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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政府間國際組織)
鎖定
聯合國(the United Nations),是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成立於1945年10月24日。核心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進行國際合作,是最具普遍性、權威性和代表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凡愛好和平、接受《憲章》義務的國家,均可成為會員國。
[4]
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1941年6月12日,《同盟國宣言》在英國倫敦簽署,是促成聯合國誕生的第一步。1942年1月1日,《聯合國家宣言》 簽署。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同年6月26日,50國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同年10月24日,中國、法國、蘇聯、英國、美國和其他多數簽字國遞交批准書後憲章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5]
目錄
- 1 發展歷程
- ▪ 組織前身
- ▪ 組織籌備
- ▪ 組織成立
- ▪ 組織發展
- 2 組織文件
- ▪ 重要文件
- ▪ 公約宣言
- 3 機關組織
- ▪ 聯合國大會
- ▪ 安全理事會
- ▪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 ▪ 託管理事會
- ▪ 國際法院
- ▪ 聯合國秘書處
- 4 主要機構
- ▪ 紐約總部
- ▪ 日內瓦辦事處
- ▪ 內羅畢辦事處
- ▪ 維也納辦事處
- 5 其他機構
- ▪ 方案基金
- ▪ 專門機構
- ▪ 其他實體
- ▪ 相關組織
- ▪ 區域組織
- 6 成員國
- ▪ 會員國
- ▪ 觀察員國
- ▪ 觀察員實體
- ▪ 觀察員組織
- 7 工作領域
- ▪ 國際和平與安全
- ▪ 保護人權
- ▪ 人道主義援助
- ▪ 可持續發展和氣候
聯合國發展歷程
聯合國組織前身
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根據《凡爾賽和約》,國際聯盟於1919年成立,旨在“促進國際合作和實現世界和平與安全”。截至1946年4月20日,國際聯盟已不復存在,所有資產移交給聯合國。
[8]
更早期的國際組織和機構
1899年,國際和平會議在海牙召開。此次會議旨在擬訂和平解決危機、防止戰爭以及規範戰爭條例的文書。會議通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並依據公約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1902年,常設仲裁法院開始開展工作。
[8]
聯合國組織籌備
《同盟國宣言》
1941年6月12日,聯合王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南非聯邦的代表,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南斯拉夫流亡政府的代表,以及法國戴高樂將軍的代表,在古老的聖詹姆斯宮舉行會晤並簽署了《同盟國宣言》(又稱《聖詹姆斯宮宣言》),該宣言是促成聯合國誕生的第一步。宣言的部分內容如下:
《大西洋憲章》
《聯合國家宣言》
1942年1月1日,與軸心國交戰的26個國家(包括美國、聯合王國、中國和蘇聯)簽署了一份文件,認同《大西洋憲章》所體現的宗旨和原則,該文件被稱為《聯合國家宣言》。此後,另有21個國家簽署該宣言。《聯合國家宣言》首創了“聯合國”一詞。“聯合國”這一名稱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提出。
《聯合國家宣言》最初的26個簽署國為:美國、聯合王國、蘇聯、中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加拿大、哥斯達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希臘、危地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波蘭、南非聯邦、南斯拉夫。
隨後簽署《聯合國家宣言》的有:墨西哥、菲律賓、埃塞俄比亞、伊拉克、巴西、玻利維亞、伊朗、哥倫比亞、利比里亞、法國、厄瓜多爾、秘魯、智利、巴拉圭、委內瑞拉、烏拉圭、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敍利亞、黎巴嫩。
[9]
莫斯科和德黑蘭會議
1943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美國、聯合王國、蘇聯和中國在莫斯科舉行了一次會議。會議結束時,與會國通過了一份《四國普遍安全宣言》,在《宣言》中,他們“承認有必要在儘早可行的日期,根據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以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無論大小,均得加入這一組織。”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建立一個維持和平的國際組織。
[9]
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羅斯福總統、丘吉爾首相和蘇聯總理約瑟夫•斯大林在德黑蘭會晤,再次確認了共同政策,明確表明三國“應在戰時及戰後和平時期攜手合作”的決心,並承認“我們及所有聯合國家對實現這種和平負有崇高的責任,這種和平將獲得全球絕大多數人民的擁護,並使未來許多世代免遭戰爭的禍患與恐怖。”他們還宣佈,計劃在一個“世界民主國家大家庭”裏,“尋求所有國家(不分大小)的合作和積極參與,因為這些國家的人民和我們國家的人民一樣,全心全意致力於消除專政和奴役、壓迫和不容忍”(《德黑蘭宣言》,德黑蘭,1943年12月1日)。
[9]
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塔會議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在“關於國際和平與安全組織的華盛頓對話”(也稱敦巴頓橡樹園會議)的背景下,美國和聯合王國的代表在敦巴頓橡樹園分別會見了蘇聯代表(8月21日至9月28日)與中國代表(9月29日至10月7日)。在會議上,各國政府交換了莫斯科會議結束後編寫的國家報告。一個指導委員會受託就主要的實質性問題達成一致,另有一個聯合擬定小組在談判的基礎上以條約的形式起草了一份文案。此次會議的成果文件名為“關於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的提案”,於1994年10月9日印發。這個文件也成為了1945年舊金山會議的初始工作文件。
1945年2月4日至11日的雅爾塔會議繼續就未來建立國際組織的事宜進行談判。美國總統羅斯福、聯合王國首相丘吉爾和蘇聯總理斯大林出席了此次會議。會議的議事議定書中有一節專門討論“世界組織”,其中包括一項重要決定,即於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召開一次“關於世界組織提案的聯合國家會議”。本文件確定了將受邀參加會議的國家,以及邀請函的文本。
1945年2月2日至3月8日,在墨西哥城舉行的美洲共和國會議對敦巴頓橡樹園提案表示了進一步支持。在敦巴頓橡樹園提案中,有一個重要問題尚未得到解決,即安理會的表決程序。直到丘吉爾、羅斯福和斯大林以及三國的外長與重要官員在克里米亞舉行雅爾塔會議,這個問題才得以解決。1945年2月11日,雅爾塔會議決定舉行舊金山會議。
[9]
聯合國組織成立
舊金山會議
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50個國家的代表齊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舉行了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根據敦巴頓橡樹園會議的提案、《雅爾塔協定》和各國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會議商定了《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
[11]
最初受邀參加舊金山會議的有46個國家(包括四個發起國)。這些國家曾對德國和日本宣戰,並簽署了《聯合國家宣言》。作為46個國家之一的波蘭沒有參加舊金山會議,因為波蘭新政府直到會議結束之後才宣告成立。因此,《憲章》上為波蘭留出了一個供簽字的空白,這是因為波蘭是《聯合國家宣言》的最初簽署國之一。會議召開之時,波蘭還沒有成立得到普遍承認的政府。6月28日,波蘭政府宣告成立,10月15日,波蘭在憲章上簽字,從而成為51個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之一。此外,會議還邀請了其他四國參會,分別是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以及新近解放的丹麥和阿根廷。因此,共有50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了1945年4月的舊金山會議。
[11]
工作安排
舊金山會議的工作安排如下。最高機構是全會會議,負責案文的最後表決和通過。全體會議下設四個委員會:
指導委員會,由所有代表團的團長組成,審議主要的政策和程序問題;
執行委員會,由14個代表團的團長(四個發起國政府代表團團長和十個共同選舉的成員)組成,職責是為指導委員會籌備推薦事宜;
協調委員會,由上述14個代表團的技術成員組成,為執行委員會提供協助,一個法學家諮詢委員會為協調委員會提供協助;
為研究最重要的待解決問題,在指導委員會以下分別設立了四個總務委員會,負責協調12個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和起草提案的準備工作。在必要時,技術委員會可設立小組委員會。其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委員會(一般規定)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序言、宗旨和原則)和第二技術委員會(會員、修正和秘書處)的工作;
第二委員會(大會)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結構和程序)、第二技術委員會(政治和安全職能)、第三技術委員會(經濟和社會合作)和第四技術委員會(託管制度)的工作;
第三委員會(安理會)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結構和程序)、第二技術委員會(和平解決)、第三技術委員會(執法安排)和第四技術委員會(區域安排)的工作;
第四委員會(司法組織)負責協調第一技術委員會(國際法院)和第二技術委員會(法律問題)的工作。
出席舊金山會議的代表共有850人,加上代表顧問、工作人員以及會議秘書處人員,共3500人。此外,還有2500多名來自報業、電台和新聞片業的代表,以及來自多個社會團體和組織的觀察員。全體會議只在會議的最後階段召開。提案到達全體會議階段才可以進行投票表決,在此之前,各籌備委員會需要開展大量的工作。舊金山會議的投票表決程序非常重要。《憲章》的每一部分都必須得到並且確實得到了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聯合國憲章》簽署之時,聯合國尚未成立。在許多國家,《憲章》必須得到國會或議會的批准通過。因此,當中國、法國、聯合王國、蘇聯、美國以及其他大多數簽署國的政府批准,並向美國國務院交存批准書後,《憲章》便告生效。
[11]
正式成立
1945年10月24日,經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大多數簽署國的批准,《聯合國憲章》正式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11]
聯合國的成立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一部分,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的成果和體現。《聯合國憲章》作為最重要的國際法,確立了戰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成為戰後國際秩序的基礎。
[13]
聯合國組織發展
儘管由於東西方冷戰和美蘇爭霸,聯合國的作用受到極大限制,但聯合國通過維持和平行動、非殖民化、發展十年戰略等行動,仍然為世界和平、發展和人權等做出了巨大貢獻。
[13]
作為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和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既是戰後國際秩序的象徵,也是冷戰和冷戰後國際關係的重要行為體。在當今應對全球性問題和開展全球治理的過程中,聯合國的作用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當然,聯合國自身和外部環境也面臨各種壓力和挑戰,需要不斷通過改革,維護和加強其在國際秩序和全球治理中的權威和效力。
[12]
冷戰時期
聯合國成立後,會員國希望建立一個和平、團結和聯合的世界,但現實是世界分裂為東西南北:東西方對抗、北約華約對峙、美蘇爭霸;南北不平等和差距越來越大。聯合國與冷戰密不可分,一方面,冷戰是聯合國發展的基本環境,甚至決定了聯合國的發展軌跡;另一方面,聯合國成為冷戰的一部分。無論是朝鮮半島的分裂,還是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的克什米爾爭端,或者中東的阿拉伯與以色列衝突,聯合國都成為一個“原點”。本應成為戰後世界“主角”的聯合國,卻成為冷戰的“配角”。東西方對抗嚴重製約了聯合國發揮作用的空間,美蘇爭霸更使聯合國特別是安理會經常成為對抗的場所而不是合作的平台。
1946年1月10日,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議在倫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廳召開,有51個國家出席。同年1月17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倫敦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安理會議事規則。同年1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在倫敦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安理會議事規則。同年1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一項決議,其主要內容是: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同年2月1日,特里格夫•賴依被任命為首位聯合國秘書長。
[15]
同年2月16日,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下稱“經社理事會”)決議,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成立,為經社理事會職司委員會之一。
[42]
同年,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決議,成立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為經社理事會職司委員會之一。
[30]
同年,國際勞工組織(1919年成立)成為聯合國負責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社會事務的專門機構。
[32]
同年,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成立,成為聯合國負責教育、科學及文化的專門機構。
[34]
1947年,國際電信聯盟(1865年5月17日成立)成為聯合國負責電信事業專門機構。
[35]
同年,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正式成立,併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40]
同年11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45年12月27日成立)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53]
1949年10月24日,在聯合國日召開的一次特別露天大會上,秘書長特里格夫•賴伊和總建築師沃里斯•哈里森為紐約聯合國總部大樓奠基。
1965年1月10日,聯合國大會創立了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旨在與各國政府開展合作,建設抵禦危機並維持增長的國家能力。
[19]
同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正式成立於1965年,是聯合國系統最大的多邊無償援助機構。
[44]
1967年7月14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1974年12月,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宗旨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合作,並在適當情況下與其他國際組織配合,促進世界範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保證各知識產權聯盟間合作。
[29]
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並開放供簽署,共有191個締約國,並於1970年3月5日生效。對防止核武器擴散,促進核裁軍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繼續維護條約的權威性和普遍性,對於維護多邊軍控與裁軍機制,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20]
冷戰結束後
冷戰結束後,聯合國發揮作用的環境和空間大為改善。隨着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協商機制的建立,安理會發揮了更為積極的作用。聯合國維和行動的數量不斷增加,並且更多地應對國家內部的衝突。聯合國設立建設和平架構,實施千年發展目標,倡導“保護的責任”規範,為全球安全、發展和人權的治理提供新的路徑。
[18]
1996年,在聯合國的推動下,防擴散和軍控領域取得新的進展,《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得以無限期延長,《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得以簽署。
[18]
12月17日,來自加納的科菲•安南擔任第七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先生是首位從聯合國工作隊伍中脱穎而出的秘書長,也是首位來自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的秘書長。
[23]
21世紀以來
2000年9月,聯合國舉辦千年首腦會議,會議上,聯合國各會員國商定了八項目標,即“千年發展目標”(MDGs),呼籲各國採取行動、進行國際間合作,為世界各地的兒童、婦女和男子提供食物、教育、保健和經濟機會。
[24]
2003年,在沒有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以美國為主的聯合部隊入侵伊拉克。2003年8月19日,聯合國駐巴格達總部遭受恐怖襲擊,22人罹難。秘書長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塞爾希奧·德梅洛先生也同時罹難。這是聯合國第一次成為襲擊目標。聯合國也未能在應對危機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18]
同年,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36]
2015年10月24日,慶祝聯合國成立70週年活動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聯合國舉辦了一系列峯會,其中,發展峯會通過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提出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和169個具體目標,成為全球發展的指導性文件。
[26]
2015年10月24日,慶祝聯合國成立70週年活動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同年,聯合國還對和平與安全架構進行改革,突出預防衝突和可持續和平。從維和行動到和平行動,表明聯合國在全球安全治理領域的轉型。
2016年,國際移民組織(1951年成立,1989年改為現名)成為聯合國協助有關國家處理移民問題聯繫組織。
[41]
同年10月13日,聯合國大會以鼓掌方式任命安東尼奧•古特雷斯為聯合國秘書長。
[26]
聯合國組織文件
聯合國重要文件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的創始文件。
[61]
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62]
《聯合國憲章》的制定和聯合國的誕生是現代國際關係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戰後規劃和平體制的一項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國民眾的和平願望。作為聯合國組織的總章程,除序言和結語外,共分19章111條。
[62]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獻,對世界人權事業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
[63]
作為第一個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世界人權宣言》為國際人權領域的實踐奠定了基礎,對世界各國人民,為爭取人權和自由解放而鬥爭的事業起了鼓舞、推動和促進的作用,對維護和改善世界各國的人權狀況也具有積極意義。
[64]
《世界人權宣言》繼承、吸取了人類文化遺產中有關自由、平等、人權的一般觀念,特別是近現代西方國家有關人權的立法和實施經驗,基本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世界人民爭取、維護人權的強烈願望和當時多數人的認識水平,與當時歐美各國人權立法中體現的人權概念相比,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充實和擴大,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64]
