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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旗幟

鎖定
聯合國旗幟(United Nations Flag)是聯合國使用的旗幟,旗幟呈橫長方形 [7]  ,長與寬之比為2:3或3:5;旗面正中是一個白色的徽章,底色為淺藍色 [1] 
1947年10月20日,聯合國大會第九十六次全體會議(第二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67/2號決議,承認通過聯合國專用旗幟 [2]  。1947年12月19日,聯合國首次頒佈了《旗幟法典》。1949年7月23日,聯合國頒佈了《旗幟綜合條例》 [9]  。1967年1月1日,聯合國頒佈《聯合國旗幟守則》 [8] 
聯合國旗幟是聯合國在世界開展工作時的象徵,也代表人民對和平和團結的夢想與渴望 [1] 
中文名
聯合國旗幟
外文名
United Nations Flag
使用時間
1947年起
色彩構成
淺藍色、白色
圖案樣式
橫向、長方形
縱橫比例
2:3 或 3:5

聯合國旗幟產生背景

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在第二屆聯合國大會上提交了一個備忘錄,備忘錄中提出聯合國需要一面旗幟,以便於聯合國在世界的不同地區和場合擁有可以代表自身的象徵性物品 [5] 
聯合國旗幟(1945年—1946年) 聯合國旗幟(1945年—1946年)

聯合國旗幟確立歷程

1947年10月20日,聯合國大會第九十六次全體會議(第二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67/2號決議,承認通過聯合國專用旗幟,並規定其使用事宜 [2] 
1947年12月19日,聯合國首次頒佈了《旗幟法典》。
1949年7月23日,聯合國頒佈了《旗幟綜合條例》。
1952年11月11日,聯合國對《旗幟法典》和《旗幟綜合條例》進行了修訂 [9] 
1967年1月1日,聯合國對《旗幟法典》和《旗幟綜合條例》進一步修訂,並將題為“聯合國旗幟守則和條例”的秘書長公報(ST/SGB/132號)進行頒佈。修訂後的規範文件將原先單獨的《旗幟法典》和《旗幟綜合條例》合併為一份文件《聯合國旗幟守則》(United Nations Flag) [8] 
2020年11月20日,聯合國修訂了《聯合國旗幟守則》,擴大了其適用範圍 [3] 

聯合國旗幟設計要素

聯合國旗幟圖案材質

聯合國旗幟的中心徽章是一張以北極為中心的世界地圖等距離方位投影,由交叉的橄欖枝組成的花環相托而成。圖案呈金色,與白色水域交相映襯在淡藍色背景上。地圖包括五個同心圓,投影範圍延伸至南緯60度 [1]  。聯合國會徽位於旗幟中央,為旗幟高(寬)的一半大小;旗幟的正面和背面圖案相同;旗幟由尼龍或其他不吸水材料製成 [8] 

聯合國旗幟比例要求

聯合國旗幟長寬比例可為2:3;或3:5;在聯合國徽章與旗面佔比不變的情況下,可與懸掛聯合國旗幟的國家國旗的比例相同。旗幟可在户外或室內懸掛,尺寸根據場合決定,例如户外懸掛4英尺×6英尺(122釐米×183釐米)和室內懸掛3英尺×5英尺(91釐米×152釐米);車輛旗尺寸8英寸×12英寸(20釐米×30釐米) [8] 
聯合國旗幟 聯合國旗幟

聯合國旗幟顏色標準

聯合國旗幟以淺藍色為底色,會徽圖案顏色是白色(顏色代碼:Pantone Matching System2925) [8] 

聯合國旗幟象徵意義

聯合國旗幟是聯合國在世界開展工作時的象徵。在動亂和衝突地區,聯合國旗幟可讓所有個人或團體辨認聯合國的標識;聯合國旗幟也是希望的象徵,代表着全球各國人民對和平和團結的夢想與渴望 [1] 

