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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

鎖定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是經國務院審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201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有關文件共同編制的“十二五”國家專項規劃。《規劃》旨在闡明國家在“十二五”時期推動金融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政策導向,明確金融工作重點,凝聚各方力量,推動金融發展再上新台階。2012年9月17日正式對外公佈。
中文名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
實    質
規劃
公佈日期
2012年9月17日
實施時間
2011 年至 2015 年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簡介

《規劃》分為九章,在回顧“十一五”時期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取得的主要成就,分析“十二五”時期面臨的機遇與挑戰的基礎上,提出了“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政策措施。從完善金融調控、優化組織體系、建設金融市場、深化金融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維護金融穩定、加強基礎設施等七個方面,明確了“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重點任務。
《規劃》提出“十二五”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顯著增強我國金融業綜合實力、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顯著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着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和監管體制,形成種類齊全、結構合理、服務高效、安全穩健的現代金融體系,開創金融改革發展新局面。
《規劃》提出“十二五”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主要目標是:金融服務業保持平穩較快增長,社會融資規模適度增長。金融結構調整取得明顯進展,直接融資佔社會融資規模比重顯著提高。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增強,利率市場化改革取得明顯進展,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兑換逐步實現,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改革進一步深化,大型金融機構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完善,創新發展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明顯提升,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增強。金融服務基本實現全覆蓋,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支持科技創新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力度進一步加大。金融風險總體可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持續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預警體系、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進一步健全,存款保險制度等金融安全網制度基本建立。
《規劃》作為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級專項規劃,是“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重要依據,對於貫徹落實201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成果,促進“十二五”時期金融業改革開放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劃》的有關部署,全面履行職責,制定和落實支持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保障措施,實現《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序 言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 “十二五”規劃》是經過國務院審批的“十二五”國家專項規劃,是黨中央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和科學發展觀以來編制的第二個金融中期發展改革規劃。本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 2012 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有關文件編制。制定和實施好這一規劃,對完善金融體制機制、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 
2010年9 月,國務院批准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列為國家級專項規劃以來,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開展一系列調研,組織多次專家研討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對“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重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
本規劃旨在闡明國家在“十二五”時期推動金融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政策導向,明確金融工作重點,凝聚各方力量,推動金融發展再上新台階。本規劃分為九章:
第一章,回顧了“十一五”時期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取得的主要成就,分析了“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面臨的機遇和挑戰,提出了“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政策着力點。第二章至第八章,分別從改善金融調控、完善組織體系、建設金融市場、深化金融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維護金融穩定、加強基礎設施等七方面,明確了“十二五”時期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重點任務。第九章,提出了完善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
本規劃實施時間為 2011 年至 2015 年。 [1]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一章

加快金融業改革開放 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1]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金融業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我國金融業將抓住機遇,順應國內外金融形勢變化的新趨勢,繼續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全面構建組織多元、服務高效、監管審慎、風險可控的金融體系,不斷增強金融市場功能,更好地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服務。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一節

