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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準

鎖定
由團體按照團體確立的標準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發佈,由社會自願採用的標準 [1] 
團體( association )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且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標準化工作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和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 [1] 
截至2023年底,社會團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上累計公佈74240項團體標準。 [5] 
中文名
團體標準
外文名
Association Standards

團體標準標準詳情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6類整合精簡為4類,分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側重於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側重於提高競爭力。同時建立完善與新型標準體系配套的標準化管理體制。
第三條:改革措施
通過改革,把政府單一供給的現行標準體系,轉變為由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共同構成的新型標準體系。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6類整合精簡為4類,分別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行業標準、推薦性地方標準;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四)培育發展團體標準。在標準制定主體上,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標準,供市場自願選用,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在標準管理上,對團體標準不設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自主制定發佈,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範,對團體標準進行必要的規範、引導和監督。在工作推進上,選擇市場化程度高、技術創新活躍、產品類標準較多的領域,先行開展團體標準試點工作。支持專利融入團體標準,推動技術進步。
(五)放開搞活企業標準。企業根據需要自主制定、實施企業標準。鼓勵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對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管理,落實企業標準化主體責任。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對企業公開的標準開展比對和評價,強化社會監督。
(六)提高標準國際化水平。鼓勵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爭取承擔更多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和領導職務,增強話語權。加大國際標準跟蹤、評估和轉化力度,加強中國標準外文版翻譯出版工作,推動與主要貿易國之間的標準互認,推進優勢、特色領域標準國際化,創建中國標準品牌。結合海外工程承包、重大裝備設備出口和對外援建,推廣中國標準,以中國標準“走出去”帶動中國產品、技術、裝備、服務“走出去”。進一步放寬外資企業參與中國標準的制定 [2] 

團體標準指導意見

關於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
根據國務院《深化標準和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要求,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制訂了《關於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 [3]  ,明確了團體標準的合法地位。
其中第二條:釋放市場活力,營造團體標準寬鬆發展空間,第(九)小條:建立基本信息公開制度。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各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自身需要組織建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並與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相銜接。社會團體可在平台上公開本團體基本信息及標準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評議。三十日內沒有收到異議或經協商無異議的,社會團體可在平台上公佈其標準的名稱、編號、範圍、專利信息、主要技術內容等信息。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由爭議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後,再確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開標準相關信息。社會團體應當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對所公開的基本信息真實性負責。

團體標準具體措施

1.成立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
根據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關於“對團體標準進行必要的規範、引導和監督”的要求,為落實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的意見,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開發建設。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平台於2016年3月正式發佈上線。 [4] 
2.團體標準制修訂公共服務平台
依據GB/T 20004.1-2016建議的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和促進貿易和交流的一般原則,及團體標準制修訂主要編制流程,團體標準制修訂公共服務平台提供了科學規範的線上管理機制,為社會團體提供從立項申請到報批發布的全流程管理,向社會團體提供公共服務。該平台於2019年1月正式發佈上線。

團體標準統計數據

截至2023年底,社會團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上累計公佈74240項團體標準。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