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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税務局

鎖定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成立於1994年9月28日。根據國家分税制改革安排部署,原深圳市税務局分設為“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務局”。深圳市國家税務局(以下簡稱“深圳市國税局”)是深圳市主管國家税收工作的職能部門,為正廳級全職能局。
2018年6月15日上午10時許,國家税務總局深圳市税務局正式掛牌,標誌着原深圳市國家税務局與原深圳市地方税務局正式合併。 [1] 
中文名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
外文名
SHENZHEN MUNICIPAL OFFICE,SAT
機構類別
國家税務局
地    點
深圳市
成立時間
1994年9月28日
局    長
張國鈞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機構簡介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內設16個行政處(室)、4個直屬機構、5個事業機構,下轄7個正處級全職能區局,即羅湖區局、福田區局、南山區局、鹽田區局、寶安區局、龍崗區局、蛇口國税局。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歷史沿革

圖片
圖片(2張)
1994年9月28日,按照中央政府的部署,原深圳市税務局分設為“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務局”。經過歷次機構改革,當前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內設16個行政處(室)、4個直屬機構、5個事業機構,下轄9個正處級全職能區局。即羅湖區局、福田區局、南山區局、鹽田區局、寶安區局、龍崗區局、光明新區局、坪山新區局、蛇口國税局。寶安、龍崗區局下設11個非全職能税務局,除鹽田區局、光明新區局、坪山新區局外,其他六個區局均設有副處級稽查局。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主要職責

主要負責增值税、消費税企業所得税(職責範圍內)、海洋石油企業各項税收、證券交易印花税車輛購置税等税收的徵收、管理,負責出口退税等工作。
(一)貫徹執行税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貫徹執行税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組織實施本系統税收徵收管理改革。
(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税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地區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税源管理納税評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爭税款應收盡收;負責增值税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税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税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税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
(六)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納税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執行本系統納税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納税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監督實施註冊税務師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對納税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税服務和税源管理。
(八)編制、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税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税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九)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本系統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擔本系統金税工程的推廣和應用工作。
(十)負責本地區進出口税收和國際税收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等工作。
(十三)承辦國家税務總局、廣東省國家税務局和深圳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機構職能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行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落實國家規定的税收優惠政策。
(三)負責研究擬訂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中長期規劃,參與擬訂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預算目標並依法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的會統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收入分析預測。
(四)負責開展税收經濟分析税收政策效應分析,為國家税務總局和市委、市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項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徵收管理。組織實施税(費)源監控和風險管理,加強大企業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納税服務、税收宣傳工作,保護納税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承擔涉及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所轄區域內國際税收和進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組織反避税調查和出口退税事項辦理。
(八)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税務稽查和社會保險費、有關非税收入檢查工作。
(九)負責增值税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各類發票管理。負責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票證管理。
(十)負責組織實施本系統各項税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税收入徵管信息化建設和數據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工作,開展對本系統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及上級工作部署情況的督查督辦,組織實施税收執法督察。
(十二)負責本系統基層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加強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承擔税務人才培養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績效管理幹部考核工作。
(十三)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國家税務總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辦税服務廳

納税人辦理業務,既可以登錄税務局網站辦理,也可以到各辦税服務廳辦理。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網站欄目

“辦税服務廳”欄目可以實現各(分)局辦税服務廳實體的部分功能,體現電子辦税的特色。
“辦税服務廳”分成三大區:辦税區、服務區和查詢區。點擊右側有“鎖”標誌的功能點您可瀏覽業務介紹,登錄後可辦理具體業務。納税人辦理業務均以納税識別號為標識,可以通過首頁或服務廳功能點登錄。登錄後可實現“一站式”辦税。辦税過程中您可獲取辦税指南並申請在線輔導。該模塊支持個性化服務,用户可通過手機訂閲税收法規、税務公告、税務通知和納税提醒等業務。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大廳地址