聯合國公約宣言
時間 | 名稱 | 主題 |
---|---|---|
1925年 | 裁軍 | |
1926年 | 人權 | |
1930年 | 勞工 | |
1945年 | 聯合國 | |
1945年 | 聯合國;刑事司法 | |
1946年 | 刑事司法 | |
1946年 | 刑事司法 | |
1948年 | 結社自由及保護組織權公約 | 勞工 |
1948年 | 人權 | |
1949年 | 人權 | |
1949年 | 人權 | |
1949年 | 人權 | |
1949年 | 組織及共同交涉權公約 | 人權 |
1949年 | 人權 | |
1949年 | 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 | 人權 |
1951年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
1951年 | 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 | 婦女;勞工 |
1952年 | 婦女 | |
1952年 | 刑事司法 | |
1953年 | 婦女 | |
1954年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
1955年 | 人權;刑事司法 | |
1956年 | 人權;刑事司法 | |
1957年 | 婦女 | |
1957年 | 勞工 | |
1958年 | 海洋法 | |
1958年 | 海洋法 | |
1958年 | 捕魚及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 | 海洋法 |
1958年 | 海洋法 | |
1958年 | 海洋法 | |
1958年 | 刑事司法 | |
1958年 | 勞工 | |
1959年 | 裁軍 | |
1960年 | 人權 | |
1961年 | 國際法 | |
1961年 | 國際法 | |
1961年 | 國際法 | |
1961年 | 國際法 | |
1961年 | 藥品管制 | |
1962年 | 婦女 | |
1962年 | 人權;刑事司法 | |
1963年 | 裁軍 | |
1963年 | 國際法 | |
1963年 | 關於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 | 國際法 |
1963年 | 關於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 | 國際法 |
1964年 | 就業政策公約 | 勞工 |
1965年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人權 |
1966年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人權 |
1966年 |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人權 |
1966年 |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 人權 |
1966年 | 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 | 外層空間 |
1967年 | 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1967年 | 關於援救航天員、送回航天員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體之協定 | 外層空間 |
1967年 | 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 | 裁軍 |
1968年 |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 裁軍 |
1968年 | 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 人權 |
1969年 | 特別使團公約 | 刑事司法 |
1969年 | 關於強制解決爭端的任擇議定書 | 刑事司法 |
1969年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 國際法 |
1969年 | 特種使節公約 | 刑事司法 |
1970年 | 禁止在海洋底牀及其下層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毀滅武器條約 | 裁軍 |
1971年 | 精神藥物公約 | 藥品管制 |
1971年 | 禁止細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燬這類武器的公約 | 裁軍 |
1971年 | 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 | 外層空間 |
1972年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 文化 |
1973年 | 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 人權 |
1973年 | 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 刑事司法 |
1973年 | 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 勞工 |
1974年 | 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 | 外層空間 |
1974年 |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 可持續發展 |
1976年 | 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 | 裁軍 |
1977年 |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 人權 |
1977年 |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 人權 |
1978年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 經濟貿易 |
1979年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婦女;人權 |
1979年 | 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 | 外層空間 |
1979年 |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 刑事司法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 裁軍;人權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關於無法檢測的碎片的議定書(第一號議定書) | 裁軍;國際人道法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餌雷和其他裝置的議定書(第二號議定書) | 裁軍;國際人道法 |
1980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燒武器議定書(第三號議定書) | 裁軍;國際人道法 |
1982年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海洋法 |
1984年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人權 |
1985年 | 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 | 人權 |
1985年 |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 | 裁軍 |
1986年 |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號議定書 | 裁軍 |
1986年 |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三號議定書 | 裁軍 |
1988年 |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 藥品管制 |
1988年 | 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 | 經濟貿易 |
1989年 | 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人權 |
1989年 | 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 | 人權 |
1989年 | 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約 | 人權 |
1989年 | 反對招募、使用、資助和訓練僱傭軍國際公約 | 裁軍 |
1990年 |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 人權 |
1990年 | 引渡示範條約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刑事事件互助示範條約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刑事訴訟轉移示範條約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有條件判刑或有條件釋放罪犯轉移監督示範條約 | 刑事司法 |
1991年 | 聯合國國際貿易運輸港站經營人賠償責任公約 | 經濟貿易 |
1991年 | 關於在可塑炸藥中添加識別劑以便偵測的公約 | 裁軍 |
1992年 |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 | 裁軍 |
1992年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環境 |
1992年 | 生物多樣性公約 | 環境;可持續發展 |
1992年 | 化學武器公約——關於保護機密資料的附件(“保密附件”) | 裁軍 |
1992年 | 化學武器公約——關於執行和核查的附件(“核查附件”) | 裁軍 |
1992年 | 化學武器公約——關於化學品的附件 | 裁軍 |
1994年 |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 | 刑事司法 |
1994年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 | 環境 |
1995年 | 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 | 經濟貿易 |
1995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關於激光致盲武器的議定書(第四號議定書) | 裁軍;人權 |
1996年 | 《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佩林達巴案 | 裁軍 |
1996年 |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 裁軍 |
1996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議定書 | 裁軍 |
1997年 | 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 | 恐怖主義 |
1998年 |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 環境 |
1998年 | 關於向減災和救災行動提供電信資源的坦佩雷公約 | 國際合作 |
1998年 |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 刑事司法 |
1999年 | 國際扣船公約 | 國際法 |
1999年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任擇議定書 | 婦女;人權 |
1999年 |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 恐怖主義 |
1999年 | 關於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 | 兒童;人權 |
1999年 | 在獲得常規武器方面實現透明的美洲公約 | 裁軍 |
2000年 |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 兒童;人權 |
2000年 |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 兒童;人權 |
2000年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 刑事司法 |
2000年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 刑事司法 |
2000年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陸、海、空偷運移民的補充議定書 | 刑事司法;難民和移民 |
2000年 |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 環境 |
2000年 | 國家繼承涉及的自然人國籍問題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2001年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 環境 |
2001年 | 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款轉讓公約 | 經濟貿易 |
2001年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打擊非法制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補充議定書 | 恐怖主義;裁軍 |
2002年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 | 人權 |
2002年 | 刑事司法 | |
2003年 | 裁軍 | |
2003年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 刑事司法 |
2003年 | 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 裁軍 |
2003年 | 健康;衞生 | |
2003年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 文化 |
2003年 | 亞洲公路網政府間協定 | 可持續發展 |
2003年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第五號議定書) | 裁軍;國際人道法 |
2004年 |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 | 刑事司法 |
2005年 | 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 刑事司法;恐怖主義 |
2005年 |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 | 經濟貿易 |
2005年 |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任擇議定書 | 刑事司法 |
2005年 | 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 | 藥品管制 |
2005年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 人權 |
2005年 | 國際衞生條例 | 衞生 |
2005年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 文化 |
2006年 | 殘疾人權利公約 | 人權 |
2006年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 人權 |
2006年 | 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 人權 |
2008年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 人權 |
2008年 | 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 刑事司法 |
2011年 |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設定來文程序的任擇議定書 | 兒童;人權 |
2012年 | 消除煙草製品非法貿易議定書 | 健康;衞生 |
2013年 | 武器貿易條約 | 裁軍 |
2014年 | 聯合國投資人與國家間基於條約仲裁透明度公約 | 經濟貿易 |
2015年 | 巴黎協定 | 環境 |
2017年 | 禁止核武器條約 | 裁軍 |
時間 | 名稱 | 主題 |
---|---|---|
1947年 | 聯合國旗幟 | 聯合國 |
1948年 | 世界人權宣言 | 人權 |
1949年 | 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 | 刑事司法 |
1959年 | 兒童權利宣言 | 兒童;人權 |
1960年 | 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之宣言 | 人權;主權 |
1961年 | 禁止使用核及熱核武器宣言 | 裁軍 |
1962年 | 天然資源之永久主權 | 主權 |
1962年 | 把裁軍節省下來的資金轉用於和平需要的宣言 | 裁軍;和平與安全 |
1963年 | 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 | 種族;人權 |
1963年 | 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工作之法律原則宣言 | 外層空間 |
1965年 | 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建議 | 婦女;人權 |
1965年 | 非洲非核化宣言 | 裁軍 |
1965年 | 關於在青年中培養民族間和平、互相尊重及彼此瞭解等理想之宣言 | 青年;和平與安全 |
1965年 | 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 | 主權 |
1967年 | 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 婦女 |
1967年 | 領域庇護宣言 | 人權 |
1969年 | 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70年 | 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70年 | 第二個聯合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策略 | 可持續發展 |
1970年 | 關於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洋底牀與下層土壤之原則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70年 | 聯合國二十五週年紀念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70年 | 加強國際安全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71年 | 宣佈印度洋為和平區 | 和平與安全 |
1971年 | 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 | 人權 |
1973年 | 關於偵察、逮捕、引渡和懲治戰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 | 刑事司法 |
1974年 | 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1974年 | 侵略定義 | 和平與安全 |
1974年 | 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 | 婦女;兒童 |
1974年 | 武裝衝突中對人權的尊重 | 人權 |
1974年 | 世界消滅飢餓和營養不良宣言 | 人權 |
1975年 | 利用科學和技術進展以促進和平並造福人類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1975年 | 殘廢者權利宣言 | 人權 |
1975年 | 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 | 人權 |
1976年 | 關於納米比亞和人權的達喀爾宣言 | 種族;人權 |
1977年 | 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的國際宣言 | 種族;人權 |
1977年 | 加深和鞏固國際緩和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78年 | 保護人權宣言 | 人權 |
1978年 | 為各國社會共享和平生活做好準備的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78年 | 納米比亞宣言 | 種族 |
1978年 | 支持納米比亞自決和民族獨立的行動綱領 | 人權 |
1978年 | 種族與種族偏見問題宣言 | 種族 |
1979年 | 國際合作裁軍宣言 | 裁軍 |
1979年 | 關於南非的宣言 | 種族 |
1979年 | 執法人員行為守則 | 刑事司法 |
1980年 | 第六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加拉加斯宣言》 | 刑事司法 |
1980年 | 宣佈1980年代為第二個裁軍十年宣言 | 裁軍 |
1980年 | 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 | 可持續發展 |
1981年 | 關於防止核浩劫的宣言 | 裁軍;和平與安全 |
1981年 | 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 | 主權 |
1981年 | 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 人權 |
1982年 | 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82年 | 關於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的醫療道德原則 | 人權 |
