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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組織
鎖定
現代多數國家的法人理論認為,法人是區別其成員的個體意志和利益,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擁有獨立的財產和利益,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中國的民事立法對上述理論持肯定態度。《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 中文名
- 法人組織
- 外文名
- Legal entity
- 實 質
- 法人理論認為
- 特 點
- 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組織分類
法人組織分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組織子公司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並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
法人組織各自優勢
法人組織子公司優勢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税計徵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內的税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徵或免徵預提税。
法人組織分公司優勢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税;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税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
法人組織主要區別
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税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税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税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税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併計算,即“合併報表”。我國税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税;一是合併到總公司彙總納税。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税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税獨立的納税義務人。 這裏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併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税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税,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税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税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税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