直屬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沙嘴路38號國税大樓1樓 郵編:518048。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分局八卦嶺辦税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二路五街八卦嶺工業區545棟1、2樓 郵編:518029。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分局華強南辦税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南路無委大廈五樓 郵編:518033。
羅湖區國家税務局辦税服務廳
深圳市寶安北路擔幹嶺筍崗九區 郵編:518023。
福田區國家税務局辦税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紫竹七道 郵編:518040。
福田區國家税務局市民中心辦税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務大廳東廳國税41-47 郵編:518026。
深圳市玉泉路國税大廈 郵編:518052。
鹽田區國家税務局辦税服務廳
深圳市沙頭角海景二路東國税大樓 郵編:518081。
蛇口國家税務局辦税服務廳
深圳市南山區蛇口工業七路133號國税大樓 郵編:518067。
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辦税服務廳
深圳市福田區八卦二路611棟1樓 郵編:518029。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管理法規

現將《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增值税、消費税優惠政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税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29號)以及有關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據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税收規定(以下簡稱税法規定),可享受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政策的深圳市納税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政策(以下簡稱税收優惠),是指增值税、消費税的減免税、先徵後退(即徵即退)、增值税簡易徵收等税收優惠政策。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增值税起徵點政策,海關特定監管區域、場所及海關特定監管貨物和勞務等税收優惠政策,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税收優惠。
第四條  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項目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報批類是指應由税務機關審批的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項目;備案類是指經税務機關登記備案的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項目。
第五條  納税人享受報批類增值税、消費税優惠項目,應按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資料,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税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税務機關)審批確認後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税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税人不得享受該項目的税收優惠。
納税人享受備案類增值税、消費税優惠項目,應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備案,提交相關資料,符合條件的,經主管税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受理備案的當月起享受該項目的税收優惠。納税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享受該項目的税收優惠。
第六條  備案類税收優惠的登記備案是對納税人提供資料的登記,報批類税收優惠申請審批是對納税人提供的資料與税收優惠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均不改變納税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二章 報批類税收優惠管理
第七條  增值税、消費税優惠報批類項目按納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類型,分為減免税資格審批和增值税先徵後退(即徵即退)審批兩種。
第八條  減免税資格審批是指根據税法規定納税人可享受增值税、消費税減税、免税的税收優惠政策,有權税務機關事前按規定對納税人減免税優惠項目資格進行審批。
第九條  增值税先徵後退(即徵即退)審批是根據税法規定納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先徵後退(即徵即退)的税收優惠政策,有權税務機關按規定對納税人的退税申請進行審批。
第十條  納税人申請享受增值税和消費税報批類税收優惠項目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税務機關文書受理崗在收到納税人的税收優惠申請後,應審查資料是否齊全、規範,複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並根據受理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的報批類優惠項目,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納税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税人更正。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税人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税人的申請。
税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報批類税收優惠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  税務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將核查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報批類税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税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同意享受税收優惠的書面決定;優惠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權税務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同意享受税收優惠的書面決定,同時説明理由,並告知納税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有權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税收優惠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區(分)局主管税務機關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審批時限為30個工作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税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税人。
第十五條  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優惠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税人送達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  税收優惠批覆未下達前,納税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税款。
第三章 備案類税收優惠管理
第十七條  增值税、消費税優惠備案類項目按納税人享受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類型,分為減免税資格備案和簡易徵收備案兩種。
第十八條  納税人在執行備案類税收優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提交相關備案資料。
第十九條  税務機關文書受理崗在收到納税人的税收優惠備案登記後,應核實備案資料是否齊全、規範,複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並根據受理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的税收優惠備案登記項目,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納税人不予受理。
(二)提交的備案資料不齊全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税人更正。
(三)提交的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税人按照税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税人的備案登記。