1982年 | 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 | 殘疾人;人權 |
1982年 | 世界自然憲章 | 環境 |
1982年 | 婦女參加促進國際和平與合作宣言 | 婦女 |
1982年 | 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衞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 | 外層空間 |
1984年 | 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 | 人權;和平與安全 |
1984年 | 管制藥品販運和藥品濫用宣言 | 藥品管制 |
1984年 | 關於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 | 人權 |
1985年 | 非居住國公民個人人權宣言 | 人權 |
1985年 | 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1985年 | 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 | 人權;刑事司法 |
1985年 | 南非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 | 種族 |
1985年 | 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1985年 | 作出努力和採取措施以確保青年實現和享受人權、特別是受教育和工作的權利 | 青年;人權 |
1986年 | 發展權利宣言 | 人權;可持續發展 |
1986年 | 關於從外層空間遙感地球的原則 | 外層空間 |
1986年 | 關於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和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 | 刑事司法;兒童 |
1987年 | 到公元2000年及其後的環境展望 | 環境 |
1987年 | 加強在國際關係上不使用武力或進行武力威脅原則的效力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87年 | 累西腓宣言 | 人權 |
1988年 | 關於預防和消除可能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爭端和局勢以及關於聯合國在該領域的作用的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88年 | 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1989年 | 關於種族隔離及其對南部非洲破壞性影響的宣言 | 種族;人權 |
1989年 | 關於各國在凍結和裁減軍事預算領域內近一步行動所應遵循的各項原則 | 裁軍 |
1990年 | 關於國際經濟合作、特別是恢復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和發展的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90年 | 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 | 人權 |
1990年 | 世界人權會議非洲區域會議最後宣言 | 人權 |
1990年 | 維持和平行動部隊地位協定範本 | 和平與安全 |
1990年 | 宣佈1990年代為第三個裁軍十年宣言 | 裁軍 |
1990年 | 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囚犯待遇基本原則 | 人權 |
1990年 | 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利雅得準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國際合作以打擊有組織犯罪 | 刑事司法 |
1990年 | 聯合國第四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 | 可持續發展 |
1991年 | 聯合國與提供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人員和裝備的會員國之間的協定範本 | 和平與安全 |
1991年 | 促進非洲報刊獨立和多元的温得和克宣言 | 人權 |
1991年 | 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 | 人權 |
1991年 | 1990年代聯合國非洲發展新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1991年 | 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原則聲明和行動綱領 | 刑事司法 |
1991年 | 聯合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事實調查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1年 | 聯合國老年人原則 | 人權 |
1992年 | 布拉格聲明 | 健康 |
1992年 | 21世紀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1992年 | 保護所有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 | 人權 |
1992年 | 人文價值觀世界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92年 | 老齡問題宣言 | 人權 |
1992年 | 適用於感染人體免疫缺損病毒(HIV)和後天免疫缺損綜合症(艾滋病)情況下的人權、倫理和人道基本原則的權利和人道宣言 | 艾滋病;人權 |
1993年 |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羣體的人的權利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保護戰爭受難者國際會議——最後宣言 | 人權;和平與安全 |
1993年 | 波茲南學術自由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坎帕拉人權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非政府組織曼谷人權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關於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原則 | 外層空間 |
1993年 |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 人權 |
1993年 | 世界人權會議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區域會議的最後宣言——聖約瑟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世界人權會議亞洲區域會議最後宣言 | 人權 |
1993年 | 伊斯坦布爾人類住區宣言 | 人權;可持續發展 |
1993年 | 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 | 人權 |
1994年 |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 | 婦女 |
1994年 | 關於增進聯合國與區域辦法或機構之間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領域的合作的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4年 | 消滅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 | 恐怖主義 |
1994年 | 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 | 人權 |
1995年 |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五十週年紀念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5年 | 聯合國國家間爭端和解示範規則 | 刑事司法 |
1995年 | 聯合國五十週年紀念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5年 | 到2000年及其後世界青年行動綱領 | 青年 |
1995年 | 哥本哈根社會發展問題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95年 | 北京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1995年 | 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馬尼拉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6年 | 關於開展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促進所有國家的福利和利益,並特別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的宣言 | 外層空間 |
1996年 | 聯合國反對國際商業交易中的貪污賄賂行為宣言 | 刑事司法 |
1996年 | 補充1994年《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的宣言 | 恐怖主義 |
1996年 | 公職人員國際行為守則 | 刑事司法 |
1996年 | 聯合國關於犯罪和公共安全問題的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6年 | 世界糧食安全羅馬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1996年 | 貿易法委員會關於安排仲裁程序的説明 | 刑事司法;經濟貿易 |
1996年 | 電子商業示範法 | 刑事司法 |
1997年 | 發展綱領 | 可持續發展 |
1997年 | 在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中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示範戰略和實際措施 | 刑事司法;婦女;人權 |
1997年 | 刑事司法系統中兒童問題行動指南 | 刑事司法;兒童 |
1998年 | 國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 | 可持續發展;人權 |
1998年 | 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 | 人權 |
1998年 |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 | 勞工 |
1998年 | 關於青年政策和方案的里斯本宣言 | 青年 |
1998年 | 布拉加青年行動計劃 | 青年 |
1998年 | 國際合作對付世界毒品問題 | 藥品管制 |
1998年 | 個人、羣體和社會機構在促進和保護普遍公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宣言 | 人權 |
1998年 | 聯合國維持和平五十週年紀念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8年 | 第二十屆特別會議——政治宣言 | 藥品管制 |
1998年 | 減少毒品需求指導原則宣言 | 藥品管制 |
1999年 | 《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燬此種地雷的公約》締約國會議——馬普托宣言 | 裁軍 |
1999年 | 和平文化宣言 | 和平與安全 |
1999年 | 宣言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行動綱領》的進展情況和今後實施的倡議 | 可持續發展 |
2000年 | 我們人民千年論壇的宣言和行動議程——為二十一世紀的到來加強聯合國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2000年 | 關於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 | 刑事司法 |
2000年 | 聯合國千年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2000年 | 兒童權利 | 兒童;人權 |
2000年 | 有效調查和記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原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2000年 | 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政治宣言 | 婦女 |
2001年 | 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2001年 | 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的不容忍現象世界會議——《宣言》 | 種族 |
2001年 | 不同文明對話全球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2001年 | 關於新千年中的城市和其他人類住區的宣言 | 人權;可持續發展 |
2001年 | 關於艾滋病毒/艾滋病問題的承諾宣言 | 艾滋病;人權 |
2001年 | 兒童問題特別會議——宣言 | 兒童 |
2001年 | 全球努力打擊恐怖主義的宣言 | 恐怖主義 |
2002年 | 第二次老齡問題世界大會——政治宣言 | 人權 |
2002年 | 蒙特雷共識 | 可持續發展 |
2002年 | 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的報告——政治宣言(《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聲明》) | 可持續發展 |
2002年 | 聯合國非洲發展新夥伴關係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2002年 | 創造全球網絡安全文化的要點 | 可持續發展 |
2002年 | 適合兒童生長的世界 | 兒童 |
2003年 | “小武器和輕武器擴散及僱傭軍活動:對西非和平與安全的威脅”的宣言 | 裁軍 |
2003年 | 增進和保護人權——人權與生命倫理學 | 人權 |
2003年 | 打擊恐怖主義的宣言 | 恐怖主義 |
2003年 | 阿拉木圖宣言 | 經濟貿易 |
2004年 | 基因隱私權與不歧視 | 人權 |
2004年 | 貿發十一大——聖保羅精神 | 經濟貿易 |
2004年 | 聖保羅協商一致意見 | 經濟貿易 |
2005年 | 兵庫宣言 | 減災 |
2005年 | 聯合國關於人的克隆的宣言 | 人權 |
2005年 | 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受害人獲得補救和賠償的權利基本原則和導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2005年 | 關於在涉及罪行的兒童被害人和證人的事項上堅持公理的準則 | 兒童 |
2005年 | 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 | 可持續發展 |
2006年 | 關於反恐怖主義、反腐敗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國際合作的布加勒斯特宣言 | 恐怖主義 |
2006年 | 國家和商業界打擊恐怖主義夥伴關係戰略 | 恐怖主義 |
2006年 | 關於艾滋病毒/艾滋病問題的政治宣言 | 艾滋病 |
2006年 | 關於打擊非法藥物的區域合作和相關事項的巴庫協定:二十一世紀展望 | 藥品管制 |
2007年 | 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 | 人權 |
2008年 | 關於非洲發展需求的政治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2008年 | 大會第六十三屆會議關於《阿拉木圖行動綱領》中期審查的高級別會議宣言 | 經濟貿易 |
2008年 | 關於《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的宣言 | 人權 |
2008年 | 發展籌資問題多哈宣言:審查蒙特雷共識執行情況的發展籌資問題後續國際會議結果文件 | 可持續發展 |
2009年 | 世界金融和經濟危機及其對發展的影響問題會議成果 | 經濟貿易 |
2010年 | 聯合國打擊販運人口的全球行動計劃 | 人權 |
2010年 | 聯合國關於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規則(曼谷規則) | 人權;婦女 |
2010年 | 關於應對全球挑戰的綜合戰略: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統及其在變化世界中的發展的薩爾瓦多宣言 | 刑事司法 |
2011年 | 關於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問題的政治宣言:加大行動力度,消滅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 艾滋病 |
2011年 | 預防和控制非傳染性疾病問題大會高級別會議的政治宣言 | 健康 |
2011年 | 團結起來,反對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不容忍行為 | 種族;人權 |
2011年 |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 | 外層空間 |
2011年 | 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 | 人權 |
2012年 | 我們希望的未來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2012年 | 國內和國際的法治問題大會高級別會議宣言 | 刑事司法 |
2013年 | 國際移徙與發展高級別對話宣言 | 人權 |
2013年 | 替代發展問題利馬宣言 | 藥品管制 |
2014年 | 稱為世界土著人民大會的大會高級別全體會議成果文件 | 人權 |
2014年 | 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快速行動方式(薩摩亞途徑) | 可持續發展 |
2014年 | 維也納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2015年 | 關於加強聯合國同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合作的政治宣言 | 可持續發展 |
2015年 | 第三次發展籌資問題國際會議亞的斯亞貝巴行動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2015年 | 變革我們的世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2015年 | 世界建立一個無核武器世界宣言 | 裁軍 |
2015年 | 關於信息社會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執行情況全面審查的大會高級別會議成果文件 | 可持續發展 |
2015年 | 關於將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納入更廣泛的聯合國議程以應對社會和經濟挑戰並促進國內和國際法治及公眾參與的多哈宣言 | 刑事司法 |
2015年 |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納爾遜·曼德拉規則) | 人權;刑事司法 |
2015年 | 聯合國消費者保護準則 | 經濟貿易 |
2015年 | 紀念聯合國成立七十週年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2015年 | 仙台宣言 | 減災 |
2016年 | 關於難民和移民的紐約宣言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2016年 | 和平權利宣言 | 人權;和平與安全 |
2016年 | 我們對有效處理和應對世界毒品問題的共同承諾 | 藥品管制 |
2016年 | 大會抗微生物藥物耐藥性問題高級別會議的政治宣言 | 藥品管制 |
2016年 | 新城市議程 | 可持續發展 |
2017年 | 關於執行《聯合國打擊販運人口的全球行動計劃》的政治宣言 | 人權 |
2018年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
2018年 | 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約(移民問題全球契約) | 人權;難民和移民 |
2020年 | 紀念聯合國成立七十五週年宣言 | 可持續發展;和平與安全 |
聯合國機關組織
聯合國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決策和代表性機關,由聯合國全部193個會員國組成,是唯一具有普遍代表性的機關。每年九月,大會的所有會員國齊聚紐約,在聯合國大會會議廳召開年度會議,並舉行一般性辯論,多國國家元首出席一般性辯論並發表講話。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的決定,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只須以簡單多數通過。大會每年選舉一名大會主席,任期一年。
[65]
聯合國大會還為聯合國做出重要決定,包括:
1、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秘書長。
2、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
主要委員會 | 國際法委員會 |
裁軍委員會 | 聯合檢查組 |
人權理事會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成立於1946年1月13日,於1946年1月17日在倫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樓舉行第一次會議。自第一次會議後,安全理事會將其永久地址設在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每一理事國有一個投票權。所有理事國都有義務履行安理會的決定。安全理事會還建議大會任命秘書長和接納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安理會還與大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
