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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協會
鎖定
- 中文名
- 中國質量協會
- 外文名
- 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 簡 稱
- 中國質協
- 英文縮寫
- CAQ
- 成立時間
- 1979年8月31日
- 性 質
-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主管單位
- 無
中國質量協會協會簡介
中國質協成立40多年來,在普及質量管理知識、技術和方法,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宣傳貫徹質量管理體系標準,推廣卓越績效模式,推動各類組織開展質量管理小組、精益管理、六西格瑪、現場管理等質量改進活動,促進企業實施用户滿意工程、建設良好質量文化、培育優質品牌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
[1]
中國質量協會業務範圍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質量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等的研究制定,承接政府部門的委託,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
[2]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主導和參與有關國際、國家、地方、行業和團體標準的制定;
[2]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全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協會質量技術獎等表彰獎勵活動;
[2]
(十三)提供會員服務,聽取會員意見,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和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2]
(十四)組織協調全國質協系統共同開展質量(品牌)推進活動;
[2]
中國質量協會協會文化
使命:幫助各類組織創造並保持質量競爭力。
願景:成為全球領先、備受信賴的質量組織。
核心價值觀:責任 專業 創新 共贏
定位:質量事業推進者、質量方法引領者、質量價值創造者。
中國質量協會質量品牌推進活動
全面質量管理知識普及教育活動、全國質量獎、中國質量協會質量技術獎、全國質量管理小組活動(QC小組)、全國質量月、實施用户滿意工程活動、質量信得過班組建設活動、現場管理評價、全國質量標杆、品牌創新成果發佈、全面品牌管理普及教育、品牌故事大賽、中國質量大講堂、中國質量志願者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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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質量管理(TQM,Total Quality Management)普及教育工作的產生,與現代質量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不斷產生、應用和發展有關。全面質量管理倡導全員、全企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鼓勵採用適宜的、多樣化的方法開展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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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質量獎是對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並在質量、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授予的在質量方面的榮譽。2012年起,設置“卓越項目獎”,以表彰運用卓越績效模式在質量管理、技術創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重點工程和項目。
[4]
中國質量協會於2005年正式設立了“中國質量協會質量技術獎”,以表彰在質量技術領域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質量技術獎獎勵範圍包括包括質量技術發明項目、質量技術進步項目和質量工具應用項目三大類別。詳細參見《中國質量協會質量技術獎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和《中國質量協會質量技術獎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質量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5]
QC小組是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從事各種勞動的職工,圍繞企業的經營戰略、方針目標和現場存在的問題,以改進質量、降低消耗,提高人的素質和經濟效益為目的的組織起來,運用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開展活動的小組。QC小組是企業中羣眾性質量管理活動的一種的有效組織形式,是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經驗同現代科學管理方法相結合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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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顯的自主性
[7]
1. 提高職工素質,激發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7]
質量月(QualityMonth)是指在國家政府工作主管部門的倡導和部署下,由全社會尤其是廣大企業積極參與、旨在提高全民族質量意識、提高質量的一年一度的專題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從1978年9月開始,每年9月定為全國質量月。質量月活動的實踐證明,每年集中一段時間、確定一個主題,圍繞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質量月活動,對提高全民質量意識,推動質量振興事業,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質量月活動正逐步形成自身的特點和發展趨勢。質量月活動不需很大投入,卻可產生推進質量振興的社會效益,因此有越來越多的企業積極自願地參與、開展質量月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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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用户滿意工程,是中國質量協會發起並聯合國家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共同推進的一項社會性質量工程,其目的是引導企業樹立以用户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和以用户滿意為標準的質量理念,不斷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以質量贏得市場,使企業建立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全國用户滿意工程實施以來,推動大批企業樹立了以用户為中心的經營戰略和以用户滿意為標準的質量觀,形成了關注用户的社會氛圍,有效地促進了我國企業質量和市場競爭力的提升。1996年5月28日,中國質量協會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原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冶金工業部、化學工業部、郵電部、中國輕工總會等部、會聯合發出《關於"實施用户滿意工程"的通知》,標誌着我國用户滿意工程活動的啓動。
[11]
