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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

鎖定
法人人格,是指法人團體或法人在法律上能夠獨立地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資格。為外國法學的提法,是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同義語。法人人格完全不同於作為法人成員的個人的人格,因此,法人常被稱為法律人。雖然法人具有人格這一點已被公認,但關於這種法律實體的性質和賦予其人格的理由,長期以來卻存在爭論。 [1] 
中文名
法人人格
所屬類目
法律用語
活動類型
民事活動
本    質
法律資格
作為法人具有的獨立人格,即能以法人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以法人自己的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這就是法人人格。
法人,相對於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徵的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