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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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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英語:Partial Test Ban Treaty, PTBT),全稱《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1]  ,是一個限制核武器試驗的國際條約,英文簡稱PTBT。
該條約禁止了除在地下外的一切核武器試驗。其目標是減緩冷戰期間的軍備競賽,和防止核武器試驗造成地球大氣中過量的放射性塵埃。1963年8月5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在莫斯科簽署該條約,8月8日在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開放供簽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
中文名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外文名
Partial Test Ban Treaty
Treaty Banning Nuclear Weapon Tests in the Atmosphere, in Outer Space and Under Water
英文簡稱
PTBT
生效時間
1963年10月10日 [1] 
簽署日期
1963年8月5日 [1]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簽約歷史

核試驗持續威脅世界安全與和平。1945年7月16日,美國進行了人類歷史上首次核試驗。蘇聯英國也先後於1949年8月29日和1952年10月3日進行了核爆炸試驗。為爭奪核優勢,美、蘇核試驗次數不斷增加,核爆炸當量不斷增大。由於美、蘇、英在這一時期進行的多為大氣層核試驗,由此產生的大量放射性塵埃對全球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1955~1956年,三國核試驗爆炸總當量為8900萬噸,1957~1958年達到約1.74億噸。美、蘇核軍備競賽對世界和平與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引起普遍關切。世界人民強烈要求停止核試驗。1954年4月8日,印度總理J.尼赫魯首次提出停止核試驗的建議。1957年8月,禁止原子彈和氫彈國際會議在東京舉行,與會代表呼籲聯合國促使美、英、蘇締結關於禁止核武器的協定。同月,世界工會聯合會以9000萬會員的名義,呼籲聯合國裁軍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立即決定停止核試驗。1958年1月13日,43個國家的9000位科學家向聯合國遞交一份集體簽名的呼籲書,要求立即簽訂一項停止核武器試驗的國際協定。聯合國大會也多次通過決議,敦促美、英、蘇三國儘快舉行停止核試驗的談判。1959年3月,蘇聯政府建議締結一項條約,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水下進行核試驗,禁止震級超過里氏4.75級的地下核爆炸(因4.75級以下的核爆炸與地震難以區別)。美國為了能夠繼續在地下以及在外層空間進行核爆炸,遂建議禁止核試驗條約僅限制於地球表面、水下和50千米以內的空氣空間。在會談中,美、英放棄了長期堅持的停止進行核試驗應以其他裁軍問題取得進展為前提的立場,使日內瓦談判具備解決問題的適當條件。這一年的談判就擬定一個監督機構的綱要取得進展,但未能在該機構的組成上達成協議。該機構將設一個委員會,美國堅持西方國家在該委員會中應占有3席,東方國家佔有2席,蘇聯堅持東、西方席位要對等。另外,在建置檢查站和由誰掌握檢查站的問題上,分歧也未能解決。1960年2月,美、英建議締結在能夠監督的環境中,即在大氣層,在能加以控制的外層空間、水下和地下造成地震強度在里氏4.75級以上的地方禁止核試驗。3月,蘇聯建議締結一項條約,規定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水下進行核試驗,禁止震級里氏4.75級以上的地下核試驗,低於震級里氏4.75震級的地下核試驗亦應暫時停止一個時期,以便找出區別核爆炸和地震的方法。這時,東、西方的建議非常接近。5月1日,蘇聯擊落美國U-2飛機,原擬定於5月16日在巴黎舉行的首腦會議未能按計劃舉行。1961年3月,蘇聯建議以三人行政會(東、西方各1人,中立國家1人)來代替1959年議定的單一的主管人員制度。美、英以三人行政會凌駕於控制委員會之上為由,拒絕了蘇聯建議。3~5月間,西方國家不斷提出新建議,如把震級里氏4.75級以下的地下核試驗的停試時間延長3年,禁止一切其他試驗,規定一個每年就地視察次數在12~20次之間的年度視察制度等。會議在監督制度上陷入僵局。