[67]
安全理事會設立輪值主席,任期一個月。
[65]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理會在接到一項威脅和平的投訴時,通常採取的第一個行動是建議當事方嘗試以和平手段達成協議。安理會可以:提出達成此種協議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調查和調解;派遣訪問團;任命特使;請秘書長進行斡旋,以實現爭端的和平解決。
[67]
常任理事國 | 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附任期截止年份)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阿爾及利亞(2025年) | 莫桑比克(2024年) |
美利堅合眾國 | 厄瓜多爾(2024年) | 大韓民國(2025年) |
俄羅斯聯邦 | 圭亞那(2025年) | 塞拉利昂(2025年) |
法蘭西共和國 | 日本(2024年) | 斯洛文尼亞(2025年)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馬耳他(2024年) | 瑞士(2024年) |
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 維持和平行動及政治特派團 |
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 | 制裁委員會(特設) |
軍事參謀團 |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簡稱聯合國經社理事會)
[68]
是聯合國就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進行協調、政策審查和政策對話並提出建議,以及落實國際發展目標的主要機關。經社理事會作為聯合國全系統開展各項活動的中央機制,其下設立多個涉及經濟、社會和環境領域的專門機構、附屬監督機構和專家機構。經社理事會共有54個理事國,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經社理事會是聯合國對可持續發展問題進行反思、辯論和創新思考的核心平台。
[65]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擁有麻醉藥品委員會、社會發展委員會、人口與發展委員會、婦女地位委員會、統計委員會、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科學和技術促進發展委員會以及聯合國森林論壇處理其職權事務。
[69]
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 | 社會發展委員會 |
麻醉藥品委員會 | 統計委員會 |
人口與發展委員會 | 聯合國森林論壇委員會 |
科學和技術促進發展委員會 |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三章設立,對由7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託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並確保管理國採取適當措施為託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做好準備。截至1994年,所有託管領土都已取得自治或獨立。託管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停止運作。根據1994年5月25日通過的決議,託管理事會對其議事規則作出修正,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託管理事會或託管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託管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提出的要求,視需要舉行全體會議。
[65]
聯合國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關中唯一設在美國紐約之外的機關,成立於1945年。國際法院的職責是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遞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行使職權。
[65]
國際法院共15名法官,由聯大和安理會選舉產生。
[70]
聯合國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負責處理大會和其他主要機關委任的各項日常工作。秘書長是秘書處的首席行政長官,秘書處由成千上萬名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他們的工作地點遍佈世界各個角落。聯合國招聘國際和當地工作人員,這些工作人員在世界各地的工作地點和維持和平特派團工作。秘書處下設多個部門,每個部門或辦事處都有明確的行動和責任範疇。
[65]
秘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行政長官,也是聯合國秘書處的行政首長。
[65]
由聯大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委任,任期五年。秘書長履行行政長官的職能,執行聯大、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構“所託付之其他職務”。
[71]
姓名 | 國籍 | 任期 |
---|---|---|
特里格韋·哈爾夫丹·賴伊(Trygve Halvdan Lie) | 挪威籍 | 1946年2月2日~1952年11月10日 |
達格·哈馬舍爾德(Dag Hjalmar Agne Carl Hammarskjöld) | 瑞典籍 | 1953年4月10日~1961年9月18日 |
吳丹(U Thant) | 緬甸籍 | 1961年11月3日~1971年12月31日 |
庫爾特·瓦爾德海姆(Kurt Waldheim) | 奧地利籍 | 1972年1月1日~1981年12月31日 |
哈維爾·佩雷斯·德奎利亞爾(Javier Perez de Cuellar) | 秘魯籍 | 1982年1月1日~1991年12月31日 |
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 | 埃及籍 | 1992年1月1日~1996年12月31日 |
加納籍 | 1997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 |
韓國籍 | 2007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 |
葡萄牙籍 | 2017年1月1日~至今 |
聯合國主要機構
聯合國紐約總部
秘書長辦公廳(秘書長髮言人辦公室) | 發展協調辦公室 |
經濟和社會事務部 | 大會和會議管理部 |
全球傳播部 | 管理戰略、政策和合規部 |
業務支助部 | 和平行動部 |
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部 | 安全和安保部 |
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 | 反恐怖主義辦公室 |
裁軍事務廳 |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
內部監督事務廳 | 法律事務廳 |
外層空間事務廳 | 非洲問題特別顧問辦公室 |
聯合國減少災害風險辦公室 |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
聯合國夥伴關係辦公室 | 聯合國青年辦公室 |
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 | 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 |
負責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 |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
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充當秘書長在日內瓦的代表機構,是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外最大的工作地點。每年舉辦8000多次會議,使其成為世界上最繁忙的會議中心之一。為有效代表秘書長,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履行重要的聯絡職責。它與常駐代表團、瑞士東道國政府和其他國家政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研究和學術機構以及設在日內瓦的聯合國共同制度的區域組織和其他組織進行協調。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在促進這些不同行為體之間的機構間合作方面也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78]
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
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是聯合國秘書長在內羅畢的代表辦事處,履行與內羅畢的各常駐代表團、東道國和其他國家政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肯尼亞境內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的代表和聯絡職能;便利聯合國與各區域組織的合作;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署)和聯合國人類住區規劃署(人居署)提供行政和其他支助服務;為設在肯尼亞的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酌情提供合辦共同服務;管理和實施行政、會議事務和新聞方案,併為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的聯合國工作人員和設施提供安全保障。
[73]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管理和實施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方案,為設在維也納國際中心的各個組織提供共同事務服務,如會議服務、信息服務、安全保衞服務、採購服務和總務後勤服務。維也納辦事處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有密切聯繫。除上述共同事務外,還有一個共同的管理司為兩個組織提供財務資源管理服務、 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以及信息技術與通信服務。
[74]
聯合國其他機構
聯合國方案基金
機構名稱 | 總部 |
---|---|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 | 美國紐約 |
聯合國人口基金會(UNFPA) | 美國紐約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 | 美國紐約 |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 肯尼亞內羅畢 |
聯合國人居署(UN-Habitat) | 肯尼亞內羅畢 |
世界糧食計劃署(WFP) |
聯合國專門機構
機構名稱 | 總部 |
---|---|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 | 意大利羅馬 |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 | 法國巴黎 |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 | 奧地利維也納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 | 意大利羅馬 |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 | 加拿大蒙特利爾 |
國際勞工組織(ILO) | 瑞士日內瓦 |
國際海事組織(IMO) | 英國倫敦 |
國際電信聯盟(ITU) | 瑞士日內瓦 |
萬國郵政聯盟(UPU) | 瑞士伯爾尼 |
世界衞生組織(WHO) | 瑞士日內瓦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 瑞士日內瓦 |
世界氣象組織(WMO) | 瑞士日內瓦 |
世界旅遊組織(UNWTO) | 西班牙馬德里 |
世界銀行(WB) |
聯合國其他實體
機構名稱 | 總部 |
---|---|
聯合國艾滋病毒/艾滋病聯合規劃署 | 瑞士日內瓦 |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 瑞士日內瓦 |
聯合國裁軍研究所(UNIDR) | 瑞士日內瓦 |
聯合國訓練研究所(UNITAR) | 瑞士日內瓦 |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UNOPS) | 丹麥哥本哈根 |
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UNRWA) | 約旦阿曼 |
聯合國系統職員學院(UNISM) | 意大利都靈 |
聯合國大學(UNU) | 日本東京 |
聯合國婦女署(UN Women) |
聯合國相關組織
機構名稱 | 總部 |
---|---|
世界貿易組織(WTO) | 瑞士日內瓦 |
國際貿易中心(ITC) | 瑞士日內瓦 |
國際移民組織(IOM) | 瑞士日內瓦 |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 | 奧地利維也納 |
奧地利維也納 | |
國際刑事法院(ICC) | 荷蘭海牙 |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 | 荷蘭海牙 |
聯合國區域組織
機構名稱 | 總部 |
---|---|
非洲經濟委員會(UNECA) | 埃塞俄比亞亞的斯亞貝巴 |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ESCAP) | 泰國曼谷 |
西亞經濟社會委員會(ESCWA) | 黎巴嫩貝魯特 |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 | 瑞士日內瓦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經濟委員會(ECLAC) |
聯合國成員國
聯合國會員國
當前,聯合國會員國共有193個。
國家 | 加入時間 | 國家 | 加入時間 |
---|---|---|---|
1955年12月14日 | 1962年10月8日 | ||
1946年11月19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1年12月9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1年10月7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45年11月13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91年9月17日 | ||
1993年7月28日 | 1976年12月1日 | ||
1981年11月11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45年11月1日 | 1966年12月9日 | ||
1975年10月10日 | 1973年9月18日 | ||
1947年9月30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1年9月21日 | 1945年11月13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45年12月27日 | 1945年10月31日 | ||
1946年11月19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92年5月22日 | 1945年11月14日 | ||
1981年9月25日 | 1966年10月17日 | ||
1971年9月21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62年9月18日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1991年9月17日 | |
1968年11月12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大韓民國 | 1991年9月17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3年9月18日 | 2002年9月27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8年12月18日 | 俄羅斯聯邦 | 1945年10月24日 | |
1945年12月21日 | 1993年5月28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0年10月13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75年9月16日 | 1965年9月21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45年11月5日 | 1974年9月17日 | ||
1992年7月31日 | 1945年11月2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66年9月20日 | ||
1992年3月2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45年12月10日 | 2006年6月28日 | ||
1945年12月17日 | 基裏巴斯共和國 | 1999年9月14日 | |
1977年9月20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58年12月12日 | 1974年9月17日 | ||
1945年11月9日 | 1957年3月8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93年1月19日 | 1980年8月25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71年9月21日 | ||
1975年11月12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63年5月14日 | 1992年5月20日 | ||
1963年12月16日 | 1991年9月17日 | ||
1966年10月17日 |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 1955年12月14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91年9月17日 | ||
1945年11月2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90年9月18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62年9月18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65年9月21日 | ||
1964年12月1日 | 1964年12月1日 | ||
1957年9月17日 | 1960年9月28日 | ||
1993年4月8日 | 1991年9月17日 | ||
1968年4月24日 | 1961年10月27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61年10月27日 | ||
1974年9月17日 | 1991年9月17日 | ||
1948年4月19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56年11月12日 | 1993年5月28日 | ||
1975年9月16日 | 1945年11月7日 | ||
1990年4月23日 | 1945年11月7日 | ||
南蘇丹 | 2011年7月14日 | 1999年9月14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60年10月7日 | ||
1945年11月27日 | 1994年12月15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56年12月18日 | ||
1946年11月19日 | 2002年9月10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76年12月15日 | ||
塞爾維亞共和國 | 2000年11月1日 | 1961年9月27日 | |
1960年9月28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76年9月21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75年9月16日 | 1983年9月23日 | ||
1979年9月18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80年9月16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93年1月19日 | 1992年5月22日 | ||
1968年9月24日 | 1956年11月12日 | ||
1975年12月4日 | 1978年9月19日 | ||
1960年9月20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46年12月16日 |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 | 1961年12月14日 | |
1999年9月14日 | 1962年9月18日 | ||
1956年11月12日 | 2000年9月5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81年9月15日 | 1945年11月21日 | ||
1945年11月15日 | 文萊達魯薩蘭國 | 1984年9月21日 | |
1962年10月25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45年12月18日 | 1992年3月2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45年10月25日 | ||