“十一五”時期金融改革和發展的主要成就“十一五”時期,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金融業成功經受了國際金融危機的嚴峻考驗,整體實力和抗風險能力顯着增強,金融調控和監管不斷加強,金融市場快速發展,金融改革和開放深入推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成效顯着,金融服務水平明顯提升,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1] 
(一)金融機構綜合實力顯着提升。
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快速增長,抗風險能力大幅提升。
2010年末,銀行、證券、保險業金融機構總資產達到 101.36 萬億元,較 2005 年末累計增長 158%.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達到 94.26 萬億元,比 2005 年末增長 152%,平均資本充足率為 12.2%,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達到 217.7%,整體實力顯着增強。證券業機構總資產達 2.05 萬億元,比 2005 年末增長,抗風險能力明顯提升。保險業機構總資產達到 5.05 萬億元,比 2005 年末增長 230%,機構體系不斷完善。
(二)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不斷加強。
針對不同時期經濟金融運行情況,貨幣政策適時適度調整,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工具進行宏觀調控,貨幣政策的預見性、針對性和靈活性不斷提高。金融監管進一步強化。銀行業監管能力不斷提升,證券期貨業基礎監管制度趨於完善,保險業現代監管框架基本形成。金融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進一步加強。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不斷完善,金融穩定動態評估機制逐步健全,金融安全網建設穩步推進,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和保險保障基金設立,積極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
(三)金融市場功能顯着增強。
債券市場迅速發展,2010 年債券發行量(含中央銀行票據)達 9.7 萬億元,比 2005 年增長 120.5%.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相繼推出。貨幣、外匯、黃金市場快速發展,體制機制不斷健全,金融創新步伐加快。股票市場不斷壯大,2010 年末,滬深股市上市公司達 2063 家,總市值 26.54 萬億元,分別較 2005 年末增長 50%和 719%.主板市場進一步鞏固,中小板市場得到加強,創業板市場平穩推出,場外市場逐步發展。期貨市場穩步發展,上市了 13 個大宗商品期貨品種,商品期貨成交量躍居全球第一位,股指期貨順利推出。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年保費收入達到 1.45 萬億元,比 2005 年增長 170%.
(四)金融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併成功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斷完善。政策性銀行改革取得重要進展。中小商業銀行改革持續深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型穩步推進。
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建設有序推進,金融支持“三農”力度不斷加強。資本市場股權分置改革順利完成,股票發行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證券機構綜合治理全面完成並轉入常規。現代保險企業制度基本建立,形成了原保險再保險、保險中介、保險資產管理協調發展的現代保險組織體系。
利率市場化改革穩步推進,初步建立起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為代表的市場基準利率體系,市場化定價機制作用增強。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不斷深化,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進一步完善。
(五)金融對外開放與合作進一步深化。
金融業全面履行對外開放承諾,對外資金融機構實行國民待遇,積極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中資金融機構通過設立海外分支機構、併購等方式,穩妥佈局境外市場。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加快轉變,跨境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加快實施,進口核銷制度改革深化,強制結售匯制度取消,境內市場主體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自主保留。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兑換繼續推進,合格境內、外機構投資者制度穩步實施,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開始試點,雙邊本幣互換穩步推進。金融對外交往合作繼續深化,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標準和準則制定與修改,推動國際金融監管改革,中國金融業的國際地位和話語權不斷提升。
(六)金融法制和基礎設施建設成效顯着。
金融法律制度和執法體系逐步完善。金融產品和服務日益多元化。支付體系建設不斷加強。徵信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穩步推進。貨幣發行體制進一步完善。經理國庫水平不斷提高。金融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反洗錢監管不斷深化。金融會計制度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不斷完善。金融統計數據集中系統建成。金融人才建設成效顯着。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二節

“十二五”時期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十二五”時期,在加快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將呈現新的階段性特徵,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全球經濟金融格局也將繼續深度調整。“十二五”時期,我國金融業仍將處於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
加快金融改革發展正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從國際看,金融危機改變了世界經濟金融格局,新興市場國家特別是中國成功應對了金融危機衝擊,在國際經濟、金融事務中將發揮更大作用。危機促使全球金融監管規則不斷改進,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已成為國際社會共識,對資本、流動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影子銀行”的監管將得到加強,這為我國借鑑國際標準、推進金融改革提供了新動力。從國內看,“十一五”時期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為下一步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國民收入穩步增加,經濟結構轉型加快,既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堅實基礎,也加大了對多樣化金融服務的需求,我國多元化金融機構體系和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將進一步完善。
加快金融改革發展也面臨諸多挑戰。從國際看,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深遠,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金融發展模式均面臨轉型壓力,貨幣、金融政策的國際協調難度增大。我國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更趨複雜,在國際金融標準制定、國際金融治理等全球金融問題上將承擔更多責任。從國內看,對外開放不斷擴大,需要建立和完善能夠有效調節大國開放經濟的金融政策框架。生產要素成本上升,“人口紅利”開始減少甚至消失,人口老齡化將逐步顯現,金融發展的經濟基礎出現新變化。金融宏觀調控面臨更復雜的挑戰,在經濟結構和國際收支失衡背景下,外匯淨流入增加較多導致貨幣被動投放的機制和壓力仍然存在。金融支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的任務十分艱鉅,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等金融服務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金融業粗放經營方式尚未根本轉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需進一步完善,整體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有待增強。各種潛在風險因素不容忽視。
面對難得的發展機遇和諸多複雜的挑戰,我們必須主動適應環境變化,準確把握金融業發展趨勢,有效化解風險,更加奮發有為地開創金融發展和改革的新局面。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三節

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顯着增強我國金融業綜合實力、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顯着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着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和監管體制,形成種類齊全、結構合理、服務高效、安全穩健的現代金融體系,開創金融改革發展新局面。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四節

