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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協會

鎖定
行業協會是指介於政府、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之間,併為其服務、諮詢、溝通、監督、公正、自律、協調的社會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是一種民間性組織,它不屬於政府的管理機構系列,而是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行業協會屬於中國《民法》規定的社團法人,是中國民間組織社會團體的一種,即國際上統稱的非政府機構(又稱NGO),屬非營利性機構 [1] 
中文名
行業協會
外文名
Industry associations
特    徵
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公益性
職    能
代表本行業全體企業的共同利益
國際上統稱
非政府機構
又稱為
NGO

行業協會職能

溝通: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向政府傳達企業的共同要求,同時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
協調:制定並執行行規行約和各類標準,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
監督: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嚴格監督,維護行業信譽,鼓勵公平競爭,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公正:受政府委託,進行資格審查、簽發證照、如市場準入資格認證,發放產地證、質量檢驗證、生產許可證進出口許可證等等。
統計:對本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併發布結果。
研究:開展對本國行業國內外發展情況的基礎調查,研究本行業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出版刊物,供企業和政府參考。
狹義服務:如信息服務、教育與培訓服務、諮詢服務、舉辦展覽、組織會議等等。

行業協會特徵

行業協會非政府性

行業協會具有相對於政府的獨立性,這也決定了它在組織形成、人員編制及財政來源等諸多方面與政府組織存在極大差異。其區別具體體現在:
1.由有關組織自願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產生。
2.其組織具有自主性,在內部實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時要受政府監督
3.其工作人員不屬國家公務員系列。
4.主要經費來源不是國家財政撥款 [2] 

行業協會自治性

自治性是行業協會的最本質特徵。行業協會與其他自治性組織一樣,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範圍內自主活動,以實現成立該組織的特定目的。行業協會這種自我組織、自我管理的自治權是行業協會能夠獨立存在所必須享有的權利。自治權主要包括自治事務管理權、組織人事權、經費籌集使用權等。 [2]  [3] 

行業協會中介性

託尼·馬歇爾(TonyMarshall)曾説:對第三域組織來説,“共同點在於它們都作為個人和國家之間的中介者活動,既得以維持社會的團結,又可使社會變遷順利進行” [4] 
行業協會承擔的正是國家(政府)與企業(成員)之間的聯結和溝通作用,它使“私營部門公共部門之間達致有效聯繫”。 [2]  [5] 
改革方向
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脱鈎,是黨中央國務院已經確定的改革任務。脱鈎的內容主要是職能、機構、財物、人員、外事和黨建等方面與行政機關分離。
在實施這項改革任務中,2015年6月,中辦國辦印發了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脱鈎的總體方案,對脱鈎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相關政策、方法步驟做了明確規定,是我們開展脱鈎工作的行動指南。
當前和今後的一段時間,民政部作為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在聯合工作組的統籌、協調、指導下,首先要抓好全國性行業商會第一批脱鈎試點工作。此前根據各個業務主管部門的動員和申報,已經確定了148家作為第一批脱鈎試點單位,當前核准了25個部門主管的61家行業協會商會脱鈎試點方案。
據瞭解,民政部對地方民政部門上報的地方行業協會商會的方案,也在辦理核准手續。在第一批試點工作完成和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將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爭取到2018年行業協會商會脱鈎工作全面完成。 [6] 

