人員行為守則
刑事司法
1980年
第六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加拉加斯宣言》
刑事司法
1980年
宣佈1980年代為第二個裁軍十年宣言
裁軍
1980年
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
可持續發展
1981年
關於防止核浩劫的宣言
裁軍;和平與安全
1981年
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
主權
1981年
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人權
1982年
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82年
關於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的醫療道德原則
人權
1982年
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
殘疾人;人權
1982年
世界自然憲章
環境
1982年
婦女參加促進國際和平與合作宣言
婦女
1982年
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衞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
外層空間
1984年
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
人權;和平與安全
1984年
管制藥品販運和藥品濫用宣言
藥品管制
1984年
關於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
人權
1985年
非居住國公民個人人權宣言
人權
1985年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
人權;刑事司法
1985年
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
人權;刑事司法
1985年
南非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
種族
1985年
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
人權;刑事司法
1985年
作出努力和採取措施以確保青年實現和享受人權、特別是受教育和工作的權利
青年;人權
1986年
發展權利宣言
人權;可持續發展
1986年
關於從外層空間遙感地球的原則
外層空間
1986年
關於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和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
刑事司法;兒童
1987年
到公元2000年及其後的環境展望
環境
1987年
加強在國際關係上不使用武力或進行武力威脅原則的效力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87年
累西腓宣言
人權
1988年
關於預防和消除可能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和局勢以及關於聯合國在該領域的作用的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88年
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
人權;刑事司法
1989年
關於種族隔離及其對南部非洲破壞性影響的宣言
種族;人權
1989年
關於各國在凍結和裁減軍事預算領域內近一步行動所應遵循的各項原則
裁軍
1990年
關於國際經濟合作、特別是恢復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和發展的宣言
可持續發展
1990年
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
刑事司法
1990年
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
刑事司法
1990年
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刑事司法
1990年
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
人權
1990年
世界人權會議非洲區域會議最後宣言
人權
1990年
維持和平行動部隊地位協定範本
和平與安全
1990年
宣佈1990年代為第三個裁軍十年宣言
裁軍
1990年
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
刑事司法
1990年
囚犯待遇基本原則
人權
1990年
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
刑事司法
1990年
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
刑事司法
1990年
國際合作以打擊有組織犯罪
刑事司法
1990年
聯合國第四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
可持續發展
1991年
聯合國與提供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裝備的會員國之間的協定範本
和平與安全
1991年
促進非洲報刊獨立和多元的温得和克宣言
人權
1991年
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
人權
1991年
1990年代聯合國非洲發展新議程
可持續發展
1991年
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原則聲明和行動綱領
刑事司法
1991年
聯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事實調查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91年
聯合國老年人原則
人權
1992年
布拉格聲明
健康
1992年
21世紀議程
可持續發展
1992年
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
人權
1992年
人文價值觀世界宣言
可持續發展
1992年
老齡問題宣言
人權
1992年
適用於感染人體免疫缺損病毒(HIV)和後天免疫缺損綜合症(艾滋病)情況下的人權、倫理和人道基本原則的權利和人道宣言
艾滋病;人權
1993年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羣體的人的權利宣言
人權
1993年
保護戰爭受難者國際會議——最後宣言
人權;和平與安全
1993年
波茲南學術自由宣言
人權
1993年
坎帕拉人權宣言
人權
1993年
非政府組織曼谷人權宣言
人權
1993年
關於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原則
外層空間
1993年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人權
1993年
世界人權會議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區域會議的最後宣言——聖約瑟宣言
人權
1993年
世界人權會議亞洲區域會議最後宣言
人權
1993年
伊斯坦布爾人類住區宣言
人權;可持續發展
1993年
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
人權
1994年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
婦女
1994年
關於增進聯合國與區域辦法或機構之間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領域的合作的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94年
消滅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
恐怖主義
1994年
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
人權
199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五十週年紀念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95年
聯合國國家間爭端和解示範規則
刑事司法
1995年
聯合國五十週年紀念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95年
到2000年及其後世界青年行動綱領
青年
1995年
哥本哈根社會發展問題宣言
可持續發展
1995年
北京宣言
可持續發展
1995年
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96年
關於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並特別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的宣言
外層空間
1996年
聯合國反對國際商業交易中的貪污賄賂行為宣言
刑事司法
1996年
補充1994年《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的宣言
恐怖主義
1996年
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
刑事司法
1996年
聯合國關於犯罪和公共安全問題的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96年
世界糧食安全羅馬宣言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1996年
貿易法委員會關於安排仲裁程序的説明
刑事司法;經濟貿易
1996年
電子商業示範法
刑事司法
1997年
發展綱領
可持續發展
1997年
在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中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示範戰略和實際措施
刑事司法;婦女;人權
1997年
刑事司法系統中兒童問題行動指南
刑事司法;兒童
1998年
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
可持續發展;人權
1998年
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
人權
1998年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
勞工
1998年
關於青年政策和方案的里斯本宣言
青年
1998年
布拉加青年行動計劃
青年
1998年
國際合作對付世界毒品問題
藥品管制
1998年
個人、羣體和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
人權
1998年
聯合國維持和平五十週年紀念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98年
第二十屆特別會議——政治宣言
藥品管制
1998年
減少毒品需求指導原則宣言
藥品管制
1999年
《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燬此種地雷的公約》締約國會議——馬普托宣言
裁軍
1999年
和平文化宣言
和平與安全
1999年
宣言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行動綱領》的進展情況和今後實施的倡議
可持續發展
2000年
我們人民千年論壇的宣言和行動議程——為二十一世紀的到來加強聯合國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2000年
關於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
刑事司法
2000年
聯合國千年宣言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2000年
兒童權利
兒童;人權
2000年
有效調查和記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原則
人權;刑事司法
2000年
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政治宣言
婦女
2001年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可持續發展
2001年
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的不容忍現象世界會議——《宣言》
種族
2001年
不同文明對話全球議程
可持續發展
2001年
關於新千年中的城市和其他人類住區的宣言
人權;可持續發展
2001年
關於艾滋病毒/艾滋病問題的承諾宣言
艾滋病;人權
2001年
兒童問題特別會議——宣言
兒童
2001年
全球努力打擊恐怖主義的宣言
恐怖主義
2002年
第二次老齡問題世界大會——政治宣言
人權
2002年
蒙特雷共識
可持續發展
2002年
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的報告——政治宣言(《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聲明》)
可持續發展
2002年
聯合國非洲發展新夥伴關係宣言
可持續發展
2002年
創造全球網絡安全文化的要點
可持續發展
2002年
適合兒童生長的世界
兒童
2003年
“小武器和輕武器擴散及僱傭軍活動:對西非和平與安全的威脅”的宣言
裁軍
2003年
增進和保護人權——人權與生命倫理學
人權
2003年
打擊恐怖主義的宣言
恐怖主義
2003年
阿拉木圖宣言
經濟貿易
2004年
基因隱私權與不歧視
人權
2004年
貿發十一大——聖保羅精神
經濟貿易
2004年
聖保羅協商一致意見
經濟貿易
2005年
兵庫宣言
減災
2005年
聯合國關於人的克隆的宣言
人權
2005年
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受害人獲得補救和賠償的權利基本原則和導則
人權;刑事司法
2005年
關於在涉及罪行的兒童被害人和證人的事項上堅持公理的準則
兒童
2005年
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
可持續發展
2006年
關於反恐怖主義、反腐敗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的布加勒斯特宣言
恐怖主義
2006年
國家和商業界打擊恐怖主義夥伴關係戰略
恐怖主義
2006年
關於艾滋病毒/艾滋病問題的政治宣言
艾滋病
2006年
關於打擊非法藥物的區域合作和相關事項的巴庫協定:二十一世紀展望
藥品管制
2007年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
人權
2008年
關於非洲發展需求的政治宣言
可持續發展
2008年
大會第六十三屆會議關於《阿拉木圖行動綱領》中期審查的高級別會議宣言
經濟貿易
2008年
關於《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的宣言
人權
2008年
發展籌資問題多哈宣言:審查蒙特雷共識執行情況的發展籌資問題後續國際會議結果文件
可持續發展
2009年
世界金融和經濟危機及其對發展的影響問題會議成果
經濟貿易
2010年
聯合國打擊販運人口的全球行動計劃
人權
2010年
聯合國關於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規則(曼谷規則)
人權;婦女
2010年
關於應對全球挑戰的綜合戰略: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統及其在變化世界中的發展的薩爾瓦多宣言
刑事司法
2011年
關於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問題的政治宣言:加大行動力度,消滅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艾滋病
2011年
預防和控制非傳染性疾病問題大會高級別會議的政治宣言
健康
2011年
團結起來,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不容忍行為
種族;人權
2011年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
外層空間
2011年
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
人權
2012年
我們希望的未來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2012年
國內和國際的法治問題大會高級別會議宣言
刑事司法
2013年
國際移徙與發展高級別對話宣言
人權
2013年
替代發展問題利馬宣言
藥品管制
2014年
稱為世界土著人民大會的大會高級別全體會議成果文件
人權
2014年
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快速行動方式(薩摩亞途徑)
可持續發展
2014年
維也納宣言
可持續發展
2015年
關於加強聯合國同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合作的政治宣言
可持續發展
2015年
第三次發展籌資問題國際會議亞的斯亞貝巴行動議程
可持續發展
2015年
變革我們的世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
可持續發展
2015年
世界建立一個無核武器世界宣言
裁軍
2015年
關於信息社會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執行情況全面審查的大會高級別會議成果文件
可持續發展
2015年
關於將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納入更廣泛的聯合國議程以應對社會和經濟挑戰並促進國內和國際法治及公眾參與的多哈宣言
刑事司法
2015年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納爾遜·曼德拉規則)
人權;刑事司法
2015年
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準則
經濟貿易
2015年
紀念聯合國成立七十週年宣言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2015年
仙台宣言
減災
2016年
關於難民和移民的紐約宣言
人權;難民和移民
2016年
和平權利宣言
人權;和平與安全
2016年
我們對有效處理和應對世界毒品問題的共同承諾
藥品管制
2016年
大會抗微生物藥物耐藥性問題高級別會議的政治宣言
藥品管制
2016年
新城市議程
可持續發展
2017年
關於執行《聯合國打擊販運人口的全球行動計劃》的政治宣言
人權
2018年
難民問題全球契約
人權;難民和移民
2018年
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約(移民問題全球契約)
人權;難民和移民
2020年
紀念聯合國成立七十五週年宣言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參考資料來源: [79] 

