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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奴公約

鎖定
《禁奴公約》1926年9月25日,在國際聯盟主持下於日內瓦簽訂的旨在廢除奴隸制度和禁止奴隸販賣的國際公約。 [1]  全稱為《廢除奴隸制度及禁止奴隸販賣之國際公約》。
中文名
禁奴公約
別    名
《廢除奴隸制度及禁止奴隸販賣之國際公約》
簽訂時間
1926年9月25日
解釋
《禁奴公約》對“奴隸制”和“奴隸販賣”作了界定。“奴隸制”是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的地位或狀況。“奴隸販賣”包括使一人淪為奴隸的一切擄獲、取得或轉賣的行為;一切以出賣或交換為目的而取得奴隸的行為;以出賣或交換為目的而取得的奴隸通過出賣或交換的一切轉讓行為,以及關於奴隸的貿易和運輸行為。締約各國承允:
①就各自範圍內在其主權、管轄、保護、宗主權或監護下各領土內防止和懲罰奴隸的販賣,逐步地和儘速地促成完全消滅一切形式的奴隸制。
②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便制止和懲罰在其領水內,以及在懸掛各自國旗的船舶上,裝運、卸載和運送奴隸。
③締約各國應相互支持,以便實現消滅奴隸制和奴隸販賣。
④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強迫或強制勞動引起與奴隸制相類似的狀況。
⑤如締約各國的立法尚無適當規定以懲罰公約所規定的罪行,應保證採取必要的措施,務使此項罪行受到嚴厲的刑罰。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