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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
鎖定
國際組織基本介紹
國際組織是有眾多國家組成的國家間的組織,是近代出現的跨國性組織。國家間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進行交流與合作過程中,出現一些任何單獨國家都難以解決的問題,需要有關國家共同研究。為此,它們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際會議,由於需要處理日常事務而成立秘書處,逐步轉化成為相應的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形成與發展
隨着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全球化趨勢的推進,國際組織快速擴張,它們不僅數量上數以萬計,而且覆蓋廣泛,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體育、衞生、教育、環境、安全、貧窮、人口、婦女兒童等等眾多人類生存和發展相關的領域,已成為左右世界局勢和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瞭解國際組織的發展與現狀,就是了解國際社會的發展與現狀。
19世紀後半期,科學技術和交通工具的進步使國際交往逐步擴大到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在通訊、公共衞生和經濟貿易等方面,出現了“國際行政聯盟”的組織形式,如國際電信聯盟(1865)、萬國郵政聯盟(1875)等。這種以專門業務和行政性的國際合作為目的的組織,成為現代國際組織的雛型。
進入20世紀後,出現了以政治和國際安全為中心的綜合性的國際組織,其中有全球性的如國際聯盟和聯合國,也有地區性的如阿拉伯國家聯盟、非洲國家統一組織等;還成立了各種專門業務性的國際合作機構,如聯合國專門機構。
國際組織思想淵源
關於國際組織的思想可謂源遠流長,早在14世紀,思想家但丁(Dante Alighieri)就倡導成立“人類統一體”、“聯合統一的世界各國”。現代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思想植根於18世紀與19世紀一些智者的著作,如聖西門(Henride Saint Simon)倡導建立“歐洲議會”,本森(Jeremy Bentham)倡導建立“國際法庭”,康德(Immanual Kant)倡導“和平聯盟”等(J.Martin,p.780)。中國的康有為在其《大同書》中也發揮了中國古代“大同世界”的思想。1907年,國際協會聯盟(UIA)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成立,仍為彙集國際組織各類信息的中心。 國際組織在20世紀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國際組織第一階段
第一階段是兩次大戰期間,以人類第一個具有廣泛職能的世界性組織——國際聯盟的成立為標誌,除國際聯盟外,出現瞭如國際勞工組織一類的專門機構,國際常設法院這樣的國際司法機構,以及一批非政府組織,而後爆發的二戰則暫時中斷了這一進程,按照UIA統計,1909年,全部政府間國際組織有37個,國際非政府組織有176個,所有類型的國際組織共有213個,而到1951年,全部政府間國際組織有123個,國際非政府組織有832個,所有類型的國際組織共有955個,分別增幅在2~4倍之間。
國際組織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自二戰結束前至20世紀80年代末,是國際組織發展史上的黃金時期,國際聯盟的失敗和二戰的爆發等事實激發人們去追求和創造更高形式、更有成效的組織形態以維護和平、制止戰爭並促進發展。以聯合國的誕生為標誌,一大批全球性、區域性政府間國際組織雨後春筍般湧現。
據UIA統計,1989年,各類國際組織共有24131個,比1951年增加了24倍多,其中政府間國際組織數目為4068,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有20063,比1951年分別增加了24倍和32倍之多,其中20世紀80年代十年間各類國際組織共增加了12383個,幾乎相當於此前一個世紀國際組織數目的總和。
國際組織第三階段
第三階段自冷戰結束後,是國際組織處於全球化時代的發展階段,也是國際社會組織化程度大幅度增強的階段,主要表現於貿易、金融領域的經濟全球化,是一個貨物、服務、生產要素更加自由地跨界移動、合理配置、各國經濟更加互相依存的一體化進程,這一進程大大強化了國際組織的地位,要求他們在形成和實施普遍性原則、規則和制度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國家對國際社會整體的義務大大凸顯起來,國際社會日益要求加強對國家行為的規範機制,政府間組織更多地被用作制定和實施國際法的手段,從而推動國際法從一個軟法、弱法到強制實施的轉變。國際社會參與者的成分也發生着深刻變化,在傳統主權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繼續占主導地位的同時,湧現了大量的非政府組織,市民社會的形態呼之欲出,根據UIA統計,2004~2005年,包括其所有類型的各類國際組織共有58859個,比1991年多1倍以上,其中,政府間國際組織數目為7350,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有51509,分別比1991年多61%和109%。國際社會的日益組織化不僅表現在國際組織數目的增長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國際組織範圍的擴大上,它早已衝破初創時期的地域、領域侷限,活躍在當今人類社會的所有方面。
國際組織特徵
組織機構趨於完善
19世紀的國際行政聯盟,是由常設機構國際事務局負責日常工作,成員國代表會議只是在若干年內討論一次有關條約規定的國際合作,並不負責實際工作;當代國際組織一般在常設秘書處之上設置大會、理事會這種實質性的權力機構,享有決策權。