税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優惠備案登記,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税人税收優惠項目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作出同意登記備案或不同意登記備案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納税人執行。
二十一條  同意登記備案的税收優惠項目,自受理備案登記的當月開始生效。備案登記有效期分無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兩種。
無固定期限是指備案生效後,在政策不改變的情況下,不設定備案失效時間。
有固定期限是指備案有明確的有效期,分為按次、按月及依有關資質、資格等有效期而限定的固定期限。設有固定期限的備案類項目,到期限後,備案自動失效。需要提供資格證明的備案類項目,備案有效期與資格證明的有效期一致。因延長資格證明有效期或重新獲取資格證明等情況,納税人需繼續享受備案類優惠項目的,應當在享受優惠期滿前按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登記。
第四章 税收優惠項目的核算
第二十二條  納税人同時從事税收優惠項目與非優惠項目,或同時從事不同税收優惠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税收優惠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能享受税收優惠;核算不清的,税務機關可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十三條  納税人應按税收優惠項目銷售額、發生額佔總銷售額、發生額的比例,劃分優惠項目與非優惠項目的進項税額。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優惠項目規定應單獨核算進項税額的,按優惠項目規定單獨核算進項税額;
(二)納税人從事的優惠項目進項税額具有相當的單一性和對應性,能與其他業務區分使用的,可選擇進項税額單獨核算方式。
第二十四條  進項税額單獨核算的內容主要為用於生產產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外購勞務或用於直接銷售的外購貨物、外購勞務的進項税額。對於外購水電、低值易耗品等共同消耗、難於直接劃分的進項税額,一律按比例劃分。
第二十五條  採用進項税額單獨核算的納税人應將單獨核算的項目從外購入庫、生產領用、成本結轉到銷售等各環節的相關帳户設置明細帳,分別核算進項税額,實物的入庫、領用、銷售的過程能單獨記錄。核算準確、合理,資料完整。
第二十六條  納税人在申請優惠項目的同時,應一併選擇進項税額核算方式,進項税額核算方式選擇後原則上36個月內不得變更。但納税人由於經營業務發生變化或者進項税額核算方式執行期滿36個月後需要變更進項税額核算方式的,要及時填寫《進項税額核算方式變更備案表》(附件3)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經備案登記同意後,可改變原有的進項税額核算方式。
第二十七條  納税人同時享受多個税收優惠項目的,對於符合進項税額單獨核算要求的項目,可申請單獨核算其進項税額。
第五章 税收優惠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享受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的納税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納税申報,並按要求填寫有關表格欄目。
第二十九條  享受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的納税人按規定應參加資質、資格年審的,必須在年審通過後,方可繼續享受相關税收優惠。
第三十條  享受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的納税人,在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時,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税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税義務;未依法納税的,税務機關將予以追繳。
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適用免税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税,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納税人放棄免税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7〕127號)有關規定處理。納税人放棄免税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税。
第三十一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納税人享受税收優惠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納税人是否符合税收優惠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税收優惠。
(二)納税人享受税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按規定向税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否依法履行納税義務。
(三)有規定用途的減免税税款,納税人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有規定減免税期限的,到期後是否依法履行納税義務。
(四)是否存在納税人未經税務機關批准或登記備案自行享受税收優惠的情況。
(五)已享受的税收優惠是否已按規定申報並填寫有關表格欄目。。
(六)納税人選擇的進項税額核算方式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條  主管税務機關發現納税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税收優惠項目規定條件,或採用欺騙手段獲取税收優惠政策,或享受税收優惠政策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享受增值税、消費税優惠項目的,以及選擇的進項税額核算方式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按照税收徵管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
對在税收優惠期內需停止其優惠政策的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應制發並送達《取消增值税、消費税税收優惠通知書》(見附件4)。
第三十三條  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相關資料和申報情況建立税收優惠管理台帳,加強對相關企業申報評估管理。
各區分局應在每年5月底前書面向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報送上年度税收優惠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税收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貨物和勞務税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深國税發〔2009〕153號)、《關於增值税若干問題的解答 》(深國税(貨)函〔2010〕14號)第一條、《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税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國税發〔2005〕210號)第二條同時廢止。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國家税務局負責解釋。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現任領導

張國鈞:市局黨委書記、局長(正廳級,第一責任人)
李偉:市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副廳級)
陳捷:市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副廳級)
唐曉明:市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副廳級)
劉高:市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副廳級)
吳德:市局黨委委員、紀檢組組長(副廳級)
李顯著:市局黨委委員、總審計師(副廳級)
陳海新:市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地方副局級)
楊龍:市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地方副局級)
林偉明:市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地方副局級)
項清:市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地方副局級)
萬偉平:市局黨委委員(地方副局級) [3]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機構設置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税處、所得税處、收入規劃核算處、納税服務處、徵管和科技發展處財務管理處、督察內審處、人事處、教育處、監察室、國際税務管理處(大企業税收管理處)、機關黨委辦公室(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處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直屬機構

