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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視

鎖定
乙肝歧視是指中國社會現存的對健康的乙肝病毒攜帶者(下簡稱攜帶者)的一種歧視現象。在所有歧視中,最嚴重的是就業歧視。事實上,調查表明中國乙肝攜帶者受到的就業歧視是所有就業歧視中(如地域、年齡、户口、性別、學歷、艾滋病性取向、農民等等)最嚴重的一種。
乙肝歧視是現代社會中規模罕見的羣體性歧視和人道主義災難,一億多人被排除在社會的邊緣,人格和生存權利無法得到保障,乙肝因此被稱為“中國第一病”。
中文名
乙肝歧視
概    念
對健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現象
嚴重領域
就業歧視
年齡段
任何年齡段(大多數是45歲以下)
主要原因
認識的缺乏和傳播途徑的誤解
反歧視論壇
肝膽相照論壇

乙肝歧視乙肝產生

誘發乙肝的原因之一在於急性肝炎,急性肝炎會誘發乙肝主要是因為當人體感染乙肝病毒後,體內的T細胞會攻擊肝臟細胞,並使其釋放入血的乙肝病毒,並與特異性抗體所結合,使得干擾素生成增多。
慢性活動性肝炎也會誘發乙肝的生成,主要是由於患者的免疫功能缺陷和免疫調節紊亂,使得機體在感染乙肝病毒後複製活躍,易造成感染慢性化。另外,因為HBV的侵入使得肝細胞膜特異脂蛋白形成其自身抗原,抑制T細胞活性,導致肝細胞進行性損害。
慢性遷延性肝炎也是誘導乙肝發生的原因之一,主要在於無症狀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和慢性遷延型肝炎患者在其機體免疫功能低下的情況下再次感染乙肝病毒,使得機體不能產生有效的免疫反應而出現肝細胞損害,且由於自身缺乏感染素而使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清除病毒而呈現長期攜帶狀態。
誘發乙肝的病因之四在於重型肝炎的發生,當患者患有重型肝炎時就會使得機體的免疫反映過強,T細胞抗毒反應迅速破壞,再加上HBV複製活性增強使得肝細胞損害嚴重。

乙肝歧視簡介

乙肝歧視定義

乙肝歧視是現代社會中規模罕見的羣體性歧視和人道主義災難,一億多人被排除在社會的邊緣,人格和生存權利無法得到保障,乙肝因此被稱為“中國第一病”。由於對前途和生活的絕望,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極端行為時常出現。乙肝歧視已成為影響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從2007年開始,中國政府相關的立法進程漸次展開,為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全面消除歧視有待大規模的知識宣傳。因為乙肝就業歧視而自殺的大陸人羣,從高中至博士。被歧視的人羣存在於任何年齡段(但絕大多數是45歲以下),幼兒攜帶者因此不能上幼兒園,攜帶者學生嚴重擔心升學,畢業生和求職者更加嚴重擔心就業的篩查,甚至中國超一流的清華大學熱門專業畢業生都因攜帶乙肝而無法獲得工作。更多更多的痛苦由於害怕攜帶者身份暴露和大陸言論過濾,而被社會拋棄在角落裏。

乙肝歧視基本介紹

乙型肝炎,簡稱乙肝,是一種通過血液傳播的病毒傳染病。在世界各個地區的主要傳播方式往往不同。最常見的傳染渠道為血液、性接觸、母嬰傳染。分急性和慢性兩種。痊癒後一部分患者終生攜帶病毒。乙型肝炎有相應的疫苗。

