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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鎖定
公務員(Civil servants),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1]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年5月21日發佈的《2016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9萬人 [2] 
2019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3月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公務員範圍規定》和《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明確了公務員的具體範圍和職務、職級、級別的管理規定。 [3]  [5-6] 
中文名
公務員、國家公務員
外文名
Civil servants
職務屬性
國家公職人員
主要職責
管理經濟社會和國家公共資源
職務類型
領導職務
錄用途徑
考錄、調任、聘任
最高層級
中央、國家機關
最低層級
鄉鎮機關
人    數
719萬人(截至2016年底)

公務員界定標準

針對公務員範圍的各種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覆研究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正處在改革過程中,公務員的範圍需要同民主政治發展進程相適應,同我國現階段幹部管理體制相符合,公務員法草案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建議維持草案規定的範圍;同時,建議對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規範的公務員範圍。最後,立法機關接受了這個建議。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這裏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因此,政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也是一種履行公職行為。
二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以履行公職為標準,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並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對於“編制”一詞,實踐中有多種用法,除使用行政編制外,還有政法編制、國家編制、機關編制等。這裏的“編制”係指各種納入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機構序列及人員,不僅限於行政機關編制。
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也就是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於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但並不是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於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1] 

公務員地位

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
公務員是黨的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僕。努力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事關整個幹部隊伍建設成效,事關黨的執政能力、執政基礎、執政地位。 [11]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裏(直至19世紀末),政府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公職人員的任用仍以任命為主。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1.在君主制國家,官職由國王恩賜、貴族委任或世襲。
2.在共和制國家,則由總統等行政長官委任。
3.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着國家權力的分配,政府公職人員也隨着執政黨的更替而不斷變動。恩賜官職與政黨分贓導致了大量貪污腐敗。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並沒有形成科學的規範與相應的制度。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隋唐年間的中國即設吏、兵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公務員制度創立:19世紀的後30年裏,在兩次科技革命與產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議會至上”的時代結束了,隨之而來的是“行政專橫”。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迅速增強,迫切需要改革公職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的幾個國家先後創立了公務員制度。

公務員有關規定

公務員公務員範圍規定

公務員範圍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僕。列入公務員範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履行公職;(二)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三)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四條規定,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範圍:(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三)各級行政機關;(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五)各級監察機關;(六)各級審判機關;(七)各級檢察機關;(八)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第五條規定,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一)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及其向黨和國家機關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四)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規定,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一)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三)鄉、鎮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規定,各級監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一)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領導人員;(二)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機關及其向黨和國家機關等派駐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規定,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二條規定,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四)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五)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八)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規定,下列人員人事關係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於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範圍:(一)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委員會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四)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規定,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後,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5] 

公務員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對應關係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一)國家級正職:一級;(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九)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十)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3] 

公務員公務員職級與級別、職務與職級對應關係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 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三)一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四)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五)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六)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七)一級主任科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八)二級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十)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十一)一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十二)二級科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九條規定,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6] 

公務員基本素質

國家公務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公務員政治素質

1.必須具有遠大的共產主義理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繫羣眾,堅決維護人民羣眾的利益。
3.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勇於開拓前進。
4.模範遵紀守法,樹立清正廉潔公僕形象。
5.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加強知識積累和經驗積累。

公務員專業知識

公務員的知識分兩部分: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專業知識包括本專業的基本概念、基礎理論、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識以及本專業的來龍去脈和前後動態。相關知識即指相近或交叉專業的有關知識,這些知識的瞭解有助於本職專業知識的深化和提高。

公務員智力素質

智力是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務員對於問題的觀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體相當,只是不同的人對於智力的各個方面稍有側重,有人長於抽象邏輯思維,有人長於形象思維,有人長於觀察,有人敏於反應。

公務員心理素質

公務員的心理素質指公務員在內部和外部環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緒和穩定性、團結協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獨創性、面對服務對象的謙和態度、心理的自我調適等。

公務員身體素質

身體素質主要指公務員的體力和適應力,公務員必須具備連續作戰的精力,能夠適應外部環境的各種變化。

公務員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選拔條件

公務員基本要求

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週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公務員體檢要求

(一)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1)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2)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3)心率每分鐘50-60次或100-110次;(4)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二)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張壓60mmHg-90mmHg(8.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四)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1)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牀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2)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結核、淋巴結核等,臨牀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五)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六)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公務員調任條件