組織規模龐大
形成國際組織網絡
聯合國與18個專門性的政府間機構建立了密切的、非隸屬的關係,其中16個被稱為聯合國專門機構。聯合國還給予 1/6的非政府國際組織以協商地位,並有12%的非政府國際組織與歐洲共同體有密切關係。這樣,許多國際組織在業務與信息方面已有機地聯合在一起,形成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國際組織網絡。
數量猛增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1939年,政府間國際組織只有80個,到80年代末已達4000多個;非政府國際組織為數更多,其中絕大多數是50年代以後建立的。因此有人稱19世紀是國際會議的世紀,20世紀是國際組織的世紀。
國際組織數量
年份 | 數量 |
1909 | 37 |
1951 | 123 |
1962 | 163 |
1970 | 242 |
1981 | 1039 |
1989 | 4068 |
1992 | 4878 |
1996 | 5885 |
2000 | 6556 |
2005 | 7350 |
數據來源: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
國際組織分類
按成員分類
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GOs),指一般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通過宣言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而成立的國際組織, 例如,聯合國專門機構(Special Agenc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等。
非政府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s),指未經政府間協議而建立,由獨立機構、民間組織、志願協會等團體組成的國際組織,佔國際組織總數80%以上。例如,國際紅十字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等。
按地域分類
全球性國際組織:這類國際組織的名稱一般以聯合國(United Nations)、世界(World)、全球(Global)、國際(International)的英文字母縮寫開頭,例如,世界衞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UNICEF)。
區域性國際組織:這類國際組織的名稱一般指明其所在地域,例如,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EU)等。
按性質分類
專業性國際組織,如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IFLA)等。
專業性政府間國際組織
現代國際組織最早出現在歐洲,是工業革命後歐洲國家多邊關係發展的產物,是為了在一定業務領域進行國家間的合作而成立的機構,例如:
國際電報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是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成立於1865年,是為了各國能夠在電報和郵政方面進行合作而成立的。
專業性非政府國際組織
民間性質的非政府國際組織比政府間國際組織數量更多,有的成立更早。
國際抗癌聯盟(Union for International Cancer Control),創建於1933年,是全球最大的非政府抗癌組織機構,最有影響力的腫瘤防治學術組織,擁有全球346個會員單位, 覆蓋109個國家及地區。
國際組織組織列表
經濟文化類組織(非政府組織)
政治類組織
歐洲聯盟(歐盟)
獨立國家聯合體(獨聯體)
阿拉伯國家聯盟(阿盟)
非洲聯盟(非盟)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歐安組織)
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北約)
華沙條約組織(華約)
海灣合作委員會
國際刑警組織
經濟類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亞太經合組織)
石油輸出國組織(歐佩克)
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
環印度洋地區合作聯盟
關貿總協定
科技、文化、體育等專業類組織
第三世界科學院
國際足聯
亞奧理事會
世界遺產委員會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國際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聯合會
軍事類組織
北約
集安組織
國際組織構成
據UIA統計,2004~2005年,包括其所有類型的各類國際組織共有58859個,比1991年多1倍以上,其中,政府間國際組織數目為7350個,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有51509個,分別比1991年多61%和109%。國際社會的日益組織化不僅表現在國際組織數目的增長上,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國際組織範圍的擴大上,它早已衝破初創時期的地域、領域侷限,活躍在當今人類社會的所有方面。
國際組織的分類很多,這裏根據UIA的國際組織分類和數據解析當今國際組織的結構。根據UIA2004~2005年《國際組織年鑑》的數據,表3包括的各種類型下的全部國際組織有57964個,其中,IGOs有7306個,INGOs有50658個,分別佔全部國際組織的12.6%和87.3%,INGOs的數目是IGOs的7倍,從INGOs的數目一直多於IGOs,而且INGOs的增加速度一直高於IGOs,二者數量上的差距越來越大。同時我們通過各類IGOs和NGOs的數目進行相關分析,發現它們的相關程度高達0.81,這也説明IGOs和NGOs的各類組織形式結構基本類似。