乙肝歧視中國現況

中國大陸有約3000萬慢性乙肝患者和1.2億無症狀的攜帶者。另外在香港的華人中,攜帶者也佔10%左右。
2009年中國乙肝歧視現狀調查 2009年中國乙肝歧視現狀調查
在書面上,政府對這些人的生活列有下列限制:不能獻血或捐獻器官, 不能從事直接接觸食品、餐具的行業,不能就職於幼兒園,不適宜軍隊中的有些特種行業,不建議從事保健行業。在中國大陸民間、媒體、以及官方,普遍的誤解是乙肝可以通過共餐以及接觸傳播,這也就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從事餐飲行業的理論基礎。
上述第一個限制是公共衞生安全需要,在世界各國常見。後面的則在世界上不多見,如在美國、日本的餐飲行業工作無需肝臟檢查。有人認為這些規定是歧視,也有人為是在當前攜帶者眾多,公眾健康水平低,而且疫苗接種不普遍的情況下不得已的做法。另一説,這是因為早期大陸的規定未區分不同類型的病毒性肝炎(例如甲型肝炎的主要傳染渠道之一是通過飲食污染,但該病一般在幾個月內痊癒,而且沒有長期攜帶病毒的問題)。另外還有可能在那些國家乙型病毒攜帶者數目很少,所以沒有針對的規定。
但最有爭議的問題是:在實踐上,政府招收公務員、高等學校招生、企業公司招聘的時候經常要實行體檢,對乙肝抗體不正常者(俗稱“大三陽”、“小三陽”),一律拒絕錄取/錄用。一些學校要求發現攜帶病毒的學生休學。攜帶者很難公開進入大學或工作,或被迫在體檢過程中作假。在日常生活中,對乙肝患者和攜帶者的歧視也屢見不鮮。
維護這一制度的人聲稱,這樣是為了避免他們傳染別人,懷疑他們的身體情況能否勝任工作和學習,或説這是由於很多人對該疾病無知而造成的態度。然而,醫學界認為多數工作環境的正常接觸不應該導致傳染,而且攜帶者經常沒有其他症狀。
這幾年來,遭到歧視的患者和攜帶者有訴諸法律的趨向,特別是對政府和公立學校的情況。但還沒有得到令他們很滿意的法律判決。

乙肝歧視歧視源頭

蔡晧東就反乙肝歧視接受新華網專訪 蔡晧東就反乙肝歧視接受新華網專訪
一般認為,對乙肝認識的缺乏和傳播途徑的誤解是歧視的主要原因。20世紀80年代末,上海爆發甲肝,當時由於醫學界尚未能對甲肝、乙肝進行嚴格區分,乙肝被誤認為具有強烈的傳染性,為日後的歧視埋下伏筆。緊接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食品衞生法》等數部法律對乙肝做了限制性規定,意外的助長了社會性的歧視。到了90年代末,加上不良醫療機構的虛假宣傳,乙肝歧視已經蔓延到全國的教育、就業、社會生活等諸多領域,政府、學校、企事業單位在招聘、招生、參軍等幾乎所有社會進階環節實施嚴格體檢,乙肝被認為是第一針對對象。乙肝病毒攜帶者和乙肝患者被逼在社會一角,看不到人生的希望,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壓力心理壓力
另外,很多人認為醫院,特別是不良藥商在泛濫的體檢和乙肝患者、攜帶者被鼓動的盲目的治療中獲得了巨大利益,後者是助漲歧視的主要羣體之一。
實際上,乙肝病毒主要通過血液傳播,傳播途徑與艾滋病相同,在一起學習、工作、用餐均不會傳染。國際衞生組織指出,乙肝病毒“不會通過被污染的食物傳播 ”。有專家提出,接吻亦不會傳染。乙肝病毒攜帶者中90%以上的不會發病,真正變成肝硬化、肝癌的不足5%,而且現代醫學可以阻斷肝纖維化的過程,從而避免硬化。