聯合國旗幟使用原則

聯合國旗幟一般規定

  • 旗幟尊嚴
聯合國旗幟應受到尊重,應在適當的方式和情況下懸掛,同時要考慮到所在國家關於旗幟的法律和習俗。當旗幟因日常使用而磨損,不能維持其應有的原貌時,不得進行懸掛,並應降旗,避免被誤用或褻瀆。
  • 懸掛的時間和場合
聯合國旗幟一般在日出至日落期間在建築物上和固定的旗杆上懸掛。在特殊情況或有適當照明的情況下,旗幟也可在夜間懸掛;但不得在天氣惡劣的日子懸掛;在聯合國總部和辦事處以外的地點舉行的聯合國會議需要使用旗幟時,應在東道國政府提供的供聯合國舉行會議使用的場地內升起旗幟。
1.雙邊會議懸掛
(a)當聯合國旗幟與一個國家或另一國際組織的旗幟同時懸掛時,所有旗幟應處在同一水平面上,大小應大致相同。
(b)當主持人面對觀眾時,聯合國旗幟的位置應當在主持人右邊;從觀眾的角度看,位置在左邊。
(c)在聯合國(東道方)與一個國家或另一國際組織的代表舉行正式雙邊會議時,應將另一旗幟按照以下方式懸掛(見下表)。
雙邊會議懸掛 雙邊會議懸掛
(d)在聯合國與一個國家或另一國際組織的代表(東道方)舉行正式雙邊會議時,應按照以下方式懸掛聯合國旗幟(見下表)。
雙邊會議懸掛 雙邊會議懸掛
2.多方會議懸掛
(a)聯合國旗幟可與其他旗幟以下列方式共同懸掛,但其他旗幟必須懸掛在同一水平面上,大小相同或比聯合國旗幟更小:
(i)在按圈懸掛的旗幟中:聯合國旗幟不得排列在該圈旗幟中,但可懸掛在該圈旗幟中心的一根旗杆上,或懸掛在與這一圈旗幟相連的適當區域內。圓圈內的旗幟應按所代表國家的英文字母按照順時針方向順序懸掛;
(ii)在排成一行、一簇或半圓形的旗幟中:其他的所有旗幟應當以英文字母順序(如州名)懸掛,並按照觀眾的角度從左到右排列;聯合國旗幟需要單獨懸掛在一個適當的區域,以所有其他旗幟的左邊為佳,也可在整個區域的中央圍成一簇或半圓,或在兩端圍成一簇或半圓;
(b)懸掛聯合國旗幟的國家如懸掛其國家的國旗,只有在其國家的所有旗幟排列成一條、一組或半圓形的情況下才能懸掛,在這種情況下,旗幟間每一行的間隔應當不少於該行總長度的五分之一處。
3.車輛懸掛
(a)當聯合國旗幟懸掛在車輛上時,需讓旗幟自由飄動,旗杆應附於底盤或夾緊於車輛的右擋泥板或後半部;
(b)除聯合國旗幟外,聯合國車輛不得懸掛任何旗幟;
(c)當聯合國旗幟因安全原因,而在車輛上以特別方式懸掛的,應儘可能多露出旗幟圖案,並應比第1條第4款規定的旗幟正常尺寸大。
4.船隻懸掛
(a)聯合國旗幟僅限於船隻因聯合國公務服務而被僱用時懸掛,並且聯合國旗幟與該船隻登記或領取執照的國家旗幟需要一起懸掛;
(b)船隻懸掛聯合國旗幟的方式不應造成對該船隻國籍的混淆,同時船隻必須懸掛登記國的旗幟或懸掛登記標誌來表明其身份;
(c)最多隻能懸掛聯合國旗幟、登記國旗幟和船隻航行在其國家領海內的的禮儀性旗幟,不得懸掛其他旗幟,例如部隊派遣國或警察派遣國的旗幟,或受僱為聯合國公務服務的船隻上的國民旗幟;
(d)聯合國旗幟應與船隻登記國國旗大小相同,並應在主桅或漁船前桅的頂部自由飄動。除非該船隻懸掛了註冊標誌,否則登記國國旗應懸掛在船隻的船尾或主桅的升降索旁。如果該船隻要求在其主桅頂部懸掛其進入領海所有國的國家旗幟作為“禮儀性旗幟”,則聯合國旗幟應在其前桅頂部懸掛,且禮儀旗的大小應比聯合國旗幟小。
5.單位懸掛
(一)聯合國旗幟可在聯合國各單獨管理的基金、機關和計劃署及其辦事處和其佔用的其他建築懸掛,但必須按照《旗幟守則》懸掛聯合國旗幟。
(二)由聯合國系統各組織使用。
(a)聯合國旗幟可在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辦公室和其佔用的其他建築懸掛,但必須按照《旗幟守則》懸掛該旗幟;
(b)當聯合國系統下屬組織的官員以及另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舉行雙邊會議的時候,聯合國旗幟應按照以下方式懸掛在中心位置(見下表)。
單位懸掛 單位懸掛
  • 一般用法
1.各國政府可根據《旗幟守則》使用聯合國旗幟。
2.各組織和個人可根據《旗幟守則》的規定使用聯合國旗幟,以表示對聯合國的支持並促進其原則和宗旨,但下列情況除外:
(a)聯合國與懸掛聯合國旗幟的組織或個人之間無任何附屬關係;
(b)為了創造任何商業利益或商譽;
(c)期限有限,或是臨時的(在公告發布前已獲授權使用該旗幟的組織和個人不受限制約束)。
(d)在特殊情況下,聯合國可授權某些組織和個人永久懸掛該國旗。
3.當懸掛聯合國旗幟的方式不符合現行《旗幟守則》時,應予以阻止 [8] 