主要目標--金融總量保持平穩較快增長。全面發展金融服務業,“十二五”時期,金融服務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產總值比重保持在 5%左右,社會融資規模保持適度增長。
--金融結構調整取得明顯進展。到“十二五”期末,非金融企業直接融資佔社會融資規模比重提高至 15%以上。銀行、證券、保險等主要金融行業的行業結構和組織體系更為合理。
--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增強。
利率市場化改革取得明顯進展。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幣跨境使用穩步擴大。在信息監測及時有效、風險可控的基礎上,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兑換逐步實現。銀行、證券、保險業市場化水平顯着提升,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建設取得重要進展。
--金融機構改革進一步深化。大型金融機構現代企業制度逐步完善,創新發展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明顯提升。證券期貨機構規範發展,保險機構創新服務能力進一步加強。
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增強。
--金融服務基本實現全覆蓋。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確保資金投向實體經濟,堅決抑制社會資本脱實向虛、以錢炒錢,防止出現產業空心化現象。支持科技創新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對“三農”、小型微型企業等領域的貸款增速超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基本完善,功能進一步發揮,保險覆蓋面和服務領域明顯拓寬。
--金融風險總體可控。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質量和水平保持較高標準,不良貸款率繼續保持較低水平,風險管理能力持續提升。證券業風險防範機制進一步完善,期貨市場風險預警和監測機制不斷健全。保險業資本實力和償付能力明顯增強。外匯和國際收支風險防範能力顯着提高。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預警體系、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進一步健全,存款保險制度等金融安全網制度基本建立。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五節

政策着力點--着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優化貨幣政策目標體系,更加突出和重視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目標。構建逆週期的金融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豐富金融宏觀調控工具和手段。
--着力推動經濟結構調整。通過健全金融機構體系和市場體系、增強金融服務能力,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支持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加強對科技創新的金融支持,促進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發展。
支持綠色發展,加快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推動節能減排。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促進低碳金融發展。
--着力促進國際收支趨向基本平衡。發揮利率、匯率和外匯管理等金融政策在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實施擴大內需戰略,重點支持擴大國內消費需求,促進形成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經濟增長的新局面。支持轉變外貿增長方式,逐步改變貿易不平衡狀況。完善資本流出入均衡管理,便利企業和個人境外投資
--着力深化金融關鍵領域的改革。逐步解決阻礙金融發展的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充分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
--着力促進金融創新。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金融服務能力和效率為根本目的,鼓勵和加強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通過調整監管者功能定位、發展機構投資者和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創新。動態把握金融創新的界限,把防範風險貫穿金融創新全過程。
--着力發揮金融市場的投融資功能。優化投融資結構,實現社會資本資源的優化配置。豐富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金融投資工具,推動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疏通投資渠道,提高金融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
--着力提升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升金融監管有效性。建立和完善銀行體系與資本市場之間的“防火牆”,防止風險跨業傳染。規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行為,避免因過度發展造成“大而不能倒”問題。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深化監管合作,完善監管協調機制,抑制監管套利行為,持續改進監管工具和方法,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接受公眾監督。
--着力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保護廣大存款人、投資人、被保險人等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宣傳教育和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瞭解,識別相應風險,嚴肅查處金融機構損害存款人、投資人、被保險人等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二章

完善調控 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加強和改善金融宏觀調控,處理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管理通脹預期調整經濟結構的關係,增強政策的預見性、靈活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1]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一節

建立健全金融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借鑑國際經驗並結合我國國情,進一步構建和完善逆週期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保持經濟金融平穩較快發展。
貨幣信貸和流動性管理等總量調節與強化宏觀審慎管理相結合,引導並激勵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主動調整信貸投放,提升金融機構風險防範能力。建立、完善逆週期緩衝資本和前瞻性撥備制度,更好地發揮槓桿率等工具的作用。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框架,建立具有前瞻性的風險預警體系。研究制定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方法,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設定更為嚴格的資本和流動性要求。構建層次清晰的系統性風險處置機制和清算安排。建立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與微觀審慎監管協調配合、相互補充的體制機制。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二節

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進一步完善貨幣政策決策機制。發揮好貨幣政策委員會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多層次的貨幣政策決策諮詢體系。
優化貨幣政策目標體系。更加突出價格穩定目標,關注更廣泛意義的整體價格水平穩定。處理好促進經濟增長、保持物價穩定和防範金融風險的關係。合理調控貨幣信貸總量,保持合理的社會融資規模。在繼續關注貨幣供應量新增貸款等傳統中間目標的同時,發揮社會融資規模在貨幣政策制定中的參考作用。
健全貨幣政策操作體系。完善市場化的間接調控機制,逐步增強利率、匯率等價格槓桿的作用,推進貨幣政策從以數量型調控為主向以價格型調控為主轉型。完善公開市場操作目標體系、工具組合和操作方式,增強公開市場操作引導貨幣市場利率的能力。加強存款準備金工具與公開市場工具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的作用,支持經濟結構調整,促進薄弱環節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根據經濟金融形勢,合理安排貨幣政策工具組合、期限結構和操作力度,加強貨幣政策工具之間的協調配合,強化流動性管理,調節貨幣信貸增長。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三節