乙肝歧視反歧視

2001年,肝膽相照論壇建立。該論壇是中國最大的乙肝患者及攜帶者網上聚居地,其成員以大學畢業生中的乙肝病毒攜帶者為主,其中不乏各專業的博士等高層次人才。這個論壇和她的會員們為後來的維權運動起到了關鍵作用。
2003年,浙江大學農學系畢業生週一超參加嘉興公務員考試。4月1日體檢查出患有乙型肝炎而未被錄取。4月3日周氏持刀扎傷兩名人事工作人員,其中一名死亡。週一超被判故意殺人執行死刑。此案轟動全國,乙肝歧視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
2003年9月26日,報考安徽蕪湖公務員的乙肝攜帶者張先,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為名拒絕。張氏遂於10月10日起訴,要求:撤銷該決定,並認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侵犯了其憲法權利。被稱為“乙肝歧視第一案”。2004年4月,蕪湖新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人事局根據張氏體檢結論不予其考核的行為缺乏事實證據,予以撤銷;但不承認規定有錯。人事局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藉助肝膽相照論壇,乙肝病毒攜帶者開始集體活動,以實際行動支持或者聲援被歧視的“戰友”。
2005年1月20日,國家人事部、衞生部推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正式取消對乙肝攜帶者的限制。此舉具有標杆意義,部分企業開始效仿,歧視的堅冰出現裂縫。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就業促進法》。該法第一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用人單位不得強檢乙肝,否則將被處以罰款。但1000元的罰款被認為太低,無威懾力。儘管如此,該法的出台還是使相關訴訟顯著增加,乙肝攜帶者開始頻頻勝訴。
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衞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但該意見被認為缺乏具體措施和強制性,不易操作。實際來看,效果確實不明顯。
2008年11月,中國反歧視代表人物陸軍赴芬蘭諾基亞總部抗議諾基亞中國的乙肝歧視行為,一時外資企業的乙肝歧視被推上風口浪尖。
反乙肝歧視廣告 反乙肝歧視廣告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四審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中刪除了原《食品衞生法》對肝炎病原攜帶者的限制;隨後通過的《實施條例》更是明確區分了甲肝、戊肝等消化道傳染病和乙肝(血液傳染病),將乙肝及其攜帶者從禁止從事入口食品的崗位名單中剔除。
2009年8月,衞生部就不得禁止乙肝寶寶入幼托進行公開徵求意見。此前,先後有多名人大代表和100多名媽媽聯名呼籲。
2009年8月2日,一則題為《衞生部擬從常規體檢表中刪除乙肝檢測項目》的誤報道被全國主流媒體廣泛轉載,引爆全國激辯。衞生部當日即出面澄清該説法不是官方意見,但是大部分人仍然通過網絡等媒體表示了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同情。此前一週,一家深圳銀行因為拒錄乙肝病毒攜帶者被法院判處罰款。
2009年9月1日,是年22歲的浙江大學應屆畢業生雷闖領到了中國首張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食品衞生類健康證明
2010年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衞生部就《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1]  發表聲明:“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衞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乙肝歧視大事記

1989年9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毒性肝炎被列為乙類傳染病,並規定:病人、疑似病人和攜帶者在治癒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1991年2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乙類傳染病病人及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接受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上述兩個規定有籠統模糊之處,為後來越演越烈的歧視打下了基礎。但另一方面,當時醫學界對肝炎的醫學認識也還不很完全。
2003年,浙江大學農學系畢業生週一超參加嘉興市公務員考試。4月1日體檢查出患有乙型肝炎而未被錄取。4月3日周氏持刀扎傷兩名人事工作人員,其中一名死亡。被判故意殺人,於2004年3月2日被執行死刑[10]。很多人認為其行兇是政府機關歧視的結果,因而死刑的判決過重。
2003年3月3日,教育部、衞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修訂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規定患有慢性肝炎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攜帶者除外。
2003年9月26日,報考安徽蕪湖公務員的乙肝攜帶者張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為名拒絕。張氏遂於10月10日起訴,要求:撤銷該決定,並認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侵犯了其憲法權利。被稱為“乙肝歧視第一案”。2004年4月,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人事局根據張氏體檢結論不予其考核的行為缺乏事實證據,予以撤銷;但不承認規定有錯。人事 局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2005年1月20日,國家人事部、衞生部推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正式取消對乙肝攜帶者的限制。但仍然規定患“各種急慢性肝炎”的為不合格”。
2005年3月,一名化名鄧華的男子在參加湖南國家公務員考試併名列第一之後,因乙肝病毒DNA檢測呈陽性被拒絕錄取,他起訴湖南省國家税務局違反《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該標準沒有提及上述檢測)。被告則聲稱他們對所有考生一視同仁,所以不存在歧視。該起訴後來被法院駁回。。
消除乙肝歧視公益廣告 消除乙肝歧視公益廣告
2005年後期,一名河南鄭州高中畢業生報考河南財經學院,高考成績合格,但因攜帶病毒被拒錄。該生向法庭起訴學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同年底雙方達成庭外和解,以學校錄取該生告終。
2006年,天津一名大學畢業生在被中鐵電氣化勘測設計研究院依合同錄用兩個月後,體檢發現是攜帶者而被辭退,於是起訴對方違反合同和歧視。2006年7月正在審理之中。
上述案件中,多數起訴人都要求媒體匿名,很可能是害怕繼續遭到歧視的緣故。
2007年2月27日,律師瞿堅代理陳龍(化名)向上海南匯區法院遞交了訴狀,狀告華碩電腦旗下的昌碩科技歧視乙肝攜帶者,因為該公司在2005年底因“體檢不合格(原因為乙肝病毒攜帶者)”對乙肝表面抗原陽性的原告不予錄用。《上海青年報》和《東方早報》記者到了現場,《新聞晨報》和天津《每日新報》也撰寫了稿件,稱之為“上海乙肝歧視第一案”。
2007年11月20日,中國大陸最大的乙肝攜帶者互助和維權組織『肝膽相照論壇』,被當局以沒有進行醫療衞生信息服務備案的理由強行關閉。
2008年3月19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履行備案手續後,『肝膽相照論壇』獲准重新開放。
2008年,第29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在中國北京舉行,有資料表明,天津市的志願者將被要求體檢化驗乙型肝炎,“本次志願者健康醫療檢查內容涉及…………乙型肝炎篩選等。”
2010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衞生部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提出入學、入職體檢均不得再進行乙肝項目檢測,並禁止各級醫療機構在入學、就業常規體檢中提供乙肝檢查項目。