公務員總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務員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週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週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週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週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公務員 公務員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羣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公務員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佈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務員附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羣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晉升條件

公務員職級 公務員職級
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
2015年起,為注重基層導向,關心基層公務員發展,國家頒佈了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規定縣以下機關公務員將設置5個職級。《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實施,將打破鄉鎮公務員職務晉升空間小、待遇得不到提高、鄉鎮留不住人才的現狀。
在滿足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基礎上: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決定將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拓展公務員職級晉升通道,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
該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天津市市級機關及和平區、西青區各級機關,山東省省級機關及青島市濰坊市各級機關,湖北省省級機關及宜昌市襄陽市各級機關,四川省省級機關及綿陽市、內江市各級機關,以及教育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家統計局本級機關(不包括直屬機構)開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工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關於非領導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作出安排,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試點期限為2年。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公務員職級規定

公務員定級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範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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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27個級別

在中國,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二十七級。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
  1. 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2. 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3. 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4.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5.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6. 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7.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級
  8. 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9. 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10. 股所級正職:十八級至二十六級
  11. 股所級副職: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
  1. 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相當於正廳局級
  2. 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3. 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於正縣處級)
  4. 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5. 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於正鄉科級
  6. 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7. 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相當於正村股級
  8. 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注:股級股所級)並非公務員正式行政級別。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
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
一級總監、二級總監、
一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
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
專業技術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
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
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
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
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軍隊職稱級別(軍銜)分為:
中國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
等級
領導職務序列
非領導職務序列
代表政府職務
1

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
中央軍委主席
2-4
國家級副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央軍委委員
4-8
省部級正職

中央直屬部門正職
大軍區級(戰區)、副大軍區級、正軍級、省軍區正職
6-10
省部級副職

中央直屬部門副職
副軍級、省軍區副職
8-13
廳局級正職
巡視員
省委下設部門正職
正師級
10-15
廳局級副職
副巡視員
省委下設部門副職
副師級
12-18
縣處級正職
市委下設部門正職
正團級
14-20
縣處級副職
副調研員
市委下設部門副職
副團級
16-22
縣委下設部門正職
正營級
17-24
縣委下設部門副職
副營級
18-26

鄉鎮下設部門正副職(股所級正副職)
正副連級、正排級(大專
19-27

鄉鎮下設部門幹部
正排級(中專)
備註1:關於公務員行政級別軍隊級別的對比,建國初六大軍區對應全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區,2016年,七大軍區改為五大戰區,我國各級的黨政軍和人大、政協五大機構的級別是一樣的,只是黨內排名不同,行政級別是一樣的,如縣武裝部長(正團)轉業安置是正處級的調研員,副部長(副團)安置為副處級
備註2:“股所級”是縣區規範設置的一種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將縣區級機關內設機構名稱統一為“”或辦公室,規範設置縣區“股所級”這一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相當於資歷比較老的科員級。

公務員福利待遇

公務員工資

現行公務員工資大致由基本工資和津補貼構成,前者全國標準統一,由財政支付;後者俗稱“福利”,標準參差不齊。 [7] 

公務員獎勵

公務員獎勵,是指對政治素質過硬,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於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獎勵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獎勵工作。 [8] 
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後,審批機關應當收回並註銷獎勵證書、獎章或者獎牌,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撤銷獎勵的決定存入公務員本人幹部人事檔案或者公務員集體所在機關文書檔案。 [8] 

公務員選調生

選調生也屬於公務員系統,但與普通公務員具有一定的區別。是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門有計劃地從高等院校選調的品學兼優的應屆大學本科及其以上的畢業生的簡稱,這些畢業生將直接進入地方基層黨政部門工作,作為黨政領導幹部後備人選和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高素質的工作人員人選進行重點培養,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特殊公務員羣體。

公務員報名條件

選調生的報名條件較高,除符合一般國家公務員的報名條件外,還要求是政治素質好,有志於從事黨政工作並有發展潛力的優秀學生。主要選調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共產黨員、優秀學生幹部和三好學生

公務員培養目標

選調生的培養方向主要是黨政領導幹部後備人選和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高素質的工作人員人選;公務員一般招考的是非領導職務國家公務人員。