加大對薄弱領域的金融支持不斷改進信貸政策實施方式,提高信貸政策調控效果,進一步優化信貸結構。發展消費信貸,支持擴大內需,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加大對節能環保產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科技自主創新等領域的金融支持,強化對就業和再就業、助學、扶貧開發等環節的金融服務,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行業的貸款,支持低碳經濟發展。
深化農村金融改革,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問題。以服務“三農”為根本方向,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構建多層次、多樣化、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服務“三農”模式,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積極拓展股票、債券和期貨市場服務“三農”的渠道和模式,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加大財税政策支持“三農”力度。
着力解決小型微型企業融資困難。鼓勵金融機構創新服務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完善財税、擔保、壞賬核銷、風險補償、保險等政策支持體系和差異化監管措施,調動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積極性。完善資本市場體系,加大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場外市場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和股權投資機構投資小微企業,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融資工具,拓寬融資渠道。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四節

進一步加強宏觀經濟政策之間的協調配合進一步加強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配合。明確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職能定位,完善財政部門與中央銀行之間的合作機制,構建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相互傳遞的“防火牆”.科學確定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鬆緊配合。協調處理好財政收支、國債發行、國庫現金管理與貨幣政策操作的關係。
加強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協調配合。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協同做好金融體系建設的各項中長期規劃。明確監管政策、貨幣政策的職能定位,加強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引導金融業更好地處理支持經濟發展和防範金融風險之間的關係。
專欄 1: 金融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構建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成為國際金融改革的重點之一。宏觀審慎政策是指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目標,主要採用審慎工具,以必要的治理架構為支持的相關政策。宏觀審慎政策是宏觀的、逆週期的政策,目的是更好地防範和管理跨時間維度和跨行業維度的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解決金融體系順經濟週期性和系統性風險集中的問題,彌補微觀審慎監管和傳統貨幣政策工具在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的不足。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框架,危機後國際金融組織和有關國家把一些公認的政策工具加以歸納完善,初步形成了宏觀審慎政策框架。這一框架主要涉及對銀行資本、流動性、槓桿率、撥備等審慎性要求,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流動性和資本的額外要求,會計標準、信用評級、衍生產品交易和清算體系等方面的改革以及“影子銀行”監管等內容。我國高度重視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在宏觀審慎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提高了最低資本比例和資本質量要求,實施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措施,探索建立逆週期資本緩衝,針對房地產價格波動調整按揭貸款首付比例,在會計準則、建立中央交易對手方面積極向國際標準靠攏等。下一步,我國將借鑑國際有效做法,根據我國國情,不斷髮展和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三章

優化佈局 構建現代金融組織體系
優化金融機構的行業和地區佈局,構建和完善現代金融組織體系,提升金融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顯着增強金融業綜合實力、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1]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一節

完善銀行業組織體系構建功能健全、服務高效、競爭有序、效益良好、安全穩健的現代銀行業體系。大力推進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中小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分層配置、科學合理佈局,加快建設和完善社區金融服務組織體系,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加強以資本約束和風險管理為核心的銀行業內控機制建設,提高銀行業經營管理水平。
形成政策性銀行與商業銀行分工合理、相互補充、良性發展的格局。政策性銀行建立和完善治理機制,堅持以政策性業務為主體,慎重把握自營性業務發展,嚴格管理業務範圍。要明確劃分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實行分賬管理、分類核算,防範道德風險。對政策性業務,由財政給予必要的支持;對自營性業務,要嚴格資本約束,實行審慎性監管。
建設一批具有良好品牌形象和國際競爭力的大型商業銀行。鼓勵中小商業銀行選擇合理的市場定位,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競爭能力。加快社區金融服務組織體系建設,促進地方中小商業銀行更加專注於社區居民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
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發揮支農主力軍作用,堅持分類指導,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增強資本實力,堅持經營管理重心下沉,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的長期總體穩定,減少行政干預。培育發展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規範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組織,促進縣域金融機構適度競爭。
強化銀行業金融服務功能建設,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與實體經濟發展相匹配的金融服務,實現服務專業化、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促進基礎金融服務均等化,提高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二節

促進證券業機構規範發展大力完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服務機構和資產管理機構的治理結構與內控機制,鼓勵組織創新、業務創新和產品創新,不斷提升證券業機構規範發展能力和專業服務水平。
積極支持證券公司做優做強。鼓勵證券公司以合規經營和控制風險為前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開展創新活動,提高核心競爭力。完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和配套規則,逐步擴大標的證券範圍,適時推出並規範發展轉融通業務
鼓勵證券公司通過上市增強實力,提升競爭力。支持證券公司為企業併購重組提供優質服務。
支持期貨公司通過兼併重組、增資擴股等方式,進一步壯大規模和實力。推動優質期貨公司開展境外期貨經紀業務,在服務實體經濟“走出去”的過程中,逐步提高國際經營能力。
健全證券期貨市場中介組織,推動中介機構歸位盡責,規範發展,發揮中介機構對市場健康發展的監督約束作用。
大力發展資產管理機構,壯大多元化機構投資者隊伍。
促進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機構健康發展,規範發展私募基金機構。鼓勵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不斷擴大資產管理業務,適時研究推動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研究放寬公募基金管理機構業務範圍。繼續推動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中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三節