乙肝歧視根源

歧視根源一:法律條文惹的禍
十五部法律容易導致乙肝歧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為例,第十八條對包括“病毒性肝炎”在內的25種傳染病規定——“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直至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
雖然病毒性肝炎屬於傳染病中的乙類傳染病,但其並不屬於強制管理傳染病。然而,正是以上的“解讀”造成了“一刀切”的結論。使得“病毒性肝炎”中的乙肝成為公眾畏懼的、需要“必要的隔離治療”的傳染病。這成為了“乙肝歧視”最直接的根源,構築了社會對乙肝人羣的“歧視籬笆”。
歧視根源二:虛假廣告惹的禍
為何將“乙肝歧視”的根源歸結於“虛假廣告”,這需要理解一則“供求關係”。
即使近些年最新的乙肝血清流行病學數據表明,我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攜帶者已從1.2億降至0.93億,但乙肝病毒攜帶者人數依然巨大。因此,在醫療市場中必然出現“乙肝治療”的大量需求。
肝病醫療廣告市場繁榮,百姓難逃被洗腦!
路邊的電線杆、家中的電視、手中的報紙,關於乙肝的廣告無處不在。常見的肝病醫療廣告宣傳多為以下四種路線:就學受阻、求職受阻、婚戀受阻和生命終結。這種誇大的、虛假的醫療廣告效果往往比正面科普乙肝知識更為被大眾喜聞樂見,繼而逐漸形成“乙肝恐怖論”。
至此,政策法規誤讀了乙肝患者的部分權益,虛假廣告毒害了普通民眾的認知,乙肝患者尤其是乙肝病毒攜帶者長期困於“乙肝歧視”中生活、治療、工作。