公務員選拔程序

選調生的選拔採取本人自願報名、院校黨組織推薦、組織(人事)部門考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而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麪試的方式進行,不需要院校黨組織推薦。

公務員管理措施

選調生到基層工作採取崗位培訓、脱產輪訓等多種形式,選調生在基層工作期間,至少要脱產培訓一次,時間一般不少於3個月;而公務員主要採取崗位培訓的形式,在工作初期一般不安排脱產培訓。

公務員使用差別

選調生是省委組織部的後備幹部,放到基層鍛鍊,人事權歸省委組織部管轄,委託接收單位考評。調動範圍是全省建有黨組織的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社團,可以理解成一種特殊的幹部身份。
公務員是針對具體職能的職位,人事權一般歸該單位人事機構或上級單位人事機構或人事廳管轄。一般只要有人事權的單位都有管轄權。調動範圍取決於人事歸屬單位,在該單位人事管理範圍內調動。

公務員發展前景

選調生是省、市、縣委組織部掌握的後備幹部,而招考錄用的公務員,是普通的機關工作人員。選調生提拔速度比公務員快得多,一般本科畢業定科員,碩士定副科,博士定正科。我國幹部隊伍中,許多年輕有為的領導幹部都是選調生出身。所以,組織部門一直把選調生工作視為優秀年輕幹部的“源頭工程”。
選調生的提拔一般採取借調方式,借調滿一年可轉入借調單位,有公務員崗位編制的不通過公開公務員考試直接提拔,借調單位可以是省級機關或該生所在市級組織部人事範圍內。

公務員改革方案

公務員工資制度久未更新,弊端明顯,亟須改革。在目前的舉措中,“挪”是一個重要動作。將津補貼的合理部分平移至基本工資,意味着公務員工資走向透明、規範,在減少“可操作”空間的同時,也有利於縮小差距。既立足當下實際優化結構,又着眼長遠發展構建機制,這樣的公務員工資改革才可能到位,也才可能贏得社會認可。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善於釋放改革紅利、保障公務員的合理需求無可厚非,但更要完善制度、嚴格管理、正風肅紀,從外在約束和內在自律上共同發力用力,讓這支隊伍真正為民務實清廉,擔當起應盡的責任。 [7] 

公務員國際情況

公務員英國

2012年6月,英國政府推出新一輪《公務員改革計劃》,旨在進一步推動英國公務員制度的改革,打造一支更加靈敏、快速、注重結果和具有多種能力的公務員隊伍,為有效執行英國政府改革理念提供行動的基礎。英國內閣辦公室負責推動和執行公務員制度改革。英國公務員制度遵循《諾斯科特—維廉報告》以及《富爾頓報告》所提出的關於英國公務員制度的核心價值觀,即“政治中立、公正、客觀、擇優錄用、誠信”。 [10] 

公務員美國

美國實行嚴格的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從而形成三個不同的體系。政府公務員由政府各級人事管理部門根據相應的公務員法律規定進行管理。美國國會、州議會的僱員以及各級法院的法官,執行其他法律規定而不適用公務員法。188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調整和改革美國文官制度的法律》,標誌着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根據該法設立文官委員會,建立了考試製度,排除了政治勢力對公務員任命和解聘方面的干預,確立了功績制原則,從而奠定了美國公務員制度的基礎。 [9] 

公務員中國

中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18章88條,規定了10種制度:職位分類制度、錄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職務升降制度、獎懲制度、培訓制度、交流制度、迴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總的來説,政府應該推動研究改革以人為本關心公務員成長,制定措施吸引人才,精簡機構和人員、分散下放權力強調製度的靈活性,加強能力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完善競爭機制改革分類制度改革業績評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靈活的工資制度提升道德標準。
公務員 公務員
中國香港: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範疇的政策,類似英國的部長)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部長般是政治任命,犯錯即要下台;要解僱公務員亦非常困難,香港人因而稱之為“鐵飯碗”。由於這個制度使行政長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問責制改革。
在香港,公務員其中的一個俗稱是公僕,即公眾的僕人,由英語Civil servant直譯而來。
中國台灣:台灣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然公務員之選任,需經考選部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而在台灣公務員分成十四職等,依銓敍部去核定其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九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碩士學位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七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得應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員相關報道

2021年11月18日,福建省啓動2021年度聘任制公務員招聘工作。 [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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