在UIA三大類國際組織中,協定性國際組織是最重要的,而其他兩類組織,即特殊形式的國際組織和其他形式的國際組織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際組織,2004~2005年,協定性國際組織,包括IGOs和NGOs,共佔到全部IO的13%,其他類型國際組織佔26%,特殊形式國際組織佔61%,第三種類型的國際組織數量最多。
在協定性組織中,區域性國際組織份額最大,佔其全部的77.98%,比三類全球性國際組織的總和還多,顯然,覆蓋的地域越大,國際組織數量越少;其他類型的國際組織中,以國際事務為導向的國家組織(G類)佔45.19%,其次是包括基金等形式的特殊形式的組織(F類,31.85%);在數目最多的特殊類型的國際組織中,不活躍的非協定性的(H類)或尚未被確認的國際組織(U類)佔到70%以上,其次,包括雙邊條約的國家組織(N類)佔10.67%,多國條約(T類)佔6.61%,在特定複雜的國際組織內獨立存在的內部組織或附屬機構(K類)佔5.66%,而排在最後三類是:宗教(R類,2.57%)、國際會議系列(S類,2.04%)和新出現的尚未得到確認的國際組織(J類,1.31%)。
各種類型的國際組織對當今國際社會的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特別是協定性IGOs,是國家間多邊合作的法律形式,是一種機械化、組織化的國家間合作。國際組織首先是國際社會的論壇和談判場所,如聯合國大會在伊朗核問題等危機出現時的討論,在解決爭端或規則制訂等方面為成員國提供了時間或空間;國際組織是國際立法的組織者和推動者,自二戰後,涉及各個領域的國際公約或多邊條約,幾乎都由國際組織完成;國際組織是國際事務的管理者和組織協調者以及國際資源的分配者,比較典型的如石油輸出國組織在石油的生產、銷售、價格等方面制定的管理機制。對於國際社會最大的安全問題,國際組織是和平解決爭端的機構,是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維護者。二戰後世界範圍內的和平得以維持,和平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國際組織功不可沒,如聯合國、非洲統一組織、美洲國家組織等都曾有效地緩和、平息了多起地區衝突、內部動亂,為防止戰爭的蔓延和升級、恢復和平、解決爭端奠定了基礎。
INGOs對國際社會事務的參與和協調能力也越來越強大,其活動範圍越來越廣,除了在救濟、後勤、運輸、醫藥服務、安全、人權、健康和環境等方面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外,在支持落後國家全面發展、危機國家重建等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甚至在政治和司法領域也發揮越來越重要而複雜的作用,如歐洲國家的NGOs甚至有抗衡政府或制衡政府的作用,對決定福利、國家法令、政府資源分配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力,1997年的草根運動(GRASS ROOT CAMPAIGN)被當做NGOs參與政治影響力的分水嶺。它們不僅與政府對話,與IGOs也互相影響,如在WTO坎昆會議等對發展中國家諸多不利的談判中,NGOs一直給予干擾,對世界貢獻良多。有時在危機情況下,NGOs的行動比政府組織更有效。NGOs在全球經濟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在將近40個國家裏,NGOs的經濟活動佔GDP的5%以上,佔就業人口的4%以上(Lester Salamon,S.Wojciech Sokolowski,2004)。在可以預料的將來,各類國際組織在國際事務中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非政府組織。
國際組織地位與作用
國際組織在條約和宗旨規定範圍內,享有參與國際事務活動的獨立地位,具有直接承受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能力,而不受國家權力的管轄。這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基本特性。《聯合國憲章》第 104條規定:“本組織於每一會員國之領土內,應享受於執行其職務及達成其宗旨所必需之行為能力。”這種地位與能力具體表現在:有權同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締結條約或簽訂協定;負責召開各種立法會議,並間接參加造法性條約的形成過程;聯合國機構和人員在會員國境內享有為執行其任務所必要的特權與豁免;保有及處理本組織資產的權利。多數學者認為,國際組織特別是聯合國組織,具有國際法的主體地位與資格。但國際組織與國家有所不同,前者的權利來源於各國簽訂的條約和該組織的組織法,它在國際法上的主體地位是派生的,即使聯合國組織本身,也並不是國家那樣的政權機構。因此,有的學者把聯合國作為世界政府的見解,是缺乏法理和事實根據的。
為成員國展開各種層次的對話與合作提供場所
每個國際組織都是特定區域範圍或特定問題的國際論壇,是一種常設的固定的國際會議形式,是聯接、溝通各成員國的紐帶和渠道。經由這一所有成員國平等參與的國際議事機構,各國可自由表達本國的立場觀點,可充分討論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有利於國際社會形成和宣示某種世界輿論,有利於協調成員國的政策與行動。這種論壇也是多邊外交的一種組織形態,為成員國之間正式或非正式的交往、會談提供了方便的時間與場所,有利於雙邊關係的發展和緊張局勢的緩解。
管理全球化所帶來的國際社會公共問題
如同一國政府是本國內外事務的管理者,國際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充當了國際社會共同事務的管理者的角色。特別是在那些專門性或技術性領域,從郵政、電訊、海事、衞生,到氣象、民航、原子能、知識產權,諸如此類,全球性或區域性管理規則的制訂,管理機構的建立與運作,都是由相關國際組織來完成的。儘管有人對這類管理性國際組織的成效一再提出質疑,但也不否認這些方面國家間合作的必要性。在人們驚呼世界已進入一個地球村的時代,國際組織的管理者職能只會越來越加強。