行業協會作用價值

行業協會經濟作用

國際市場競爭中,為減弱負面影響,根據國際的實踐經驗,行業組織在保護國內產業、支持國內企業增強國際競爭力方面,起着重要的協調作用 [7] 
1.維護本國經貿利益。當利用WTO保障條款時,應向WTO提供全面詳細可靠的證據,證明某種商品的進口數量或市場佔有率的增長,對本國同類產品的影響或可能產生的影響或不利的趨勢等。這些證據都需要有詳實的數據資料。顯然,這種工作不可能由一個或幾個廠商來完成;同時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關部門來完成。正是由於單個企業和政府管理部門的作用受到限制,行業協會應擔當重要角色。 [7] 
2.協助企業實施反傾銷、反補貼等法律措施並作為申訴中的提訴人。反傾銷、反補貼是許多國家保護國內產業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關協議允許成員方採用的反不正當競爭的措施。從各國的實踐看,行業協會作為申訴人的案件佔絕大多數,而以政府反傾銷機構或單個企業作為申訴人的情況十分罕見。這是由於反傾銷本身就是行業問題。反傾銷申訴書應包括存在傾銷和由此對該國內工業造成損害的充分證據。這些資料的提供都需要行業協會組織有關企業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7] 
3.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幫助企業應訴。對外開放以來,中國的出口產品在國外遭受反傾銷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損失100多億美元。行業協會應一方面通過協調規範本行業企業行為,儘可能減少外方對中方的提訴;另一方面,在外方提訴時,積極出面組織應訴,以減少損失。在20世紀90年代初,歐共體和加拿大訴中國自行車傾銷案中,企業分別應訴,在提供資料和證據中出現了自相矛盾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沒有爭取到單獨關税,還被取消普惠制待遇。而同時受到指控的中國台灣,由行業協會統一組織應訴,被判定零税率 [7] 
4.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在開拓國際市場時,由行業協會出面協商,在自願的基礎上組織企業的生產、銷售、價格、售後服務等方面的聯合行動,以發揮集團軍的優勝。從中國和其他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經驗看,往往採取以較低的價格打入國際市場的戰略,而且常常出現企業竟相壓價的現象,這種行為很容易遭到進口國的反傾銷、反補貼的訴訟。如果行業協會在協調本行業出口商品的價格時確立最低限價,就能保護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合理價格,從而可避免企業竟相壓價現象,並減少國際貿易的摩擦。 [7] 