聯合國機關組織

聯合國有六個主要機關: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均於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 [85] 

聯合國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決策和代表性機關,由聯合國全部193個會員國組成,是唯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機關。每年九月,大會的所有會員國齊聚紐約,在聯合國大會會議廳召開年度會議,並舉行一般性辯論,多國國家元首出席一般性辯論並發表講話。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的決定,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須以簡單多數通過。大會每年選舉一名大會主席,任期一年。 [85] 
聯合國大會還為聯合國做出重要決定,包括:
1、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秘書長。
2、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
3、批准聯合國預算。 [86] 
聯合國大會附屬機構
主要委員會
國際法委員會
裁軍委員會
聯合檢查組
人權理事會
常設委員會及特設機構 [92]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成立於1946年1月13日,於1946年1月17日在倫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樓舉行第一次會議。自第一次會議後,安全理事會將其永久地址設在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每一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所有理事國都有義務履行安理會的決定。安全理事會還建議大會任命秘書長和接納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安理會還與大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 [87]  安全理事會設立輪值主席,任期一個月。 [85]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在接到一項威脅和平的投訴時,通常採取的第一個行動是建議當事方嘗試以和平手段達成協議。安理會可以:提出達成此種協議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調查和調解;派遣訪問團;任命特使;請秘書長進行斡旋,以實現爭端的和平解決。 [87]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理事國
常任理事國
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附任期截止年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
阿爾及利亞(2025年)
莫桑比克(2024年)
美利堅合眾國
厄瓜多爾(2024年)
大韓民國(2025年)
俄羅斯聯邦
圭亞那(2025年)
塞拉利昂(2025年)
法蘭西共和國
日本(2024年)
斯洛文尼亞(2025年)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馬耳他(2024年)
瑞士(2024年)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
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維持和平行動及政治特派團
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
制裁委員會(特設)
軍事參謀團
常設委員會及特設機構 [92]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簡稱聯合國經社理事會) [88]  是聯合國就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進行協調、政策審查和政策對話並提出建議,以及落實國際發展目標的主要機關。經社理事會作為聯合國全系統開展各項活動的中央機制,其下設立多個涉及經濟、社會和環境領域的專門機構、附屬監督機構和專家機構。經社理事會共有54個理事國,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是聯合國對可持續發展問題進行反思、辯論和創新思考的核心平台。 [85]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擁有麻醉藥品委員會、社會發展委員會、人口與發展委員會、婦女地位委員會、統計委員會、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科學和技術促進發展委員會以及聯合國森林論壇處理其職權事務。 [89]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職司委員會
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
社會發展委員會
麻醉藥品委員會
統計委員會
人口與發展委員會
聯合國森林論壇委員會
科學和技術促進發展委員會
婦女地位委員會委員會 [89]  [92]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託管理事會廳 託管理事會廳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三章設立,對由7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託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並確保管理國採取適當措施為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做好準備。截至1994年,所有託管領土都已取得自治或獨立。託管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停止運作。根據1994年5月25日通過的決議,託管理事會對其議事規則作出修正,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託管理事會或託管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託管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提出的要求,視需要舉行全體會議。 [85] 

聯合國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關中唯一設在美國紐約之外的機關,成立於1945年。國際法院的職責是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遞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行使職權。 [85]  國際法院共15名法官,由聯大和安理會選舉產生。 [90] 

聯合國聯合國秘書處

現任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 現任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
聯合國秘書處負責處理大會和其他主要機關委任的各項日常工作。秘書長是秘書處的首席行政長官,秘書處由成千上萬名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他們的工作地點遍佈世界各個角落。聯合國招聘國際和當地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在世界各地的工作地點和維持和平特派團工作。秘書處下設多個部門,每個部門或辦事處都有明確的行動和責任範疇。 [85] 
秘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行政長官,也是聯合國秘書處的行政首長。 [85]  由聯大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委任,任期五年。秘書長履行行政長官的職能,執行聯大、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構“所託付之其他職務”。 [91] 
聯合國歷任秘書長
姓名
國籍
任期
特里格韋·哈爾夫丹·賴伊(Trygve Halvdan Lie)
挪威籍
1946年2月2日~1952年11月10日
達格·哈馬舍爾德(Dag Hjalmar Agne Carl Hammarskjöld)
瑞典籍
1953年4月10日~1961年9月18日
吳丹(U Thant)
緬甸籍
1961年11月3日~1971年12月31日
庫爾特·瓦爾德海姆(Kurt Waldheim)
奧地利籍
1972年1月1日~1981年12月31日
哈維爾·佩雷斯·德奎利亞爾(Javier Perez de Cuellar)
秘魯籍
1982年1月1日~1991年12月31日
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
埃及籍
1992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
科菲·安南
加納籍
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潘基文
韓國籍
2007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安東尼奧·古特雷斯
葡萄牙籍
2017年1月1日~至今

聯合國主要機構

聯合國紐約總部

聯合國總部大樓位於紐約曼哈頓,是聯合國秘書處大樓,負責處理聯合國各項日常工作。 [85] 
紐約總部主要機構
秘書長辦公廳(秘書長髮言人辦公室)
發展協調辦公室
經濟和社會事務部
大會和會議管理部
全球傳播部
管理戰略、政策和合規部
業務支助部
和平行動部
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部
安全和安保部
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
反恐怖主義辦公室
裁軍事務廳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內部監督事務廳
法律事務廳
外層空間事務廳
非洲問題特別顧問辦公室
聯合國減少災害風險辦公室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聯合國夥伴關係辦公室
聯合國青年辦公室
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
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
負責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
最不發達國家、內陸發展中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高級代表辦公室 [92]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充當秘書長在日內瓦的代表機構,是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外最大的工作地點。每年舉辦8000多次會議,使其成為世界上最繁忙的會議中心之一。為有效代表秘書長,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履行重要的聯絡職責。它與常駐代表團、瑞士東道國政府和其他國家政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研究和學術機構以及設在日內瓦的聯合國共同制度的區域組織和其他組織進行協調。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在促進這些不同行為體之間的機構間合作方面也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98]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現任總幹事:塔蒂亞娜·瓦洛瓦亞。 [96] 