鼓勵保險業機構創新發展順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市場需求,初步建成市場體系完善、服務領域廣泛、經營誠信規範、風險防範有效、綜合競爭力較強的現代保險業,實現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的統一。
着力優化保險業組織體系,形成市場主體多元、競爭有序、充滿活力的市場格局。推動保險集團公司進一步完善內部治理,加強資源整合,依託保險主業,促進業務協同,提高運營透明度。鼓勵發展養老、健康、責任、汽車和農業等專業保險公司,探索發展信用保險專業機構,初步形成專業性保險公司差異化競爭優勢。支持中小保險公司創新發展,形成各有優勢、各具特色的經營模式。規範發展相互保險組織,試點設立自保公司。規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體制,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保險公司設立公司治理完善、股權結構合理、市場化運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探索設立專業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鼓勵保險中介機構專業化發展,積極推動專屬保險代理機構保險銷售公司的建立和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國有資本、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保險公司。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四節

繼續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引導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明確綜合經營戰略、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綜合經營試點,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與水平。引導試點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和比較優勢選擇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推動中信集團公司和光大集團公司深化改革,辦成真正規範的金融控股公司。
加強綜合經營機構的並表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金融業綜合經營風險監測體系和有效的“防火牆”制度,合理確定各類業務的風險限額風險容忍度,制定有效的風險隔離措施。/Page/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四章

鼓勵創新 加快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 [1] 
積極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顯着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着力推動金融產品創新,不斷豐富產品種類,優化產品結構。
加強市場制度和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場運行機制。促進資金在各市場之間有序流動,提高市場聯動性和效率。逐步形成層次合理、功能互補的金融市場體系,更好地為實體經濟發展服務。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一節

着力完善股票市場規範發展主板和中小板市場,支持中小企業運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提高運行質量和效率,支持創新型經濟發展。擴大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加快建設覆蓋全國的統一監管的場外交易市場。探索建立國際板市場。完善不同層次市場間的轉板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各層次市場間的有機聯繫,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
繼續深化股票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積極探索發行方式創新,進一步弱化行政審批,強化資本約束、市場約束和誠信約束,完善新股發行詢價制度,提高發行定價的合理性。探索建立優先股制度。健全退市制度,堅持優勝劣汰,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協調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和投資者回報機制,引導和鼓勵上市公司增加現金分紅。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二節

積極發展債券市場完善債券發行管理體制,加強各部門協調配合,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監管責任。穩步擴大債券市場規模,推進產品創新和多樣化。加強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着力培育商業信用,強化市場約束風險分擔機制,提高市場運行透明度,為債券市場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三節

繼續發展貨幣、外匯和黃金市場大力推動貨幣市場各子市場協調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強貨幣市場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貨幣市場管理制度,優化貨幣市場機構投資者結構,大力發展貨幣市場中介機構。鼓勵貨幣市場工具創新,拓寬市場廣度和深度,增強流動性管理功能。穩步推進外匯市場建設,豐富外匯市場產品,完善外匯市場交易機制,支持中小金融機構參與外匯市場,繼續推進外匯市場對外開放。推動黃金市場穩步規範發展,改進黃金市場服務體系,完善黃金市場倉儲、運輸、交割和黃金賬户服務體系。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四節

積極培育保險市場更好發揮保險服務功能,不斷豐富保險產品,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大力發展個人壽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業務,以及與住房、汽車消費有關的保險業務。搞好個人税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總結推廣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經驗和做法。加快發展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環境污染、公眾安全等責任保險。逐步建立國家政策支持的巨災保險體系,完善巨災風險分散轉移和補償機制。大力提高保險服務水平,規範保險市場秩序,解決銷售誤導和理賠難等突出問題。鼓勵開展資產管理產品創新,穩步開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支持保險資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拓寬投資渠道,依規投資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股權。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五節