乙肝歧視最新新聞

衞生部禁止以攜帶乙肝病毒為由限制入學就業
就業促進法》規定: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高考錄取中,對於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高校可以不予錄取。但這個規定不包括肝炎病毒攜帶而肝功能正常者,也就是通常所説的乙肝健康帶菌者。乙肝健康帶菌者僅是被限制高考錄取專業。這類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包括:學齡前兒童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等。限制的專科專業有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等。此外,軍事院校司法院校等院校也不錄取乙肝健康帶菌者。
抗議諾基亞乙肝歧視 抗議諾基亞乙肝歧視
衞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羣安表示,當前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入學、就業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問題仍然比較突出。 衞生部等相關部門,計劃於近期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五項"檢查的有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五項"的檢查項目。明確禁止將攜帶乙肝病毒作為入學、就業限制條件。
出於對公眾安全的考慮,對具體暴露行業,會制定相關限制,例如採供血行業,具體細則會由專家進行制定。政策公佈後,還將集中清查乙肝治療的虛假廣告。 有關部門還將加強對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這些機構嚴格執行有關的制度,切實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公平地入學、就業。 及時查處糾正違反規定,要求求學者和求職者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行為。
三部門要求各地30天內廢止乙肝歧視政策
2010年02月11日 08:42:00  來源:新京報
三部委對取消乙肝歧視發出“最後通牒”:不僅衞生、教育、人社部門的“乙肝歧視”規定要立刻廢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內修改或廢止。 人社部、衞生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規定乙肝歧視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確私查乙肝的處罰責任,成為通知的亮點。
乙肝禁檢測範圍擴大
通知中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記者瞭解到,“不得檢測”的範圍不僅包括徵求意見稿中的“乙肝五項”,還擴展到“乙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範圍擴大到了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檢測,即俗稱的“HBV-DNA檢查”。 同時,通知也指出,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專家表示,進行轉氨酶檢查可以衡量肝功能的狀態,如果是乙肝病人,他們的轉氨酶會出現異常。 通知還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衞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衞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醫護泄露隱私暫停執業
通知表示,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閲他人的體檢報告。另外,凡屬教育、衞生、人社部門發佈的“乙肝歧視”政策,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地方人民政府發佈的,要自接到這一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 通知詳細列出了對違規檢查乙肝的教育部門、衞生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處罰方式。比如教育機構招生違規查乙肝,將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用人單位違規,要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 同時,體檢機構不僅要停止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對泄露乙肝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將面臨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教育、衞生和人社部門如發現在乙肝檢查監督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最嚴重的可以撤職或者開除。
相關新聞:
禁入職業將統一公佈
三部委發出的通知中稱,經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將由衞生部向社會公佈。 之前有專家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希望衞生部門統一發布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以防止用人單位私自以“不得從事”為由,拒絕接受乙肝病毒攜帶者工作。 但是限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是不是另一種歧視?中國工程院院士莊輝在日前曾表示,限定職業並非歧視,而是一種保護。(記者吳鵬)
北京將調整體檢項目
北京市體檢中心主任杜兵昨晚表示,尚未收到上級部門關於調整入學體檢項目的通知,最晚在11日核實通知的下發執行時間,並會及時調整體檢項目,取消現有的乙肝表面抗原檢測。 不過,杜兵擔心,即使他們在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但學生入學後,再體檢發現乙肝病毒攜帶,可能仍將面臨被清退的風險。北京地區統招高校的招生體檢定點在北京市體檢中心進行,但高校內對在校大學生是否進行年度體檢、以及選擇體檢機構,都由校方決定。
黑龍江省公務員體檢首次取消乙肝檢查
據瞭解,體檢項目、標準參照人保部、衞生部下發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稿)執行,有關肝臟功能的體檢項目和標準要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文件執行。按照該文件,全省公務員考錄首次取消乙肝檢查,公安特警的體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據悉,報考公安類的考生體檢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黑公傳發[2005]26號)通知執行。關於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為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含入幼兒園,下同)、就業權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查
取消乙肝入學就業的檢查 取消乙肝入學就業的檢查
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測項目(以下簡稱乙肝五項,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和乙肝病毒核心抗體檢測)。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在開展各階段教育招生入學體檢時,不得檢查“乙肝五項”。用人單位在招工、招聘體檢中,不得將“乙肝五項”檢查列入體檢標準,也不得要求應聘者提供“乙肝五項”檢測報告。各級醫療衞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五項”檢查服務。