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

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 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
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是聯合國秘書長在內羅畢的代表辦事處,履行與內羅畢的各常駐代表團、東道國和其他國家政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肯尼亞境內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的代表和聯絡職能;便利聯合國與各區域組織的合作;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署)和聯合國人類住區規劃署(人居署)提供行政和其他支助服務;為設在肯尼亞的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酌情提供合辦共同服務;管理和實施行政、會議事務和新聞方案,併為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的聯合國工作人員和設施提供安全保障。 [93] 
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現任總幹事:扎伊娜卜·哈瓦·班古拉 [95]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管理和實施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方案,為設在維也納國際中心的各個組織提供共同事務服務,如會議服務、信息服務、安全保衞服務、採購服務和總務後勤服務。維也納辦事處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有密切聯繫。除上述共同事務外,還有一個共同的管理司為兩個組織提供財務資源管理服務、 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以及信息技術與通信服務。 [94]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現任總幹事兼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執行主任:加達·瓦利 [97] 

聯合國其他機構

聯合國方案基金

聯合國方案和基金組織機構
機構名稱
總部
美國紐約
美國紐約
美國紐約
肯尼亞內羅畢
聯合國人居署(UN-Habitat)
肯尼亞內羅畢
意大利羅馬 [100] 

聯合國專門機構

聯合國專門機構
機構名稱
總部
意大利羅馬
法國巴黎
奧地利維也納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意大利羅馬
加拿大蒙特利爾
瑞士日內瓦
英國倫敦
瑞士日內瓦
瑞士伯爾尼
瑞士日內瓦
瑞士日內瓦
瑞士日內瓦
西班牙馬德里
世界銀行(WB)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100] 

聯合國其他實體

其他聯合國實體和機構
機構名稱
總部
聯合國艾滋病毒/艾滋病聯合規劃署
瑞士日內瓦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瑞士日內瓦
瑞士日內瓦
瑞士日內瓦
丹麥哥本哈根
約旦阿曼
意大利都靈
日本東京
聯合國婦女署(UN Women)
美國紐約 [100] 

聯合國相關組織

聯合國相關組織及總部所在地
機構名稱
總部
瑞士日內瓦
瑞士日內瓦
瑞士日內瓦
奧地利維也納
奧地利維也納
荷蘭海牙
荷蘭海牙
德國波恩 [100] 

聯合國區域組織

聯合國區域委員會
機構名稱
總部
埃塞俄比亞亞的斯亞貝巴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ESCAP)
泰國曼谷
黎巴嫩貝魯特
瑞士日內瓦
智力聖地亞哥 [100] 

聯合國成員國

聯合國會員國

當前,聯合國會員國共有193個。
聯合國會員國
國家
加入時間
國家
加入時間
1955年12月14日
1962年10月8日
1946年11月19日
1945年10月24日
1971年12月9日
1945年10月24日
1971年10月7日
1992年3月2日
1945年10月24日
1945年11月13日
1955年12月14日
1991年9月17日
1993年7月28日
1976年12月1日
1981年11月11日
1955年12月14日
1945年11月1日
1966年12月9日
1975年10月10日
1973年9月18日
1947年9月30日
1945年10月24日
1971年9月21日
1945年11月13日
1945年10月24日
1945年10月24日
1955年12月14日
1960年9月20日
1945年12月27日
1945年10月31日
1946年11月19日
1945年10月24日
1992年5月22日
1945年11月14日
1981年9月25日
1966年10月17日
1971年9月21日
1960年9月20日
1962年9月18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1991年9月17日
1968年11月12日
1945年10月24日
大韓民國
1991年9月17日
1945年10月24日
1973年9月18日
2002年9月27日
1960年9月20日
1945年10月24日
1978年12月18日
俄羅斯聯邦
1945年10月24日
1945年12月21日
1993年5月28日
1945年10月24日
1945年10月24日
1970年10月13日
1955年12月14日
1975年9月16日
1965年9月21日
1960年9月20日
1960年9月20日
1945年11月5日
1974年9月17日
1992年7月31日
1945年11月2日
1945年10月24日
1966年9月20日
1992年3月2日
1945年10月24日
1945年12月10日
2006年6月28日
1945年12月17日
基裏巴斯共和國
1999年9月14日
1977年9月20日
1992年3月2日
1958年12月12日
1974年9月17日
1945年11月9日
1957年3月8日
1960年9月20日
1955年12月14日
1993年1月19日
1980年8月25日
1960年9月20日
1971年9月21日
1975年11月12日
1960年9月20日
1963年5月14日
1992年5月20日
1963年12月16日
1991年9月17日
1966年10月17日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1955年12月14日
1945年10月24日
1991年9月17日
1945年11月2日
1955年12月14日
1990年9月18日
1945年10月24日
1962年9月18日
1955年12月14日
1960年9月20日
1965年9月21日
1964年12月1日
1964年12月1日
1957年9月17日
1960年9月28日
1993年4月8日
1991年9月17日
1968年4月24日
1961年10月27日
1945年10月24日
1961年10月27日
1974年9月17日
1991年9月17日
1948年4月19日
1992年3月2日
1956年11月12日
1993年5月28日
1975年9月16日
1945年11月7日
1990年4月23日
1945年11月7日
南蘇丹
2011年7月14日
1999年9月14日
1955年12月14日
1945年10月24日
1960年9月20日
1960年10月7日
1945年11月27日
1994年12月15日
1955年12月14日
1956年12月18日
1946年11月19日
2002年9月10日
1945年10月24日
1976年12月15日
塞爾維亞共和國
2000年11月1日
1961年9月27日
1960年9月28日
1960年9月20日
1976年9月21日
1945年10月24日
1975年9月16日
1983年9月23日
1979年9月18日
1992年3月2日
1980年9月16日
1955年12月14日
1993年1月19日
1992年5月22日
1968年9月24日
1956年11月12日
1975年12月4日
1978年9月19日
1960年9月20日
1992年3月2日
1946年12月16日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1961年12月14日
1999年9月14日
1962年9月18日
1956年11月12日
2000年9月5日
1945年10月24日
1992年3月2日
1981年9月15日
1945年11月21日
1945年11月15日
文萊達魯薩蘭國
1984年9月21日
1962年10月25日
1945年10月24日
1945年12月18日
1992年3月2日
1955年12月14日
1945年10月25日
1965年9月21日
1945年10月24日
1955年12月14日
1962年9月18日
1992年3月2日
1947年9月30日
1945年12月21日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1945年10月24日
1949年5月11日
1955年12月14日
1945年10月30日
1950年9月28日
1955年12月14日
1977年9月20日
1964年12月1日
1960年9月20日
1945年10月24日
1960年9月20日
中國
1945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1年10月25日恢復合法席位)

聯合國觀察員國

當前,共有2個聯合國觀察員國
聯合國觀察員國
國家名
加入時間
1964年4月6日
2012年11月29日

聯合國觀察員實體

當前,共有4個聯合國觀察員實體。
聯合國觀察員實體
組織名稱
加入時間
1990年10月16日
1994年10月19日
2002年11月19日
馬耳他騎士團
1994年8月24日

聯合國觀察員組織

當前,共有58個聯合國觀察員組織。
設常駐辦事處聯合國觀察員組織
組織名稱
加入時間
組織名稱
加入時間
1965年10月11日
1980年10月13日
1991年10月17日
1995年10月19日
英聯邦秘書處
1976年10月18日
1974年10月11日
-
1996年10月15日
國際民主和選舉援助學會
2003年12月9日
國際移徙組織
1992年10月16日
法語圈國際組織
1978年11月10日
1996年10月24日
1996年12月17日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1999年12月17日
1950年11月1日
1975年10月10日
人口與發展夥伴
2002年11月19日
-
-
無常駐辦事處聯合國觀察員組織
組織名稱
加入時間
組織名稱
加入時間
1948年10月16日
國際發展法組織
2001年12月12日
拉丁美洲經濟體
1980年10月13日
2001年12月12日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
1981年10月15日
2002年11月19日
1987年10月28日
國際移徙政策發展中心
2002年11月19日
1988年10月17日
古阿姆集團
2003年12月09日
1989年10月27日
2003年12月09日
1993年10月13日
2003年12月09日
1993年10月13日
2004年12月02日
1993年10月13日
2004年12月02日
1993年10月13日
2004年12月02日
1994年05月24日
2004年12月02日
1994年10月17日
2004年12月02日
1997年10月22日
2004年12月02日
1998年10月15日
伊比利亞—美洲會議
2005年11月23日
1998年10月15日
2005年11月23日
1999年03月23日
2005年11月23日
1999年10月08日
2005年11月23日
1999年10月26日
2006年12月04日
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2000年12月12日
2006年12月04日
2000年12月12日
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
2006年12月04日
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
2001年12月12日
2011年06月11日

