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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

鎖定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CHINA INSTITUTE FOR QUALITY EXCELLENCE,CIQE)由中國質量協會提出,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民政部註冊於2010年12月9日正式成立。2018年8月被民政部註銷。 [1] 
中文名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
外文名
CHINA INSTITUTE FOR QUALITY EXCELLENCE,CIQE
成立時間
2010年12月9日
組織前身
卓越國際質量研究中心
主管部門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部門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院所概況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註冊信息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
名稱: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
登記證號:15001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2100000523000085J
狀態:正常 [2]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成立背景

經民政部和原國家經貿委的批准,中國質量協會於2003年成立了卓越國際質量研究中心,後來更名為“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幾年來,研究中心通過開展學術研究、交流分享、 圖書出版、培訓等多種工作和活動,探索國際先進質量理念、方法在我國企業應用的適宜途徑,總結提煉我國優秀企業的最佳實踐,為我國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有益的促進作用。研究院在全國範圍內通過與當地相關政府和中介機構合作,為企業提供質量管理相關全方位的服務。 [3]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業務範圍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
(一)開展質量學術研究及成果推廣;
(二)開展國內、國際質量學術交流活動;
(三)推廣先進的質量技術(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
(四)開發質量專業知識體系,組織專業人員的考試與註冊;
(五)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組織委託的研究課題和服務項目;
(六)完成中國質量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4]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組織章程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簡稱:卓越質量研究院。英文譯名:CHINA INSTITUTE FOR QUALITY EXCELLENCE。英文縮寫:CIQE。
第二條 卓越國際質量科學研究院是由中國質量協會出資(非國有資產),根據國家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自願設立的,是從事質量管理科學研究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卓越質量研究院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質量經營和質量專業人員能力持續提升為目的,展開質量方向的課題研究、成果轉化、學術交流,以及質量專業知識體系的開發和推廣,為政府、企業和質量專業人員提供滿意的服務。
第四條 卓越質量研究院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卓越質量研究院接受中國質量協會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質檢總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卓越質量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中京畿道12號,郵政編碼:100032。
第六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卓越質量研究院的舉辦者和出資者是中國質量協會,並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事會會議記錄;
(四)有權監督檢查資產運營管理狀況。
第八條 卓越質量研究院開辦資金為人民幣100萬元;出資者為中國質量協會。
第九條 卓越質量研究院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質量學術研究及成果推廣;
(二)開展國內、國際質量學術交流活動;
(三)推廣先進的質量技術(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
(四)開發質量專業知識體系,組織專業人員的考試與註冊;
(五)承擔政府部門及其它組織委託的研究課題和服務項目;
(六)完成中國質量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卓越質量研究院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院的最高權利機構,成員為7人。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四)審議批准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卓越質量研究院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院長、副院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審議罷免、增補理事;
(八)批准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十)批准專職人員的薪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2/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2/3通過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後生效。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4] 
參考資料