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就業體檢時檢查“乙肝五項”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衞生部核准後方可進行。未經衞生部核准,任何行業、單位不得自行將“乙肝五項”檢查項目列入入學、就業體檢標準。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可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以評價肝臟功能。如轉氨酶異常,再做相應檢查以區分病因,以儘早發現乙肝病人、儘早治療患者。
二、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報經衞生部核准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聘)用。用人單位不得以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辭退或解聘勞動者。為醫學目的而開展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嚴格保護受檢者的隱私;為健康體檢目的而開展的“乙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充分尊重受檢者的選擇權並保護其隱私,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受檢者接受“乙肝五項”檢查。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規定的清理、修訂工作,凡是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通知要求相牴觸的,要堅決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衞生機構開展的健康體檢進行監督管理。對醫療衞生機構違規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視情節對其進行處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調整入學體檢項目,規範入學體檢表格的內容。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督促教育機構嚴格執行招生體檢相關規定,及時查處和糾正違反規定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違法要求求職者進行“乙肝五項”檢查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處。要及時調整技工院校入學體檢項目,督促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招生體檢相關規定。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衞生部門要設立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
四、加強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乙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垂直和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身體無臨牀症狀,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不會因共同學習、工作等對周圍人羣構成威脅。要通過宣傳引導,幫助社會公眾全面正確瞭解乙肝防治知識,消除公眾在與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一起工作、學習問題上的疑慮,形成有利於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用人單位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門要面向學校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乙肝傳播途徑與防治基本知識納入中小學生物等相關課程。衞生部門要把加強乙肝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廣泛宣傳乙肝科學知識以及相關政策法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 育 部
衞 生 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乙肝病毒攜帶者已能當空姐飛行員
據可靠消息,乙肝病毒攜帶者已可當空姐飛行員。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中國民航體檢標準中已經取消了乙肝五項的檢查,也就是説乙肝病毒攜帶者已能當空姐飛行員,不再受到限制。
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一位夢想成為空姐的女孩蘭蘭(化名)報考了空姐,在成功通過面試之後,她以為已經勝券在握,沒想到卻遭到了民政局的拒絕,原因就是不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蘭蘭非常失望,卻也無可奈何。
被譽為“乙肝鬥士”的雷闖事後得知了這個消息,及時向中國民航局提出申請,並且以2010年1月21日三部委發佈的《關於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作為依據,要求民航局在錄取空姐,飛行員時取消乙肝五項的檢查,將民航人員體檢標準中關於乙肝病毒的規定取消。
在雷闖的多次交涉下,中國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李處長終於做出了相關的調整,按照三部委下達的文件,中國民航體檢標準中將取消乙肝檢查的相關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已能從事空姐飛行員等職位。
但是,在我們的記者聯繫到雷闖之後,雷闖説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雷闖説,雖然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李處長已做出明確表態,但是具體落實情況堪憂,民航局的網站上仍沒有發佈相關的官方規定,《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也沒有做出相應的調整。
最後記者又連線了廣州空軍司令部醫院肝病中心的主任醫師,國內權威肝病專家趙教授。趙教授稱,乙肝病毒攜帶者近年來備受關注,就業情況也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重視。乙肝病毒攜帶者已能當空姐飛行員,這就是一個例子。雖然有一些政策沒有具體落實,但相信在不久的未來就會得到全面改善。
根據《食品衞生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化妝品、一次性醫療衞生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幼托機構保育這五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擁有健康證。
國家為了照顧廣大大三陽患者,對乙肝病毒攜帶者檢查標準有所改變,不在檢查乙肝兩對半,只檢查肝功能,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辦健康證。然後如果肝功能保持6個月以上正常,並定期進行檢查,那麼就會享受正常人的一切權利。
因為我們國家比較大,由於各個區縣市的不同政策,有部分乙肝病毒攜帶者已經領到了健康證,有的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領到健康證,但是全國相差不是很大,大三陽只要肝功能正常、沒有的臨牀症狀,大三陽能辦健康證。
乙肝小三陽不能從事什麼工作
國務院《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康證體檢項目有哪些)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因而乙肝小三陽不能從事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
另外,乙肝小三陽不能從事的工作還包括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麪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臨牀醫學等。