聯合國工作領域

聯合國通過紐約總部和在日內瓦、維也納、內羅畢的辦事處,以及遍佈世界各地的四萬多名工作人員,在政治安全、貿易發展、社會人權、科技衞生、勞工產權、文化體育、電信郵政、難民移民等領域開展工作。 [104] 
聯合國的工作涵蓋以下五個領域: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保護人權、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支持可持續發展和氣候行動、遵守國際法。 [101] 

聯合國國際和平與安全

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是聯合國的首要目標.為了避免新的世界大戰,在吸取國際聯盟教訓的基礎上,聯合國建立集體安全機制,實行大國一致原則.會員國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可採取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一切手段以防止侵略、實現和平。 [109]  聯合國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開展的活動主要涉及:預防衝突、促成衝突各方達成和平、維持和平及創造讓和平延續發展的環境。這些活動必須交叉或同時開展才能做到行之有效。聯合國安理會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負有主要責任。聯合國大會、秘書處及其他聯合國辦事處和機構互為補充,為促進和平與安全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102] 
預防性外交和調解
預防衝突是減輕人類苦難、減少衝突及其後果帶來的經濟成本的最有效途徑。聯合國通過外交手段、斡旋及調解在衝突預防中發揮重要作用。此外,機構主要通過實地派遣特使和特別政治任務促成和平。
聯合國秘書長在世界許多地區都有特別代表和個人代表、特使和顧問。 [102] 
維持和平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國際社會用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有效手段。當前實行的多層面維和行動不僅是為了維護和平與安全,更有助於推進政治進程、保護平民、協助前戰鬥人員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支持憲政及選舉進程,保護並推動人權,恢復法治和加強合法國家的權力。
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維和行動任務;其部隊和警察由會員國派遣 ;維和行動接受和平行動部的管理,並受到設於聯合國紐約總部的業務支助部的支持。
自1948年以來,聯合國共採取了71項維和行動。當前共有12項現行的維持和平行動。2019年,秘書長髮起了“以行動促維和”倡議,以重申對維持和平行動的共同政治承諾。 [102]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地區分佈
地區
組織
非洲
聯合國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團(西撒特派團)
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
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
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多層面綜合穩定團(中非穩定團)
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
亞洲及太平洋地區
聯合國駐印度和巴基斯坦軍事觀察組(印巴觀察組)
歐洲和中亞
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科索沃特派團)
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聯塞部隊)
中東
聯合國脱離接觸觀察員部隊(觀察員部隊)
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
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 [102] 
建設和平
聯合國建設和平活動旨在幫助國家走出衝突,減少再次陷入衝突的風險,併為建設可持續的和平與發展奠定基礎。
聯合國建設和平架構由建設和平委員會、建設和平基金與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組成。
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通過提供戰略性意見和政策指導協助並支持建設和平委員會,管理建設和平基金,及協助秘書長協調聯合國各機構為建設和平而努力。
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部(政治建和部)在非洲、美洲、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歐洲和中亞以及中東開展工作。 [102] 
打擊恐怖主義
近年越來越多人呼籲聯合國參與協調全球反恐鬥爭。在聯合國系統框架內已有18份反對恐怖主義的全球文書,這些文書涉及具體的恐怖主義活動。2006年9月,聯合國會員國通過了《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這是各會員國首次就反對恐怖主義達成的共同戰略和業務框架。 [102] 
裁軍
在裁軍事務廳的支持下,大會及聯合國其他機構致力於通過消除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以及管制常規武器來推動實現國際和平與安全。 [102] 

聯合國保護人權

《聯合國憲章》首次明確規定了人權原則。1945年6月簽署並於當年10月生效的《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第一個規定了人權原則的國際法文件,是一項多邊的國際公約,也是此後聯合國制定的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的基礎,對聯合國的會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人權原則確立後,人權標準也逐漸明確,人權的內容也得到了豐富和發展。 [103] 
聯合國通過制定國際人權法律文件、成立人權事務專門機構、倡導人權理念規範等促進和保護人權,積極開展全球人權治理,致力於建設全球人權共同體。1948年頒佈的《世界人權宣言》進一步明確了人權內涵,人權的內容也得到豐富和發展.聯合國還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人權國際公約,以及一些重要的決議和宣言,規定會員國在人權方面的法律義務,有力地促進和保護了世界人權。 [104] 
2005年,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正式把人權作為聯合國的三大工作支柱之一.聯合國還積極推動“保護的責任”的規範和“人權先行”的倡議,提出維和行動要以人民為中心.聯合國許多機構從事與人權相關的工作.其中,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經濟、人道主義和文化)負責處理提高婦女地位、保護兒童、難民待遇、消除各種歧視等人權問題在內的各種議題.但是,直接處理和主管人權事務的機構主要包括人權條約機構、人權理事會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104]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 總部設在日內瓦,在聯合國系統中主要負責促進和保護人權。人權高專辦在多國支持維和特派團人權方面的工作。除區域辦事處外,人權高專辦還在世界各地設置人力資源中心、國家或獨立辦事處以及人權顧問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經常就世界人權議題發表意見,而且有權調查人權狀況,並就此發表報告。 [105]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區域
辦事處
非洲
人權高專辦在非洲設有辦事處,包括四個區域辦事處/中心
亞洲及太平洋
太平洋地區區域辦事處(斐濟蘇瓦)
東南亞區域辦事處(泰國曼谷)
中東
中東區域辦事處(黎巴嫩貝魯特)
美洲
人權高專辦聯絡處(美國紐約)
中美洲區域辦事處(巴拿馬的巴拿馬城)
南美區域辦事處(智利聖地亞哥)
歐洲和中亞
歐洲區域辦事處(比利時布魯塞爾)
中亞地區區域辦事處(吉爾吉斯斯坦比什凱克) [105] 
人權理事會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人權理事會成立於2006年,是聯合國的獨立機構,取代了擁有60年曆史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為負責人權事務的主要聯合國政府間機構。人權理事會會議在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召開。 [105]  理事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開展國別人權審議,對所有聯合國會員國的人權狀況進行評估。理事會主要職能包括:促進對所有人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處理侵犯人權情況並提出建議;推動各國全面履行人權義務;推動聯合國系統人權主流化;在與會員國協商同意後,幫助會員國加強人權能力建設,促進人權教育並提供技術援助;提供討論人權專題平台;向聯大提出進一步發展國際人權法的建議;向聯大提交年度報告等。 [106] 
人權理事會成員國(2024年)
亞太組
中國
孟加拉國
印度
印度尼西亞
日本
哈薩克斯坦
科威特
吉爾吉斯斯坦
馬來西亞
馬爾代夫
卡塔爾
阿聯酋
越南



非洲組
阿爾及利亞
貝寧
布隆迪
喀麥隆
科特迪瓦
厄立特里亞
岡比亞
加納
馬拉維
摩洛哥
索馬里
南非
蘇丹



拉美組
阿根廷
巴西
智利
哥斯達黎加
古巴
多米尼加
洪都拉斯
巴拉圭
東歐組
阿爾巴尼亞
保加利亞
格魯吉亞
立陶宛
黑山
羅馬尼亞


西方組
比利時
芬蘭
法國
德國
盧森堡
荷蘭
美國 [106] 