1965年9月21日 | 1945年10月24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62年9月18日 | ||
1992年3月2日 | 1947年9月30日 | ||
1945年12月21日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 1945年10月24日 | |
1949年5月11日 | 1955年12月14日 | ||
1945年10月30日 | 1950年9月28日 | ||
1955年12月14日 | 1977年9月20日 | ||
1964年12月1日 | 1960年9月20日 | ||
1945年10月24日 | 1960年9月20日 | ||
中國 | 1945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1年10月25日恢復合法席位) |
聯合國觀察員國
當前,共有2個聯合國觀察員國。
國家名 | 加入時間 |
---|---|
1964年4月6日 | |
2012年11月29日 |
聯合國觀察員實體
當前,共有4個聯合國觀察員實體。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
1990年10月16日 | |
1994年10月19日 | |
2002年11月19日 | |
馬耳他騎士團 | 1994年8月24日 |
聯合國觀察員組織
當前,共有58個聯合國觀察員組織。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
1965年10月11日 | 1980年10月13日 | ||
1991年10月17日 | 1995年10月19日 | ||
英聯邦秘書處 | 1976年10月18日 | 1974年10月11日 | |
- | 1996年10月15日 | ||
國際民主和選舉援助學會 | 2003年12月9日 | 國際移徙組織 | 1992年10月16日 |
法語圈國際組織 | 1978年11月10日 | 1996年10月24日 | |
1996年12月17日 |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 1999年12月17日 | |
1950年11月1日 | 1975年10月10日 | ||
人口與發展夥伴 | 2002年11月19日 | - | - |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
1948年10月16日 | 國際發展法組織 | 2001年12月12日 | |
拉丁美洲經濟體 | 1980年10月13日 | 2001年12月12日 | |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 | 1981年10月15日 | 2002年11月19日 | |
1987年10月28日 | 國際移徙政策發展中心 | 2002年11月19日 | |
1988年10月17日 | 古阿姆集團 | 2003年12月09日 | |
1989年10月27日 | 2003年12月09日 | ||
1993年10月13日 | 2003年12月09日 | ||
1993年10月13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3年10月13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3年10月13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4年05月24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4年10月17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7年10月22日 | 2004年12月02日 | ||
1998年10月15日 | 伊比利亞—美洲會議 | 2005年11月23日 | |
1998年10月15日 | 2005年11月23日 | ||
1999年03月23日 | 2005年11月23日 | ||
1999年10月08日 | 2005年11月23日 | ||
1999年10月26日 | 2006年12月04日 | ||
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 2000年12月12日 | 2006年12月04日 | |
2000年12月12日 | 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 | 2006年12月04日 | |
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 | 2001年12月12日 | 2011年06月11日 |
聯合國工作領域
聯合國國際和平與安全
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是聯合國的首要目標.為了避免新的世界大戰,在吸取國際聯盟教訓的基礎上,聯合國建立集體安全機制,實行大國一致原則.會員國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可採取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一切手段以防止侵略、實現和平。
[88]
聯合國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開展的活動主要涉及:預防衝突、促成衝突各方達成和平、維持和平及創造讓和平延續發展的環境。這些活動必須交叉或同時開展才能做到行之有效。聯合國安理會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負有主要責任。聯合國大會、秘書處及其他聯合國辦事處和機構互為補充,為促進和平與安全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81]
預防性外交和調解
預防衝突是減輕人類苦難、減少衝突及其後果帶來的經濟成本的最有效途徑。聯合國通過外交手段、斡旋及調解在衝突預防中發揮重要作用。此外,機構主要通過實地派遣特使和特別政治任務促成和平。
維持和平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是國際社會用以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有效手段。當前實行的多層面維和行動不僅是為了維護和平與安全,更有助於推進政治進程、保護平民、協助前戰鬥人員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支持憲政及選舉進程,保護並推動人權,恢復法治和加強合法國家的權力。
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維和行動任務;其部隊和警察由會員國派遣 ;維和行動接受和平行動部的管理,並受到設於聯合國紐約總部的業務支助部的支持。
地區 | 組織 |
---|---|
非洲 | 聯合國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團(西撒特派團) |
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 | |
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 | |
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多層面綜合穩定團(中非穩定團) | |
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 | |
亞洲及太平洋地區 | 聯合國駐印度和巴基斯坦軍事觀察組(印巴觀察組) |
歐洲和中亞 | 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科索沃特派團) |
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聯塞部隊) | |
中東 | 聯合國脱離接觸觀察員部隊(觀察員部隊) |
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 | |
建設和平
聯合國建設和平活動旨在幫助國家走出衝突,減少再次陷入衝突的風險,併為建設可持續的和平與發展奠定基礎。
聯合國建設和平架構由建設和平委員會、建設和平基金與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組成。
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通過提供戰略性意見和政策指導協助並支持建設和平委員會,管理建設和平基金,及協助秘書長協調聯合國各機構為建設和平而努力。
打擊恐怖主義
近年越來越多人呼籲聯合國參與協調全球反恐鬥爭。在聯合國系統框架內已有18份反對恐怖主義的全球文書,這些文書涉及具體的恐怖主義活動。2006年9月,聯合國會員國通過了《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這是各會員國首次就反對恐怖主義達成的共同戰略和業務框架。
[81]
裁軍
聯合國保護人權
《聯合國憲章》首次明確規定了人權原則。1945年6月簽署並於當年10月生效的《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第一個規定了人權原則的國際法文件,是一項多邊的國際公約,也是此後聯合國制定的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的基礎,對聯合國的會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人權原則確立後,人權標準也逐漸明確,人權的內容也得到了豐富和發展。
[82]
聯合國通過制定國際人權法律文件、成立人權事務專門機構、倡導人權理念規範等促進和保護人權,積極開展全球人權治理,致力於建設全球人權共同體。1948年頒佈的《世界人權宣言》進一步明確了人權內涵,人權的內容也得到豐富和發展.聯合國還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人權國際公約,以及一些重要的決議和宣言,規定會員國在人權方面的法律義務,有力地促進和保護了世界人權。
[83]
2005年,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正式把人權作為聯合國的三大工作支柱之一.聯合國還積極推動“保護的責任”的規範和“人權先行”的倡議,提出維和行動要以人民為中心.聯合國許多機構從事與人權相關的工作.其中,聯合國大會第三委員會(經濟、人道主義和文化)負責處理提高婦女地位、保護兒童、難民待遇、消除各種歧視等人權問題在內的各種議題.但是,直接處理和主管人權事務的機構主要包括人權條約機構、人權理事會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83]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 總部設在日內瓦,在聯合國系統中主要負責促進和保護人權。人權高專辦在多國支持維和特派團人權方面的工作。除區域辦事處外,人權高專辦還在世界各地設置人力資源中心、國家或獨立辦事處以及人權顧問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經常就世界人權議題發表意見,而且有權調查人權狀況,並就此發表報告。
[84]
區域 | 辦事處 |
---|---|
非洲 | 人權高專辦在非洲設有辦事處,包括四個區域辦事處/中心 |
亞洲及太平洋 | 太平洋地區區域辦事處(斐濟蘇瓦) |
東南亞區域辦事處(泰國曼谷) | |
中東 | 中東區域辦事處(黎巴嫩貝魯特) |
美洲 | 人權高專辦聯絡處(美國紐約) |
中美洲區域辦事處(巴拿馬的巴拿馬城) | |
南美區域辦事處(智利聖地亞哥) | |
歐洲和中亞 | 歐洲區域辦事處(比利時布魯塞爾) |
人權理事會
人權理事會成立於2006年,是聯合國的獨立機構,取代了擁有60年曆史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為負責人權事務的主要聯合國政府間機構。人權理事會會議在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召開。
[84]
理事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開展國別人權審議,對所有聯合國會員國的人權狀況進行評估。理事會主要職能包括:促進對所有人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處理侵犯人權情況並提出建議;推動各國全面履行人權義務;推動聯合國系統人權主流化;在與會員國協商同意後,幫助會員國加強人權能力建設,促進人權教育並提供技術援助;提供討論人權專題平台;向聯大提出進一步發展國際人權法的建議;向聯大提交年度報告等。
[85]
亞太組 | 中國 | 孟加拉國 | 印度 | 印度尼西亞 |
日本 | 哈薩克斯坦 | 科威特 | 吉爾吉斯斯坦 | |
馬來西亞 | 馬爾代夫 | 卡塔爾 | 阿聯酋 | |
越南 | - | - | - | |
非洲組 | 阿爾及利亞 | 貝寧 | 布隆迪 | 喀麥隆 |
科特迪瓦 | 厄立特里亞 | 岡比亞 | 加納 | |
馬拉維 | 摩洛哥 | 索馬里 | 南非 | |
蘇丹 | - | - | - | |
拉美組 | 阿根廷 | 巴西 | 智利 | 哥斯達黎加 |
古巴 | 多米尼加 | 洪都拉斯 | 巴拉圭 | |
東歐組 | 阿爾巴尼亞 | 保加利亞 | 格魯吉亞 | 立陶宛 |
黑山 | 羅馬尼亞 | - | - | |
西方組 | 比利時 | 芬蘭 | 法國 | 德國 |
盧森堡 | 荷蘭 | - |
人權理事會諮詢委員會
人權理事會諮詢委員會負責從事人權專題研究並向理事會提出諮詢意見。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亞洲、非洲組各5名,拉美、西方組各3名,東歐組2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均可提名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任1次。諮詢委員會每年開兩次會議,總會期不超過10天。
人權條約機構
人權條約機構系根據核心人權公約設立,由獨立專家組成,負責監督公約執行情況,主要工作包括審議締約國定期提交的履約報告,提出結論性意見;發表對公約條款內容的一般性評論。聯合國現有九大核心人權公約,設有十個條約機構。
[85]
監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人權事務委員會
監督《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
監督《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執行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監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執行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
監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執行的禁止酷刑委員會和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
監督《兒童權利公約》執行的兒童權利委員會
監督《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執行的移徙工人問題委員會
監督《殘疾人權利公約》執行的殘疾人權利委員會
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在滿目瘡痍的歐洲大陸首次開展了國際合作以幫助歐洲重建。如今,聯合國為國際社會所依重,在超出一個國家應對能力之外的自然和人為災害地區協調突發事件的人道主義救援行動。
[86]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 | 聯合國難民署(難民署)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基會) |
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署) | - |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
非洲區域服務中心(埃塞俄比亞亞的斯亞貝巴) | 美洲區域中心(巴拿馬) |
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區域中心(泰國曼谷) | 歐洲和中亞地區辦公點 |
- |
聯合國難民署(難民署)
在二戰後成立,旨在幫助衝突中流離失所的歐洲人民。該機構領導並協調各項國際行動,以保護難民,並在全球範圍內解決難民的問題。聯合國大會還創立了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近東救濟工程處),為1948年阿以衝突中無家可歸且失去生計的約75萬名巴勒斯坦難民提供緊急救助。如今,約有500萬巴勒斯坦難民有資格獲得近東救濟工程處提供的服務。機構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
[84]
歐洲 | 北美和加勒比海地區 |
北美和加勒比海地區 | 非洲(中部非洲和大湖地區、東部非洲和非洲之角、南部非洲) |
-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基會)
人道主義行動造福兒童的核心承諾是兒基會人道主義行動的核心政策和框架,也是兒基會工作的重心,旨在維護受人道主義危機影響的兒童的權利。這些核心承諾倡導平等、透明、負責,並且提倡採納注重結果的方法,實施可預見和及時的集體人道主義行動。
[84]
區域/機構 | 總部 |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 美國紐約、瑞士日內瓦 |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 巴拿馬 |
歐洲及中亞 | 瑞士日內瓦 |
西非及中非 | 塞內加爾共和國達喀爾 |
東非及南部非洲 | 肯尼亞內羅畢 |
中東及北非 | 約旦 |
南亞 | 尼泊爾加德滿都 |
東亞及太平洋 | 泰國曼谷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非洲服務部 |
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署)、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
每當難民署開展大規模難民糧食行動時,糧食署就負責為行動輸送食物和資金。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糧農組織)致力於幫助農民從洪災、牲畜疾病爆發和類似突發事件中恢復生產。糧農組織的全球信息和預警系統就世界糧食形勢發佈月度報告,提供特別警報服務,幫助各國政府和救濟組織確認存在糧食短缺問題的國家。
[84]
機構 | 總部 |
---|---|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 | 意大利羅馬 |
非洲區域辦事處 | 加納阿克拉 |
美洲 | 智利聖地亞哥 |
亞洲及太平洋地區 | 泰國曼谷 |
歐洲和中亞區域辦事處 | 匈牙利布達佩斯 |
近東和北非區域辦事處 |
區域 | 國家 | |||
---|---|---|---|---|
非洲 | 貝寧 | 布基納法索 | 布隆迪 | 納米比亞 |
喀麥隆 | 中非共和國 | 乍得 | 尼日爾 | |
剛果 | 科特迪瓦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尼日利亞 | |
吉布提 | 埃斯瓦蒂尼 | 埃塞俄比亞 | 盧旺達 | |
岡比亞 | 加納 | 幾內亞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
幾內亞比紹 | 肯尼亞 | 萊索托 | 塞內加爾 | |
利比里亞 | 馬達加斯加 | 馬拉維 | 塞拉利昂 | |
馬裏 | 毛里塔尼亞 | 莫桑比克 | 索馬里 | |
南蘇丹 | 蘇丹 | 坦桑尼亞 | 多哥 | |
烏干達 | 贊比亞 | 津巴布韋 | - | |
美洲 | 多民族玻利維亞 | 哥倫比亞 | 古巴 | 厄瓜多爾 |
薩爾瓦多 | 危地馬拉 | 海地 | 洪都拉斯 | |
尼加拉瓜 | 秘魯 | - | - | |
亞洲及太平洋地區 | 阿富汗 | 孟加拉國 | 不丹 | 柬埔寨 |
中國 | 朝鮮 | 印度 | 印度尼西亞 | |
老撾 | 緬甸 | 尼泊爾 | 巴基斯坦 | |
斯里蘭卡 | 東帝汶 | - | - | |
歐洲和中亞地區 | 亞美尼亞 | 吉爾吉斯斯坦 | 塔吉克斯坦 | 土耳其 |
中東 | 阿爾及利亞 | 伊朗 | 伊拉克 | 約旦 |
黎巴嫩 | 利比亞 | 巴勒斯坦國 | 敍利亞 | |
土耳其 | - | - |
總部 | 工作區域 |
---|---|
約旦安曼 |
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組織)
協調國際社會共同應對從包括從疾病爆發到自然災害等在內的各類人道主義突發衞生事件 。世衞組織負責為全球衞生事務提供領導,擬定衞生研究議程,制定規範和標準,闡明以證據為基礎的政策方案,向各國提供技術支持,以監測和評估衞生趨勢。
[86]
機構/區域 | 總部 |
---|---|
世界衞生組織 | 瑞士日內瓦 |
非洲區域辦事處 | 剛果(布)布拉柴維爾 |
美洲區域辦事處 | 美國華盛頓 |
東南亞區域辦事處 | 印度新德里 |
西太平洋區域辦事處 | 菲律賓馬尼拉 |
歐洲辦事處 | 丹麥哥本哈根 |
東地中海區域辦事處 | 埃及開羅 |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和氣候
2015年,聯合國啓動了可持續發展議程,這表明各會員國日益認識到,尋求一個對當代及後代而言可持續的發展模式,能為減少貧困和改善世界各地人民的生活提供最佳的途徑。與此同時,氣候變化也開始得到廣泛的關注。氣候變化導致極地冰蓋融化,全球海平面上升,災難性天氣事件更加頻繁。建設更可持續的全球經濟,將有助於減少導致氣候變化的温室氣體排放。因此,國際社會必須做出努力,既要實現聯合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又要實現2015年《巴黎協定》設定的減排目標。
[89]
可持續發展議程
千年發展目標——在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極大推動下,世界極端貧困人口的數量已經減少了一半。
2030年議程——議程目標包括:無貧窮;零飢餓;良好健康與福祉;優質教育;性別平等;清潔飲水和衞生設施;經濟適用的清潔能源;體面工作和經濟增長;產業、創新和基礎設施;減少不平等;可持續城市和社區;負責任消費和生產;氣候行動;水下生物;陸地生物;和平、正義與強大機構;促進目標實現的夥伴關係。
巴黎協定——聯合國支持氣候變化談判,促成了2015年《巴黎協定》。《巴黎協定》的核心目標是:加強對氣候變化所產生的威脅做出全球性迴應,將全球温度升幅控制在與前工業化時期相比2℃以內,並爭取把温度升幅限制在1.5℃以內。此外,《巴黎協定》旨在加強各國應對氣候變化影響的能力。為實現這些目標,將會投入更多資金和新技術,並將建立起一個更高效的能力建設框架。《巴黎協定》還制定了一個透明性框架,提高行動和支持的透明度。