聯合國旗幟特殊規定

  • 哀悼
1.聯合國旗幟可能會降半旗以表示一段時間的哀悼。
2.在下列情況下,聯合國旗幟應按秘書長的授權降半旗:
(a)在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逝世的成員國,應下半旗在聯合國總部、總部以外的辦事處以及成員國懸掛一天;
(b)上文(a)分段所述聯合國總部以外的辦事處,在其辦事處所在國家舉行正式哀悼後,可按照其意願下降旗幟。在這種情況下,應同外交部禮賓處和(或)派駐當地的外交使團主官協商,考慮當地的做法;
(c)聯合國前秘書長去世時,聯合國總部和其他所有聯合國辦事處應降半旗;
(d)聯合國大會前主席去世時,應在聯合國總部降半旗,在其總部以外的辦事處得知逝世消息後應立即為其降半旗一天;
(e)在上文(a)至(d)項未具體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下,經秘書長授權,也可降半旗。
3.如果在上文第2款所列情況下,人物逝世的當天該旗幟已經照常升起懸掛聯合國旗幟,則不得降半旗,而應在第二天降半旗,哀悼期間的長短應由秘書長決定。
4.如因天氣或其他原因不能實行上文第2段所述的程序,在葬禮或特別紀念活動的當天,可以下半旗。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逝世當天和葬禮當天降半旗。
5.降半旗時,應先將旗升至半旗尖,然後再降半旗。在降下之前,國旗應該再次升到頂部。
6.下半旗時,不得懸掛其他旗幟。
7.只有在秘書長或正式授權的代表的命令下,才可在送葬隊伍中聯合國旗幟的旗杆上粘貼縐紗飾帶。
8.聯合國旗幟被用來覆蓋棺材時,它不應該被放入墳墓或接觸地面。聯合國旗幟應整齊地疊好,並呈遞給死者的直系親屬或適當的家庭成員,以表示對死者的敬意。
  • 禁忌
1.聯合國旗幟不得用於商業目的或與商品直接相關,秘書長另有明確授權除外。
2.聯合國旗幟不得在任何文具、書籍、雜誌、期刊或任何性質的其他出版物上蓋印、印刷、雕刻。
3.聯合國旗幟不得以任何方式貼在任何非為懸掛該旗幟而嚴格必需的物品上。
4.聯合國旗幟上不得出現任何標誌、標誌、字母、文字、圖形、圖案、圖畫或任何性質的圖畫。
5.聯合國旗幟在不影響第7條第8款的情況下,不得出現彩飾或用作任何形式的帷幔,並應保持聯合國徽章明顯可見。
6.聯合國旗幟在不影響第七條第八款的情況下,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懸掛。
  • 權力責任
1.秘書長管理聯合國旗幟的權力下放給:
(a)內閣總幹事授權使用聯合國旗幟並在聯合國總部降半旗;
(b)根據上述第(a)條款,辦事處、其他聯合國首腦辦公室特別代表、任務負責人和協調人,應當按照第七條以授權、協調的方式調整懸掛的聯合國旗幟和下半旗。
2.大會和會議管理部禮賓和聯絡處負責就旗幟的使用和《旗幟守則》的執行向各國政府、聯合國各辦事處和特派團提供指導和指示。
3.聯合國官員,包括聯合國各辦事處主任、特別代表、特派團團長和駐地協調員都有責任遵守《旗幟守則》的規定 [8] 

聯合國旗幟使用場景

聯合國旗幟應懸掛在:聯合國佔用的所有建築物、辦公室和其他建築以及財產;包括從任何場地轉移的正式指定住所。
聯合國公務船隻和車輛也可懸掛聯合國旗幟。在秘書長進行正式訪問或國事訪問期間且有隨行車隊時,該旗幟只能在秘書長乘坐的車輛上懸掛,但須考慮到安保和其他安全因素。
聯合國旗幟可在任何聯合國會議上使用 [8] 

聯合國旗幟文化特色

  • 降半旗
根據《聯合國旗幟守則》,能夠享受降半旗致哀待遇的有會員國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a、d條)和國家象徵人物(d條),或與聯合國有重大聯繫的世界級領導人(f條)。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程中,先後有五位領導人逝世後享受到聯合國降半旗的禮遇,他們分別是周恩來、朱德、毛澤東、宋慶齡和鄧小平 [4] 
  • 旗幟郵票
自1980年起,聯合國開始發行世界上最長的系列郵票——聯合國會員國國旗郵票。國旗系列郵票每年發行十六枚,每版四面國旗,每面國旗各四張,每年出四版 [6] 
1995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在聯合國日發行一套《聯合國成立50週年(J)》紀念郵票,全套2枚,圖案是聯合國旗幟和聯合國大廈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