人權理事會諮詢委員會
人權理事會諮詢委員會負責從事人權專題研究並向理事會提出諮詢意見。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亞洲、非洲組各5名,拉美、西方組各3名,東歐組2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均可提名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任1次。諮詢委員會每年開兩次會議,總會期不超過10天。
自1984年以來,中國的顧以佶、田進、範國祥、陳士球、張義山、劉昕生先後擔任該機構專家。現任諮詢委員會中國專家為張越,任期至2025年9月。 [106] 
人權條約機構
人權條約機構系根據核心人權公約設立,由獨立專家組成,負責監督公約執行情況,主要工作包括審議締約國定期提交的履約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發表對公約條款內容的一般性評論。聯合國現有九大核心人權公約,設有十個條約機構。 [106] 
監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人權事務委員會
監督《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
監督《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執行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監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執行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監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執行的禁止酷刑委員會和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
監督《兒童權利公約》執行的兒童權利委員會
監督《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移徙工人問題委員會
監督《殘疾人權利公約》執行的殘疾人權利委員會
監督《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執行的強迫失蹤問題委員會。 [106] 

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在滿目瘡痍的歐洲大陸首次開展了國際合作以幫助歐洲重建。如今,聯合國為國際社會所依重,在超出一個國家應對能力之外的自然和人為災害地區協調突發事件的人道主義救援行動。 [107] 
主要負責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聯合國機構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
聯合國難民署(難民署)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基會)
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署)
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組織) [105]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
負責開展減輕、預防和防範自然災害的業務活動。一旦發生緊急情況,開發署的駐地協調員會在國家層面上協調救助和恢復工作。機構總部位於美國紐約。 [105]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區域分佈
非洲區域服務中心(埃塞俄比亞亞的斯亞貝巴)
美洲區域中心(巴拿馬)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區域中心(泰國曼谷)
歐洲和中亞地區辦公點
開發署阿拉伯國家地區局(美國紐約) [105] 

聯合國難民署(難民署)
在二戰後成立,旨在幫助衝突中流離失所的歐洲人民。該機構領導並協調各項國際行動,以保護難民,並在全球範圍內解決難民的問題。聯合國大會還創立了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近東救濟工程處),為1948年阿以衝突中無家可歸且失去生計的約75萬名巴勒斯坦難民提供緊急救助。如今,約有500萬巴勒斯坦難民有資格獲得近東救濟工程處提供的服務。機構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 [105] 
聯合國難民署(難民署)區域分佈
歐洲
北美和加勒比海地區
北美和加勒比海地區
非洲(中部非洲和大湖地區、東部非洲和非洲之角、南部非洲)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中亞、東亞和太平洋區域、南亞、東南亞、西南亞) [105]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基會)
人道主義行動造福兒童的核心承諾是兒基會人道主義行動的核心政策和框架,也是兒基會工作的重心,旨在維護受人道主義危機影響的兒童的權利。這些核心承諾倡導平等、透明、負責,並且提倡採納注重結果的方法,實施可預見和及時的集體人道主義行動。 [105]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基會)辦公地點
區域/機構
總部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美國紐約、瑞士日內瓦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巴拿馬
歐洲及中亞
瑞士日內瓦
西非及中非
塞內加爾共和國達喀爾
東非及南部非洲
肯尼亞內羅畢
中東及北非
約旦
南亞
尼泊爾加德滿都
東亞及太平洋
國曼谷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非洲服務部
南非 [108] 
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署)、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
每當難民署開展大規模難民糧食行動時,糧食署就負責為行動輸送食物和資金。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致力於幫助農民從洪災、牲畜疾病爆發和類似突發事件中恢復生產。糧農組織的全球信息和預警系統就世界糧食形勢發佈月度報告,提供特別警報服務,幫助各國政府和救濟組織確認存在糧食短缺問題的國家。 [105]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辦公地點
機構
總部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
意大利羅馬
非洲區域辦事處
加納阿克拉
美洲
智利聖地亞哥
亞洲及太平洋地區
泰國曼谷
歐洲和中亞區域辦事處
匈牙利布達佩斯
近東和北非區域辦事處
埃及開羅 [105] 
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署)開展工作地區
區域
國家
非洲
貝寧
布基納法索
布隆迪
納米比亞
喀麥隆
中非共和國
乍得
尼日爾
剛果
科特迪瓦
剛果民主共和國
尼日利亞
吉布提
埃斯瓦蒂尼
埃塞俄比亞
盧旺達
岡比亞
加納
幾內亞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幾內亞比紹
肯尼亞
萊索托
塞內加爾
利比里亞
馬達加斯加
馬拉維
塞拉利昂
馬裏
毛里塔尼亞
莫桑比克
索馬里
南蘇丹
蘇丹
坦桑尼亞
多哥
烏干達
贊比亞
津巴布韋

美洲
多民族玻利維亞
哥倫比亞
古巴
厄瓜多爾
薩爾瓦多
危地馬拉
海地
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
秘魯


亞洲及太平洋地區
阿富汗
孟加拉國
不丹
柬埔寨
中國
朝鮮
印度
印度尼西亞
老撾
緬甸
尼泊爾
巴基斯坦
斯里蘭卡
東帝汶


歐洲和中亞地區
亞美尼亞
吉爾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土耳其
中東
阿爾及利亞
伊朗
伊拉克
約旦
黎巴嫩
利比亞
巴勒斯坦國
敍利亞
土耳其
也門 [107] 


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 (近東救濟工程處)
總部
工作區域
約旦安曼
加沙地帶、西岸、黎巴嫩和敍利亞 [107] 
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組織)
協調國際社會共同應對從包括從疾病爆發到自然災害等在內的各類人道主義突發衞生事件 。世衞組織負責為全球衞生事務提供領導,擬定衞生研究議程,制定規範和標準,闡明以證據為基礎的政策方案,向各國提供技術支持,以監測和評估衞生趨勢。 [107] 
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組織)辦公地點
機構/區域
總部
世界衞生組織
瑞士日內瓦
非洲區域辦事處
剛果(布)布拉柴維爾
美洲區域辦事處
美國華盛頓
東南亞區域辦事處
印度新德里
西太平洋區域辦事處
菲律賓馬尼拉
歐洲辦事處
丹麥哥本哈根
東地中海區域辦事處
埃及開羅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和氣候

2015年,聯合國啓動了可持續發展議程,這表明各會員國日益認識到,尋求一個對當代及後代而言可持續的發展模式,能為減少貧困和改善世界各地人民的生活提供最佳的途徑。與此同時,氣候變化也開始得到廣泛的關注。氣候變化導致極地冰蓋融化,全球海平面上升,災難性天氣事件更加頻繁。建設更可持續的全球經濟,將有助於減少導致氣候變化的温室氣體排放。因此,國際社會必須做出努力,既要實現聯合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又要實現2015年《巴黎協定》設定的減排目標。 [110] 
可持續發展議程
千年發展目標——在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極大推動下,世界極端貧困人口的數量已經減少了一半。
2030年議程——議程目標包括:無貧窮;零飢餓;良好健康與福祉;優質教育;性別平等;清潔飲水和衞生設施;經濟適用的清潔能源;體面工作和經濟增長;產業、創新和基礎設施;減少不平等;可持續城市和社區;負責任消費和生產;氣候行動;水下生物;陸地生物;和平、正義與強大機構;促進目標實現的夥伴關係。
巴黎協定——聯合國支持氣候變化談判,促成了2015年《巴黎協定》。《巴黎協定》的核心目標是:加強對氣候變化所產生的威脅做出全球性迴應,將全球温度升幅控制在與前工業化時期相比2℃以內,並爭取把温度升幅限制在1.5℃以內。此外,《巴黎協定》旨在加強各國應對氣候變化影響的能力。為實現這些目標,將會投入更多資金和新技術,並將建立起一個更高效的能力建設框架。《巴黎協定》還制定了一個透明性框架,提高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 [110] 