1962年8月,美、英兩度提出建議,提供了兩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在三個沒有爭議的區域,即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禁止核試驗而不加核查的條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在有爭論的地下核試驗核查問題上,美國稍作讓步,從先前建議的每年在一國就地檢查12~20次不定期地減少,監督站除接受一個國際觀察員外,將由被視察國家的本國人擔任。10月30日,蘇、美兩國代表會晤,美方提出在蘇領土建立2~4個檢查站,蘇方同意建立2~3個,雙方立場接近。古巴導彈危機後,美國立場轉硬,從建立2~4個檢查站的立場後退,要求增加到8~10個。1963年7月2日,蘇聯領導人N.S.赫魯曉夫在東柏林的演説中,放棄了部分核禁試條約包括禁止地下核試驗的內容,要求制定一項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試驗的條約。美、蘇在部分核禁試條約的內容上基本取得了一致。不久,美、蘇、英三國代表在莫斯科舉行會談。7月25日,三國代表草簽了《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8月5日,三國外長在條約上正式簽字。條約分存於三國政府,對所有國家開放簽字。條約於1963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美國參議院於1963年9月24日以80票對19票批准了核禁試條約。第18屆聯大於1963年11月27日以104票對1票、3票棄權通過關於禁止核試驗問題的決議草案。條約包括序言和5條正文。
20世紀80年代中期,一些無核國家試圖通過召開修約大會,將《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修改為《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1991年1月7~18日,《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修約大會在紐約舉行,117個締約國中的95個國家與會,由於美、蘇、英反對,會議未能達到將《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修改為《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目標。1963年7月31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指出美、蘇、英三國企圖通過條約鞏固自己的核壟斷地位,並建議全世界所有國家莊嚴宣佈: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銷燬核武器。1964年10月16日,中國在第一顆原子彈爆炸成功後發表聲明指出,面臨日益增長的核威脅,中國進行核試驗、發展核武器是被迫而為的,並鄭重宣佈:“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會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核試驗,積極參加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關於禁止核試驗的討論和談判;中國讚賞和支持國際社會加強核不擴散體制的要求和努力,呼籲所有核國家保證不對無核區或無核國家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1986年,中國停止了大氣層核試驗。 [2]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有:①締約國保證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大氣層範圍內外(包括外層空間)、水下(包括領海或公海),禁止、防止和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其他任何核爆炸;如一國在任何其他環境中進行的核爆炸所引起的放射性塵埃出現於其管轄或控制的領土範圍以外時,則這種核爆炸亦應禁止。②締約國保證不在上述任何環境內或可能產生上述影響的任何地方,引起、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③對條約所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須由所有締約國的多數包括所有原三個締約國表決通過;在上述國家交存批准書後,修正案對所有締約國開始生效。④各締約國如斷定條約危及本國最高利益時,有權退出條約。美、蘇是在不影響繼續完善各自核武庫的前提下才同意簽約的。兩國通過在大氣層、高空、地面和水下進行的大量核試驗已獲得較充分的核武器設計資料和效應數據,初步完成了一批戰術及戰略核武器的定型。同時,美、蘇的地下核試驗技術水平可基本滿足雙方繼續完善和發展各自核武器的需要。因此,條約不提全面禁止和銷燬核武器,也未規定禁止地下核試驗及有關核查和監督措施,使美、蘇得以繼續進行各種當量的地下核試驗。條約簽訂後,美、蘇雖未再進行大氣層核試驗,但雙方進行的地下核試驗次數均超過締約前在各種環境下進行核試驗的總數。 [2]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條約內容