乙肝歧視乙肝治療

1、半數以上的患者希望能把乙肝治癒
乙肝患者對治療目標不明確,有半數以上的患者希望通過治療能夠將乙肝治癒。而相關專家指出乙肝治療的目標是實現DNA陰性和E抗原血清轉換雙達標。
2、多數乙肝患者對治療的信念不堅定
很多的乙肝患者只能接受為期一年的治療,而當治療效果超於患者的預期時,就會有11%的患者要求更換醫生。這種求醫心切的的情緒嚴重影響了乙肝患者治療的依從性,很多正在接受乙肝抗病毒治療的患者自行中斷治療而導致乙肝容易惡化。
3、乙肝患者過度依賴療法,乙肝患者的治療過度依賴單一療法,47%的乙肝患者瞭解抗病毒治療是乙肝治療的關鍵,,2成患者認為乙肝治療的關鍵是保肝降酶治療,而事實上乙肝的治療需要全方位的進行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從心理上,身體上,生活上進行全方位的治療,使得肝硬化肝癌發生率降低。

乙肝歧視正確認識

由於對乙肝的認知有誤,導致對乙肝患者的歧視比較嚴重。消除乙肝歧視,共建和諧社會是我們每個人的共同目標。專家提示,正確認識乙肝必須消除以下三大誤區。
誤區一:乙肝會通過飲食傳播
一項在昆明、廣州等地對808人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有40.5%的人不能確定地回答何謂乙肝。當被問至如何感染,常識缺陷更為明顯,有72.5%的人回答不正確。李江教授認為,社會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和患者的認識存在盲目沿襲的偏見,對乙肝的傳染性過分恐懼。實際上,在我國,乙肝傳染的主要途徑是母嬰垂直傳播,這種情況佔50%以上;另外一種途徑是醫源性的血液傳播,如注射、針灸、鑲牙時消毒不徹底,佔30%—40%;其他情況,如性接觸、密切生活接觸、蚊蟲叮咬等,原因還不太明確。乙肝不會通過空氣、消化道或飲食傳播。
誤區二:病毒攜帶者不可結婚生育
有醫院曾做過一次調查,263對夫妻中,有一方婚前感染上乙肝病毒,婚後5年另一方也被感染的不到6%。乙肝病毒感染的危害性與年齡成反比,新生兒和嬰兒最易感染,而大部分成人可憑藉自身的免疫力將病毒拒之體外,感染的幾率僅為2%。經過正規醫院的治療,獲得臨牀治癒,病情穩定一年以上,身體沒有任何不適,肝功能始終正常,乙肝患者可以結婚和生育,而科學的注射疫苗可使95%以上的新生兒免受乙肝父母的垂直傳播。
誤區三:肝病治不好,害怕耐藥,乾脆不治
為了阻止乙肝病毒在人體內肆虐,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進行抗病毒治療。雖然抗病毒治療已經為醫學界所公認,但是乙肝耐藥問題在臨牀上給醫生帶來很大的困擾。更嚴重的是,不僅患者對此茫然不知,很多醫生也沒意識到這個問題。根據估算,中國至少有10萬出現耐藥的患者。需要專科醫生高度重視,導致病情進一步惡化。
不能把乙肝病毒攜帶者當做乙肝病人
一般來説,無症狀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可分為三類
1、患過肝炎,本人卻全然不知的患者,因為其臨牀症狀和肝臟損害輕微且很快痊癒,僅表現為病後的乙肝病毒攜帶狀態,該類患者應定期進行身體檢查,每3個月複查一次肝功能,以便及時瞭解有無肝臟損害,若發現肝臟損害則應該及時採取有效的乙肝治療的措施
2、健康的乙肝病毒攜帶者,經多次反覆化驗肝功能屬於正常者,無任何症狀和體徵,甚至做肝活檢時未見病理損害,肝組織結構完整,該類患者可以正常的工作和學習、勞動,大部分患者預後良好,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調整後,隨着機體自身免疫狀態的改善,自然轉陰
3、經肝活檢病理診斷為慢性遷延性肝炎,慢性活動型肝炎的患者,該類患者經證實肝臟有病例損害後,就要被視為乙肝病人,並應該及時進行治療。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乙肝病毒攜帶者都要被視為乙肝患者,只有經過肝活檢診斷確定為肝炎的人才能被稱為乙肝患者。
乙肝病毒攜帶者能當兵嗎?
據統計,在每年的徵兵體檢中,約有30-40%的人因為乙肝導致體檢不合格。凡是乙肝五項檢查中第一項為陽性,就不可能過體檢關。而且一旦在入伍後的複查中查出,不但會被退回,而且輸送新兵的相關部門也會受到嚴懲。
國家徵兵規定只要乙肝五項中第一項乙肝表面抗原陽性表示具有或者潛在的具有某種程度上的傳染性,而部隊是集體生活,在訓練或演習中經常會有皮膚破損的情況發生,使得血液傳播的可能性加大,所以部隊是不允許有傳染病的。
但是隻要乙肝病毒攜帶者只要能靠自身免疫轉陰的, 而且符合國家在入伍體檢要求中規定的是可以參軍的,但是還不建議患者入伍.因為患者通過自身免疫轉陰了,有時也會轉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