聯合國遵守國際法

《聯合國憲章》序言中設立了如下目標:“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自設立該目標以來,發展、尊重國際法一直是聯合國工作的重點。
聯合國通過眾多途徑(包括法院、法庭和多邊條約)和安全理事會推進該項工作。在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脅時,安全理事會在必要時會批准維和行動,實施制裁或授權使用武力。作為國際條約的《聯合國憲章》賦予安全理事會這些權限。嚴格來講,《聯合國憲章》是國際法文件,聯合國各會員國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確立了國際關係的主要原則,包括在處理國際關係時確保各會員國之間的主權平等,並限制使用武力等。 [111] 
國際法
國際法規定了各會員國應承擔的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待境內個體的方式。
國際法涵蓋了眾多國際關切的問題,如人權、裁軍、國際犯罪、難民、移民、國籍、對待罪犯、使用武力和戰爭行為等。國際法也規範全球公域,如環境、可持續發展、國際水域、外層空間、全球通訊以及世界貿易。 [111] 
國際法院
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是國際法院。這一主要聯合國機關依照國際法解決各會員國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這個重要的聯合國機關依照國際法解決各締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只有當相關締約國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法院才有權對爭端作出裁決。國際法院還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瞭解更多關於國際法院如何運作的信息。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由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出,任期9年。 [111] 
法院和法庭
除國際法院之外,還有眾多國際法院、國際法庭、特設法庭和聯合國協辦法庭與聯合國有着不同程度的關聯。
在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以及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授權之後,國際刑事法庭機制於2010年11月22日由聯合國安理會建立,以為其執行一系列重要職能。這些法院和法庭由安全理事會(及其附屬機關)設立。
塞拉利昂問題餘留事項特別法庭是根據聯合國和塞拉利昂政府簽署的一項協議設立的,負責監督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2013年關閉後的法律職能繼續得到履行。完成所有司法案件的裁決後,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自2023年1月1日開始履行餘留職能,餘留職能履行的時間初步定為三年。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於2023年12月31日完成使命。
國際刑事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起初是根據聯合國起草的相關公約設立,如今已成為具有特別合作協定的獨立實體。 [111] 

聯合國語文使用

聯合國會員國有不同的觀點且通常使用不同的語言。聯合國共有六種正式語文,分別是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凡是聯合國的正式會議,秘書處都要負責在現場把代表們的發言用六種語言進行“同聲傳譯”;凡是聯合國的正式文件,包括重要發言,都要用六種文字印發或在網上發佈翻譯版本。聯合國規定:六種語言具有同等效力。
《聯合國憲章》以五種具有同等效力的語文文本簽署,“促進和鼓勵尊重所有人的人 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憲章載入了其正式語文平等及各語文間無歧視之原則,這些原則至今始終被視為是確保會員國主權平等和平等參與的關鍵。將聯合國打造為一個使用多語文的組織,並非僅是國際聯盟的遺產,而是一個深思熟慮的選擇。成立之初,聯合國意在實現普遍性,加強使用多種語文是增進聯合國會員國的代表性以及促進溝通的一種手段。 [112] 

聯合國語文歷史

1945年6月26日,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簽署的聯合國創建文件《聯合國憲章》獲得通過,每種語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946年2月1日,聯合國大會第2(I)號決議規定,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為聯合國正式語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文。正式語文是聯合國所有正式文件都需翻譯的那些語文,工作語文是工作人員之間內部和口語溝通所使用的語文。
1946年6月24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S/96號決議通過了暫行議事規則,制定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同為正式語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文。
1948年12月7日,聯合國大會第247(III)號決議決定,西班牙文應為大會工作語文之一。
1948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第262(III)號決議決定,修正了大會議事規則,增列西班牙文為工作語文。
1952年12月5日,聯合國大會第664(VII)號決議贊同以西班牙文為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其職司委員會工作語文之一的意見。
1968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第2479(XXIII)號決議決定增列俄文為大會工作語文,並表示希望安全理事會也增列俄文及西班牙文為工作語文。
1969年1月24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3(1969)號決議將俄文和西班牙文列為安全理事會工作語文。
1973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第3189(XXVIII)號決議將中文列為大會工作語文,並表示希望安全理事會也將中文列為工作語文。
1973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第3190(XXVIII)號決議決定將阿拉伯文作文大會及其各個主要委員會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1974年1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第345(1974)號決議決定將中文列為安理會的工作語文。
1980年12月17日,聯合國大會第35/219A號決議決定增列阿拉伯文為大會各附屬機構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並請安全理事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至遲於1983年1月1日增列阿拉伯文為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1982年4月1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82/147號決定(載於E/1982/82號文件)將阿拉伯文列為正式語文。
1982年12月21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528(1982)號決議增列阿拉伯文為安全理事會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112] 

聯合國語文發展

1995年,聯合國18個會員國寫信要求將“使用多種語文”這個項目列入大會議程,並要求就該問題通過一項決議。他們申明,紀念聯合國成立五十週年應有助於提醒我們,文化多樣性對於發展豐富和諧的國際生活具有根本重要性,這是廣為認同的一項普遍原則。應依照大會議事規則將此原則體現於聯合國的運作,平等對待聯合國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1997年,秘書長髮布了關於使用多種語文的首份報告,他在報告中承諾通過激勵工作人員,推動秘書處工作人員學習各種正式語文,從而推動使用多種語文。他還指出,秘書處嚴格適用正式文件以所有正式語文同時分發的原則。
2000年代直至2010年代初,會員國對使用多種語文和語文相關事項採取了更加協調一致的方針,在不同論壇的同語種國家組內部和之間協調立場,統一在不同議程項目下或不同聯合國系統機構內的國家干預措施。這促使對本組織語文事項的興趣增加,使得監測以及向秘書長報告進展情況也更廣泛。
2006年,聯合國秘書長在報告中全面評估了秘書處使用多種語文的情況,指出了自採用聯合國多語種的內聯網i-Seek之後,秘書處內部在使用多種語文方面有所改進。後來,使用多種語文問題為人力資源管理提供了新視角,比如,工作人員的語文能力如何有助於在多樣化的環境中促進國際理解、對話、團結和相互寬容。
2008年,聯合國秘書長在報告中確認,促進使用多種語文對於促進聯合國內部的多樣性和多元化至關重要。秘書長着重指出了在會議管理、內外部溝通以及外聯和人力資源管理等領域推動使用多種語文的若干舉措。當年2月,聯合國啓動了國際語文年,為促進使用多種語文提供了有針對性的重點和更多途徑。
201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提出將使用多種語文納入秘書處各項活動,又被稱為“將使用多種語文主流化”,包括納入慶祝和紀念活動、外聯活動和知識服務等活動的主流。大會還為新聞部規定了新任務,即從宣傳戰略的規劃階段便總體強調使用多種語文,以便努力確保為各語文編列足夠的預算資源。
2019年。為加強使用多種語文而採取的貫穿各領域的措施,涉及人力資源政策,包括徵聘和培訓,以及會議管理、信息和傳播等領域。報告還詳述了聯合國網站和社交媒體賬户遵守使用多種語文要求的情況,論及諸多實體而不是僅限於全球傳播部。年底,新冠疫情爆發,疫情對堅持使用多種語言的工作帶來了挑戰。聯大在2022年通過決議,請秘書長繼續努力,確保使用多種語文作為聯合國的一項核心價值,不因針對流動性狀況和冠狀病毒病(COVID-19)採取的措施而受到損害。
2021年,秘書長在報告中特別着重介紹了將使用多種語文納入整個聯合國的主流、慎重作出語文相關決定、戰略性地利用人力資源政策灌輸,有助於使用多種語文的組織文化以努力提高聯合國的效率、業績和透明度的情況。堅持使用多種語文實質上反映了對一個多語種、面向實地、靈活、透明的聯合國的願景。 [112] 