這項活動的主體是企業,政府、協會是是宣傳者、組織者和推動者。活動的主要特點是多個政府部門和協會聯合推進,以形成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和對企業的推動力。參與聯合推進的政府部門和協會有:中國質量協會,建設部,信息產業部,農業部、鐵道部,中國民航總局,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中國冶金工業協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中國企業管理協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用户委員會。
[11]
質量信得過班組(Trustworthy Group for Quality,簡稱TGQ)是指以組織行政班組為基本單位,圍繞組織的質量方針和目標,運用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採取有效的控制手段,穩定提高產品、管理和服務質量,取得用户信任和滿意的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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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信得過班組是以不合格質量不轉給用户(下道工序)為基本宗旨,着眼於班組內的質量保證活動,交付用户信得過的產品、服務、工作,贏得用户對班組的信任與信賴,確保實現組織的質量方針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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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班組員工技能、素質的提高,應用科學的質量理念、先進的質量工具方法,精益求精,使班組成為一個:為用户提供最優質、可信任的產品和服務,為用户創造價值,贏得用户的信任與信賴的基層組織。
[13]
向會員單位提供現場管理診斷評價服務,引導廣大企業學習《企業現場管理準則》(GB/T29590-2013)國家標準,科學應用質量管理方法,系統開展現場管理改進,實現質量效益提升、成本降低、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持續提高企業基礎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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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我國企業品牌培育,鼓勵我國企業開展品牌創新,建立品牌創新的長效機制,提高企業應對在創造價值的過程中積累的諸多品牌創新成果搭建展示的平台,受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中國質協開展“企業品牌創新成果發佈”活動,活動從品牌戰略創新、品牌文化創新、產品/服務創新、 品牌傳播創新、履行社會責任創新五個方面對品牌創新成果進行評價和推廣。
[17]
該活動目的在於交流展示我國各行各業和廣大企業員工在品牌培育、品牌創建、品牌文化積澱和品牌走向世界等過程中的不懈努力、深刻感受與具體收穫,講述在品牌創新實踐中的感人故事,在全社會範圍內普及、推廣品牌觀念、品牌文化及品牌管理知識,提升全員品牌意識,推進工業企業品牌創新發展、塑造中國工業企業質量品牌國際形象,從而提高中國品牌的世界影響力。
[19]
中國質量協會領導機構
現任黨委書記、會長為國務院國資委原紀委書記、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賈福興。名譽會長為中國經濟界質量界老領導袁寶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全國政協常務副主席王忠禹,第七、八屆中國質量協會會長陳邦柱,段永剛為副會長、秘書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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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協會組織機構
2.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辦公室、保密辦公室)
[21]
中國質量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中國質量協會(以下稱“本會”),簡稱“中國質協”,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英文縮寫CAQ,是由致力於質量事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2]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秉承“責任、專業、創新、共贏”的價值觀,推廣、傳播先進的質量理念與方法,總結提煉具有中國特色的質量理論和最佳實踐,為提升全民質量意識,提高各類組織質量水平,促進中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實現我國質量強國戰略貢獻力量。
[2]
第三條 本會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結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黨的組織發揮領導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會貫徹執行,履行研究討論本會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前置性審查程序。
[2]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2]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2]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詳見上述“業務範圍”模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二)個人會員:從事質量管理研究與實踐工作,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質量工作者,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後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由本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核批准;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五)積極支持質量和品牌公益事業;
(六)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65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本會,遵守本會章程;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
(三)在質量(品牌)及相關領域有較大成就和貢獻的會員。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批准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總工程師和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不超過23名,其中,駐會副會長不超過2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質量管理領域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負責向理事會提名秘書長人選;
(五)提名副秘書長、總工程師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駐會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履行《中國質量協會章程》所規定的相關職責;
(二)協調與促進所在行業或領域的質量發展工作;
(三)關心並支持協會開展的各項質量活動;
(四)為我國質量事業建言獻策;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已經2018年11月30日第10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質量協會所獲榮譽
2021年12月31日,授予中國質量協會“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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