推動發展期貨和金融衍生品市場推動期貨市場由數量擴張向質量提升轉變。穩步發展商品期貨市場,繼續推動經濟發展需要、市場條件具備的大宗商品期貨品種上市,推動發展商品指數期貨商品期權原油期貨碳排放權期貨等。繼續加強金融期貨市場建設,在確保股指期貨平穩運行的基礎上,適時推出國債期貨,積極穩妥發展其他權益類金融期貨期權產品,以及利率、外匯期貨期權產品等金融衍生品。
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衍生品市場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健全金融衍生品監管法規體系。加強機構投資者隊伍建設,積極擴大金融衍生品市場參與主體。穩步推進資產證券化,便利市場主體融資和實施資產管理。繼續探索發展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在加強管理、嚴防風險的前提下,穩步發展場外信用衍生品市場,逐步形成有效的市場定價和風險管理機制。
專欄 2: 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是我國銀行間市場發展的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基礎性信用衍生品。銀行間市場已初步構建了以信用風險緩釋合約信用風險緩釋憑證為核心的“2+N”的產品創新框架。其中,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MA), 是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賣方就約定的標的債 務 向 買 方 提 供 信 用 風 險 保 護 的 金融 合 約 . 信 用 風 險 緩 釋 憑 證(CRMW), 是由標的實體以外的第三方創設,為持有人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有價憑證,是一種可交易、一對多、標準化、低槓桿率的產品。
與國際上通行的信用違約互換(CDS)不同的是,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產品特性體現了“服務實需、簡單透明、控制槓桿”的原則,其中信用風險緩釋憑證是高度標準化的信用衍生產品,實行“集中登記、集中託管、集中清算”,是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組織廣大市場成員在總結國際金融危機教訓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自主創新的信用衍生產品。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推出,有利於完善信用風險分擔機制,對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五章

改革攻堅 不斷完善金融運行機制
堅持按照市場化方向推進金融重點領域與關鍵環節改革,不斷完善金融運行機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明確政府作用的領域和邊界,減少政府對微觀金融活動的干預。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一節

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推進金融市場基準利率體系建設,進一步發揮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的基準作用,擴大其在市場化產品中的應用。
健全中長期市場收益率曲線,為金融機構產品定價提供有效基準。按照條件成熟程度,通過放開替代性金融產品價格等途徑,有序推進利率市場化。繼續完善中央銀行利率調控體系,疏通利率傳導渠道,引導金融機構不斷增強風險定價能力,依託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建立健全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確保利率市場化改革按照“放得開,形得成,調得了”的原則穩步推進。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二節

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按照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原則,穩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增強人民幣匯率雙向浮動彈性,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協調推進外匯市場發展,豐富匯率風險管理工具。進一步研究建立人民幣對新興市場貨幣的雙邊直接匯率形成機制,積極推動人民幣對新興市場經濟體和周邊國家貨幣匯率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掛牌。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三節

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兑換依照“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順應市場、減少扭曲、積極探索、留有餘地”的總體原則,進一步放寬跨境資本流動限制,健全資本流出流入均衡管理體制,完善對外債權債務管理,穩妥有序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兑換。以直接投資便利化為出發點,實現直接投資基本可兑換;以開放國內資本市場和擴大對外證券投資為重點,進一步提高證券投資可兑換程度;以便利跨境融資為重點,加快改革信貸業務外匯管理,深化外債管理體制改革,規範對外債權管理和監測;以擴大個人用匯自主權為着力點,進一步放開個人其他資本項目跨境交易。
第四節 進一步改進外匯儲備經營管理積極探索和拓展外匯儲備多層次使用渠道和方式,完善外匯儲備經營管理體制機制。進一步深入研究和評估外匯儲備經營的風險承受力,加大對各類投資領域、產品和工具的研究,堅持長期戰略性的投資理念,堅持科學有效的投資基準模式,在審慎評估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多元化投資,優化貨幣資產配置,提高投資收益,實現外匯儲備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目標。創新外匯儲備運用方式,更好地支持配合國家發展戰略,服務國家可持續發展目標。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五節

繼續深化金融機構改革繼續深化大型金融機構改革,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釐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的職責邊界,形成有效的決策、執行、制衡機制。推進金融機構股權多元化,研究國家對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合理持股比例,完善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體制。建立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健全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堅持和深化國家開發銀行商業化改革,妥善解決債券信用、資金來源、監管標準等問題。繼續推動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改革,完善治理框架。促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完善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繼續推動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規範上市。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六節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制和增資擴股。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民間資本參與金融服務的力度,增強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能力。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六章

互利共贏 深化金融對外開放 [1] 
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堅持“以我為主、循序漸進、安全可控、競爭合作、互利共贏”的方針,統籌“引進來”和“走出去”,深化金融對外開放。把握好對外開放的時機、力度和節奏,使金融對外開放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發育程度和金融監管能力相適應。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一節

提高金融對外開放水平借鑑國際先進金融管理理念、經驗和準則,完善我國金融業公司治理,提升穩健標準。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多種形式利用境外資本,開展與境外機構的深度合作。有效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完善外債管理。處理好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兑換與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節奏和先後順序。進一步推進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對外開放。
完善金融機構“走出去”相關制度,引導金融機構採取行之有效的海外發展戰略,加強國際型人才儲備,逐步發展我國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鼓勵金融機構穩健拓展國際業務,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加快發展有利於出口產品升級換代和企業“走出去”的對外金融服務體系。完善對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的監管,推動建立跨境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機制。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二節