聯合國語文應用

聯合國主要機關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機關
語文
聯合國大會(包括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和附屬機構)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工作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工作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包括各職司委員會)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工作語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工作語文:英文、法文
聯合國秘書處
工作語文:英文、法文
國際法院
正式語文:英文、法文
國際法院秘書處的工作語文:英文、法文
正式語文是聯合國所有正式文件都需翻譯的語文,工作語文是工作人員之間內部和口語溝通所使用的語文。
事務服務
聯大1946年發佈的第2號決議為建立聯合國語文服務以支持本組織的政府間程序鋪平了道路。時至今日,大會和會議管理部提供的語文服務範圍廣泛,包括編輯、筆譯、術語、口譯、逐字記錄、簡要記錄、出版編輯等方面。該部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聯合國駐日內瓦、維也納和內羅畢辦事處以及本組織各個區域委員會提供服務。 [112] 
對外傳播
除六種正式語文以外,聯合國全球傳播部還經常在其信息產品,如聯合國新聞、本組織的旗艦社交媒體賬户以及廣播和電視節目中使用斯瓦希里語和葡萄牙語等其他語文。2018年,在印度政府的資助下,傳播部將印地語列為日常報道所用非正式語文之一。傳播部還在繼續使用更多的非正式語文傳播信息,如波斯語、孟加拉語和烏爾 都語等非正式語文,旨在促進使用多種語文。
聯合國的音頻節目在數字時代繼續,以六種正式語文以及印地語、斯瓦希里語、葡萄牙語和烏爾都語工作的各個團隊製作每日新聞簡報、每週雜誌節目和每月播客。
世界各地的聯合國新聞中心將新聞材料翻譯成各種當地語文,並用各種當地語文製作新聞材料,以便向公眾廣泛傳播聯合國的信息。聯合國新聞中心全球網絡每天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以及另外125種語文開展工作。新聞中心任務的一個核心方面是,利用廣播和電視等傳統媒體以及社交媒體,並通過與新聞界直接接觸,以受眾自己的語言以及盲文和手語向他們進行宣傳。
另外,德文和葡萄牙文是比較特殊的兩種語文。自1975年7月1日起,大會、安全理事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某些文件將以德文印發,但須由提出要求的會員國作出保證,表示願意集體出資支付有關費用。德文筆譯科由此設立,該科是聯合國最小的筆譯部門,也是唯一一個代表某一非正式語文的部門,現由德語會員國奧地利、德國、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供資。
1980年代中期曾嘗試將葡萄牙語列為非洲經濟委員會的所謂“正式工作語文”,提升葡萄牙語的地位,但沒有成功。直至1985年7月,經社理事會才通過決議,核准逐步採用葡萄牙語為非洲經委會“正式工作語文”。但一些會員國對費用支出以及對出現了將非正式語文作為區域委員會工作語文的先例表示關切。
聯合國網站作為一個試點項目,於1995 年6月26日啓用,當時僅有英文。聯合國網站於1995年9月《聯合國憲章》簽署50週年之際正式啓動。1996年9月網站上增加了法文和西班牙文,1998年4月增加了俄文,1998年11月增加了阿拉伯文和中文。 [112] 
行政手段
根據工作人員配置職責,秘書長通過倡導語文學習,不斷將使用多種語文作為一種行政手段。早在1946年,聯合國就為當時的五種正式語文開辦課程,指導和獎勵工作人員努力學習母語以外的正式語文。
當前新的行政指示明確規定了聯合國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語言標準,即工作人員學習除六種正式語文之外另一種正式語文的重要性。為此,相關的語文福利政策出台。1971年關於工作人員語文熟練程度的指示明確了把熟練掌握第二種正式語文作為晉升的條件,這事關專業及以上職類工作人員的獎勵和晉升。
為了保證在多種語文的工作環境中工作和組織的高效,1983年,關於秘書處工作語文的使用的公報中重申,要求每一名被任用的工作人員都能用秘書處的工作語文——英文或法文開展工作。
後來,語文資格考試被稱為對工作人員語文知識的正式測試,並強調工作人員需要為工作目的提高溝通技能。主管人力資源管理助理秘書長會定期發佈關於聯合國總部語文和培訓方案的情況通報,包括政策、所提供的語文種類和語文資格考試時間表。
1999年,發佈的關於語文資格和語文獎勵的行政指示讚揚使用多種語文是實現和維持聯合國語文平衡的一種手段。該指示重申了語文獎勵措施,指導和獎勵工作人員努力學習母語以外的正式語文。近年來,聯合國掀起了一股學習中文的熱潮。目前,在六種正式語文中,中文是唯一設有赴母語國學習活動的語種,赴華學習已成為聯合國內一大亮點。 [112] 

聯合國語文日

聯合國全球傳播部為聯合國六種官方語言分別建立了語文日。聯合國語文日旨在慶祝多種語言和文化多樣性,並促進六種正式語文在聯合國的平等使用。在這一倡議下,世界各地的聯合國工作地點都會舉辦六次慶賀活動,以紀念每一種聯合國工作語言。聯合國語文日既是為了紀念,也是為了提醒大眾要加強對聯合國六種工作語言的歷史、文化和成就的尊重。六個節日如下:
阿拉伯文日(12月18日)
中文日(4月20日)
英文日(4月23日)
法文日(3月20日)
俄文日(6月6日)
西班牙文日(4月23日) [113] 

聯合國財務概況

聯合國的開支是經過全體會員國參加的嚴格程序決定的。最先由秘書長在仔細審查聯合國各部的要求後向大會提出預算。隨後由16名成員組成的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以及34名成員組成的方案和協調委員會對此進行分析。委員會將建議提交給由全體會員國組成的大會行政和預算委員會,由後者對預算進行進一步的審查。最後,預算提交給大會終審並通過。自1988年以來,預算一直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使各國能夠限制預算的增加。 [114] 

聯合國財務預算

聯合國常規預算用於支付維持機構正常運轉所需的經常性開支。除常規預算外,聯合國還編制維和預算。維和預算財政年度從每年7月1日開始,因此維和預算在夏季通過。 [115] 
聯合國常規預算經費的分攤比例以各會員國支付能力為原則確定。 [115]  根據各國國民總收入(GNI)等經濟指標算出。發達國家所佔比例較重,發展中國家則相對較輕。 [116]  維和預算經費的分攤比例在參照常規預算經費分攤比例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其中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被單獨列為一個級別,需分攤較高比例的預算經費。兩項預算的分攤比例每3年調整一次。2023年度聯合國常規預算為34億美元,2024年度聯合國常規預算為35.9億美元。 [115] 

聯合國會員國會費

聯合國各會員國應繳納的會費數額由大會根據會費委員會建議批准的比額表確定,主要根據每個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人口,以及支付能力等因素予以確定,每個會員國在預算中所佔的比例份額由大會根據這一方法決定。聯合國會費是聯合國主要的經費和正常預算的來源,用於支付維持聯合國機構正常運轉所需要的經常性開支。此外,聯合國會費還有最高和最低攤款限額的規定。從1974年開始,最高攤款限額不能超過整個預算的25%,最低不能低於0.001%。 [114] 
《聯合國憲章》第十七條規定,聯合國組織的會費“應由各會員國依照大會分配限額擔負之”。《聯合國憲章》第十九條規定,凡拖欠聯合國財政款項之會員國,其拖欠數目如等於或超過前兩年所應繳納之數目時,即喪失其在大會投票權。 [117] 

聯合國象徵標識

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徽章的設計是一張以北極為中心的世界地圖等距離方位投影,由交叉的橄欖枝組成的花環相托。圖案呈金色,與白色水域交相映襯在淡藍色背景上。地圖的投影範圍延伸至南緯60度,幷包括五個同心圓。橄欖枝象徵世界和平和安全,環繞着地球象徵聯合國的宗旨和維護團結。
聯合國徽 聯合國徽

聯合國旗幟

聯合國旗幟的底色為淺藍色,正中的圖案是一個白色的聯合國徽章。藍色和白色被定為聯合國的官方顏色。
聯合國旗幟 聯合國旗幟

聯合國歌曲

聯合國歌》是伴隨着聯合國的誕生而應運創作的,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提議、美國著名進步詩人U·J·羅梅應邀創作。羅梅按照《聯合國憲章》的精神與要求,在1945年聯合國大會成立前一天,迅速地完成歌詞創作,國歌由1932年蘇聯故事片《相逢》的主題歌《相逢之歌》重新填詞而成,其曲調不變。歌曲獲得聯合國創始會員國的代表們一致通過與讚賞,成為《聯合國歌》,其歌詞實際是一首讚美和平自由、讚美新世界勝利的散文詩
聯合國歌 聯合國歌