1、組織落實税務稽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擬訂具體實施辦法。
2、指導、協調本系統税務稽查工作。
3、組織、協調、督辦税收違法案件的查處;牽頭組織實施税收專項檢查和税收專項整治工作。
4、負責協調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處理税務稽查有關工作。
5、負責稽查案件複查工作;負責税收違法案件舉報管理工作。
6、負責查處税收違法案件和對納税人開展系統審計性檢查。
7、組織落實税務稽查管理信息化建設。
8、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9、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分局
1、貫徹執行税收法律法規、税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組織落實税收徵收管理改革;
2、負責車輛購置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税源管理、納税評估、納税服務工作,力爭税款應收盡收;
3、負責車輛購置税票證管理工作;
4、組織落實税收收入計劃;負責税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5、組織實施税收管理員制度;組織落實税收管理、綜合行政管理等信息化系統的推廣和應用;
6、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直屬税務分局
1、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税收管理工作和組織實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擬訂税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税源管理、納税評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
2、監督檢查税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税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
3、組織落實納税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納税服務規範和規程;貫徹執行納税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根據有關規定擬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4、負責税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5、組織落實税收管理、綜合行政管理等信息化系統的推廣和應用。
6、貫徹落實進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免抵退”税管理工作。
7、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8、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税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2、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深圳市國家税務局的統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分局税收發展規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深圳市海洋石油企業、金融企業税收徵管、税源管理和稽查工作。
4、負責本分局所轄納税人違法違章情況的處理、行政處罰及聽證、行政複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調解税收爭議工作。
5、負責編制本分局税收計劃,組織開展税收統計税收預測税收分析、税收調研、納税評估及税源監控等工作。
6、負責本分局的政務公開、經費和資產管理工作。
7、負責本分局人事、教育和黨羣工作。
8、負責本分局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9、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事業單位

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税收科學研究所、註冊税務師管理中心、票證中心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徵管範圍

按照分税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有着不同的徵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税、消費税(其中進口環節的增值税、消費税由海關負責代徵),車輛購置税,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和城市維護建設税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税、資源税,從2002年~2008年期間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個人所得税(目前暫免徵收),對股票交易徵收的印花税
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下列新增企業的企業所得税由國家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應當繳納增值税的企業,企業所得税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在國家税務局繳納營業税的企業,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應當繳納營業税的新增企業,其企業所得税由地方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2.非居民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是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內單位、個人所得税的國家税務局或者地方税務局負責(其中不繳納企業所得税的單位由國家税務局負責)。
3.2008年以前已經成立的跨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2009年以後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應當與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2009年以後新增跨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原則確定,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也應當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一致。
4.依法免繳增值税、營業税的企業,按照其免繳的上述税種確定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既不繳納增值税,也不繳納營業税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税暫由地方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
5.既繳納增值税,又繳納營業税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税務登記的時候自行申報主營業務應當繳納的上述税種確定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税務登記證的時候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企業所得税的徵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地方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資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維護建設税(不包括由國家税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車船税煙葉税。其中,少數地區的耕地佔用税、契税徵收和管理工作還沒有從財政部門移交地方税務局。
西藏自治區只設立國家税務局,徵收和管理税務系統負責的所有項目。但是暫不徵收消費税、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煙葉税。
海關係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税、船舶噸税。此外,負責代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税、消費税。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税收收入

2010年深圳國税總體税收收入規模突破1900億元,達到1954.6億元,同比增長24%,增收377.95億元,為“十一五”時期税收收入任務的完成劃上了圓滿的句號。扣除海關代徵税收後,國税直接收入1280.31億元,同比增長21.4%。出口退税733.5億元,增長39.7%。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幹部隊伍

截至2009年11月,深圳市國税系統正式幹部職工總人數為2006人,全系統大專以上學歷人員比重達95.5%,具有本科學歷1115人,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309人;黨員1200多人。

深圳市國家税務局地址地圖

深圳市税務局:減税降費是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一號工程” [4]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