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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宣傳

鎖定
税收宣傳是指為進一步方便納税人辦税、提高納税人對税收法律法規的知曉度和遵從度,對税務機關的外在形象、業務流程、辦税措施、税收政策等內容開展的宣傳告知活動。
中文名
税收宣傳
所屬範疇
納税服務
定    義
是指為進一步方便納税人辦税、提高納税人對税收法律法規的知曉度和遵從度,對税務機關的外在形象、業務流程、辦税措施、税收政策等內容開展的宣傳告知活動。

目錄

税收宣傳功能定位

税收宣傳應歸納入納税服務的範疇,通過廣泛、全面、針對性、持久性的税收宣傳,使納税人熟悉、瞭解税法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提高税法遵從意識,從而使税收工作得到順利開展。由於我國税收立法的級次低,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名目繁多,不利於納税人掌握,所以需要税務機關做大量的宣傳工作,彌補税收立法的不足。税收宣傳工作的力度反映着税收工作的力度,税收宣傳規模、水平、機制只有代表税收發展的方向,廣泛宣傳納税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傳税收法規,才能促進税收事業的發展。税收宣傳要符合納税人的偏好,使納税人全面地瞭解税法,把納税人的注意力由税款多少轉到税種選擇上、由被動地接受轉到主動的關注税收上來。

税收宣傳必要性

(一)經濟體制計劃經濟市場經濟的轉變,為税收宣傳提供了體制需求。在過去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缺乏自身獨立的經濟利益,税收的多少有無,不會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根本無需對税法有多少了解。在改革開放之初,税收收入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十分有限,政府以税收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是藉助於流轉税來實現的,主要對單位徵收,個人與税收之間無根本的利益聯繫,納税人在這種自身經濟利益與税收無太多利益聯繫的情況下,自然對税收知識無多少需求。市場經濟運行20多年來,我國新生了大量擁有自主權的經濟主體,同時税收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斷增強,納税日益成為納税人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税收與每個納税人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在這種情況下,納税人的税法知識需求慾望就逐漸增強。
(二)納税人維權意識的提高是開展税收宣傳工作的重要原因。納税人權利納税人在依法履行納税義務過程中產生和形成的與義務對稱的權利。由於税收與納税人的經濟利益緊密聯繫,納税人在履行納税義務的同時,對納税所具有的權利也格外看重。如:受告之權、申訴權、請求保密權、延期税收申報權、減免税申請權、延期繳納税款權、申請行政複議權、訴訟權等等,納税人維權意識的增強,有助於納税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助於增強對法定税收義務的認同感,減少税收流失。同時,完善和強化納税人權利也有助於改革和完善税務行政行為模式,督促税務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徵收。
(三)加強税收宣傳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新《徵管法》規定,税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税收法律法規,普及納税意識,無償地為納税人提供納税諮詢服務。但是,在當前的税收徵管中,依然存在着違規出台税收優惠政策、越權減免税的問題;存在着從局部利益出發,混淆收入庫級次、收過頭税的問題;存在着違法制造、販賣假髮票和利用假髮票偷逃税問題;存在着拉税引税問題等等。雖然其中原因多多,但這也與税收宣傳不到位、不深不透導致納税人税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缺乏清醒的認識存在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只有加強税收宣傳,才能使廣大的納税人對税收有更深刻的理解,才能使納税人自覺抵制和反對税收違法違規行為,使犯罪分子減少違法犯罪的空間。
(四)税收宣傳工作是優化為納税人服務的客觀要求。為納税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税務機關的共識和潮流。我國《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税務機關優化税收服務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作為為維護納税人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途徑、開展適應納税人需要的豐富多彩的税收宣傳活動是税務機關為納税人服務的重要形式和載體,受到納税人的普遍歡迎。税收宣傳的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深入化已經提到議事日程。
(五)税務信息化建設為税務機關提供了條件。過去,在粗放型税收徵管模式下,徵管工作需要税務人員上門催繳税款,手工開票,納税方式單一,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税務機關無暇顧及全面深入的税收宣傳工作。而現代税收徵管手段已經逐步集中體現為以電子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化技術、電子化、信息化、專業化、網絡化、多元化的徵管手段,逐步形成了“功能齊全、協調高效、信息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税務管理信息系統,“信息化和專業化”為主要特徵的現代税收徵管體系的建立,不但加強了內部監督、防止了執法的隨意性和腐敗舞弊行為的發生、強化了外部監控、堵塞了漏洞,還把税務人員從一線繁重的徵管工作中解放出來,使税務機關更有時間、人力來組織税收宣傳。
(六)加強税收宣傳是WTO的客觀要求。透明度原則是WTO的重要原則,根據這一原則,WTO成員國必須公佈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税法等。而我國的税收由於立法級次低、名目繁多等缺點,有損於税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涉及徵納雙方的税收法律法規,一般都是下發到各級税務機關,而不能直接發到納税人手中,影響了税法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因此,為了適應WTO的客觀要求,我國也有必要在提高税收立法級次的同時,加強税收宣傳,來彌補税收立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