在成員國之間分配經濟發展的成果和收益
從世界範圍來看,不論是自然資源的生產、開發和銷售,還是資金的融集和借貸,除了各國主權範圍內的職能,還存在着一個在各有關國家之間公平、合理分配的問題。這種國際分配者的職能非國際組織莫屬。從世界範圍內石油、礦產物與農牧產品的生產數額、銷售價格、進出口比例到國際資金向發展中國家的投放,其分配原則、分配方案的確定和實施乃至制裁措施的執行,都有賴於相關的國際經濟、金融組織和商品協定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能否建立,取決於現有國際組織分配職能的改進、完善和強化。
組織國際社會各領域的活動
促進國際社會整體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大大小小的組織協調中心。日益加強的全球組織化趨勢,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國際組織者職能。聯合國就是世界經濟社會發展的最大的組織協調中心。不論是對第三世界發展援助項目的制定、實施,還是促成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不論是全球及區域的可持續發展的規劃,還是促進普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都必須藉助國際組織的組織職能,建立起國際社會的各個領域的正常秩序。儘管極少數國際組織的組織職能表現出一體化的傾向,但是就大多數組織而言,其組織職能本質上是一種國家合作的形式,是一種非主權的行政職能。
調停和解決國際政治和經濟爭端
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是現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項原則的實施,已經不僅僅依賴爭端當事國本身,國際組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已成為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有效工具。許多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都將之列為自己的重要職能,並且規定了相應的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的爭端,不論是政治性的還是經濟性的,不論是尋求外交解決還是法律解決,國際組織都可以隨時進入解決程序,促使或主持爭端的和平解決。從聯合國到東南亞國家聯盟,從國際法院到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國際組織以其大量實踐證明了自己在和平解決爭端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繼續維持國際和平
藉助國際組織建立成員的集體安全體系,維持和平、防止戰爭,曾經是幾代人的夢想與追求;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以聯合國的創立為標誌,這一理念才得以逐步成為現實。全球性與區域性政治組織,都將維持世界及地區和平視為己任,並以整個組織的機制來服務 於這一宗旨。儘管迄今為止,聯合國、非 洲統一組織、美洲國家組織等的維持和平行動尚不能提供令人完全滿意的記錄,但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認,這類行動曾經有效地緩和、平息了多起地區武裝衝突和內部動亂,防止了戰火的蔓延與升級,為恢復和平,解決爭端奠定了基礎。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範圍內的和平得以維持,和平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國際組織功不可沒。在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組織更應繼續發揮好維和的作用,防止戰爭的發生。
國際關係民主化的渠道和推進器
以領土、主權和實力為基礎的多國家體系是國際關係的基本事實。自形成民族國家體系以來,發生過無數次戰爭,沒有一個國家不曾直接或間接地捲入各種戰爭。強權政治一直在這一體系中起主導作用。各國已越來越認識到有必要對這一體系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改。全球化的不斷深入更是對這種體系緩慢地產生着侵蝕作用。國際組織的發展過程就是人們謀略擺脱國際無政府狀態,追求國際關係民主化的探索過程。
當代國際組織的大量湧現和聯合國40多年的活動表明,它們在推動國際合作,緩和地區衝突,增進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福利,促進國際法的發展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許多國際經濟組織,在協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促進世界經濟健康發展,推進國際經濟新秩序的事業,以及維護不發達國家的經濟權益方面,日益顯示出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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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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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呈元.國際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
- 2. 國際組織 .術語在線[引用日期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