行業協會法治價值

法治的發展歷程漫長而複雜,權利保障、權力制約和規則至上,則一直是法治的核心價值,它們構成了近代以來法治發展的動力和基礎。分析行業協會的功能可以發現,行業協會藴含着重要的法治價值。 [8] 
(一)全面地實現並保障經濟主體私權利
1.滿足協會成員共同需要,保障經濟主體私權利的實現。保障經營者的私權利是行業協會產生的最初動因。在行業協會的發展史上,它是在手工業和工商業的生產經營者與封建統治者對抗的過程中,作為所屬行業經營者集體利益的代表者而產生的。行業協會設立的根本目的,就在於藉助集體力量來滿足同行業企業的共同需要,這種共同需要有學者稱之為“特殊市場需要”。 [9]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這種特殊市場需要,國家難以提供,單個企業也無力提供。行業協會是這種特殊市場需要的最佳提供者。由行業協會來為所屬行業的企業提供它們所需要的一些特殊公共服務,既可以彌補政府職能的不足,也可以防止一些企業的“搭便車”行為。對每個企業而言,獲得這樣的服務成本是最低的。因此,行業協會最適合成為這些特殊市場需求的供給者。行業協會為所屬行業的企業提供它們所需要的各種服務,可以有效地保障經濟主體私權利的實現。 [8] 
2.集中表達經濟主體的利益主張和權利要求,促使羣體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維護。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指出:“分工和私有制是兩個同義語,講的是同一件事情,一個是就活動而言,另一個是就活動的產品而言。” [10]  可見,只要有社會分工存在,社會利益關係就不可能是單維同質的。歷史發展表明,社會越進步,人類活動的物質領域和精神領域就越廣闊,社會分工就越精細,社會利益關係也就越加分化和複雜。因此,現代民主政治必然也必須為現代社會日趨活躍和遞增的不同範圍、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利益羣體,提供平等保護和自主活動空間。行業協會是由具有相同利益和需要的經濟主體結合而成的團體力量,代表行業整體利益,將行業中各個經濟主體分散的利益要求統一起來,集中表達於國家法律、政策的制定過程,使本羣體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維護,實現了“代表”與“參與”的必要融合,從而為民主與法治運行機能的正常發揮創造了有利條件。 [8]  [11] 
(二)制約並保障公權力的良性運作
啓蒙運動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權為軸心的政治現代性得到了深層展開和踐行,人們藉助“政治解放”建立起了對民眾負責的政府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個體的自由和權利得以確認和弘揚。然而,這一權力轉換並不必然意味着每個公民能夠制約日益膨脹的行政權力的侵蝕。尤其是壟斷資本主義的到來,國家權力不斷膨脹並向社會各個領域擴張,使得自主但同時也是孤立分散的個人無力與國家權力相抗衡,並常常受到權力的限制和侵犯。 [8]  [12] 
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主要方法是通過對國家權力派生的職權進行分立,實現職權的相互制約。對職權的制約,也即對通常所言的“公權力”的制約。 [13] 公權力的制約還有另外一種重要方式,即以“社會力量”制約公權力。任何公共權力都需要制約,不受制約的權力是危險的權力。制約政府的重要力量來自政府之外的社會組織。分散孤立的個人和企業是沒有能力與公權部門進行博弈的,以行業協會為代表的民間社會組織正是制約政府公權力的重要社會力量。托克維爾稱民間社會團體是抗衡政權機構的“堤壩”和監督權力的社會的獨立之眼。 [8]  [14] 
首先,行業協會以組織化、羣體化的形式,把個體力量凝聚起來,作為同行業經營者的代表組織集體行動,形成相對強大的力量,有組織地抵制那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規則。正是基於行業協會具有相較於個別企業更為強大的力量,致使政府機構在行使權力時必須顧及行業協會及其代表的企業對政策的迴應,從而促使國家更為負責任並謹慎地進行權力運作,有助於政治規則的規範化和合理化建構和運作。 [8]  [9] 
其次,行業協會能夠以組織所擁有的各種資源、專業技能和專門知識,“為公民提供了一種特殊的、往往非常有效的政治生活的表達途徑” [15]  ,“引導和處理協會成員的政治意願,並由此對政治國家產生具有約束力的效果”。 [16]  行業協會為對抗國家非正當干預提供了一個緩衝地帶,進而代表所屬羣體的利益和訴求去影響公共決策,反映民主呼聲和監督制約國家公權力。 [8] 
可見,行業協會通過發揮其代表、溝通協調等功能,促進了由個人抗衡權力向團體制衡權力的轉向,有效地制約並保障着公權力的良性運作。 [8] 
(三)構築社會經濟秩序的自我調控機制
民主與法治要求對權力的制約和對權利的保障,它以擴大和增強市民社會自主領域與自律能力為指向。因而,在國家權力控制範圍縮小的同時,社會自律秩序的確立就成為民主與法治必不可少的條件。 [12]  而行業協會正是以其自治性組織活動,構築了社會經濟秩序的自我調控機制。 [8] 
1.縱向溝通與橫向協調
多元利益的衝突與整合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重要社會特徵,必須有一種開放、暢通的熔爐式利益表達和實現機制,才能減少多元利益的摩擦、衝突,維護社會的穩定。 [11]  作為行業利益代表的行業協會,通過縱向溝通和橫向協調,為這一機制的確立提供重要支持。一方面,通過行業協會這一中介,企業與政府之間得以進行充分溝通。行業協會可以代表本行業迅速地把利益訴求和權利主張傳遞到政府決策過程之中,同時也把政府決策過程中的信息反饋給會員企業,從而架起了國家與企業的溝通橋樑,在企業與政府間建立起一種長久可靠的信任機制。另一方面,通過行業協會,協會成員之間可以進行利益協調。面對不同成員之間的利益矛盾和意見分歧,行業協會能夠以其組織的力量,進行互諒互讓、放眼全局的自我協商和化解,從而促進自覺、穩定的行業秩序的形成。 [8] 
可見,行業協會通過其溝通與協調功能,實現了行業內羣體利益國家利益的溝通以及行業內部力量的自我協調與平衡,從而為民主與法治提供着以自我調控為基礎的自生自發秩序 [8] 
2.通過行業規則實行行業自律
哈耶克認為,法治是指政府和人民所有的行為都受到事前制定的規則所約束,法治也就是依規則治理。 [17]  哈耶克把規則分為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認為內部規則如習慣和集團規則是外部規則即國家制定法律規則形成的基礎。 [18]  規則形成秩序,規則如果不建立在社會認同和自覺遵行的基礎上,是不會得以確立的,秩序也難以長久維持。“僅僅拘泥於法律的文字(法律實證主義)和正當程序的正規性,但違背社會上廣泛持有的基本價值和倫理規則,是建立不起法治的。” [19]  很多情況下“社會規範都是通過理性的談判和協商自發產生的” [20]  。這些規則並不是外部給定的,相反,它們通過多元的重複博弈和均衡而形成,因此這種內在規則一旦產生,無需藉助外在強制力量就能夠為人們自覺遵循。“儘管一些羣體會為了實現某些特定目的而組織起來,但是所有這些分立的組織和個人所從事的活動之間的協調,則是由那些有助於自生自發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 [18]  哈耶克所稱的“有助於自生自發秩序的力量”包含團體內部規則,它不同於國家法律制度所建立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秩序,是國家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礎和有力補充。 [8] 
行業協會作為一種自治性民間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規則實行自律管理。行業規則是典型的內部規則,它是在對行業內各個企業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協調、平衡的過程中,通過談判、協商、妥協等方式,達成的一種共識,由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自律管理能夠培養協會成員的理性自律精神,避免非理性的集體行動,促進利益和權利訴求的理性化和程序化,同時在行業內部形成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自律秩序,即一種“私序”。相對於國家制定法所建立的秩序而言,當國家制定法缺位或有侷限時,行業規則所建立的“私序”就成為國家制定法所建立秩序的一種重要補充和替代。因此,行業協會通過自律功能實現了對經濟秩序的自我調控,成為促進社會經濟秩序建立的重要力量。 [8] 

