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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鎖定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是根據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發〔2010〕82號文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衞生部、國家公務員局制定了《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以下簡稱《特殊標準》)。《特殊標準》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其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準仍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 中文名
-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 頒佈時間
- 2010年11月
- 發佈單位
- 人社部
- 效 力
- 已廢止,不再有效
- 分 類
- 外科,皮膚科,內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檢查標準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準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釐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釐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釐米,體重可放寬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釐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釐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準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第十四條 紋身者不能錄用。
第十六條 血壓超出下述範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條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 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仰卧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2釐米(劍突下不超過3釐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扣擊痛,肝上界在正常範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再未復發,無症狀和體徵者。
第二十一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丙氨酸氨基轉移酶( A、 L、 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第二十三條血栓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五條 除單純缺鐵性貧血,且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六條 各種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二)十三週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耳鼻喉科
第三十一條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二條 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於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於3米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七條 影響吞嚥、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八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與鑑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與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第四十五條 妊娠期內不能錄用。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體能測評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
項目 | 30歲(含)以下 | 30歲(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秒1 | ≤13秒4 |
1000米跑 | ≤4分25秒 | ≤4分35秒 |
縱跳摸高 | ≥265釐米 | ≥265釐米 |
項目 | 30歲(含)以下 | 30歲(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4秒1 | ≤14秒4 |
800米跑 | ≤4分20秒 | ≤4分30秒 |
縱跳摸高 | ≥230釐米 | ≥230釐米 |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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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 .四川人事考試網[引用日期2014-08-11]
- 2.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教育--人民網 .人民網[引用日期2021-08-15]
- 3.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教育--人民網 .人民網[引用日期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