[89]
聯合國遵守國際法
《聯合國憲章》序言中設立了如下目標:“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自設立該目標以來,發展、尊重國際法一直是聯合國工作的重點。
聯合國通過眾多途徑(包括法院、法庭和多邊條約)和安全理事會推進該項工作。在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脅時,安全理事會在必要時會批准維和行動,實施制裁或授權使用武力。作為國際條約的《聯合國憲章》賦予安全理事會這些權限。嚴格來講,《聯合國憲章》是國際法文件,聯合國各會員國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確立了國際關係的主要原則,包括在處理國際關係時確保各會員國之間的主權平等,並限制使用武力等。
[90]
國際法
國際法規定了各會員國應承擔的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待境內個體的方式。
國際法涵蓋了眾多國際關切的問題,如人權、裁軍、國際犯罪、難民、移民、國籍、對待罪犯、使用武力和戰爭行為等。國際法也規範全球公域,如環境、可持續發展、國際水域、外層空間、全球通訊以及世界貿易。
[90]
國際法院
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是國際法院。這一主要聯合國機關依照國際法解決各會員國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這個重要的聯合國機關依照國際法解決各締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只有當相關締約國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法院才有權對爭端作出裁決。國際法院還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瞭解更多關於國際法院如何運作的信息。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由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出,任期9年。
[90]
法院和法庭
除國際法院之外,還有眾多國際法院、國際法庭、特設法庭和聯合國協辦法庭與聯合國有着不同程度的關聯。
在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以及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授權之後,國際刑事法庭機制於2010年11月22日由聯合國安理會建立,以為其執行一系列重要職能。這些法院和法庭由安全理事會(及其附屬機關)設立。
塞拉利昂問題餘留事項特別法庭是根據聯合國和塞拉利昂政府簽署的一項協議設立的,負責監督塞拉利昂問題特別法庭2013年關閉後的法律職能繼續得到履行。完成所有司法案件的裁決後,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自2023年1月1日開始履行餘留職能,餘留職能履行的時間初步定為三年。黎巴嫩問題特別法庭於2023年12月31日完成使命。
聯合國語文使用
聯合國會員國有不同的觀點且通常使用不同的語言。聯合國共有六種正式語文,分別是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凡是聯合國的正式會議,秘書處都要負責在現場把代表們的發言用六種語言進行“同聲傳譯”;凡是聯合國的正式文件,包括重要發言,都要用六種文字印發或在網上發佈翻譯版本。聯合國規定:六種語言具有同等效力。
《聯合國憲章》以五種具有同等效力的語文文本簽署,“促進和鼓勵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憲章載入了其正式語文平等及各語文間無歧視之原則,這些原則至今始終被視為是確保會員國主權平等和平等參與的關鍵。將聯合國打造為一個使用多語文的組織,並非僅是國際聯盟的遺產,而是一個深思熟慮的選擇。成立之初,聯合國意在實現普遍性,加強使用多種語文是增進聯合國會員國的代表性以及促進溝通的一種手段。
[91]
聯合國語文歷史
1945年6月26日,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簽署的聯合國創建文件《聯合國憲章》獲得通過,每種語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946年2月1日,聯合國大會第2(I)號決議規定,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為聯合國正式語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文。正式語文是聯合國所有正式文件都需翻譯的那些語文,工作語文是工作人員之間內部和口語溝通所使用的語文。
1946年6月24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S/96號決議通過了暫行議事規則,制定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同為正式語文,英文、法文為工作語文。
1948年12月7日,聯合國大會第247(III)號決議決定,西班牙文應為大會工作語文之一。
1948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第262(III)號決議決定,修正了大會議事規則,增列西班牙文為工作語文。
1952年12月5日,聯合國大會第664(VII)號決議贊同以西班牙文為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及其職司委員會工作語文之一的意見。
1968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第2479(XXIII)號決議決定增列俄文為大會工作語文,並表示希望安全理事會也增列俄文及西班牙文為工作語文。
1969年1月24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3(1969)號決議將俄文和西班牙文列為安全理事會工作語文。
1973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第3189(XXVIII)號決議將中文列為大會工作語文,並表示希望安全理事會也將中文列為工作語文。
1973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第3190(XXVIII)號決議決定將阿拉伯文作文大會及其各個主要委員會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1974年1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第345(1974)號決議決定將中文列為安理會的工作語文。
1980年12月17日,聯合國大會第35/219A號決議決定增列阿拉伯文為大會各附屬機構的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並請安全理事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至遲於1983年1月1日增列阿拉伯文為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1982年4月15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1982/147號決定(載於E/1982/82號文件)將阿拉伯文列為正式語文。
聯合國語文發展
1995年,聯合國18個會員國寫信要求將“使用多種語文”這個項目列入大會議程,並要求就該問題通過一項決議。他們申明,紀念聯合國成立五十週年應有助於提醒我們,文化多樣性對於發展豐富和諧的國際生活具有根本重要性,這是廣為認同的一項普遍原則。應依照大會議事規則將此原則體現於聯合國的運作,平等對待聯合國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1997年,秘書長髮布了關於使用多種語文的首份報告,他在報告中承諾通過激勵工作人員,推動秘書處工作人員學習各種正式語文,從而推動使用多種語文。他還指出,秘書處嚴格適用正式文件以所有正式語文同時分發的原則。
2000年代直至2010年代初,會員國對使用多種語文和語文相關事項採取了更加協調一致的方針,在不同論壇的同語種國家組內部和之間協調立場,統一在不同議程項目下或不同聯合國系統機構內的國家干預措施。這促使對本組織語文事項的興趣增加,使得監測以及向秘書長報告進展情況也更廣泛。
2006年,聯合國秘書長在報告中全面評估了秘書處使用多種語文的情況,指出了自採用聯合國多語種的內聯網i-Seek之後,秘書處內部在使用多種語文方面有所改進。後來,使用多種語文問題為人力資源管理提供了新視角,比如,工作人員的語文能力如何有助於在多樣化的環境中促進國際理解、對話、團結和相互寬容。
2008年,聯合國秘書長在報告中確認,促進使用多種語文對於促進聯合國內部的多樣性和多元化至關重要。秘書長着重指出了在會議管理、內外部溝通以及外聯和人力資源管理等領域推動使用多種語文的若干舉措。當年2月,聯合國啓動了國際語文年,為促進使用多種語文提供了有針對性的重點和更多途徑。
201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提出將使用多種語文納入秘書處各項活動,又被稱為“將使用多種語文主流化”,包括納入慶祝和紀念活動、外聯活動和知識服務等活動的主流。大會還為新聞部規定了新任務,即從宣傳戰略的規劃階段便總體強調使用多種語文,以便努力確保為各語文編列足夠的預算資源。
2019年。為加強使用多種語文而採取的貫穿各領域的措施,涉及人力資源政策,包括徵聘和培訓,以及會議管理、信息和傳播等領域。報告還詳述了聯合國網站和社交媒體賬户遵守使用多種語文要求的情況,論及諸多實體而不是僅限於全球傳播部。年底,新冠疫情爆發,疫情對堅持使用多種語言的工作帶來了挑戰。聯大在2022年通過決議,請秘書長繼續努力,確保使用多種語文作為聯合國的一項核心價值,不因針對流動性狀況和冠狀病毒病(COVID-19)採取的措施而受到損害。
2021年,秘書長在報告中特別着重介紹了將使用多種語文納入整個聯合國的主流、慎重作出語文相關決定、戰略性地利用人力資源政策灌輸,有助於使用多種語文的組織文化以努力提高聯合國的效率、業績和透明度的情況。堅持使用多種語文實質上反映了對一個多語種、面向實地、靈活、透明的聯合國的願景。
[91]
聯合國語文應用
機關 | 語文 |
---|---|
聯合國大會(包括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和附屬機構) |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工作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工作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包括各職司委員會) |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工作語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 | |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 正式語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工作語文:英文、法文 | |
聯合國秘書處 | 工作語文:英文、法文 |
國際法院 | 正式語文:英文、法文 |
國際法院秘書處的工作語文:英文、法文 | |
正式語文是聯合國所有正式文件都需翻譯的語文,工作語文是工作人員之間內部和口語溝通所使用的語文。 |
事務服務
聯大1946年發佈的第2號決議為建立聯合國語文服務以支持本組織的政府間程序鋪平了道路。時至今日,大會和會議管理部提供的語文服務範圍廣泛,包括編輯、筆譯、術語、口譯、逐字記錄、簡要記錄、出版編輯等方面。該部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聯合國駐日內瓦、維也納和內羅畢辦事處以及本組織各個區域委員會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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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傳播
除六種正式語文以外,聯合國全球傳播部還經常在其信息產品,如聯合國新聞、本組織的旗艦社交媒體賬户以及廣播和電視節目中使用斯瓦希里語和葡萄牙語等其他語文。2018年,在印度政府的資助下,傳播部將印地語列為日常報道所用非正式語文之一。傳播部還在繼續使用更多的非正式語文傳播信息,如波斯語、孟加拉語和烏爾 都語等非正式語文,旨在促進使用多種語文。
聯合國的音頻節目在數字時代繼續,以六種正式語文以及印地語、斯瓦希里語、葡萄牙語和烏爾都語工作的各個團隊製作每日新聞簡報、每週雜誌節目和每月播客。
世界各地的聯合國新聞中心將新聞材料翻譯成各種當地語文,並用各種當地語文製作新聞材料,以便向公眾廣泛傳播聯合國的信息。聯合國新聞中心全球網絡每天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以及另外125種語文開展工作。新聞中心任務的一個核心方面是,利用廣播和電視等傳統媒體以及社交媒體,並通過與新聞界直接接觸,以受眾自己的語言以及盲文和手語向他們進行宣傳。
另外,德文和葡萄牙文是比較特殊的兩種語文。自1975年7月1日起,大會、安全理事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某些文件將以德文印發,但須由提出要求的會員國作出保證,表示願意集體出資支付有關費用。德文筆譯科由此設立,該科是聯合國最小的筆譯部門,也是唯一一個代表某一非正式語文的部門,現由德語會員國奧地利、德國、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供資。
1980年代中期曾嘗試將葡萄牙語列為非洲經濟委員會的所謂“正式工作語文”,提升葡萄牙語的地位,但沒有成功。直至1985年7月,經社理事會才通過決議,核准逐步採用葡萄牙語為非洲經委會“正式工作語文”。但一些會員國對費用支出以及對出現了將非正式語文作為區域委員會工作語文的先例表示關切。
聯合國網站作為一個試點項目,於1995 年6月26日啓用,當時僅有英文。聯合國網站於1995年9月《聯合國憲章》簽署50週年之際正式啓動。1996年9月網站上增加了法文和西班牙文,1998年4月增加了俄文,1998年11月增加了阿拉伯文和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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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
根據工作人員配置職責,秘書長通過倡導語文學習,不斷將使用多種語文作為一種行政手段。早在1946年,聯合國就為當時的五種正式語文開辦課程,指導和獎勵工作人員努力學習母語以外的正式語文。
當前新的行政指示明確規定了聯合國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語言標準,即工作人員學習除六種正式語文之外另一種正式語文的重要性。為此,相關的語文福利政策出台。1971年關於工作人員語文熟練程度的指示明確了把熟練掌握第二種正式語文作為晉升的條件,這事關專業及以上職類工作人員的獎勵和晉升。
為了保證在多種語文的工作環境中工作和組織的高效,1983年,關於秘書處工作語文的使用的公報中重申,要求每一名被任用的工作人員都能用秘書處的工作語文——英文或法文開展工作。
後來,語文資格考試被稱為對工作人員語文知識的正式測試,並強調工作人員需要為工作目的提高溝通技能。主管人力資源管理助理秘書長會定期發佈關於聯合國總部語文和培訓方案的情況通報,包括政策、所提供的語文種類和語文資格考試時間表。
1999年,發佈的關於語文資格和語文獎勵的行政指示讚揚使用多種語文是實現和維持聯合國語文平衡的一種手段。該指示重申了語文獎勵措施,指導和獎勵工作人員努力學習母語以外的正式語文。近年來,聯合國掀起了一股學習中文的熱潮。目前,在六種正式語文中,中文是唯一設有赴母語國學習活動的語種,赴華學習已成為聯合國內一大亮點。
[91]
聯合國語文日
聯合國全球傳播部為聯合國六種官方語言分別建立了語文日。聯合國語文日旨在慶祝多種語言和文化多樣性,並促進六種正式語文在聯合國的平等使用。在這一倡議下,世界各地的聯合國工作地點都會舉辦六次慶賀活動,以紀念每一種聯合國工作語言。聯合國語文日既是為了紀念,也是為了提醒大眾要加強對聯合國六種工作語言的歷史、文化和成就的尊重。六個節日如下:
阿拉伯文日(12月18日)
中文日(4月20日)
英文日(4月23日)
法文日(3月20日)
俄文日(6月6日)
聯合國財務概況
聯合國的開支是經過全體會員國參加的嚴格程序決定的。最先由秘書長在仔細審查聯合國各部的要求後向大會提出預算。隨後由16名成員組成的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以及34名成員組成的方案和協調委員會對此進行分析。委員會將建議提交給由全體會員國組成的大會行政和預算委員會,由後者對預算進行進一步的審查。最後,預算提交給大會終審並通過。自1988年以來,預算一直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使各國能夠限制預算的增加。
[93]
聯合國財務預算
聯合國常規預算經費的分攤比例以各會員國支付能力為原則確定。
[94]
根據各國國民總收入(GNI)等經濟指標算出。發達國家所佔比例較重,發展中國家則相對較輕。
[95]
維和預算經費的分攤比例在參照常規預算經費分攤比例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其中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被單獨列為一個級別,需分攤較高比例的預算經費。兩項預算的分攤比例每3年調整一次。2023年度聯合國常規預算為34億美元,2024年度聯合國常規預算為35.9億美元。
[94]
聯合國會員國會費
聯合國各會員國應繳納的會費數額由大會根據會費委員會建議批准的比額表確定,主要根據每個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人口,以及支付能力等因素予以確定,每個會員國在預算中所佔的比例份額由大會根據這一方法決定。聯合國會費是聯合國主要的經費和正常預算的來源,用於支付維持聯合國機構正常運轉所需要的經常性開支。此外,聯合國會費還有最高和最低攤款限額的規定。從1974年開始,最高攤款限額不能超過整個預算的25%,最低不能低於0.001%。
[93]
《聯合國憲章》第十七條規定,聯合國組織的會費“應由各會員國依照大會分配限額擔負之”。《聯合國憲章》第十九條規定,凡拖欠聯合國財政款項之會員國,其拖欠數目如等於或超過前兩年所應繳納之數目時,即喪失其在大會投票權。
[96]
聯合國價值理念
聯合國聯合國宗旨
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係;進行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並促進對於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98]
聯合國聯合國原則
為實現上述宗旨,聯合國應遵循下列原則:
(1)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
(2)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根據憲章規定所承擔的義務;
(3)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4)各會員國在國際關係中不得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5)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照憲章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應給予一切協助;
(6)聯合國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範圍內,應確保使非會員國遵循上述原則;
聯合國徽章旗幟
聯合國聯合國徽章
聯合國徽章是由奧利弗·林肯·倫德奎斯特 帶領的設計師團隊在1945年的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期間設計完成的。聯合國徽章的圖案是“一幅以北極點為中心、方位角等距離的平面投影世界地圖。圖案由交叉的金色橄欖枝組成的花環相托,與白色水域交相映襯在淡藍色背景上。地圖的投影範圍延伸至南緯60度,緯線由五個同心圓組成。”(第A/107號決議)同時,還將聯合國徽章的顏色定為“聯合國藍”。藍色已成為聯合國視覺形象的一個不可或缺的要素。藍色代表和平,與代表戰爭的紅色相對。
[97]
聯合國聯合國旗幟
1947年12月7日,大會通過了第167(II) 號決議,確定了聯合國的旗幟。決議指出:“聯合國旗幟應以大會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七日決議案第九十二(一)1所通過之正式徽記,置於淺藍色底旗之正中。
[97]
聯合國國際合作
聯合國安全合作
1948年5月1日,聯合國設立停戰監督組織,這是聯合國設立的首個維和行動。自此,停戰監督組織軍事觀察員在中東駐留,以監測停火、監督停戰協定、預防孤立事件升級,並協助聯合國在該區域的其他維持和平行動執行其任務。
[15]
1950年7月7日,聯合國安理會在蘇聯為抗議中國代表權問題而缺席的情況下,通過第84號決議,授權美國指揮統一司令部幫助大韓民國擊退北朝鮮軍隊,並授權統一司令部使用聯合國旗幟。
[107]
聯合國軍出兵朝鮮是在安全理事會的一個常任理事國蘇聯為抗議中國的代表權問題而沒有出席安理會會議時,採取的一個強制行動。中國認為安理會的決定是非法的,因此在1950年11月,一支中國部隊參加與北朝鮮並肩作戰。
[107]
1953年7月27日,“聯合國軍司令”和中朝司令共同簽署了《朝鮮停戰協議》。
[16]
1977年11月4日,聯合國舉行安理會通過第418號決議,批准了對南非的強制武器禁運。在決議中,安理會注意到了《拉各斯反對種族隔離行動宣言》,並認定南非取得武器和相關物資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21]
1992年1月31日,首次安理會首腦會議在紐約舉行,15個理事國全部出席。這次為期一天的安理會首腦會議旨在評估冷戰後的世界。同年6月17日,聯合國秘書長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發表關於預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維持和平以及締造和平的《和平綱領》。
[23]
2015年3月14日~18日,第三屆聯合國世界減少災害風險大會在日本仙台舉行,會議商定了《仙台框架》。 為全社會和全國家機構參 與預防和減少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以及相關的環境、技術和生物災害及風險所帶來的災害風險提供了框架。
[26]
聯合國社會合作
