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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著

鎖定
張先著,1978年6月14日出生,漢族,安徽蕪湖縣人,2001年皖西學院環境學系畢業,先後從事網吧網管、營銷等工作。2003年6月30日他參加了安徽省國家公務員考試,報考蕪湖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人員,筆試和麪試的成績在近百名競爭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在隨後的體檢中卻被檢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正式宣佈:張先著因體檢不合格不被錄取。11月10日,張先著正式向蕪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蕪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人事部門“歧視乙肝患者”。此案被媒體稱為“國內乙肝歧視第一案”。
中文名
張先著
外文名
Xianzhu Zhang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78年6月14日
畢業院校
皖西學院環境學系
職    業
無業
出生地
安徽蕪湖縣

目錄

張先著事件

2003年6月,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報考職位為蕪湖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專業。經過筆試和麪試,綜合成績在報考該職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體檢程序。2003年9月17日,張先著在蕪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銅陵市人民醫院的體檢報告顯示其乙肝兩對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為陽性,主檢醫生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確定其體檢不合格。張先著隨後向蕪湖市人事局提出複檢要求,並遞交書面報告。同年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經請示安徽省人事廳同意,組織包括張先著在內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軍第八六醫院進行復檢。複檢結果顯示,張先著的乙肝兩對半中HBsAg、抗-HBc(流)為陽性,抗-HBs、HbeAg、抗-Hbe均為陰性,體檢結論為不合格。依照體檢結果,蕪湖市人事局依據成績高低順序,改由該職位的第二名考生進入考核程序。並以口頭方式宣佈,張先著由於體檢結論不合格而不予錄取。
2003年10月18日,張先著在接到不予錄取的通知後,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廳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廳作出皖人復字(2003)1號《不予受理決定書》。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張先著以被告蕪湖市人事局的行為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認定原告體檢“一、五陽”(HBsAg、HBcAb陽性)不符合國家公務員身體健康標準,並非法剝奪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而未被錄用到國家公務員職位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判令撤銷被告不准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准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並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2003年11月20日,張先著以被告蕪湖市人事局的行為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歧視乙肝患者,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正式向蕪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蕪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准予原告被錄用至相應職位。
2004年4月2日,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招錄公務員,由人事部門制定一定的標準是必要的,國家人事部作為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了《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這一部門規章,安徽省人事廳及衞生廳共同按照規章授權目的和範圍行使權力,制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該規範性文件與上位法並不衝突,即未突破高階位法設定的範圍,也未突破高階位法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依照《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屬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文件,可以參考適用。被告蕪湖市人事局根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委託解放軍第八六醫院對考生進行體檢,應屬於行政委託關係,被委託人所實施的行為後果應由委託人承擔。因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不合格的結論違反《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規定,蕪湖市人事局作為招錄國家公務員的主管行政機關,僅依據解放軍第八六醫院的體檢結論,認定原告張先著體格檢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二目之規定,應予撤銷,但鑑於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考工作已結束,且張先著報考的職位已由該專業考試成績第二名的考生進入該職位,故該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張先著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2004年4月19日,蕪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審判決,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5月31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蕪湖市人事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至此,轟轟烈烈的“乙肝歧視第一案”畫上了句號。

張先著評論

法院的宣判結果出來以後,人們紛紛對此發表自己的看法。有人説民告官能夠取得勝利,這是中國民主的進步;有人説張先著的勝訴體現了國家對乙肝羣體的重視;也有人説張先著案的勝利只是一個個別現象,並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乙肝人羣在社會上受歧視的地位。案件已過四年,現在讓我們再重新冷靜地思考一下這個勝利的背後到底代表着什麼。
張先著勝利了,這無疑是令人值得欣慰的事。在官本位思想氾濫的中國,一個沒有後台、沒有背景的平民能夠大膽站出來去狀告當政者,這本身就需要極大的勇氣。法院的判決,不僅捍衞了人民的權益,更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它凸顯了在當今中國,無論是人民大眾還是執政者,都必須依法辦事,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人權,不再只是一個空洞的口號,而是老百姓切切實實能夠享受到的權利。幾千年的官僚制度,早已養成了中國人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思維定勢,張先著一案就像一顆原子彈,對人們的思想造成了劇烈衝擊。很多人開始意識到捍衞自己的權益不再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此,張先著一案所產生的社會意義,絕不僅限於當前。它所引發的社會效應必將成為一股強大的推動力,推動社會的持續進步和發展。
但是,張先著勝利得並不徹底,甚至只能説是名義上的勝利。在這勝利之後還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們去深思。“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這樣的判決,並沒有直接指出人事局的做法是錯誤的,而是非常有技巧性的將過失推到了人事局所依據的“證據”之上。言外之意很明顯,人事局按規定辦事並沒有錯,只是他們所依據的規定有漏洞而已。因此,矛盾便由行政悄然轉向了法律。你一介平民可以告官,但你能告連官都管的法律嗎?況且,即便法律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那也不是你老百姓的事。你所要做的,只是懂法、守法就夠了。“但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以支持”這一判決更顯示了張先著的勝利是多麼空洞。雖然張先著勝利了,但他依然沒能如願被錄用為公務員。案件過後,他還是一樣貼着“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標籤,無法找到正常的工作,無法進行正常的生活,繼續受着社會的歧視。可以説張先著的勝利,只有可憐的兩個字而已,就像他自己所説的那樣,“這樣一個判決對於我來説,只是一紙空文罷了。”判決結果顯示有問題的是人事局,那既然錯了,就應該追究責任,為什麼卻又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呢?難道真的就只是判決書上所寫的“鑑於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考工作已結束,且張先著報考的職位已由該專業考試成績第二名的考生進入該職位,故該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所以才不支持張先著的訴訟請求嗎?其實不然。放眼當今社會,1.2億乙肝羣體遭受不公平社會待遇是一個不爭的社會現實,他們在入學、求職等方面受到諸多限制,連全國31個省(市)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都將乙肝病毒攜帶者排除在外,這更帶動了社會其他行業部門對乙肝人羣的排斥。因此,乙肝人羣的不公正待遇是一個社會問題,更是以行政條例規範化的法律問題,並非只是某個個體的現象,所以,法院雖然判張先著勝利,但仍駁回其被錄用為公務員的訴訟請求也就不足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