聯合國主要成就

聯合國和平與安全

聯合國通過向世界動亂地區派遣總共69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觀察團,重新建立安寧。
自1990年代以來,通過聯合國的協調或通過第三方在聯合國支助下采取的行動制止了許多衝突。其中包括塞拉利昂利比里亞布隆迪蘇丹尼泊爾衝突。研究結果顯示,自1990年代以來,全世界衝突減少40%。聯合國的預防性外交和其他預防性行動,避免了許多將發生的戰爭。此外,聯合國在實地的14個和平特派團着手處理衝突後的情況和採取建設和平的措施。 [2] 
當地時間2022年3月6日上午,也門胡塞武裝對外宣佈,他們已經同聯合國方面簽署了關於“薩菲爾號”油輪最終解決方案的協議,但是並未公佈協議的具體內容。 [10] 

聯合國經濟發展

聯合國重視在全世界提高生活水平,增進人類技能和潛力,併為此投入資源。自2000年以來,千年發展目標一直是這項工作的指南。聯合國發展援助工作的幾乎所有經費都來自各國的捐助。例如,在145個國家駐有工作人員的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支助着減少貧窮、促進治理、處理危機和保護環境的項目。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150多個國家主要從事兒童保護、免疫接種、女童教育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工作。貿發會議幫助發展中國家為發展目的最充分利用其貿易機會。自1947年以來,世界銀行還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和贈款,並在100多個國家支持了11000多個發展項目。 [3] 
2015年,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協調辦公室計劃援助巴勒斯坦7億美元,這筆援助款項的80%將用於加沙地帶重建。 [1] 

聯合國世界遺產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幫助137個國家保護古蹟以及歷史、文化和自然名勝。併為保護文化財產、多元文化和傑出自然名勝,談判締結了各項國際公約。有980多個此種地點被列為具有特殊價值。 [4] 

聯合國人權

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
自從1948年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以來,聯合國幫助制定了幾十項有關政治、公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全面協定。聯合國人權機構通過調查個人投訴,將全球注意力集中在酷刑、失蹤和任意拘留案件上,並造成國際壓力,迫使各國政府改善人權記錄。
當1945年成立聯合國時,7.5億人——幾乎佔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都生活在附屬於殖民國家的非自治領土上。聯合國為80多個國家的獨立發揮了作用,這些國家已成為主權國家。 [5] 

聯合國環境

聯合國在評估氣候變化科學和促進政治解決方面起帶頭作用。有2000名氣候變化領域的頂尖科學家參與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每五六年發佈一次全面科學評估。在2007年,該委員會作出肯定結論,氣候變化正在發生,而人類活動是主要的導因。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4個成員正在就一項長期協定進行磋商,各國達成協議減少促使氣候變化的氣體排放,並幫助各國作出調整以適應這種做法所產生的效應。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其他聯合國機構在帶頭提高人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

聯合國醫療

1992年發表了著名的《維多利亞宣言》,提出了健康的四大基石:即“合理膳食、適當運動、戒煙限酒、心理平衡”。
2003年非典型肺炎SARS)肆虐,世界衞生組織給予中國很大的支持,並且領導督促各國政府防治非典,避免其再度爆發。 [20] 

聯合國主要問題

聯合國在發揮維護世界和平等諸多重要職能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聯合國在協調各國利益的同時也在進行艱難的改革,主要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增加問題。

聯合國美國化傾向

作為聯合國總部的創建國和東道國,美國在聯合國發展歷程中扮演着極其重要的角色,也一直試圖在其中塗抹上更多的美國色彩。朝鮮戰爭期間,美國操縱聯合國通過了多項決議,拼湊16國部隊組成了“聯合國軍”,投入到朝鮮戰場。在2003年未經聯合國安理會許可,以薩達姆本拉登有牽連發動伊拉克戰爭

聯合國經濟問題

經濟問題就像是聯合國肩膀上的枷鎖,讓它在行動和作出決議時捉襟見肘,這為一些國家利用經費問題大做文章提供了機會。一些大國也試圖通過會費來要挾聯合國。

聯合國發展問題

聯合國在關於人類發展的問題上做了大量有意義的工作。也簽署了許多有利於發展的協定。但這些協定由於涉及成員國數量多,各方利益成分複雜,在執行方面有很大難度。致使許多協定執行不力未達到預期的目標,甚至成為了“空頭支票”。

聯合國監督問題

對於這樣一個當今世界最龐大的國際間政府組織,到底誰應該對其運轉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這已經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按照憲章,成員國有義務對聯合國機構和員工進行監督,但這一效果顯然並不十分理想。由於牽涉到人手和政治利益的原因,許多國家對於風平浪靜的表面更加滿意,而並不太想讓這個國際權威組織處於尷尬之下,這就為可能產生的腐敗提供了較為寬鬆的環境。

聯合國舉辦活動

2019年10月26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和中國人權研究會在聯合國舉辦發展權主題邊會。 [6] 
2021年5月4日召開為期兩天的線上論壇,聯合國科學院探索如何讓科技更好地造福全人類。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助理秘書長斯帕託利薩諾代為宣讀了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的發言。 [7] 
當地時間2022年9月19日,聯合國在紐約舉辦了旨在推動實現2030年議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時刻”高級別活動。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會議致辭中呼籲各國迅速採取行動,通過和平與團結解決危機,讓世界回到正軌。 [16] 

聯合國烏克蘭問題

2022年2月24日,烏克蘭要求聯合國就頓巴斯局勢召開緊急會議。 [8] 
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2022年2月24日宣佈,聯合國將立即從其中央應急基金中撥款2000萬美元,用於烏克蘭及其周邊地區緊急人道主義需求。 [9] 
2022年3月14日,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宣佈,聯合國將從中央應急基金撥款4000萬美元,加強在烏克蘭的人道主義救援行動,這筆資金將用於提供食品、飲用水、藥品等,並向急需幫助的人提供現金支持。 [11] 

聯合國相關新聞

2022年3月15日報道,據俄新社14日報道,俄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司長彼得伊利切夫接受該媒體採訪時稱,俄羅斯支持將聯合國總部從美國紐約遷往中立國的想法。 [12] 
2022年3月16日報道,聯合國正在尋求籌集42.7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71億元)的資金,對飽受戰爭蹂躪的也門進行人道主義援助,防止該國國內需要糧食援助的1900萬人捱餓,但3月16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會議上,各方僅籌集到了13億美元(約合人民幣82.51億元)。 [13] 
2022年3月31日,為支持阿富汗人道主義援助,聯合國同英國、德國和卡塔爾共同舉辦高級別認捐活動。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表示,本年度為阿富汗募捐的目標是44億美元。根據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的數據,多年的衝突和反覆的乾旱本已導致阿富汗存在持續的人道主義需求,而該國當前的局勢更是前所未見,超過2440萬人需要人道主義援助才能生存。糧食安全水平以驚人的速度下降,一半人口面臨嚴重飢餓,其中900萬人處於緊急糧食不安全狀態。 [14] 
當地時間2022年6月7日,匈牙利總統辦公室環境可持續性主任恰巴·克羅西當選第77屆聯合國大會主席。 [15] 
2023年11月13日,紐約聯合國總部降半旗,為本輪巴以衝突中遇難的101名工作人員致哀。 [19] 
2024年5月10日,第十次聯合國大會緊急特別會議以143票贊成、9票反對、25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決議,認定巴勒斯坦國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聯合國會員國資格,應被接納為聯合國會員國。決議建議安理會重新“從有利角度”審議巴勒斯坦以會員國身份加入聯合國的申請。 [21] 
當地時間2024年5月21日,位於紐約的聯合國總部為在直升機事故中遇難的伊朗總統萊希降半旗誌哀。 [22] 
當地時間2024年6月4日,聯合國負責人道主義事務的副秘書長馬丁·格里菲思舉行任內最後一次記者會。在回答央視記者提問時,格里菲思表示,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行動不會離開加沙。 [99] 
當地時間2024年6月12日,聯合國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發布調查報告稱,自去年十月新一輪巴以衝突爆發以來,以色列應對在加沙地帶進行的軍事行動中犯下的戰爭罪和反人類罪負責;此外,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哈馬斯)等多個巴勒斯坦武裝也需對戰爭罪等罪責負有責任。 [118] 
當地時間2024年6月11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聯合國秘書長副發言人法爾漢·哈克表示,古特雷斯對於一架飛機墜毀,導致包括馬拉維副總統奇利馬及其他高級官員在內9人遇難感到悲傷。他向所有遇害者家屬致哀,並表示聯合國在這一悲傷時刻與馬拉維人民在一起。 [11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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