1992年6月3日~14日,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地球問題首腦會議)在里約熱內盧舉行,來自100多個國家的領導人出席了會議。這次政府間會議是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會議通過了一項可持續發展行動綱領,即《21世紀議程》。
[23]
2000年8月6日~9日,世界各國領導人齊聚聯合國千年首腦會議。來自40多個國家的149位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參加了此次會議。在安南先生的倡議下,各國領導人承諾建立全球夥伴關係,以實現反貧困目標,這些目標隨後被納入“千年發展目標”。
[25]
2002年3月18日~3月22日,發展籌資問題國際會議在墨西哥蒙特雷舉行。會員國通過了《蒙特雷共識》。
[25]
同年8月26日~9月4日,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召開,提出了一系列減少貧困和保護環境的措施。
[25]
2003年8月28日~29日,第一屆聯合國內陸發展中國家問題會議召開,由於缺乏直接的海運通道,內陸發展中國家在貿易、連通性和發展等方面都面臨障礙。會議重點是“在內陸和過境發展中國家過境交通運輸合作全球新框架下解決內陸發展中國家的特別需要”。會議制定了《阿拉木圖行動綱領》。
[25]
2005年9月14日~16日,在聯合國世界首腦會議上,170多個國家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正式做出保護其人民免遭滅絕種族罪和其他危害人類罪的承諾,並同意幫助保護那些無法承擔此種責任的國家的人民。他們指出,如果外交和其他和平手段無法發揮作用,國際社會必須通過安理會採取行動。
[26]
2010年1月12日,海地發生里氏7級地震,造成30萬人死亡。地震造成了聯合國維和行動史上最為致命的災難,102名聯合國維和人員不幸遇難。海地本就不穩定的經濟和基礎設施遭受了沉重打擊。安理會同意了潘基文先生的建議,增加海地的維和力量,支持恢復、重建和穩定工作。
[25]
2012年6月20日~22日,聯合國可持續發展會議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旨在就促進全球經濟發展和保護環境的新政策達成一致意見。“里約+20”峯會結束之際,會員國通過了成果文件《我們希望的未來》 ,該文件提出了共同願景和新的政治承諾。
[26]
2015年9月25日,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峯會召開,會員國一致通過了《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承諾通過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變革的願景,這些目標涵蓋教育、性別平等以及人人享有可持續能源等。
[26]
2022年9月19日,聯合國在紐約舉辦了旨在推動實現2030年議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時刻”高級別活動。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會議致辭中呼籲各國迅速採取行動,通過和平與團結解決危機,讓世界回到正軌。
[113]
2023年9月20日,聯合國發展籌資問題高級別對話舉行,為落實《亞的斯亞貝巴行動議程》(為調動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聯合國框架)提供政治領導和指引。高級別對話旨在確認進展情況和指出新出現的挑戰,動員開展進一步行動。
[99]
2024年9月22日~24日,聯合國“未來峯會”舉行,就如何打造更美好的現在和保障未來達成新的國際共識,峯會認為可以加強全球合作,應對重大挑戰,解決全球治理差距,重申現有的承諾(包括《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2030年議程》、《巴黎協定》、《2030年議程》、《亞的斯亞貝巴行動議程》等),並使多邊體系更加能夠為人民生活帶來積極的影響。
[99]
聯合國司法合作
1993年5月25日,聯合國成立了第一個戰爭罪行法庭,起訴涉嫌在巴爾幹地區實施大規模暴行的嫌疑人。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制定了一條準則,規定對此類侵權行為不得有罪不罰,這為制訂全球解決衝突和衝突後發展的公認準則奠定了基礎。
[23]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通過,該公約是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反腐敗法律文件。公約中的方法意義深遠,其中許多條款具有強制性,為全面解決世界全球反腐敗問題提供了獨特的藍本。公約主要涵蓋五個方面:預防措施、定罪和執法、國際合作、資產的追回,以及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
[25]
聯合國人權合作
1981年11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該宣言申明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也享有不受歧視的權利,包括不受以宗教或其它信仰為由實施的歧視。
[22]
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公約》在給酷刑下了定義之後明確指出,無論任何情況,包括來自上級的命令,都不能作為實行酷刑的理由。締約國必須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規定適當的懲罰。
[22]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 。該公約是歷史上最快速、最廣泛獲得批准的國際人權條約,改變了人們看待和對待兒童的方式,主張兒童擁有一系列獨特的權利,而不是被動接受照顧與慈善的對象。
[22]
1993年6月14日~25日,世界人權會議在維也納舉行。此次會議反映了圍繞許多人權問題的緊張狀況,諸如國家主權、人權的普遍性、非政府組織的作用、適用國際人權標準中的公正性和不偏袒問題等。在《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171個國家共同宣告:人權已成為“需要國際社會關注的合情合理的問題”,“一切人權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
[23]
2002年4月8日~12日,第二次老齡問題世界大會在西班牙馬德里召開,大會旨在確保世界各地的人們能夠在老年享有安全和尊嚴,並作為享有充分權利的公民,繼續參與社會活動。
[25]
同年5月8日~10日,聯合國兒童問題特別會議召開,超過7000名與會者參加了,是10多年來同類會議中最重要的一次會議。
[25]
2006年3月16日,聯合國大會設立人權理事會,取代了擁有60年曆史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為負責人權事務的主要聯合國政府間機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是由眾多傑出的獨立專家自願組成的工作組,從專題角度或具體國別角度對人權事務進行審查、監督、建議並公開進行報告和提出建議。
[25]
2007年9月13日,聯合國大會以144票贊成、11票棄權和4票反對通過了《土著人民權利宣言》。宣言是迄今為止最為全面的土著人民權利聲明,其對集體人權的強調在國際人權法上達到了前所未有程度。表明國際社會將致力於保護土著人民個人和集體權利。
[25]
201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約》。《契約》是聯合國有史以來首個關於國際移民事務共同方針的全球協議。這是改善移徙方面的國際合作、加強移徙者和移徙行為對可持續發展的貢獻的歷史性機會。
[26]
聯合國衞生合作
1990年9月29日~30日,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召開了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 ,71位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出席了會議。會議通過了一項《行動計劃》 ,為世界各地的兒童開展了新的活動,尤其提升了免疫接種覆蓋率。
[22]
2020年1月30日,世界衞生組織總幹事宣佈將2019冠狀病毒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秘書長呼籲全球停火,啓動了《全球人道主義應對計劃》 ,並與聯合國系統合作制定了全面應對舉措,致力於拯救生命、保護社會並實現更好恢復。
[26]
2023年9月20日,聯合國舉行大流行病預防、防範和應對高級別會議,大會主席與世界衞生組織共同召集多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舉行了為期一天的會議,並通過一項政治宣言,該宣言旨在激發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的政治意願,預防、防範和應對大流行病。
[99]
2023年9月21日,聯合國舉行全民健康覆蓋問題高級別會議,為各國和各利益攸關方提供了繼續努力加快實現人人享有健康的進程的契機。高級別會議旨在根據對2019年宣言落實情況的全面審查、從2019冠狀病毒病中吸取的經驗教訓、確定的差距及相應的循證建議,制定一份簡潔的行動宣言,目標是加速行動,在2030年前實現全民健康覆蓋。宣言由大會A/RES/78/4號決議通過。
[99]
聯合國環境合作
1987年9月16日,在聯合國環境署的努力下,《保護臭氧層條約》得以簽署,該條約也稱《蒙特利爾議定書》 ,旨在減少臭氧消耗物質的生產和消費,保護地球脆弱的臭氧層。隨後,該議定書於1989年生效。
[22]
1992年6月3日~14日,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地球問題首腦會議)在里約熱內盧舉行,來自100多個國家的領導人出席了會議。這次政府間會議是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會議通過了一項可持續發展行動綱領,即《21世紀議程》。
[23]
2019年9月23日,為了增強雄心並加快執行《巴黎協定》,秘書長古特雷斯邀請領導人蔘加氣候行動峯會,共商應對全球氣候緊急情況的計劃。此次峯會中,各國政府、私營部門、民間社會、地方當局和其他國際組織齊聚一堂,在以下六個領域制定解決方案:全球向可再生能源過渡;可持續且具有抵禦能力的基礎設施和城市;可持續農業、森林和海洋管理;應對能力和適應氣候影響;協調公私融資與淨零排放經濟。
[26]
2021年10月31日至12月12日,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締約方會議第二十六屆會議)上,經過兩週緊張的談判,近200個國家通過了《格拉斯哥氣候公約》。雖然《公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全球的氣候變化格局,但確實取得了重要進展。《公約》承認全球氣候狀況緊急,並決心繼續努力將全球氣温上升控制在1.5°C以內。
[99]
2023年3月22日~24日,聯合國2023年水事會議舉行,該會議由塔吉克斯坦和荷蘭政府共同主辦,是近三十年來舉辦的第一次聯合國水事會議,該會議是動員會員國、聯合國系統以及利益攸關方採取行動在全球範圍內成功解決問題的分水嶺。為了促進行動,會議希望人們能在該方案的激勵下就《水行動議程》做出自願承諾。
[99]
2023年9月18日~19日,聯合國舉行持續發展目標峯會,峯會的召開標誌着開始了加快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新階段,峯會就邁向2030年的轉型和加速行動提供了高級別政治指導。峯會由大會主席召集,標誌着實現《2030年議程》的期限已經過半。這是大會高級別周的核心活動,致力於應對多重連鎖危機給世界帶來的影響。
[99]
2023年9月20日,聯合國召開氣候雄心峯會,旨在展示政府、企業、金融機構、地方當局、民間社會的“先行者和實幹家”等領袖的努力,他們提出了可信的行動、政策和計劃,而非僅僅是承諾,致力於加快實現全球經濟脱碳和氣候公正,支持秘書長提出的《氣候行動加速議程》。
[99]
2023年10月30日~12月13日,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第二十八(締約方會議第二十八屆會議)上,各國代表就制定“轉型脱離化石燃料”路線圖達成一致,這在氣候大會的歷史上尚屬首次。然而,對於“逐步淘汰石油、煤炭和天然氣”這一長期呼籲,協議未直接提及。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表示,在歷經了多年的阻滯之後,“化石燃料”終於在成果文件當中被提及,被當作了造成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他強調,必須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結束化石燃料時代。
[99]
聯合國改革優化
聯合國改革背景
冷戰的結束讓各國對加強聯合國在全球事務中的作用抱有更大的期望。面對新的國際形勢,改革聯合國的呼聲日漸高漲。聯合國改革,意味着利益和權力的重新調整和分配,不同會員國和陣營都有各自的訴求。美國一直想減少對聯合國的投入,要求提高聯合國的管理效力。英法為代表的傳統發達國家希望維持在聯合國的既有優勢地位,而德國和日本這樣的新興發達國家和印度、巴西等新興發展中大國則提出要進入安理會分享權力。更多的中小國家希望聯合國幫助其減少貧困和改善民生,同時主張限制大國在聯合國的特權。
聯合國改革要平衡這些不同的利益,但要同時滿足各種訴求顯然是不可能的。改革應立足於提高聯合國解決全球性難題和挑戰的能力,並引領世界的可持續和平與發展。會員國應基於發揮聯合國在國際事務中的核心作用這一共識,團結合作,支持聯合國的和平、發展和人權事業。同時,聯合國目前的機構設置和功能運作確實存在一些弊端,難以有效應對國際社會的各種新型威脅和挑戰,因此需要加快改革,增強協調各國共同應對全球性挑戰的能力。
[100]
聯合國改革進程
1965年,聯合國首次進行重大改革,對憲章第23條、第27條、第61條、第109條進行修正,安理會理事國由11國增至15國,經社理事會理事國,18國增至27國,後又增至54國。聯合國改革在會員國主導下,主要由秘書長推動。
[101]
加利時期
這一時期,有關精簡機構、提高效率、解決財政危機、改革安理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等方面的改革建議也陸續被提了出來。1993年聯合國還成立了一個關於安理會改革和擴大問題的工作小組。一些改革方案提出了建立經濟安全理事會、環境理事會及人權理事會的建議。但加利秘書長的任期只有一屆,他所倡議的許多改革設想和方案沒有被付諸實施。
[102]
安南時期
安南提出並實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1997年以《革新聯合國:改革方案》為代表的改革方案,2002年以《加強聯合國:進一步改革綱領》為代表的改革方案,以及2005年以《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為代表的改革方案。除了對秘書處、管理部門實施了機構改革外,安南也提出了對聯合國安理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進行改革的設想,正式提出了擴大安理會的改革方案。2005年聯合國大會60屆會議之後,新的人權理事會取代了舊的人權委員會,同時還成立了建設和平委員會。在人權理事會和建設和平委員會成立之後,聯合國發展系統與管理領域的改革問題日益突出。2006年,安南又在《着力改革聯合國:構建一個更強有力的世界性組織》報告中就人力資源和管理等方面的改革提出了進一步的設想,並建立了一個有關發展、人道主義援助和環境領域改革的高級別小組,提出了聯合國改革發展系統的一系列建議。
潘基文時期
2007年1月1日,聯合國大會任命潘基文為聯合國第八任秘書長。在潘基文任期內,安理會改革一直在緩慢地推進,關於經社理事會的改革也在討論中,管理、發展、人道主義援助和環境領域啓動了圍繞“一個聯合國”、“系統一致性”的改革。在改革方面,潘基文將精力主要集中在秘書處的改革上,主要措施包括提高秘書處效率、加強問責制建設和獨立監督、審計制建設,促進各系統的協調一致等。潘基文也成為第一個公佈個人財產狀況的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還對“維持和平行動部”和“裁軍事務部”進行了調整,潘基文解釋説,國際裁軍談判和聯合國維和行動近來很少取得“富有價值的成果”,改革將使“秘書長本人在裁軍和核不擴散領域發揮更大作用”。
[102]
古特雷斯時期
2017年1月1日,聯合國大會任命安東尼奧·古特雷斯為聯合國第九任秘書長。2021年6月18日,安東尼奧·古特雷斯通過投票正式連任第十任聯合國秘書長。自上任以來,安東尼奧·古特雷斯就提出了聯合國改革的建議。對聯合國的發展、管理、和平與安全方面進行改革。
[103]
發展改革方面,《2030年議程》規定,要對聯合國發展系統進行大膽變革,建立以具有戰略性的聯合國發展援助框架為中心並由公正、獨立、擁有權能的駐地協調員領導的新一代國家工作隊。通過改革,駐地協調員的職能現已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地代表的職能分開。
[106]
管理改革方面,安東尼奧·古特雷斯為秘書處提出了新的管理模式。為應對全球挑戰,並在快速變化的世界中繼續與實際需要相切合,他設想在聯合國增強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權能、簡化流程、加強問責制、提高透明度、改進任務執行情況。擬重組現有的外勤支助部和管理事務部,成立管理戰略、政策和合規部和業務支助部這兩個新部,目的是確保聯合國管理結構能更好地支持所有高級管理人員有效交付方案和任務。
在與秘書處各實體和會員國接觸後,秘書長確定了需要在管理改革中重點關注的六個優先領域:改善服務交付的速度和反應能力;使管理結構更加協調一致;加強績效管理文化;確保有效管理執行任務所需資源;提高透明度和加強問責制;增強會員國與秘書處之間的信任。
[105]
和平與安全改革方面,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將預防和保持和平作為優先工作;提高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成效和一致性;逐步建立單一、一體化的和平與安全支柱;使其與發展支柱和人權支柱更加緊密地銜接,加強一致性和跨支柱協調。改革的五點內容:建立一個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部和一個和平行動部;建立一個單一的政治-行動構架,由數名承擔區域職責的助理秘書長負責,並向主管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副秘書長和主管和平行動副秘書長報告工作;設立一個由秘書長、主管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副秘書長和主管和平行動副秘書長組成的常設主管小組;加強某些優先領域,以確保整個和平與安全支柱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對和平與安全支柱的工作方式進行若干非結構性變革。
[104]
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部將把現政治事務部(政治部)的戰略、政治和行動職責與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建和支助辦)的建設和平職責結合在一起。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部將對政治和建設和平問題承擔全球責任,並將在整個衝突過程中管理一系列工具和活動,以確保採取更為統一的辦法來預防和解決衝突,提供選舉援助,建設和保持和平。該部將為所有特別政治任務提供戰略、政治、行動和管理方面的諮詢、指導和支助。
和平行動部將成為聯合國和平行動的綜合“卓越中心”,在部署了其職權範圍內和平行動的國家負責根據任務規定預防、應對和管理衝突並保持和平。這包括促進和執行政治協定,為和平行動提供戰略、政治、行動和管理方面的綜合諮詢、指導和支助;制定政治、安全和綜合戰略,領導和平行動的綜合分析與規劃,為和平行動提供支助。
[104]
聯合國改革問題
安理會改革問題
2005年安南秘書長在彙總各種改革方案的基礎上,提出了關於安理會改革的兩套方案,但兩方案均未獲得一致性認同。關於安理會改革的討論仍然圍繞五個主要問題進行,即新增安理會成員類別問題、否決權問題、區域席位分配問題、擴大後安理會規模問題,以及安理會工作方法問題。2009年2月聯大決定啓動有關安理會改革的政府間談判,這無疑是安理會改革進程的一個新階段。談判主席也就安理會改革的各方立場提交了報告,一些國家認為,已經形成了關於安理會改革的談判“文本”。但另一些國家則認為,所謂“文本”只是一個對目前各種方案的歸納,包含了各種有爭議的建議,而且也沒有得到所有會員國的認同。
從目前看,在安理會改革問題上,持不同改革立場的集團仍然堅持自己的原則,並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改變或妥協。“四國集團”的態度一直比較明確,即同時擴大常任和非常任兩類理事國席位,新增否決權問題可以暫時擱置。絕大部分非洲國家也仍然主張擴大兩類安理會理事席位,並堅持非洲國家獲得兩個帶有否決權的常任理事國席位。“團結謀共識”集團還是主張只擴大非常任理事國席位。當然,這幾支力量也有一些交叉,比如有一些非洲國家就更傾向於“四國集團”的立場。小國集團(Accountability, Coherence, and Transparency ,ACT)則堅持將改革重點放在安理會工作方法上,包括改革維持和平行動、加強問責、透明和一致性,加強國際刑事法院與安理會關係,不對種族清洗罪、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使用否決權,以及加強區域組織、制裁機制和預防機制的作用等。
[102]
振興大會的改革
關於加強聯合國大會的改革不如安理會改革那麼引人矚目,但會員國已經就改革大會工作提出了許多建議,這些建議也一直在討論之中。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大會工作振興項目被列入議程。目的是振興和改進大會工作程序,提高大會工作效益,更好發揮大會作用。在聯合國第58屆大會上,通過了第58/126號和第58/316號決議,分別包含了若干關於振興大會方面的規定,包括重新安排大會議程,精簡議程、改進工作方法等。在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上,各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重申大會作為聯合國主要審議、決策及代表性機構的中心地位,以及在標準訂立和國際法編纂方面的作用。會員國也表示要加強大會的作用和權威,以及加強大會主席的作用和領導。
振興大會工作主要圍繞大會作用與權威、大會工作方法、秘書長等聯合國行政首長的遴選和任命等。一些具體步驟涉及如加強大會主席辦公室作用、大會主席與秘書長關係、大會主席與安理會主席及經社理事會主席之間的定期會議、增強與民間社會的互動、加強與國家和區域議會的合作、舉行包容性互動專題辯論等。2010年聯合國“振興大會特設工作組報告”就加強大會在和平與安全領域的作用、權威以及效率和效力問題提出了建議,如允許大會採取緊急行動程序,改革大會與安理會關係,進一步加強聯大的權威,對聯大的工作方式進行改革等。除了提高大會效率和效益外,大會改革顯然關係到大會與聯合國其他主要機構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安理會之間的關係,也關係到會員國在聯合國中的權力和利益關係。一些會員國主張給予大會和大會主席更大的權力,包括在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權力,一些會員國則不主張通過大會做出決定,尤其反對在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上繞過安理會採取行動的做法。不主張賦予大會主席過大的行政權力。
