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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鎖定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是根據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發〔2010〕82號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以下簡稱《特殊標準》)。《特殊標準》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其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準仍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司法部下發的《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 [1]  目和標準》即行廢止。 [1] 
中文名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頒佈時間
2010年11月
發佈單位
人社部
效    力
已廢止,不再有效
分    類
外科,皮膚科,內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檢查標準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準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釐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釐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釐米,體重可放寬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釐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釐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準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第二條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壓增高,不能錄用。
第三條 有胸、腹腔內重要臟器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者,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不能錄用。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膨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駝背,慢性腰腿痛大骨節病指(趾)關節粗大,存在功能障礙者,不能錄用。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釐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釐米,或雖在上述規定範圍內但步態異常,不能錄用。
第六條 影響功能及外觀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能錄用。
第七條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瘢痕體質,不能錄用。
第八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能錄用。
第九條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睾,不能錄用。
第十一條 重度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濕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第十二條 影響面容的血管痣色素痣,身體裸露部位有明顯瘢痕疤痕色素斑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攣縮,不能錄用。
第十三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鋭濕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
第十四條 紋身者不能錄用。
第十五條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能錄用。
第十六條 血壓超出下述範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條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十八條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各型肺結核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 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條 胃、十二指腸潰瘍,嚴重胃下垂(超過髂前上嵴聯線),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腹部包塊,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仰卧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2釐米(劍突下不超過3釐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扣擊痛,肝上界在正常範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再未復發,無症狀和體徵者。
(三)既往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釐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單純性脾大不超過3釐米,無脾功能亢進者。
第二十一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丙氨酸氨基轉移酶( A、 L、 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三)確診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種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條急、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能錄用。
第二十三條血栓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四條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錄用。
第二十五條 除單純缺鐵性貧血,且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六條 各種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七條鈎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八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暈厥史、夢遊症及神經官能症(經常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智力低下,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食物或藥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
(二)十三週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第二十九條中樞神經系統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能錄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條 口吃,嗓音明顯嘶啞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一條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二條 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於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於3米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四條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覆發炎的耳前瘻管,耳廓、外耳道濕疹耳黴菌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五條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六條 鼻畸形,嚴重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七條 影響吞嚥、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八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與鑑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與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第三十九條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四十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一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上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二條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能錄用。
第四十三條青光眼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四條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五條 妊娠期內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婦科疾病陰道分泌物淋菌快檢陽性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 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子宮脱垂乳房腫瘤不能錄用。
[2-3]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體能測評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
男子組
項目
30歲(含)以下
30歲(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秒1
≤13秒4
1000米跑
≤4分25秒
≤4分35秒
縱跳摸高
≥265釐米
≥265釐米
女子組
項目
30歲(含)以下
30歲(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4秒1
≤14秒4
800米跑
≤4分20秒
≤4分30秒
縱跳摸高
≥230釐米
≥230釐米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