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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

鎖定
公務員考試是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的錄用考試。 [3]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2022年7月27日,《山西省2022年度省直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公告》發佈,2022年度省直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面試工作定於2022年7月30日至31日進行。
中文名
公務員考試
外文名
National Civil Servant Exam [5] 
報名時間
每年10月中旬
考試時間
每年11月的第四個週末
考試科目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

公務員考試歷史沿革

1982年,原勞動人事部制定下發《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強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吸收錄用幹部,實行公開招收,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堅持競爭考試、擇優錄用。從此,考試進入幹部錄用程序中。
1987年,黨的十三大決定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要求在選拔任用方面儘量增加透明程度、開放程度和羣眾參與程度,要求引入競爭機制,在更大範圍內創造一種有利於優秀人才脱穎而出的局面。
1988年,七屆人大一次會議提出,今後各級政府錄用公務員,要通過公開考試,擇優選拔。
1989年,原人事部在監察部、審計署等6部門進行公務員考試錄用試點。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佈。原人事部於次年下發《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要求錄用國家公務員,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務員考錄製度正式建立。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頒佈,明確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2007年,中組部、原人事部下發了《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的通知》;同日,原人事部下發《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規定》對公務員考錄的原則、報考條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紀律與監督等做出全面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考錄製度。
2018年10月21日,國家公務員局發佈《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9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共有中央機關75個單位和20個直屬機構參加,計劃招錄1.45萬餘人 [1] 

公務員考試基本形式

中國公務員正規統一都叫國家公務員,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都是國家公務員,具體才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地方國家公務員。
公務員考試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種形式:
國家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中央和地方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從屬關係,考生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中央公務員考試和地方考試性質一樣,都屬於招錄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一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公務員政策可參看國家公務員網的相關政策。
地方公務員考試有資格考試和招錄考試兩種,資格考試即成績合格者發給公務員資格證書,考生可憑此資格證在市、區、縣等國家機關求職,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參加具體部門的一些考試,有的直接面試考核。絕大多數地方公務員考試採用的是招錄考試的方式,考生選擇職位報名參加考試,考上後就直接錄取為該部門的公務員,和中央公務員考試程序一樣。

公務員考試考試流程

公務員考試報考

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週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6] 
流程:
1.瀏覽報考信息(考試公告、考試大綱、職位條件一覽表)
2.選定職位(專業上有疑義,可諮詢所報單位)
3.開始網報
(1)登陸網報網站及頁面
(2)填寫報名信息並上傳照片
(3)等待審核
(4)審核通過後網上繳費
(5)報名成功
注:當下大多數省市均採取網上報名,並在網上直接打印准考證,現場確認報名的方式。

公務員考試考試方式

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筆試面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東、浙江、上海和廣東等省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注意查閲當地政府公佈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當下就公務員考試改革的趨勢來看,傾向於向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靠攏。
筆試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和麪試,以前公共科目筆試按A、B類職位分別進行。A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B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專業科目筆試和麪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通知。從2006年開始,A、B類都要考一樣的科目,就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只不過《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分別命題。 [2] 
國家公務員考試按中央機關招錄職位區分為三類,在考試內容和招錄政策上有所區別:
◆市(地)級以下直屬機構
◆專業性較強的部門(單位)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科目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面試
面試比例與計劃錄用人數比例一般有3:1、4:1、5:1三種,只有通過筆試後,按錄用人數與面試比例確認筆試成績排名前幾位的才有面試資格,進入面試關。

公務員考試面試改革

2014年的公務員面試中,湖南實行省市縣鄉四級聯考集中面試。在面試進行前的半小時,考官、考生分別“抽籤”決定考場,考官100%異地交流。面試過程中考生不準透露自己的名字,僅交代考號。考生考完後當場宣佈成績,用公開透明的方式杜絕一切“貓膩”。

公務員考試體檢和考察

面試和專業科目考試結束後,將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的人選。

公務員考試錄用

擬錄用人員由招錄機關按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從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合格的人員中綜合考慮,擇優確定。2014年,湖南公務員面試考完當場宣佈考生成績。

公務員考試招考公告

制定和發佈招考公告是報名前的首要工作。用人部門關於考試錄用的主要信息,都是通過公告告知社會的。

公務員考試內容

公務員錄用招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招考範圍、招考對象和條件;
(2)錄用單位、職位與計劃(名額);
(3)考試錄用的方法和程序;
(4)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應審查的證件;
(5)筆試的科目、時間和地點;
(6)面試辦法;
(7)筆試、面試成績公佈辦法;
(8)錄用的程序和方法;
(9)其他須向考生説明的事宜。

公務員考試發佈

公務員招考公告一般選擇知名度高、讀者面廣、權威性嚴肅性強的報紙發佈,同時要考慮到地域性。例如,國務院各部門如面向全國招考公務員,則應在《人民日報》上發佈招考公告:如只限在北京地區招考,則可在《北京日報》或《北京晚報》上發佈招考公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如面向全省(全自治區)招考公務員,則應在省級報紙發佈招考公告;如只限在省、自治區駐地市內招考,則可在駐地市報紙上發佈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具有法規性質,一經發布,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違背其內容行事,如有特殊情況需改變或調整其內容時,須由發佈公告的部門於報名前在原公佈公告報紙上作更正聲明。
招考公告在文字上簡單、明瞭。有些問題如考試的一些具體要求,可制定《報名須知》在報名處張貼或印發,作為招考公告的輔助説明。

公務員考試考試時間

2002年起,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工作的時間被固定下來,報名時間在每年10月中旬,考試時間在每年11月的第四個週末。
省、直轄市、自治區國家公務員考試時間由各地自行決定並組織實施,部分地區每年在上、下半年各組織一次考試,全國大部分地區每年只考一次,省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不組織開展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考試考試成績

公務員考試成績評定

公務員考試的成績評定分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職位、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職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4個職位以及8個非通用語職位,其中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職位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職位,筆試成績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專業科目筆試成績分別佔25%、25%、50%的比例合成;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筆試成績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專業科目筆試成績分別佔40%、30%、30%的比例合成;其他職位,筆試成績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成績各佔50%的比例合成。個非通用語職位,筆試成績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外語水平測試成績(考試成績均按百分制折算,下同)分別佔25%、25%、50%的比例合成。
面試結束後,招錄機關通過專題網站發佈報考者的面試成績以及綜合成績。其中,未組織專業能力測試的,綜合成績按照筆試、面試成績各佔50%的比例合成;組織專業能力測試的,綜合成績按照筆試成績佔50%、面試成績和專業能力測試成績共佔50%的比例合成。 [4] 

公務員考試成績查詢與公佈

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的報考人員可在每年1月,通過身份證號和准考證號在專題網站上查詢自己的筆試成績。面試結束後,招錄機關通過專題網站發佈報考者的面試成績以及綜合成績。 [4] 

公務員考試錄用機關

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擬定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制定有關的具體政策;指導與監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備案工作,某些考試工作可以委託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
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要求,承擔本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服務機構受政府人事部委託,承擔某些錄用考試具體操作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