議定條款如下: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第一條

1.本條約各締約國保證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防止並且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a)在大氣層;在大氣層範圍以外,包括外層空間;或在水下,包括領海或公海;或者
(b)在任何其他環境中,如果這種爆炸所產生的放射性塵埃出現於在其管轄或控制下進行這類爆炸的國家領土範圍以外。在這方面已達成的諒解是,本項規定並不妨礙締結一項永遠禁止一切核試驗爆炸,包括所有地下核試驗爆炸的條約,而締結此條約正是各締約國在本條約序言中聲明要謀求的。
2.本條約各締約國還保證,不在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環境內,或可能產生該款所提到的影響的任何地方引起、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第二條

1.任何締約國可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任何所提出的修正案應提交保存國政府,保存國政府應將修正案分發給本條約所有締約國。此後,如果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締約國提出要求,保存國政府應該召集會議,邀請所有締約國參加,以審議這一修正案。
2.對本條約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須由本條約所有締約國的多數,其中包括所有原締約國,表決通過。在所有締約國的多數,其中包括所有原締約國的批准書交存後,修正案即對所有締約網生效。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第三條

1.本條約應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未在本條約按照本條第3款生效之前簽署的任何國家,得隨時加入本條約。
2.本條約須經簽署國批准。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原締約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保存,該三國政府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
3.本條約經所有原締約國批准並交存批准書後生效,
4.對於在本條約生效後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國家,本條約應自其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生效。
5.保存國政府應將本條約的每一簽字日期、每份批准書和加入書的交存日期、生效日期、收到關於舉行會議的任何要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項迅速告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6.本條約應由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第四條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
各締約國如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及本國的址高利益,為行使其國家主權,應有權退出本條約。該國應在三個月前將其退約一事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第五條

本條約應保存在保存國政府的檔案庫內,本條約的英文本和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經正式核證的副本應由保存國政府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一九六三年八月五日訂於莫斯科,一式三份。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迪安·臘斯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代表:霍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代表:A.葛羅米柯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參與國家

已正式通過條約的國家(或政府):113個
阿富汗、安提瓜、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孟加拉國、比利時、貝寧、不丹、玻利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博茨瓦納、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中非共和國、乍得、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未得到廣泛國際地位)、哥倫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哥斯達黎加、科特迪瓦、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斐濟、芬蘭、加蓬、岡比亞、德國、加納、希臘、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意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肯尼亞、韓國、科威特、老撾、黎巴嫩、利比里亞、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來西亞、馬耳他、毛里塔尼亞、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尼泊爾、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尼日爾、尼日利亞、挪威、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盧旺達、薩摩亞、聖馬力諾、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和黑山、塞舌爾、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蘇聯、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里南、斯威士蘭、瑞典、瑞士、敍利亞、泰國、多哥、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烏干達、英國、美國、委內瑞拉、贊比亞
已簽署條約,但國內還未正式通過批准的國家:17個--阿爾及利亞、布基納法索、布隆迪、喀麥隆、智利、埃塞俄比亞、海地、利比亞、馬裏、巴基斯坦、巴拉圭、葡萄牙、索馬里、坦桑尼亞、烏拉圭、越南、也門 。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中國立場

中國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此時還尚未得到廣泛的國際地位,聯合國與絕大多數的國際條約中代表中國的席位都由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出席。
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在1963年7月31日發表了《中國政府主張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銷燬核武器、倡議召開世界各國政府首腦會議的聲明》,揭露了這個條約的歧視性。聲明認為英美蘇的真正目的是達到核壟斷,提出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徹底銷燬核武器的主張。蘇聯既強調中國需要對付來自帝國主義方面的核威脅,同時卻又反對中國發展自己的核力量,其目的是要中國依賴蘇聯的“核保護傘”。
對此,中國明確表明:中國人民決不承認某一個或幾個大國壟斷世界核力量,不承認對別的國家任意發號施令的特權。中國為了保衞國家安全和維護世界和平,堅持發展獨立自主的核力量。1964年10月16日,中國進行第一顆原子彈試驗。
至今中國沒有在該條約上簽字,但於1996年9月24日簽署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從而禁止了一切核爆炸試驗(包含着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中指定的大氣層、外太空和潛水試驗)。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