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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
(銷售和營業收入憑證進行的管理)
鎖定
- 中文名
- 發票管理
- 實 質
- 銷售和營業收入憑證進行的管理
- 依 據
- 《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
發票管理簡介
發票管理管理辦法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發票一直由税務部門管理,但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管理辦法。
1986年8月財政部頒發《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除涉外單位外,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發票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凡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服務及從事其他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收入時,均應向付款方如實開具發票,並加蓋印章。
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可不開具發票,如果消費者索要發票,則不得拒開。所有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户,在購買商品、產品和接受勞務服務付出款項時,均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②需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税務機關購買。購買時須按規定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税務登記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税務機關審核後,辦理購票手續。
③發票一律由税務機關統一設計式樣,指定印刷廠印製,並套印縣(市)以上税務機關發票監製章。用票單位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税務機關批准可自行設計發票式樣,到指定印刷廠按規定印製,並套印縣(市)以上税務機關發票監製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税務機關批准,均不得印製、出售發票,也不得塗改、撕毀、轉讓(包括轉讓性代開)、偽造、銷燬和拆本使用發票。嚴禁偽造發票。
④發票只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使用,不得轉讓和借用;也不得帶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填開。税務機關有權對使用單位和個人的發票進行查驗。
⑤税務機關、印製發票單位以及一切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户,都須建立必要的發票印、領、用、存管理制度,嚴格審批審核手續。
⑥税務機關對於各種違反發票管理制度的行為,除沒收其非法所得,責令其限期糾正外,可區別情況,分別給以批評教育、罰款、吊銷税務登記證、收繳發票和其他税務管理證件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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