逐步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堅持實需為主、先易後難、強化監測、風險可控原則,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做好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工作,穩步擴大跨境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支持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逐步開展個人人民幣跨境結算業務,探索建立人民幣對外債權債務管理框架,不斷拓寬境外機構人民幣資金運用渠道。穩步推動境內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繼續推動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持有關國家將人民幣納入國際儲備。完善人民幣跨境及海外流動的統計和監測機制,建立風險防範體系和處置機制。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三節

深化內地與港澳台金融合作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加強滬港金融合作。支持建設以香港金融體系為龍頭、珠江三角洲城市金融資源和服務為支撐的金融合作區域。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建立更加緊密的粵港澳金融合作機制,深化粵港澳三地金融業在市場、機構、業務、監管和智力等方面的合作。
加強海峽兩岸金融合作,推動以適當方式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推進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四節

加強國際和區域金融合作積極參與全球經濟治理,深化雙邊、多邊經濟金融政策對話與合作,加強與主要經濟體宏觀經濟金融政策協調。積極推動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促進國際貨幣體系合理化。積極參與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金融標準修訂和制定工作,在國際經濟、金融組織中發揮更大作用。深化多邊金融和貨幣合作,引導和推動區域金融合1信息共享機制。
專欄 3: 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結算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美元、歐元等主要國際結算貨幣匯率大幅波動,我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在使用第三國貨幣進行貿易結算時面臨較大的匯率波動風險,不少企業希望使用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
2009年 4 月,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和廣東省四個城市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2009 年 7 月,試點正式啓動。2010 年 6 月,取消了境外地域範圍限制,明確業務範圍涵蓋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其它經常項目人民幣結算。2011 年 8 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地域範圍擴大至全國。截止 2011 年末,全國累計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金額達到 2.6 萬億元。
為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人民銀行組織開展了人民幣跨境投融資結算業務。在個案試點的基礎上,年,人民銀行先後明確境外直接投資外商直接投資、境外項目貸款人民幣結算政策,跨境人民幣業務從貿易等經常項目擴展至資本項目。2011 年全年累計辦理人民幣對外直接投資結算金額 201 億元,外商直接投資結算金額 907 億元。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試點初期,人民幣迴流渠道有限,以“走出去”為主。隨着境外人民幣存量逐步增加,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穩步發展,境外人民幣迴流需求增強,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境外“三類機構”(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等迴流渠道逐步建立,人民幣跨境資金的良性循環初步形成。/Page/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七章

強化監管 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 [1] 
堅持積極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永恆主題。提高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水平,加強金融監管能力建設,避免監管缺位和錯位,有效防範經濟與金融風險相互作用,金融與財政風險相互傳遞,外部風險向境內轉移。積極穩妥化解風險隱患,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一節

繼續加強金融監管銀行業要積極穩妥推動實施新監管標準,不斷優化監管工具和指標體系,切實提升銀行業風險識別、計量、評價、監測、控制和預警能力。堅持動態資本充足率要求,有效控制槓桿化水平,強化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不斷改進和加強流動性風險監管。按照資本充足率水平對商業銀行實施分類監管,提高對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推動建立與新資本協議實施相配套的風險計量、信息管理系統。強化金融集團並表監管。加強對金融機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規範商業銀行理財和委託貸款業務。進一步強化銀行業市場準入監管,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有效性。
加強證券期貨公司淨資本監管,完善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強化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淨資本補充機制,完善證券期貨公司分類監管制度。推動證券期貨機構完善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繼續推動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運行監管和風險防範,嚴厲打擊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健全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強化資本補充和約束機制,健全以風險為導向的分類監管制度。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和標準,顯着提高公司治理監管制度的執行力。強化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防範投資風險。發揮保險保障基金的重要作用。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二節

提升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健全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以及與宏觀調控部門之間在重大政策與法規問題上的協調機制。完善金融穩定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的規範化和常態化。細化金融機構分類標準,統一監管政策,減少監管套利,彌補監管真空。強化對綜合經營和新產品、新業務的監管協作,探索對金融產品的功能監管,嚴格把握高關聯、高複雜程度創新產品的市場準入,防範跨行業、跨市場風險。建立健全本外幣跨境資金流動監管框架,加強本外幣協同監管。加強金融風險處置協作,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能力。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三節

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預警建立健全適合中國國情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跨境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重大風險的識別預警。明確對交叉性金融業務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職責和規則,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關注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風險,避免財政金融風險相互傳遞。加強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統計監測、風險評估宏觀審慎管理
健全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體系,完善國際收支應急預案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四節