[102]
加強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改革
與安理會改革相比,涉及經社理事會方面的改革更容易取得進展。2006年,聯合國大會第61/16號決議提出了關於“加強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目標,強調需要一個更有效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使之成為政策協調、審議、對話和對經濟與社會發展問題提出建議的主要機構。決議的主要內容涉及經社理事會實質性會議的結構、經社理事會在促進全球經濟問題對話方面的作用、發展合作論壇、年度部長級審查、經社理事會與人道主義緊急情況、經社理事會與建設和平委員會等方面。2012年裏約會議最後文件中也包含了一系列關於加強經社理事會作用的措施,如提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環境系統的地位和作用,加強國際金融機構與聯合國發展系統在社會、經濟及環境三方面的業務活動,提高系統一致性和效率等。在聯合國70週年來臨之際,聯合國經濟、環境、發展、社會相關機構的創新與改革將有望取得更多進展。尤其是可持續發展2030議程,加強經濟社會理事會的作用具有更大改革空間。
[102]
秘書長候選人推選程序方面的改革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秘書長經安理會推薦由聯合國大會任命產生。2006年秘書長換屆時,掀起一次關於秘書長推選程序問題的討論。2016年秘書長換屆時,這一問題又被提出。有關秘書長遴選改革方面的建議主要包括:1、設立秘書長推選委員會,負責秘書長推選工作,包括審定候選人資格,向安理會和大會推薦若干候選人。2、制定一套旨在選出最佳候選者的推選程序,對候選人資格及秘書長職位做出説明,明確時間表和正式候選人名單。3、提高透明度,舉行公開會議,要求候選人向大會提出施政綱領,使會員國和相關利益方有機會對候選人提出問題,以便開展對候選人的討論和評價。4、常任理事國宣佈在秘書長推選問題上採取多數投票制,不使用否決權。5、公開進入名單的候選人履歷和相關信息。從趨勢看,秘書長產生的程序會逐漸規範化,更公開、更透明,更具有競爭性。
[102]
聯合國前景挑戰
從聯合國面臨的改革問題和改革形勢看,促進聯合國改革的動力和壓力都是存在的,改革也是勢在必行的。改革是聯合國適應國際形勢變化,適應國際力量格局變化的結果。不斷變化的世界形勢和國際力量對比是促使聯合國組織變革的重要因素。改革聯合國也是聯合國組織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面臨各種挑戰和問題,面臨其他國際行為體的競爭,只有不斷改革、不斷適應,聯合國才能體現自身的地位和作用。作為當今最大、涵蓋最多國家的組織,儘管不完美,但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也是會員國從不同立場出發,支持和推動聯合國改革的原因。那些得到會員國廣泛支持的改革建議與方案,將會被付諸實踐。
[102]
對聯合國這樣龐大的組織來説,無論過去還是未來,改革都將是複雜、緩慢的進程,只有那些深思熟慮的、得到廣大會員國支持的改革項目,才有可能順利進行。雖然改革的必要性和大方向得到會員國的支持,但涉及具體的改革方案,190多個會員國之間仍然存在立場上的差異,尤其是安理會改革這類涉及憲章修改程序的改革。因此,改革的磋商、協調也將是十分緩慢的。聯合國改革需要平衡代表性、包容性與組織效力、效率之間的關係。一個更有代表性的安理會不一定就更有效率。改革也需平衡不同國家集團的利益關切。例如發展中國家更強調聯合國在發展援助和經濟合作領域的作用,強調加強聯合國在推動建立更公平合理的世界政治、經濟秩序上的作用。發達國家則注重聯合國在推動國內民主、環境問題、人道主義干預、人權問題等領域的作用。
[102]
改革也是不同利益、不同立場的會員國集團之間博弈的結果。會員國在一些改革問題上缺乏政治共識,導致聯合國改革進展緩慢,無法滿足改革支持者的訴求,使聯合國的作用受到影響。但倉促上馬、急於求成的改革同樣會造成會員國之間的分裂,使改革欲速則不達。在改革問題上,少數大國對一些改革方案使用否決權,或眾多小國“圍攻”大國以推進小國方案,這種情況是經常發生的,美國也曾用削減會費要挾聯合國實施美國提出的改革項目。這是聯合國改革面臨的困境,這種現實決定了未來聯合國改革仍然是一種緩慢、漸進的模式。
[102]
聯合國主要成就
聯合國事件成就
維護世界和平
聯合國建立了止戰維和的保障機制,規定了會員國的權利、責任與義務,授權安理會擔負起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規定強制行動由安理會授權,用集體安全機制替代傳統的軍事結盟,取代了過時的叢林法則。明確各國主權平等,內政不容干涉,確保領土完整,倡導和平解決爭端,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以集體合作消除安全威脅,這些基本準則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維護世界的穩定與安寧發揮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聯合國還向世界動亂地區派遣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觀察團,通過國際協調、預防性外交及其他行動制止了多起地區衝突,包括塞拉利昂、利比里亞、布隆迪、蘇丹和尼泊爾衝突等。
[109]
促進全球發展
聯合國重視在全世界提高生活水平,增進人類技能和潛力,併為此投入資源。聯合國專門設立了一系列機構,包羅幾乎所有關乎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並在世界各地開展工作。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100多個國家駐有工作人員,進行着減少貧窮、促進治理、處理危機和保護環境的項目。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主要從事兒童保護、免疫接種、女童教育和防治艾滋病的工作。貿發會議幫助發展中國家為發展目的最充分利用其貿易機會。世界銀行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和贈款,並在100多個國家支持了1萬多個發展項目。
[109]
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改變了億萬人的命運。同1990年相比,全球極端貧困人口減少56%,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下降52%,孕產婦死亡率下降45%。
[110]
管理和組織協調國際事務
聯合國提供國際社會論壇和談判的場所。大國、小國、觀察員、區域性組織、草根組織、跨國公司等都在這裏彙集,為了利益、價值觀、新理念而頻繁活動,聯合國是全球對話網絡。管理和組織協調國際事務,合理分配國際資源。全球性公域問題都在聯合國裏得到討論和關注,金融、債務、糧食、能源、經濟可持續發展、氣候、環境、扶貧、核擴散、軍備控制與裁軍、公共衞生、緝毒、反恐、預防犯罪、人權、善治、生物和文明的多樣性等。
[111]
維護和促進人權
自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以來,聯合國幫助制定了幾十項有關政治、公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全面協定。聯合國人權機構通過調查個人投訴,將全球注意力集中在酷刑、失蹤和任意拘留案件上,促進各國政府改善人權記錄。世界各地凡有災害、瘟疫、戰亂等造成饑荒和貧困的地方,都有聯合國救援機構的身影。對於非殖民化的推動也取得較大成就。
[109]
聯合國獎項成就
聯合國中國與聯合國
聯合國關係背景
中國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之一,是第一個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的國家。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一切合法權利的第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國堅定支持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堅定支持多邊主義,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中國將繼續與聯合國加強合作,推動以對話協商解決地區熱點問題,應對好各種全球性威脅和挑戰。中國將繼續做世界和平的建設者、全球發展的貢獻者和國際秩序的維護者,與各國攜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114]
中國的聯合國外交在不同時期表現出不同特點,但一直堅持多邊主義、奉行不干涉內政原則、積極維護髮展中國家的權益。這體現了中國聯合國外交的傳承性,也是中國外交的特色和優勢。冷戰結束後,中國積極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大力支持聯合國實現千年發展目標。中國分攤的會費和維和經費已上升到第二位,且及時、足額交納。
[115]
中國通過倡導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與聯合國合作共建“一帶一路”、積極參與維和行動、推動可持續發展議程的落實等,始終支持聯合國的工作,不斷加強與聯合國的合作。
[100]
聯合國貢獻價值
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
中國堅持客觀公正立場,堅持倡導通過對話協商化解分歧,堅持不干涉內政原則,堅決反對在國際事務中動輒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積極參與朝鮮半島核、伊朗核、阿富汗、緬甸、巴以、敍利亞、利比亞、蘇丹、南蘇丹等重大地區熱點問題的政治解決,不斷探索和實踐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和地區熱點問題解決之道。中國努力維護安理會權威和團結,積極支持聯合國依據授權開展斡旋,支持聯合國同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協調合作,為維護世界和平安全作出貢獻。
[117]
自1990年以來,中國已向近30項聯合國維和行動派出維和人員5萬餘人次。中國是聯合國維和行動第二大出資國和重要出兵國,在五個常任理事國中派出維和人員數量名列第一,目前有2200餘人在聯合國8個任務區執行任務。中國已組建8000人規模維和待命部隊和300人規模常備維和警隊,成為聯合國維和待命部隊中數量最多、分隊種類最齊全的國家。
[117]
中國積極參與國際軍控與裁軍進程,迄已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等20多個國際軍控條約和機制,建設性參與相關國際會議及機制工作,及時公佈遵約情況,不斷完善國內履約法律體系和國家履約措施,加強國家履約機構能力建設。中國建設性參與聯合國及相關國際機構關於軍控裁軍問題的審議和談判,主動提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等中國倡議和中國方案,推動建立《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核查機制,為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維護全球戰略穩定作出積極貢獻。中國支持聯合國在國際反恐鬥爭中發揮主導作用,支持安理會通過的一系列反恐決議。
[117]
從參與國際軍控與裁軍進程,到推進反恐、數字治理、生物安全、氣候變化等領域國際合作,中國為維護世界和平穩定注入強大正能量。
[118]
促進全球發展
中國高度重視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率先發布落實議程的國別方案和三期進展報告,提前10年完成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減貧目標,為在全球範圍內推進減貧事業、實現可持續發展作出巨大貢獻。
[117]
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始終同其他發展中國家守望相助,積極推進南南合作和南北對話,向160多個發展中國家提供發展援助。中國堅定維護髮展中國家的正當權利和發展空間,無私分享治理和發展經驗,幫助廣大發展中國家破除發展瓶頸,共促包容普惠發展。
[118]
中國推動將發展問題置於全球宏觀政策框架的核心位置,
[118]
提出共建“一帶一路”倡議。該倡議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141個國家和包括19個聯合國機構在內的32個國際組織簽署了“一帶一路”合作文件,
[117]
助力沿線各國共同發展;積極增加全球公共產品供給,努力縮小南北差距,
[118]
為完善全球治理體系、促進全球共同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了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
[117]
中國積極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全球合作,2015年,中方在《巴黎協定》談判中推動各方相向而行、凝聚共識,為協定如期達成作出重大貢獻。中國堅定推動生物多樣性國際合作與交流,深度參與《生物多樣性公約》治理進程,嚴格履行條約義務,積極推進全球生物多樣性治理,是生物多樣性多邊進程的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和引領者。
[117]
推動國際法治建設
中國加入幾乎所有普遍性政府間國際組織,參加了600多項國際公約及修正案,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切實兑現國際承諾,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堅定支持廣大發展中國家維護自身海洋權益的努力,為促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最終達成發揮重要作用。積極推動網絡、深海、極地、外空、反腐敗等新興領域國際規則的談判和制定工作。深入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談判,堅定維護《公約》反腐敗國際合作主渠道地位,積極參加歷屆締約國會議和相關工作組會議,認真履行《公約》義務,高度重視《公約》履約審議。中國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重要參與方和忠實踐行者,致力於全面、有效落實《公約》規定,通過完善國內立法、開展各類國際合作、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和能力建設援助,堅決有力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中國堅定支持聯合國司法機構工作,積極參加國際司法活動,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等重要國際法原則。
[117]
國際事務中發揮核心作用
中國堅定主張,世界只有一個體系,就是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只有一個秩序,就是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只有一套規則,就是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中國積極參與聯合國各領域工作,推動聯合國聚焦發展中國家的關切和訴求。迄今共向基金供資1.2億美元,啓動開展112個合作項目,為聯合國和平與發展工作提供助力。中國始終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堅持會員國主導,以有效行動為導向,推動全球治理體系更好地反映國際格局的變化,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數國家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意願和利益,更為有效地應對全球性挑戰。
[117]
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始終同其他發展中國家守望相助,積極推進南南合作和南北對話,向160多個發展中國家提供發展援助。中國堅定維護髮展中國家的正當權利和發展空間,無私分享治理和發展經驗,幫助廣大發展中國家破除發展瓶頸,共促包容普惠發展。
[118]
促進和保護人權
中國是國際人權事業的積極參與者、建設者和貢獻者。中國加入或批准26項國際人權文書,包括6項核心人權公約,為《發展權利宣言》《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等多個重要國際人權文書的制定發揮了建設性作用。深入參與多邊人權機制工作,五次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倡導恪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及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秉持公正、客觀和非選擇性原則,同等重視、系統推進各類人權。中國推動人權理事會通過“發展對享有所有人權的貢獻”“在人權領域促進合作共贏”“殖民主義遺留問題對享有人權的負面影響”等決議,多次代表發展中國家就“落實發展權”“減貧促人權”“促進國際人權合作”“促進全球疫苗公平分配”等作共同發言,為全球人權治理貢獻智慧和力量。同20多個國家和地區組織建立人權對話或磋商機制,致力於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交流與合作。
[117]
推進社會領域發展與合作
中國積極參與聯合國在教育、科學、文化、體育、衞生、婦女、青年等領域工作,開展層次豐富、形式多樣的合作,促進文明交流互鑑,推動人類全面發展進步。中國始終堅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規在內的全面保障婦女權益法律體系,婦女在中國減貧人口中佔到一半,在全社會就業人員中超過4成,義務教育階段基本實現性別平等。中國積極分享婦女事業發展成功經驗,併成功主辦了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北京宣言》和《行動綱領》。中國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成立了女童和婦女教育獎,旨在表彰為促進女童和婦女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至今已連續成功舉辦6屆。該獎是教科文組織女童和婦女教育領域唯一獎項,已成為中國同教科文組織務實合作的典範。
中國高度重視體育事業發展,積極支持、參與奧林匹克運動。50年來,中國多次舉辦了奧運會、殘奧會、青奧會、亞運會等大型綜合性國際體育賽事,並大力普及奧林匹克運動,為世界奧林匹克運動貢獻了中國力量。中國積極參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舉辦的青年論壇,同有關各方分享中國在加強青年教育、落實聯合國青年戰略的經驗方法,助力全球青年事業發展。中國積極支持各國青年來華學習交流,包括設立中非創新合作中心,推動青年創新創業合作,為阿盟舉辦青年人才培訓班,實施中拉青年科學家交流計劃等。
[117]
中國推動將發展問題置於全球宏觀政策框架的核心位置,推動制定和落實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與夥伴國家持續深入推進共建“一帶一路”,助力沿線各國共同發展;積極增加全球公共產品供給,努力縮小南北差距,為破解發展難題貢獻中國方案。
[118]
提升人類衞生健康水平
中國積極參與全球衞生事務,堅持依法科學防治,連續實施多個艾滋病防治五年計劃,受艾滋病影響人羣生活質量進一步提高,社會歧視進一步減輕,艾滋病整體疫情持續控制在低流行水平。經過多年努力,中國於2021年正式獲得世界衞生組織消除瘧疾認證。中方始終高度關注非洲埃博拉疫情,積極響應非洲國家呼籲,率先向疫區及周邊國家提供大量醫療援助,派遣大量疾控專家和醫護人員同非洲人民並肩戰鬥。支持世衞組織等聯合國機構調動全球資源,加快疫苗和藥物的研發,協助非洲加強公共衞生能力建設,幫助非洲發展。
中國積極響應聯合國發起的全球人道主義應對計劃,向15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提供物資援助,向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出口防疫物資,對外共提供了3200多億隻口罩、39億件防護服、56億人份檢測試劑盒。截至2021年10月中旬已向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提供了超過15億劑新冠疫苗,為建立全球免疫屏障作出重要貢獻。
[117]
聯合國現狀問題
聯合國機構落户中國的策略和加強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推送的路徑。無論是中國聯合國外交的轉型,還是推動“兩個構建”和“一帶一路”建設,都需要一定的支撐體系。聯合國機構落户和國際組織人才培養推送是中國聯合國外交的短板,亟待加強。
[116]
1997年,國際竹藤組織是第一個總部設在中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2001年,上海合作組織成立,是第一個以中國城市命名的國際組織,秘書處設在北京。目前,總部設在中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約有0個。此外,還有約30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和若干聯合國專門機構的二類機構和項目機構總部設在中國。但還缺少“重量級”的聯合國機構和國際組織總部落户中國。中國是聯合國體系中地域代表性不足的會員國,不僅總量少,中國籍的專業和中高層管理人員也嚴重不足。我國不斷高度重視國際組織人才的培養和推送工作,這一方面是為了適應全球治理和國際化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改變聯合國和國際組織中中國籍職員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在國際組織人才培養與推送的實踐中,我國形成了“政府—高校—社會”三方聯動的路徑和模式。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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