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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研究會

鎖定
中國人權研究會是中國人權領域最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享有特別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和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大會(CONGO)的成員,並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人權研究和培訓機構名錄”。
中國人權研究會於1998年設立了“中國人權網”,包括中英文兩個版本。
中文名
中國人權研究會
會    長
羅豪才
成立於
1993年1月
名譽會長
朱穆之
法定代表人
唐獻文 [7] 

中國人權研究會建設宗旨

中國人權研究會的宗旨是:研究中外人權理論、歷史和現狀,普及和宣傳人權知識,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和世界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

中國人權研究會業務範圍

中國人權研究會成立以來,積極組織開展人權理論研究。組織出版了《世界人權約法總覽》、《世界人權約法總覽續編》、《新世紀中國人權》、《“人權入憲”與人權法制保障》、《〈世界人權宣言〉與中國人權》、《東方文化與人權發展》、《人權與和諧世界》、《中國監獄人權保障》、《論人權與主權》等。該會組織翻譯出版了大量國外人權著作,其中包括《人權百科全書》、《世界人權宣言——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教程》等著作。
中國人權研究會積極開展人權知識普及和教育,努力提高全社會的人權意識。曾與中央人民廣播電台聯合主辦“話説人權”系列講座,在《人民日報》開設“人權知識百題問答”專欄,在《人民日報海外版》開闢“中國人權面面觀”專欄,編寫出版《人權知識百題問答》、《人權基本文獻要覽》、《人權知識幹部讀本》等普及教材,開設人權專題研討班,對各級政府官員、監獄執法人員進行人權培訓。
中國人權研究會積極參與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先後舉辦三次大型多邊國際人權研討會,派員參加聯合國及其他國際領域的人權會議和活動,組團出訪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澳大利亞、新西蘭、摩洛哥、埃及等國家,邀請接待聯合國人權高專、聯合國任意拘留工作組、歐洲議會和美國、奧地利、荷蘭、瑞士、德國、愛爾蘭、烏克蘭、埃及、印度、馬來西亞、韓國等人權官員和專家學者的來訪。
中國人權研究會的活動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的資助和團體的捐贈、社會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成員

中國人權研究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理事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全國理事會議,共有理事166名,分佈在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國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
一、會長:白瑪赤林(藏族)
二、常務副會長:蔣建國
三、副會長:馬懷德付子堂沈永祥魯廣錦
四、秘書長:唐獻文 [5-6] 

中國人權研究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人權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有志於研究人權問題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和有關人士自願結合的全國性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研究人權理論、歷史和現狀,探索人權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普及和宣傳人權知識,開展國際交流,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對維護人權的相互理解與合作,促進中國和世界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開展工作和活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開展人權研究,編纂人權資料,出版人權刊物;
(二)舉辦人權問題的學術研討會、討論會和座談會,開展人權知識培訓和人權問題的宣傳教育活動;
(三)關注國內國際人權事業,進行有關人權問題的調研和專題考察,為完善中國人權保障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與國外有關機構和人士建立聯繫,開展國際對話、交流與合作,參加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活動和各種與人權有關的國際會議。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並願為其實現作出努力的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有志於從事人權問題的研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長辦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研究成果;
(三)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分配的課題研究任務和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出本會應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憑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長辦公會決定、常務理事會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理事組成的全國理事會。全國理事會每五年一屆,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推遲或提前換屆。全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議通過本會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審議通過本會的工作計劃和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全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全國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全國理事會議選舉產生,每五年一屆。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二)執行全國理事會的決定;
(三)決定設立名譽會長、特別顧問、顧問等榮譽職務;
(四)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若干常務理事單位。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如確因特殊需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的職權:
(一)主持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對外代表本會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辦公會議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秘書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研究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討論通過新會員;
(三)討論由秘書長提交的須秘書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辦事機構作為本會的行政和協調機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出副秘書長建議人選,報會長批准;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資助,包括國內外有關人士、基金會和其他民間團體捐贈;
(三)其他合法來源。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理事會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活動或自行解散須由全國理事會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長辦公會。 [1] 

中國人權研究會組織刊物

於2002年2月創辦了《人權》雜誌(雙月刊,中、英文兩個版本);定期出版研究報告《中國人權在行動》;不定期編纂出版《中國人權年鑑》。

中國人權研究會組織活動

2019年10月2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和中國人權研究會在聯合國舉辦發展權主題邊會。中國人權研究會副秘書長王林霞介紹了新中國成立70年的人權事業成就。 [2] 

中國人權研究會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3-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