建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研究起草《保險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程序,加強行政退出與司法破產之間的有效銜接。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五節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發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金融宏觀管理政策、監管規則與標準的一致性和權威性;注重引導和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發揮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強化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意識和責任,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等機構的管理職責,強化地方政府的風險處置責任。地方政府要大力改善金融環境,減少行政干預,促進經濟和金融健康發展。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六節

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打擊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非法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加強對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的監測和監管,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
專欄 4: 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對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處置的一項制度安排,主要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購買存款保險,當金融機構瀕臨倒閉或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及時向存款人賠付並適時處置問題機構,發揮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與政府直接救助金融機構相比較,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市場、股東和存款人合理分攤因金融機構倒閉而產生的財務損失。自 20 世紀 30 年代美國建立世界上第一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迄今已有逾百個國家建立了這一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政府防範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手段。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八章

夯實基礎 優化金融發展環境
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範金融會計統計制度,提高金融業信息化水平,加強金融研究,建設金融人才隊伍,保障金融體系安全高效運行。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一節

繼續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適應金融業改革發展需要,借鑑國際金融改革經驗,完善金融法律框架。加快制定金融業綜合經營、存款保險、金融機構破產、上市公司監管、信用評級以及徵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快農業保險立法。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制定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法規和規章。
進一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推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司法解釋。完善對各類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二節

加強支付體系、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反洗錢等工作加快完善支付結算基礎設施,建設第二代中央銀行跨行支付系統和跨境人民幣清算系統,繼續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應用,進一步完善賬户實名制,加強對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健全金融市場的登記、託管、交易、清算系統。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體系,完善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加快建立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機構發展,增強競爭力和公信力。加快推進行業信用和地方信用建設,完善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構建符合國際標準和中國國情的反洗錢工作體制。研究建立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提高人民幣防偽能力。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三節

完善金融會計標準和統計制度完善金融企業財務制度。積極跟蹤研究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改革,促進金融保險會計準則與相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推進金融統計標準化工作,建立統一、全面的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支持監測社會融資規模。進一步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最新發布的《國際收支手冊》第六版要求,修訂相關統計制度,更新統計報表編制模板及公佈表式。構建金融業綜合統計信息平台,完善數據信息共享機制。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四節

提升金融信息化水平以科技手段促進金融服務與管理創新,提高金融信息化水平。完善金融業信息安全防護體系,大幅提升信息系統抵禦風險能力。推廣電子交易,不斷提升金融業電子渠道交易替代率。建設金融信息化標準體系,推進信息化標準檢測認證。全面實施銀行卡芯片化遷移工作。建立適應新時期外匯管理改革需要的信息化體系。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五節

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借鑑國際經驗,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組織機構建設。督促金融機構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信守對公眾的承諾。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申訴處理和處罰機制。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和諮詢系統建設,積極開展金融知識普及宣傳工作,提高金融消費者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六節

提高金融研究工作水平及時分析和預測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為金融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收集、研究金融機構和市場的基礎數據,度量和報告系統性金融風險狀況。研究加強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監管的措施。推廣金融風險管理的國際標準和慣例。加強金融穩定評估和金融機構壓力測試,提高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識別能力。不斷強化經濟金融基礎理論研究,培養高素質研究隊伍。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七節

加強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實施金融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推進各類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加強高層次、創新型、國際化人才的開發、引進和培養。規範行業資格准入和專業技術資格認證管理,優化金融人力資源配置,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完善金融人才服務和評價體系,構建科學合理的金融業薪酬體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金融後備人才儲備和信息庫建設。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八節

推進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加強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建設,完善自律組織的治理結構,提升行業自律管理水平。進一步釐清金融監管、自律組織和市場的邊界,發揮行業自律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增強自律公約約束力,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不斷提升服務能力,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九章

完善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 [1] 
本規劃反映了國家在金融發展和改革領域的戰略意圖,是國家在金融領域實施調控、履行監管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要根據規劃提出的發展和改革目標,全面履行職責,制定和落實支持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保障措施,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引導市場主體行為,實現規劃提出的各項目標。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一節

加強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在各級政府部門和金融管理部門的統籌下,實行規劃目標責任制,及時制定規劃實施方案,明確部門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將規劃落實情況列入部門工作考核目標。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協同合作,形成合力。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二節

強化與其他規劃的統籌協調強化金融業專項規劃與國家其他專項規劃的統籌協調。
加強各級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合理安排地方金融規劃與本規劃的銜接,形成以金融業發展和改革的國家規劃為統領、各級地方政府金融發展規劃為補充的統一銜接的金融規劃體系。

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第三節

建立完善規劃評估機制建立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監測、檢查和評估制度。根據國家宏觀經濟金融形勢,適時調整相關政策方向和力度,確保規劃目標的順利實現。對規劃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提出調整和修訂規劃的意見。加強規劃實施情況的信息披露,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切實推進規劃實施。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