行業協會發展歷程

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
2018年10月,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從第一批全國性社團年檢情況看,九成協會商會主動規範了收費行為。為落實《意見》,在全國性社會團體年檢中,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專門設計了調整規範會費的報表,提出工作要求,督促780餘家全國性協會商會清理規範會費。 [1] 
參考資料
  • 1.    九成行業協會商會主動規範收費行為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8-10-24]
  • 2.    黎軍.行業協會的幾個基本問題[J].河北法學,2006.7(7).
  • 3.    應松年,薛剛凌.行政組織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39,246.
  • 4.    李亞平,於海.第三域的興起—西方誌願工作及志願工作組織理論文選[C].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8.75.
  • 5.    Andrew.A.Procassini“competirors in allianee”Quorum books,88 post road west,westpurt,1995,P297一298.
  • 6.    民政部:爭取到2018年行業協會商會脱鈎工作全面完成  .中國經濟網.2016-03-09[引用日期2016-03-09]
  • 7.    行業協會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  .233網校.2008-12-12[引用日期2013-11-11]
  • 8.    吳碧林,眭鴻明.行業協會的功能及其法治價值[J].江海學刊,2007.6:196-200.
  • 9.    魯籬:《行業協會經濟自治權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5、39、146、38、24頁。
  • 10.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6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 頁。
  • 11.    參見馬長山《國家、市民社會與法治》,商務印書館2002年 版,第248、250頁
  • 12.    馬長山:《法治進程中的民間治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 版,第68、38頁。
  • 13.    在社會主義國家,權力派生的職權應當為滿足人民的權利而 受到制約。參見眭鴻明《法治實現論》,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第12頁。
  • 14.    參見[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 印書館1991年版,第217頁。
  • 15.    [美]羅伯特·達爾:《論民主》,李柏光等譯,商務印書館1999 年版,第194頁。
  • 16.    [英]戈登·懷特:《公民社會民主化的發展:廊清分析的範 圍》,載何增科主編《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社會科學文獻出 版社2000年版,第58頁。
  • 17.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 社1997年版,第73頁。
  • 18.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鄧正來等譯,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8頁。
  • 19.    [德]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韓朝華譯,商務印書館 2000年版,第203頁。
  • 20.    [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劉榜離等譯,中國社會科學 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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